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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宣传要点(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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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宣传要点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宣传要点

一、改革目的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4一2024)》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4一2024)》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目的是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意义

一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并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等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与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衔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适应了中小学公益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注重了与岗位设置、聘用制度、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配套衔

接,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和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供示范。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是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涉及的人数最多,影响很大,代表性很强,可以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路子,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率先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背景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需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对反映强烈、共识广泛、条件成熟的系列,应先行改革,以取得重点突破,积累改革经验。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是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就单个系列而言,涉及的人数最多,影响很大,代表性很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了改革要求。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已经成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决定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路子,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四、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

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越来越表现出等级设置不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

五、改革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六、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职称体系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在评价标准上,对原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新的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更加注重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

在评价机制上,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在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衔接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并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职称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在管理体制上,按照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明确职责,调动基层的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县(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服务、监督,确保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规范、评审结果公正、公平。

七、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的成效

我省广州、深圳、佛山等3市纳入全国扩大试点范围。从试点工作看,已取得如下成效:

一是把握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形成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是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新的职称制度使中小学教师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让广大中小学教师感到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工作更有动力、更有奔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有利于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

从教。

三是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克服了“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形成了一股讲师德、比业务的良好风气。

四是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新的职称制度强调同行评价和业内认可,严格标准程序,严格公示、回避等监督检查制度,评审结果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可。

五是进一步优化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聘用在高、中级岗位的教师比例得到显著提高,尤其是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的比例提高更加明显。

六是顺利建立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评聘制度,为职称分类改革取得经验。采取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计算办法等措施,既有效逐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又可以提供适当岗位数量用于青年教师职称晋升,顺利实现了评聘机制的“转轨”,实现了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改革的人员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

方案参人员过渡和职称评审。

八、改革前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对应关系 改革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原我省组织评审的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九、教师职称的过渡内容

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内容之一。过渡内容是指按照新旧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将现职称(职务)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过渡前后不改变现聘用岗位。

十、教师职称办理过渡的基本程序

由学校统一填报《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经个人签名确认后由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完成过渡。《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十一、新水平评价标准的特点

改革后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根据学段分别设置具体评价条件,以体现不同学段的

不同特点;

二是更加注重师德师风表现,对违反师德师风者申报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三是更加注重育人工作要求,适当提高班主任工作经历和制定具体的育人业绩要求;

四是适应推动教育均衡化建设需要,在高级教师评审中增加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五是按照育人工作、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示范引领等4个方面重新设置具体的专业标准条件,更符合教育规律;

六是实施分类评价,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教师,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教师,专任教师与教研、电教教师,城镇与农村学校教师等,在评价标准上都有所区别。

十二、改革后申报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改革后的职称申报程序包括:学校制定岗位竞岗方案、个人提出申请、个人向全校教师进行公开述职、学校推荐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评前申报材料公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说课讲课考核、面试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结果核准、证书发放。

学校要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聘用在相应岗位。

十三、改革后职称评审程序的主要变化和作用

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的职称评审程序主要变化:一是增加学校岗位竞争,竞争成功者才能参加职称评审;二是增加学

校推荐委员会推荐、学校领导班子集中研究确定参加评审人选的环节;三是将原来探索开展的个人公开述职、说课讲课等评价手段,转化为固定的评价手段;四是全面推行面试答辩评价方式,除初级资格外,在评审高级、中级资格时,均要进行面试答辩;五是评审通过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聘用在相应岗位;六是调整现行评审组织实施工作机制,由地市承担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县(区、县级市)承担中级教师评审工作。

改革后职称评审程序变化的作用:一是学校全面参与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扩大了学校用人自主权;二是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扩大了能力水平的评价领域;三是创新评价方式,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十四、从“评聘分开”转到“评聘结合”的作用 “评聘分开”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不与工资和其他待遇挂钩,存在的问题是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弱化了职称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用的效果,引发了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矛盾。实施“评聘结合”,把职称评审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环节和依据,不仅实现教师的评价的社会和业内认可,还强化了职称的评价功能,实现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有利于减少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矛盾。

十五、改革方案对“高职低聘”人员的倾斜政策 取得教师职称但未聘用到取得资格相对应岗位的教师(简称为“高职低聘”)属历史遗留问题,这也是改革中矛盾的焦

点,是顺利推进的重点问题。为此,采取了如下倾斜措施:

一是改革前已取得资格仍然有效,竞岗成功后,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的评审,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是在国家和省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政策体系框架下,采取完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适当增加高级、中级岗位数量。新增的高级、中级岗位,在解决“高职低聘”和教师正常晋升职称时,向“高职低聘”人员倾斜。

