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报 名 手 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为实现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评审材料须做到规范统一。根据省里要求,今年职称评审继续采取网络化申报方式,申报人员须注册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http://124.128.251.110:8185/ww/login_gg.html)进行注册和信息填报。申报人员请认真阅读本《报名手册》,严格按规定填报、整理评审材料。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应呈报的材料和要求 申报人须提交材料:
(一)申报省高评委评审系列职称报送材料要求,严格按市人社局网站转发的省高评委报送评审材料通知要求执行。
(二)申报我市评审的中、初级及省里授权我市组织卫生技术副高级、基层卫生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小学教师副高级、经济专业副高级职称的,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打印生成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A3纸型正反面打印,一式10份,其中3份原件(盖红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经单位审核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或学信网查验证明);
3.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 4.单位公布聘书(原件)或聘任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意见的复印件); 5.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
7.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六公开”监督卡1份;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应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24〕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申报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10.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
11.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2份。
申报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系统生成);
2.《单位推荐委员会民主评议推荐情况登记表》1份; 3.《职称申报推荐公示情况报告表》1份;
4.《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评审情况统计表》1份(事业单位提交)。
三、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不允许涂改,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完全一致)。
(三)“所从事专业”须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四)“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其他学历仅作参考。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党校学历填写“中央(省、市委)党校研究生、大学、大专;”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五)“从事本专业年限”是指实际从事所申报评审专业的工作年数。
(六)“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而非取得资格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按周年计算,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时间/年限的填法,例:2024年12月连续聘任至今,累计聘任5年,填2024.12/5,中间有间断,累计聘任4年,填2024.12/4。如为2024年1月连续聘任至今,累计聘任4年。
(七)“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八“成果及受奖”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成果和奖项,不超过3项; 2.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3.“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4.“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或者“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为第2位的,填:2/3(申报表格中的“位次”栏均依此法填写)。
(九)“论文、著作、作品”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作品,不超过3项;
2.要填写发表在省级以上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的报刊上的论文、作品,公开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
3.“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4.“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如“论文:《×药物治疗×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5.“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十)“成果及受奖”和“论文、著作、作品”栏,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一项内容不得在以上两栏中重复填写。上述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呈报的截止时间,超期的不予认可,不予受理。
(十一)《评审表》中加盖公章问题。表中“呈报部门(单位)”栏属我市评审的,加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公章;属省评审的,加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章。
四、根据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要求,需增加的材料类别、数量
(一)申报一、二级律师和公证员的,需提供2份任现职期间有代表性的办案(办证)卷宗。申报一、二级公证员的,还需提供任现职以来办理公证事项抽检评审合格证明。
(二)申报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的,需提交:
1.能代表自己播音业务水平的10分钟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录像带;
2.《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三)申报卫生系列临床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需提交: 1.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须具备执业资格的,提供经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申报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的,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论文要附两名以上同行专家分别鉴定的《专家对教练员论文鉴定表》。
(五)有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经历的在“主要工作经历”中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关于评审材料的整理要求
(一)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整洁。
(二)评审材料进行简易装订。为使评审材料规范整洁,方便材料的收取、审查、评审、退发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求对评审材料进行简易装订。属省高评委评审的,根据各高评委的要求整理材料,省高评委没有具体要求的按我市要求整理装订。
属我市评审的,按装订封皮(见附件)所列的材料顺序,将有关证件用双面胶分别粘帖在A4纸上,装订成册。
(三)申报人员要在档案袋封面上清晰标注出申报人姓名、申报单位、拟申报职务、申报方式、系列、专业名称、报送材料数量等。
(四)凡是提供杂志、著作等原件的,要在封面上注明本人工作单位、姓名及作品名称、所在页码。
附件:材料装订封皮
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订封皮
1.“六公开”监督卡…………………………………………
份 2.学历(学位)证书…………………………………………
份 3.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 4.聘任现职务聘书(聘任文件)……………………………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书…………………………… 7.荣誉称号、获奖证书……………………………………..8.任现职以来业务工作总结………………………………… 9.破格推荐报告……………………………………………… 10.论文、著作(不需装订)…………………………………11.其他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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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承诺:根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我在本次申报评审职称过程中,严肃认真、真实准确地提供了本人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等,没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反诚信的行为。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真实准确,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
(公章)审查人:
****年**月**日
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延揽和培养拔尖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促进学科和专业发展,持续提升我校的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南湖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旨在引进和培养学科领军人才,构建学科团队,加强学科梯队建设。
第三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设立A、B两个类别。学校授予入选者‚南湖学者‛称号。
第四条 南湖学者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首次聘期为三年,中期考核合格续聘两年。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五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良,学风严谨,身体健康,具有专业理想抱负、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理论基础扎实,学术素养优良;
(二)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当年的1月1日,A类南湖学者申报人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B类南湖学者申报人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保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聘期内,校外受聘者每年原则上须在我校工作9个月以上,校内受聘者全职在校工作。
第六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人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如申报人业绩成果中某一项特别突出,经专家评审,达到业绩要求水平,可视为具备业绩条件:
(一)A类南湖学者
1.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1项以上(限前2名);
2.主持承担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普通项目2项以上;
3.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顶级期刊、理工类在本学科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4.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5.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以上。
(二)B类南湖学者
1.主持承担国家级普通项目1项以上;
