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24〕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0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24〕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政策保障
二十四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0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管理办法》(2024年—2024年)的通知
鲁教师字〔2024〕14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年—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24年—2024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
(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校本培训计划。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24至2024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四、学分登记
(七)每学,教师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本校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按照培训学时折算相应学分。培训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八)凡依托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十一)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新任教师培训。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均应参加培训周期内的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五、学分查询管理
(十二)“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向注册教师和各级管理员开放查询上一个人学分登记记录,可根据需要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导出个人电子帐户学分数据。
六、学分审核认定
(十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
(十四)每学年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确定。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
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
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
1.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
2.市、县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1小时折合0.1学分,最高累计2学分;
3.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计5、8、10、12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最高层次培训记一次学分;
4.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计15学分;
5.高中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12学分;
6.经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成员,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1、2、3、4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7.参加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举办的公开课、研究课、教材辅导、教材分析等教研活动的,每小时折合0.1学分,提供县及县以上教研机构的公开课、研究课、负责教材辅导、分析并写出教研报告的,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8.承担导师带教任务的教师应与被指导教师签定带教协议,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最高累计4学分;
9.参加编写中小学课程教材已出版或使用的,分别按学校、地方、国家折合3、6、10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
10.教师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或在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4学分,出版专著的记5学分;
11.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由批准机关确定学分。
12.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最高累计16学分。
第十三条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内应学满12学分,其中必修课6学分;非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应学满18学分,其中必修课9学分,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应继续参加本周期剩余年限的培训,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不计学
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共同负责,教师进修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继续教育必修课的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配合;选修课的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教师任职学校配合,市教育局抽查验收。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视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确定。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项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需考核出勤的继续教育,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课时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项考核资格,该项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教师在培训周期内违反《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之一者,一次举报并查实,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课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一票否决制度。
教师在培训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习内容、达不到规定学分,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取消其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晋级、评优、奖励、表彰、教师骨干系列评选等资格。
各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合格率达不到98%的,取消该校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评优、奖励和表彰资格。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选拔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脱产(集中)培训对象,未经举办机关批准不参加培训的,在选修课中再加学10学分,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分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分。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教师教育科协调有关单位和科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门科室,配备专职人员。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研、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切块管理的办法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管理,选修课学分由县、校二级管理,以县为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市、县两级教育局及学校共同建立网上电子档案,根据教师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及市、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等教育机构和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 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 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 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第七条 各种研修提升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教师可以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执教公开课和做专题讲座等形式取得相应的学分。
教师主持各级教科课题研究:区级课题得(有课题计划方案和结题报告或总结,下同)1学分,市级得3学分,省级得5学分,国家级得10学分;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超过1000得2学分,不到1000字得1学分;开展师徒结对:在参与教育共同体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师徒结对的书面材料)每学年可得3学分;上公开示范课:校级可得1学分,区级可得3学分,市级可得6学分,省级及以上可得9学分;作专题讲座(培训主讲):校级主讲一次(不少于1小时间、并必须有讲座提纲,下同)可得1学分,区级主讲一次可得3学分,市级主讲一次可得6学分,省及以上主讲一次可得10学分;参加教学技能比武及其它教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可得1学分,获市级一等奖可得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可得6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可得9学分。
第八条 网络远程培训考核结果与学分计算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凭培训单位的学分证明和相关学习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并确认学分。
第十条 教师所得学分只在当登记有效,不得跨累计。学分经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年12月份由学校认定登记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次年1月份“手册”经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凡未完成规定42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工作。须认真统计出本单位员工每个自然参加过的专业课培训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凡计算学分的情况必须要有证据)。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肃州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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