十六、对青年教师正常晋升职称的措施

改革方案配套制定了岗位评聘政策,合理新增高级、中级岗位数量,规定了对新增岗位的使用要求,不仅要解决好“高职低聘”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要提供适当的岗位用于青年教师的正常晋升职称。

十七、对乡村教师的倾斜政策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发表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

限制。

十八、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核定的原因

在中小学教师中评审正高级职称,是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选拔出最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因此,在改革初期,从数量到质量上都必须按照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两部的要求进行。评审工作常态化后,若国家主管部门调整政策规定,再按新的要求执行。

十九、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改革的必要性

民办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因此,民办教师统一纳入改革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骤、同程序、同要求一并过渡; 二是除对岗位竞聘不作要求外(由学校自主确定是否组织岗位竞聘),其他评审程序、办法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二十、中小学教师援疆、援藏等期间职称评审的倾斜政策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口援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实际,对中小学教师援助期间的职称评审规定如下:

学校组织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中,空缺岗位应优先给援助教师使用,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不再参加岗位竞

争,由学校开展考核推荐后,直接推荐到我省相应评委会参加评审。其中,援助工作时间已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派出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同时,援助期间视为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十一、新参加工作的教师继续执行初次申请考核认定取得教师职称的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教师继续实行申请考核认定取得教师职称的办法。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和要求,将适当调整有关资历、经历、工作业绩、申请程序等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各地应进一步严格执行考核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考核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政策的权威性。

第二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据了解,我国从XX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XX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尹蔚民还表示,XX年将推进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6日表示,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据了解,我国从 XX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XX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XX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98号文件)精神,现将XX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 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 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 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 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 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 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 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 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今后中小学教师职 务评审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地(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附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中学教师业绩考核制度

一、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表现

(一)、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15分)

1、学习、会议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2、请假缺勤一次扣2分;无故缺勤一次扣5分。

(二)、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20分)

1、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态度较好的,一次扣2分;

2、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态度较差的,一次扣5分;

3、有违反行为的,一次扣15分。

(三)、自觉执行教育方针(15分)

1、因忽视德育,以致班风、班纪明显不良的扣5分;

2、忽视学生(包括班集体和个别)参加文体活动扣5分;

3、无正当理由自行挤让音、体、美等技能课程,一次扣2分。

(四)、热爱学生(8分)

1、歧视、讽刺、侮辱学生以及反映不良扣5分;

2、排斥学生,无故造成流生情节较重(流生一个)扣5分。

(五)、团结同事(10分)

1、教师之间闹无原则的纠纷而发生吵架扣5分;

2、背后造谣生非,制造矛盾造成后果扣5分。

(六)、关心集体利益爱护公共财物(10分)

1、对管理工作不负责,造成班级课桌凳、门窗等严重损失扣2——5分;

2、私拿公物扣5分。

(七)、注重社会道德(15分)

1、擅自向学生乱收费扣10分;

2、以营利为目的强行学生补课扣5分;

3、任意指责家长影响不良扣3分。

(八)、班主任工作(7分)此项由政教处考核评分

二、工作表现

(一)、服从工作分配(10分)

1、拒绝工作分配,擅自旷课一天以内扣10分;

2、对工作分配不满而任意发牢骚、纠缠领导、造成不良影响扣5分。

(二)、按时出勤上下班(20分)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扣2分;

2、请事假3天以上每天扣2分;

3、请病假7天以上每天扣0.5分。

4、无请假不下班每天扣5分。

5、缺签一次扣0.3分。

(三)、认真备课(20分)

1、全册全无备课,扣16分;

2、大部分课文无备课,扣12分;

3、少部分课文无备课,扣5分。此项由教导处组织评定

(四)、按要求制订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10分)

1、任课教师无教学计划扣10分;

2、班主任无班级计划扣3分;

3、无教学总结或班主任工作总结扣5分。

(五)、认真批改作业(10分)

1、改作业不及时,扣3分;

2、改作业不认真,扣5分;

3、作业不批改扣10分。

(六)、工作量达到学校平均分配要求(20分)

工作量低于平均分配要求的(以周课时计算)每节课,扣2分。

(七)、认真做好值日值班工作(4分)

1、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扣3分;

2、因不够负责,造成学生轻微伤害事故(每人次)扣3分。此项由政教处组织评定。

(八)、认真开展课外辅导,兴趣小组活动(3分)

1、没有按学校规定进行课外辅导扣3分;

2、没有按要求开展兴趣小组活动扣3分。

3、没有开展兴趣小组活动的不得分。以学期评定.三、工作实绩

(一)、评为先进工作者(指各类先进);校级2分;县级3分;市级4分;省级5 级分。

(二)、获指导师奖:(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评奖的)县级2—4分;市级4—6分;省级7—9分。一学年以来,指导学生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取其中最高一人次计分。其余获县级奖的每人次加0.5分,市级奖的每人次加1分,省级及以上奖的每人次加2分。累计最高分不得超过7分。