2.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顶级期刊、理工类在本学科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
第七条 河南省特聘教授聘期结束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直接申请B类南湖学者,入选条件不作具体要求。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南湖学者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发布‚南湖学者奖励计划‛招聘公告,拟应聘人员提交应聘材料。
(二)人事处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聘请国内外同行专家对其业务能力和业绩水平进行评价。
(三)学校召开‚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评审会,本着‚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对各候选人进行评议投票。得票超过2/3者方可作为拟聘任人选。
(四)校长办公会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审议,确定‚南湖学者奖励计划‛最终人选。
(五)学校与南湖学者签订《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明确聘期任务与待遇等。
(六)举行聘任仪式,校长为南湖学者颁发聘书。
第四章 聘期任务
第九条 A类南湖学者在五年聘期内需完成以下任务:
(一)教学任务
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学科研究生、本科生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科研任务 1.论文
(1)理工类每年发表SCI三区以上或EI核心版论文3篇以上;(2)人文社科类每年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SSCI、A&HCI源期刊论文1篇以上; ②CSSCI源期刊核心版论文3篇以上; ③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以上;
④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24字以上不低于2篇。
聘期内,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顶级期刊、理工类在本学科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论文被广泛引用,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学术影响。
上述论文须以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2.项目
聘期内,作为第一主持人、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获批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普通项目2项以上。
3.奖励
聘期内获批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我校署名限前3名)。
完成上述三项任务中的两项视为完成聘期科研任务。
(三)学科建设任务
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人才培养任务
加强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骨干。
(五)学术交流任务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
(六)力争成为中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院士候选人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B类南湖学者在五年聘期内需完成以下任务:
(一)教学任务
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学科研究生、本科生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科研任务 1.论文
(1)理工类每年发表SCI三区以上或EI核心版论文2篇以上;(2)人文社科类每年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SSCI、A&HCI源期刊论文1篇以上; ②CSSCI源期刊核心版论文2篇以上; ③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以上;
④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24字以上不低于1篇。
聘期内,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顶级期刊、理工类在本学科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论文被广泛引用,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上述论文须以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2.项目
聘期内,作为第一主持人、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获批国家级普通项目1项以上。
3.奖励
聘期内获批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我校署名限前5名)。完成上述三项任务中的两项视为完成聘期科研任务。
(三)学科建设任务
积极参与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人才培养任务
加强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学术骨干。
(五)学术交流任务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六)力争成为中原学者、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聘期工作任务的详细内容,根据学科不同情况,由学校和南湖学者本人具体协商确定,并在聘任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聘期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为南湖学者配备专门的办公室,保证实验设备和实验用房。
第十三条 学校为南湖学者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标准为:
(一)A类南湖学者,实验性理工科为100万元,文科、非实验性理科为30万元;
(二)B类南湖学者,实验性理工科为50万元,文科、非实验性理科为15万元。第十四条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外,A类南湖学者可享受税后每年6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B类南湖学者可享受税后每年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南湖学者聘期内不再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对于全职来校工作的校外受聘者,学校提供100㎡以上的住房一套,安排配偶工作,帮助解决子女入学事宜。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南湖学者在三甲医院进行一次全面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 建立校领导与南湖学者定期联系制度,听取南湖学者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南湖学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充分尊重和保护南湖学者的首创精神,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考核分为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南湖学者聘任协议约定的聘期任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由南湖学者所在教学单位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南湖学者对照聘任协议,认真总结工作业绩及任务进展情况,提出下一的工作计划及目标,填写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工作进展报告》。
(二)教学单位对南湖学者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及工作进展报告报人事处备案。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南湖学者中期和终期考核工作。
中期考核、终期考核分别在三年期满和五年期满时,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南湖学者对照聘任协议,认真总结三年或五年聘期履职情况及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任期(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或《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任期(五年)工作总结报告》。
(二)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师根据聘任协议对南湖学者的聘期工作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教师应不少于10人,且涵盖各个层次。测评情况及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三)南湖学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聘期内履职情况及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聘任协议的约定,对其聘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四)南湖学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聘期工作汇报、任期总结报告、答辩、教学单位教师测评结果,确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第二十二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考核标准
(一)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完成了聘任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且协议要求聘期内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顺利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聘任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未完成,或协议要求聘期内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无进展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聘期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南湖学者中期或终期考核分数。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得分60—89分者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南湖学者奖励计划‛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是支付南湖学者奖励、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依据。
(二)南湖学者奖励的80%随月支付。考核合格者,支付剩余20%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暂停支付南湖学者奖励,中止其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教学单位要督促其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研究,解除聘任合同,终止其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
(三)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以续聘两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续聘,终止其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
