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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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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1篇。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2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听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章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2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第二条 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2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3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

4.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4.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5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2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附件 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 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 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 5 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 1 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 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3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 1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 6 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 1 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 1 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 1 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 2 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2 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 1 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 1 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 1 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 2 次(乡 村教师 1 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 位满 5 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 位满 5 年(40 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3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 1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 6 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 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 2 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 2 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考核中至少 3 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 1 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 2 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2 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 1 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2 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 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 1 篇。2.公开出版专著 1 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 4 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 1 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2 年。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4 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5 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2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 1 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 1 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1 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 2 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1次。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考核中至少 3 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 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 2 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2 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 2 年;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 3 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 年内考核至少有 2 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 2 次以上; 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 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有 1 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1 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 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25〕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 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 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 5 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 1 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 30 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 50 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3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 1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听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 6 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课不少于 1 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 1 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 1 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2 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 1 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 1 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 1 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 2次(乡村教师 1 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 5 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 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 50 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3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 1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 6 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 1 次; 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 2 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 2 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 1 项。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考核中至少 3 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2 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 1 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 1 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 2 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 1 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1 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 4 万字以上。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 1 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2 年。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4 年。

4.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5 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2 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5.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 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 1 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 1 项。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 3 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1 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章 2 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 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 2 万字以上。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2 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 2 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 3 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 年内考核至少有 2 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 2 次以上; 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 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其中有1 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 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25〕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第二条 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起 2 年内不得申报。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 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 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 5 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 60 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 40 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 3 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 部。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 程改革实验课题 1 项。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 2 部,或本人撰写 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 2 部; 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 2 次。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 2 年。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 岗位满 5 年。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一级教师满 5 年(40 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 篇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 60 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 30 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 2 次。

4.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4.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在绩效考核、考核中至少 3 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 2 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 1 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3.主持 1 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 1 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 1 部; 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 1 次。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2 年。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 4 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 1 篇较高水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 50 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 20 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 1 次。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3.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在绩效考核、考核中至少 3 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5.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 2 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 1 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 2 万字以上。3. 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 年内考核至少有 2 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 2 次以上; 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 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 2 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 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25〕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

第三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充分体现了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强化了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和城镇教师的支教经历,并授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教育教学能力和支教经历考核的实施细则。新标准条件对农村教师给予了适当倾斜、鼓励在职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同时对破格申报人员适当降低门槛但提高条件,以鼓励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新的标准条件的施行,将对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条

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第五章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⑼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㈡教研员

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划,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5、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教师评估、教学评估研究,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6、申报当年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说课)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市级以上教研员由省级教研部门组织,县级教研员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实施细则由省、市级教研部门分别制定)㈢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1、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的制作(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原始电教资料和1篇结合电化教育教学实际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

2、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出勤正常(须附任期内本电教馆、学校提供的电教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本人设计的1—2篇电教教案)。

4、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电教馆或电化教育研究会(协会)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能说明在本县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证明或指导他人电教设计并获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并获奖的优秀教案)。

5、县级以上电教馆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学校兼职电教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四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能结合所授学科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1篇。㈡具有扎实的所教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典型课例。

㈢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㈣申报当年参加由学校组织(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㈤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须附学校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

㈦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职业中学的毕业考试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三分之一(省示范、市示范、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或本校同年级前茅(平行班级少于3个的不适用本款,以上均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5、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进行分层教学、分类指导,较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初中、高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经教导主任、校长签字盖章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学生成绩的原始记分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总结)。

6、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市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县级以上。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7、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学效果受到学生普遍好评,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须附由所教学生参加的测评意见和学校的证明)。

8、承担残疾少儿教育教学工作(含随班就读),关心爱护残疾学生,能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并有独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使残疾学生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矫正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表彰(须附学校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9、在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工作中,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规,主动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成绩显著(须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出具的证明)。第十五条

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教育教学条件按照《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研、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下同)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下同)。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为,省级1篇;或市级2篇;或县级3篇,其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下同)1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县级2篇其中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均须附原始会议通知、论文和获奖证书等。凡以报刊社、出版社以及学校名义组织进行的论文评选的奖项,不予认可,下同)。

3、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新课程改革实验,承担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须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和结题报告)。

4、参加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较好的效果(须附教学设计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受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附有关证明材料)。

6、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完成者或获得与教学业务有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7、职业中学教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本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在本市应用推广且获得好评(须附经验总结、研究报告和省级以上职教教研部门提供的证明)。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㈡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电化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专业研究会活动,并交流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⑴省级2次(篇);

⑵市级3次(篇),其中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篇)

以上须附交流的论文及原始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获奖证书等。

2、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具体主持一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或课改实验项目(须附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课题项目立项的文件和有一定价值的课题研究报告或课改实验报告包括阶段性报告或总结性报告等)。

3、市级以上教研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必须有1篇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县级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1篇(此项条件为教研员申报的必备条件)。

4、积极参与课程教材的改革工作,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教材(含选修教材、音像教材、系列多媒体课件、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与制作工作(编写制作2次以上,并且在书和软件中注明某个章节或软件名称),送交的各类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必须是经省或国家教材审查(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或正式出版的。

5、从事艺术和体育工作的教研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6、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

7、主持一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课题,该课题已经结题,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实验成果(须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课题项目立项的文件、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成果鉴定书,实验课题的总结报告和实验成果推广情况的总结)。

第十七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且教研文章(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须附交流论文)。

3、积极参加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其研究课题被县级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进展(应提供课程立项通知或相关文件,阶段性或最后研究成果)。

4、参加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须附教学设计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受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课程资源开发工作,编写的材料,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附有关证明材料)。

6、能结合学科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到县级以上教育部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次1次以上。第七章