(三)、获论文奖(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评奖的):县级2—4分;市级4—6分;省级7—9分(教学案例计入论文奖),只取最高一次计分。

(四)、主动承担开课任务:校级1分/次,县级2分/次。

(五)、教学质量(60分):a档60分,b档50分,c档40分,d档30分,分四档由教导处组织评定。任教多门学科的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以主科为主,但兼任学科的教学质量必须在同一级中处于中等或中上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在评估中降一档次。

(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参照学生竞赛指导奖计分。

(七)、一学期全勤的教师加3分。

四、民主评议 教师评议分(10分)此项由年级组组织教师评定 社会、学生民主评议分(10分)此项由各年级各班家长代表评分 民主评议分(10分)此项由校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一、过渡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具体包括:

1.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办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编制外聘用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因工作需要现临时借调到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在编教师。

4.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改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例如:原物理教师,因学校工作需要,现已调整到如学校图书馆、校办等从事管理或保障工作,不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其取得的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也一并过渡。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哪些教师不需要过渡? 答:下列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不办理职称过渡:

1.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虽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且不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职业中学中取得原中学教师职称的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即不符合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24]6号)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教师。

例如:原取得中学会计一级教师职称,其职称不过渡,这类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下来应当申报评审中职教师职称系列,其原取得的中学教师职称可视同为同等级的中职教师职称,教学工作经历也一并认可。

4.现在教师岗位但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例如:原中职学校的心理学讲师调入中学,即使继续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但其中职心理学讲师职称不过渡。

5.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未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待其取得教师资格证符合岗位要求后再办理职称过渡。

6.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

三、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调离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岗位的人员过渡有哪些规定?

答:原为中小学教师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调离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岗位的人员(不含学校内部岗位变动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转变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办理职称过渡。2.未转变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过渡,办理过渡的程序和要求与学校在岗位教师相同。不办理过渡的,也可待其重新调回学校或教育机构并聘用在基础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岗位时再重新补办职称过渡手续。

例如: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调到中职学校继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调入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其个人意愿,既可申请办理过渡,也可以不过渡。

四、“任教学段和学科”、“职称(职务)过渡情况”、“岗位聘用情况”栏目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栏目、“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岗位聘用情况”栏目没有直接关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栏目按填写《过渡登记表》时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学段和学科填写;“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填写内容中的学段和学科内容按取得该职称时的学段和学科内容,以及新旧职称名称对应关系确定的学段和学科填写;“岗位聘用情况”栏目填写内容若涉及学段和学科内容,则按岗位聘用的实际学段和学科填写。

五、《过渡登记表》中“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栏目

填写有何要求?

答:“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栏目填写内容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其中,“任教学段”内容按照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电化教学、特殊教育等填写,对于无法区分学段的校外教育机构,也可填写机构名称,如生产实践基地教师;“任教学科”内容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24]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24]6号)所规定的学科名称范围内进行填写。

对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与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所载学段和学科不同的,仍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例如:现任教学科为语文,已取得职称的学科为数学,“任教学科”填写现任教学科语文。

关于符合过渡范围但已调离教师岗位并改聘其他岗位的人员,“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按改聘前的教师岗位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六、《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按照已取得的中学、小学职称证书所载内容据实填写。

例如:取得原中学语文高级教师职称,“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写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取得原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

写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

七、《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一般情况下均按我省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对应关系填写。如,原小学语文高级教师,“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又如,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具体要求:

1.不能因为职称过渡改变已取得教师职称对应的学段和学科,即要与原职称证书所载明的学段和学科。例一: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小学数学,“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二: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初中语文,“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三:原取得中学语文一级教师,现任教小学语文,“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高中或初中语文一级教师(参阅下一条说明)。

2.原取得中学教师职称的,“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中的学段,可根据其取得职称前的教学经历选择初中学段或高中学段填写。主要原因是原资格条件对中学教师未区分高中和初中两个学段。

例一: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但该教师在取得

该职称前只有初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不论其取得该职称后的教学经历是否包括高、初中学段,“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均应填写为初中物理一级教师。

例二: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但该教师在取得该职称前只有高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不论其取得该职称后的教学经历是否包括高中、初中学段,其“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均填写为高中物理一级教师。

例三: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该教师在取得该职称前同时具有初中、高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则“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统一填写为高中物理一级教师。若教师个人选择“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写为初中物理一级教师,符合政策规定。但考虑到不同学段对教师的要求有所区别,高学段教师到低学段任教符合政策导向。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的基础上,可尊重教师个人的选择权利。