(四)终期考核结果优秀者,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未完成聘期目标,终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追回部分已支付的奖励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南湖学者如中途辞聘或出国逾期未归,按违约处理,视违约情况交纳违约金,并追回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南湖学者聘期内不得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校内人员在聘前已担任的,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六条 南湖学者聘期内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Nanhu Scholars Program of XYNU)‛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级别的南湖学者,原则上只聘任一个五年聘期。B类南湖学者五年聘期届满,可申报A类南湖学者;A类南湖学者五年聘期届满,则不可申报B类南湖学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论文‛均指期刊论文,理工类专业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专业要求为独著;涉及的‚顶级期刊‛以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涉及的‚国家级普通项目‛限‚863‛或‚973‛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涉及的‚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类限优秀社科成果奖,理工类限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党政领导职务‛指除研究机构负责人以外的所有副处级以上党政职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信院字[2024]140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威政发〔2024〕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丰富银企合作内涵,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就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银行、企业的确定
(一)试点范围。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先期在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逐
步扩大到全市。
(二)试点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监管指标达到相关要求,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可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
首家试点银行确定为威海市商业银行。
(三)试点企业。由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从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认定且近年拟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择优筛选所需银行贷款不超过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经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强化融资机制创新
(一)丰富抵质押方式。科技支行应认真研究试点企业融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抵质押方式。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以及动产抵押试点,对试点企业至少给予20%的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放大到100%。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其他标的物的抵质押贷款以及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模式,为试点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
持。
(二)扩大贷款审批授权。试点银行应适当增加科技支行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额度,压缩审批流程,增强科技支行开展业务的自主性,当贷款规模紧张时,优先保证科技支行贷款规模占用。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贷款额
度权限不低于100万元,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试点企业贷款额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贷款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科技支行不
再对试点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财务管理费或业务咨询费。
(四)创新担保方式。可选择多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试点企业贷款提供“联合担保”。降低担保保证金比例和担保费,试点企业保证金
不超过贷款额的5%,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
(五)拓展业务模式。对试点企业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科技支行可为其发放与财政扶持资金同等金额的专项贷款;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试点企业,科技支行可优先支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一)提供风险补偿。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信贷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两级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0.5%。根据《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24〕48号)
有关规定已获得风险补偿的,不再享受上述风险补偿。
(二)提供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为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提供
贷款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试点企业当年在科技支行新增贷款余额的1%,由
市、区两级财政平均分担。
(三)提供担保贷款风险补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为试点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中优先给
予风险补贴。
(四)提供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对获得科技支行贷款的试点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五)提供临时还贷资金支持。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纳入“市临时
还贷扶持资金”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是我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自主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威海人行、威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建资产评估专家组,对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等资产评估提出意见,为科技支行信贷评估提供咨询。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配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符合担保业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且为试点企业在科技支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给予风险补贴。市工商局负责对试点企业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事项及时进行登记。威海人行负责加强对科技支行的窗口指导,引导科技支行加大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投放。威海银监分局负责科技支行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风险监管。各试点区要
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千方百计为科技支行提供支持,及时落实财政扶持补助资金。试点银行、试点企业要不断深化合作,加快自身发展,为促进全市经
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实施对技术创新中心的考核。
(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第十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
4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随时受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每年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报经厅务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印发同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公文,技术创新中心进入建设期。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十八条 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绩效评估范围,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参加所在专业领域的评估。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再申请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8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印发。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专家组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给出的评价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第四十二条 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四十三条 为提升技术创新中心队伍整体建设发展水平,省科技厅建立“鼓励发展、激励争先”机制,上一轮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本轮不再参加绩效评估,本轮绩效评估档次直接确定为“良好”档次,按“良好”档次给予后补助奖励,下一轮正常参加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六条 依托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六条 现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绩效评估取得合格等次以上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合格的,更名为技术创新中心,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有效期五年。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2.《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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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表
(三)现有仪器设备、中试线汇总表
(一)近三年承担研发项目及经费表
(二)近三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情况表
八、附件(证明材料)。-147.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8.经费管理制度 ……
三、两年建设期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科研和办公用房,研发、分析检测仪器设备、中间试验条件建设
(二)人才与团队建设
(三)研究开发能力建设
(四)成果转化能力建设
(五)开放服务与合作交流能力建设
四、建设期工作计划与验收指标
五、建设期经费投入与保障措施
六、共建单位概况(无共建单位不用填写)
(一)共建单位简介
(二)与依托单位已有的合作基础
(三)任务分工
七、专家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
八、有关单位意见
(一)依托单位意见
(二)共建单位意见(无共建单位不用填写)
(三)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九、附表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应聘报名表
我声明,此表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并允许对该表内所填信息进行查证。如填写虚假内容,由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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