破格评审的补充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近5年内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㈡破格答辩良好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㈢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省级“教坛新星”、市级“学科带头人”(均须附证书)。

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的学术合著1部(篇幅以书中署名的部分或章节计算;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4、参加省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省级专业研究会活动,教学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2次(附推广文件或正式出版光盘)。

5、参加省级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优秀课评比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所任班级学科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国家一等奖或2人次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7、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承担部级规划课题研究并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的前三位,不含子课题),经专家组鉴定获得好评。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汇演、汇展和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一等奖1次)。

9、职业中学教师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第十九条

申报破格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近5年内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㈡破格答辩合格等次以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答辩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㈢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均须附证书)。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2篇(次)以上(须宣读或获奖)。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教材(含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

4、所任班级学科在县级以上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或教学质量检测中,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2名。

5、所教班级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或科技创新活动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6、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优秀课评比二等奖以上。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第八章

中小学初级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三级教师资格。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大学专科、中师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第四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文件

教人[2 0 0 5]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 9 9 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资格 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0 0 5年4月4日印发 打印:王淑芳

校对:王淑芳

共印:3 0 0份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2

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学历及专业经历.

(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

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三)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四)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定的《安

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 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五章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

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_(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4)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5)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

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6)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侥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7)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8)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 O%、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 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9)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教研员

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剖,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5、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教师评估、教学评估研究,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6、申报当年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说课)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市级以上教研员由省级教研部门组织,县级教研员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实施细则由省、市级教研部门分别制定)

㈢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1、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的制作(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原始电教资料和1篇结合电化教育教学实际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

2、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出勤正常(须附任期内本电教馆、学校提供的电教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本人设计的1—2篇电教教案).

4、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电教馆或电化教育研究会(协会)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能说明在本县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证明或指导他人电教设计并获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并获奖的优秀教案)。

5、县级以上电教馆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学校兼职电教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

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四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能结合所授学科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1篇。

(二)具有扎实的所教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典型课例。

㈢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四)申报当年参加由学校组织(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

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须附学校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

㈨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职业中学的毕业考试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三分之一(省示范、市示范、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或本校同年级前茅(平行班级少于3个的不适用本款,以上均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5、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进行分层教学、分类指导,较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初中、高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经教导主任、校长签字盖章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学生成绩的原始记分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总结)。

6、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市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县级以上。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7、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学效果受到学生普遍好评,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须附由所教学生参加的测评意见和学校的证明)。

8、承担残疾少儿教育教学工作(含随班就读),关心爱护残疾学生,能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并有独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使残疾学生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矫正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表彰,须附学榱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9、在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工作中,积极宣传义务教

育法规,主动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成绩显著(须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教育教学条件按照《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研、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舍增刊,下同)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下同)。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为,省级1篇;或市级2篇;或县级3篇,其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下同)1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 5年的,县级2篇其中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均须附原始会议通知、论文和获奖证书等。凡以报刊社、出版社以及学校名义组织进行的论文评选的奖项,不予认可,下同)。

3、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新课程改革实验,承担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研

究成果(须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和结题报告)。

4、参加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较好的效果(须附教学设计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受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附有关证明材料)。

6、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完成者或获得与教学业务有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7、职业中学教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本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在本市应用推广且获得好评(须附经验总结、研究报告和省级以上职教教研部门提供的证明)。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㈢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电化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专业研究会活动,并交流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省级2次(篇);

(2)市级3次(篇),其中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篇)

以上须附交流的论文及原始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获奖证书等。

2、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具体主持一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或课改实验项目(须附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课题项目立项的文件和有一定价值的课题研究报告或课改实验报告包括阶段性报告或总结性报告等)。

3、市级以上教研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必须有1篇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性论1文;县级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1篇(此项条件为教研员申报的必备条件)。

4、积极参与课程教材的改革工作,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教材(含选修教材、音像教材、系列多媒体课件、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与制作工作(编写制作2次以上,并且在书和软件中注明某个章节或软件名称),送交的各类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必须是经省或国家教材审查(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或正式出版的。

5、从事艺术和体育工作的教研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市级一

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6、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

7、主持一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课题,该课题已经结题,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实验成果(须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课题项目立项的文件、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成果鉴定书,实验课题的总结报告和实验成果推广情况的总结)。,第十七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且教研文章硬。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须附交流论文)。

3、积极参加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其研究课题被县级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进展(应提供课程立项通知或相关文件,阶段性或最后研究成果)。

4、参加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须附教学设计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

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受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课程资源开发工作,编写的材料,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附有关证明材料)。

6、能结合学科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的肯定和推广(须附情况介绍材料、学校及教育部门的证明)。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次1次以上。

第七章 破格评审的补充条件

第十八条申报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二)破格答辩良好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或在推广新课程 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省级“教坛新星”、市级“学科带头人’’(均须附证书)。

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

上的学术合著1部(篇幅以书中署名的部分或章节计算;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4、参加省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省级专业研究会活动,教学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本入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2次(附推广文件或正式出版光盘)。

5.参加省级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优秀课评比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所任班级学科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国家一等奖或2人次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7、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承担部级规划课题研究并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的前三位,不含子课题),经专家组鉴定获得好评。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 主办的全省性汇演、汇展和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一等奖1次)。

9、职业中学教师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申报破格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二)破格答辩合格等次以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答辩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三)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市级以上骨干教 师(均须附证书).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2篇(次)以上(须宣读或获奖)。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教材(含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

4、所任班级学科在县级以上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或教学质量检测中,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2名。

5、所教班级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或科技创新活动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6、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优秀课评比二等奖以上。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

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第八章

中小学初级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三级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大学专科、中师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第五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2025.5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2025.5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7.城镇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曾有乡村学校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一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2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改革实施阶段:2025.5月-2025.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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