3.“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进行填写,不能简单地填写为改革后教师职称层级名称。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等属于职称(职务)层级名称,不是具体的专业职称(职务)名称,不能准确反映其从事的学段和专业(学科)。同时,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为了体现不同学段特点,按学段分类

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因此,填写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等,或者填写为“中小学高中语文高级教师”、“中小学高中语文高级教师”等,都不够科学、准确。

4.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学生学校)教师,与“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所填内容相一致的基础,“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可两种情况填写:可以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参照正常的“学段+学科+等级”填写;不能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填写字为“特殊教育+等级”。

八、《过渡登记表》中“岗位聘用情况”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岗位聘用情况”栏目的填写,按填表时岗位聘用的实际如实填写,与“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即职称过渡不能出现岗位聘用的变化。

1.“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按单位聘用的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填写,如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小学数学高级(副高级)教师等。因学校岗位聘书(聘用合同)没有填写规范的名称,或因岗位聘用工作不规范没有填写名称的,“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简单填写为“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等等。

部分没有明确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可按聘用的实际岗位名称填写。例如:现聘用为管理岗位的主任职务,“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填写

为“主任(管理岗位)”。

2.“聘用时间”按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首次聘用时间填写。例如:某教师于2024年12月取得小学高级教师,并于2024年9月首次聘用为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岗位),2024年9月再续聘为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岗位),则其“聘用时间”应填写为2024年9月。现聘用在非教师岗位的,也按其现聘用职务(岗位)的首次聘用时间填写。

3.“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范等级名称填写,一般要与现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岗位等级相一致。例如:某教师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职称,但现聘用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初级,属“高职低聘”人员),“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应为“十一级”或“十二级”,不要填写“小学一级教师岗位”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

4.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原则按照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载明的岗位名称填写。民办学校可能会自行制定一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系列,也可能没有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因此,“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均可按学校与教师认可的职务(岗位)系列填写。

九、《过渡登记表》中“个人核对意见”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个人核对意见”栏目统一规范填写要求为,除由教师

本人签名和填写签名的日期外,栏目内教师本人需要填写“上述内容已核对无误。”

十、《过渡登记表》中“学校(单位)意见”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除填写日期和加盖学校(机构)公章外,还需填写“同意过渡”,并由校长或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签名。

2024年5月31日

第四篇:明年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明年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邱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6日表示,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据了解,我国从2024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24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尹蔚民还表示,明年将推进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第五篇:解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解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更多中小学教师可以评教授级职称了——解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新华社记者赵超

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

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而最主要的问题是等级设置不够合理。

按照现行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在评上限定的最高职称后,会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惰性思想,职业发展空间受限,进取心和积极性不高。

另一方面,职业发展空间受限还不利于稳定教师队伍。一些教师为了实现自己的职业愿景,或放弃教师工作,或转而追求行政职务。同时,这样的职称制度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特别是中高级人才在中小学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利于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从2009年2月起,在陕西省宝鸡市、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以宝鸡市为例,这个市于2010年3月底率先完成改革试点工作,近3.5万名中小学教师均实现新旧职称(职务)的顺利平稳过渡,圆满完成了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参加职称评审的教师中有296人获聘高级教师,还有12人被推荐晋升正高级教师。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认为,改革中增设职称拓展了自己的发展空间。广大教师普遍反映,在中小学教师中设立正高级职称,使他们切实感觉到地位提高了,发展空间广阔了,干工作有了动力,干事业有了奔头,增强了进取意识。在改革中被评为高级教师职称的宝鸡市金台区东仁堡小学教师陈展宏说:“这次改革让我们得以重新审视教师这个职业。我们小学教师感到获得了尊重,受到了激励,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更加开阔的平台。”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加财政投入支持发展学前教育,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在近两年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陕西省宝鸡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部分地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广东数百中小学教师已获副高或正高职称

中小学教师将评正高级职称。对此,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认为,国务院决定在三省试点的基础上,将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向全国推开,关键意义是拓宽了教师职业发展的通道。以前,小学教师到中级、中学教师到副高级就遇到了“天花板”;在试点后,教师发展有了更大的空间,一旦评上正高级就相当于“教授级”职称,可以有效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教师们还认为,改革在教师评价标准上找准了方向。这次改革试点改变了原来职称评价中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转向注重对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业绩贡献的要求。从教20年、长期担任班主任的宝鸡市凤县双石铺中学教师王磊说:“以前大家认为班主任工作压力大,很多教师都推脱不愿干。改革后的评价标准对班主任工作提出年限要求,一些教师已经主动提出担任班主任。”

如今,这项惠及千千万万中小学教师的改革将近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也为分类推进职称改革探索了路子。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以中小学教师职称和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盘考虑各个职称系列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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