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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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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校发[2024]57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八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1 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院系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第十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一条 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三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应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第十六条 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1.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3.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院系有密切稳定的联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5.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北京大学。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应承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第十八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1.仅限在专业学位或者职业导向的硕士项目选聘兼职导师。

2.兼职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有稳定的教学或实习的合作关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硕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聘期一般为三至四年。

5.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北京大学。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制定工作程序及规则,并报送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符合条件者可向所属学位分会提出导师遴选申请。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分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严格进行审核。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遴选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分会应在校内公布其审核遴选通过的导师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导师名单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由校学位办公室纳入导师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办公室在名单公示期内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

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 我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各院系应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对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一流刊物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或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出版高水平专著及获得省部级奖项等。刊物范围及成果数量由所在院系在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有适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由所在院系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其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个。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导师,或者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其中,暂停招生相关处理意见由院系讨论决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分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政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2.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3.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4.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5.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的; 6.接受由研究生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财务和各类娱乐活动;

7.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人事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延长招生年限。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5 可由本人提出延长招生年限的申请,学位分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延长招生年限需每年进行申请和审核,一般不能超过3次。

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延长招生年限资格审核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两院院士,文科资深教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及以上职务人员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导师可适当放宽上述年限。

第三十条 各院系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的年度审核结果应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1.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2.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有培养拟跨学科专业研究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员;

3.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4.申请人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二级学科;

5.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申请人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

6.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第三十四条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

1.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时,由所在学位分会认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2.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时,必须依托交叉学科项目,有合作平台支撑,并取得原学科和跨学科所属的学位分会的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交叉学科项目的认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每年均需经过资格审查,须对跨学科招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招生培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4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8次会议修订,经2024年4月14日8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起实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校本部,医学部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附件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后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评聘分离和岗位动态考核机制,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权利,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

第二条

遴选时间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导师遴选工作,一般在当年4-6月进行。

第三条

遴选范围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2年的副教授、兼职教授可在学校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博导。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在学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报硕导。

第四条

遴选条件

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执行。遴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使用研究生院网站提供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平台进行申报,按系统提示操作步骤在线填写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上传申报表格),要求系统填报内容与上传表格一致,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涉密材料须做脱密处理。

(二)材料审核

1.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反馈给申报人,由申报人打印纸质材料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申报学科所属学院。各学院汇总后,统一送交科研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其他类型教师(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企业硕士生导师、兼职博硕导师、兼转学科博硕导师)申报材料由申报学科、类别(领域)所属学院进行形式审查和相关内容审核。对审核中有疑义不予认定或不符合填表要求的内容,各学院应予以删除。

2.申报兼职博导,须是我校兼职教授,并与学校有实质性科研合作项目和充足的到校科研经费,所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公函,经研究生院学科管理办公室审查后,送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评审。

3.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对于教授职称的博士生导师,仅允许其由大学科兼/转到小学科。具有教授职称的导师最多兼1个学科,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导师和兼职导师不允许兼学科。专业学位和企业硕士生导师不允许兼类别,工程类别硕导最多可兼1个领域。

(三)评审方式

1.申报博导,由申报学科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校外同行专家通信评审(不含兼职、兼转学科博导的申请),每份申请书聘请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2/3及以上专家同意的申请教师,提交学校评审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申报硕导,由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自行审核。学院须在自行审核工作开始前,将本学院审核办法及评审专家名单、材料公示时间、评审日期等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学院评审结果报送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申报兼/转学科导师,需经原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将材料报送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并按照相应类别进行审核和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院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且至少1/3为非本学院专家。

(四)材料报送

1.申报博导,经申报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院将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加盖学院公章)、汇总后的电子文档、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2.申报硕导,经申报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学院将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加盖学院公章)和汇总后的电子文档报送研究生院。

3.申请兼/转学科导师,材料上报办法同申报相应类别的指导教师。

第六条

个案审理

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对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等项目入选者或引进的已获得其他高校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个案审理。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推荐,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评审,给出意见后,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对其导师资格予以通报。

第三章

考核聘任

第七条

考核时间

导师考核聘任与遴选工作同期进行。第八条

考核范围

学校对经过遴选获得导师资格的教师实行岗位考核聘任制度,聘期3年。聘期满的导师须参加考核聘任工作。院士、长江学者、杰青、千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负责人、973首席、近三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973课题、863重点项目、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二五”预研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的教师可免考核。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人员可免考核。届满通过考核并续聘的博导,在聘期内可免其硕导资格考核。

第九条

考核办法

各类型导师考核工作(除北电院兼职硕导由该单位自行组织并单独报送研究生院外)均由学科、类别(领域)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导师的具体考核标准由学院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以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导师职责条例》自行确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校外兼职博导,重点考核其与学校实质性科研合作项目和到校科研经费情况。

第十条

聘任办法

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续聘,可继续招收研究生。未通过考核者可申请参加下一考核聘任工作。考核合格的校外兼职导师,由研究生院统一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新获得导师资格的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及其他导师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资格。

(一)导师提出申请暂停招生的。

(二)在学校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累计有3篇论文“不合格”的,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1年。

(三)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1-2年。

(四)在国务院学位办和陕西省学位办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

1.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1篇“不合格”,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1年。2.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不合格”,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2年。

被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须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一)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者。

(二)在招生、培养、学术研究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者。被撤销导师资格者,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其他导师指导,以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由学院组织调查组对导师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导师考核聘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受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关于导师的有关投诉,并根据情况督促相关学院协助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研[2024]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

(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

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

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 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三)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3.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4.须为研究生开设课程,负责导师课程的教学和必修环节的考核,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5.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对因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部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

6.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企业导师不少于2次;

7.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津贴,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8.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协助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

9.负责学位论文的审定,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10.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正确处理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1.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4.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进行一次。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增选或调整导师。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导师)资格申请表》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企业导师)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推荐,送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按照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导师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同意票者,确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部颁发聘书。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二)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三)培训主要采取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和教学学院组织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形式。

(四)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预算。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一)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每3年进行1次考核(其中,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教学单位(学院)负责考核,研究生部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考核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三年来履行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情况和导师的科研水平与能力等方面。

1.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或未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企业指导教师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教师可续聘上岗。

(二)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相应奖励。

(三)因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条件的或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在全市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者。

第十二条 凡被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要重新获得招收研究生资格,须按照程序重新遴选。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一)导师一般在1个工程领域指导研究生。

(二)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一年内不能毕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招生年限。

(三)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1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1至3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3个月至1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部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1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的其他导师指导。

(四)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或研究生因研究方向等原因中途确需调整更换导师的,学院应及时为研究生安排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五)学院必须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具有导师资格的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由合作导师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六)兼职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即停止招生,直至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自动解聘。如申请续聘,需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导师。第十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4年4月

第四篇: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及管理办法(讨论稿)

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学校正式行文聘任,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包括已聘任的外单位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依据《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考核时间为每三年一次。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三条

实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制度是为了加强导师队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应着眼于促进导师队伍建设,形成合理的导师梯队。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要突出指导能力和指导水平,重点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通过考核,为提升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应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采取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的内容包括五部分:思想作风与职业道德、指导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讲座、科研项目及经费、科研成果,考核时段为考核所在之前的三年。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对于疏于管理、研究生出现问题较多的导师实施“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应加强指导,严格按培养计划培养研究生,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1、指导的研究生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未出现下列情形:不合格者(有D档),或者连续两年抽检评为C者;

2、通过生师互选,指导研究生一名及以上。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投入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研究生主讲过一门课程或每年为研究生做学术讲座一次以上;

2、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无重大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行为规范,未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一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科类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文理科类至少主持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的项目经费工科类3万元以上、文理类1万元以上;

2、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到账科研经费工科类5万元以上、文理类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要具备较高的学术素养,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且导师为第二作者在校科技处认定的A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B类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A类刊物、B类刊物的认定见附件);

2、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字数文科超过10万字、理工科超过5万字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鉴定成果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前

3、二等奖前2,三等奖第1)1项以上、或获具备有效名次的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4、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

上;

5、以第一主编出版省部级以上研究生精品教材1部以上。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的审查认定,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的组织,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于该年中进行,考核工作由校研究生处组织。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导师填写《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一式四份,提供科研项目及成果原件备查并提供成果复印件一份,上交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相关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考核会议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在所在院(部)公示,公示期满一周后签署意见,报至研究生处;

3、经研究生处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满足第三章所有条款规定者方为合格,优秀等级从合格硕士研究生导师中产生,其比例不超过其中的10%。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允许下一继续招生,考核为优秀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学校将予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停止下一的招生。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以后若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资格的遴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出国(或出差)三个月及以上,应妥善

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调离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由原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聘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暂停招生的导师,从停招后的次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两年后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述,申述有效期为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天内。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年6月8日

附件:A类刊物、B类刊物的认定原则

A类刊物: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ISSHP》检索的论文;

(2)由国家一级学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刊物;

(3)被《新华文摘》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

(4)被985或211重点大学认定的一级刊物。B类刊物:

(1)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检索的期刊;(2)被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检索的期刊。

(3)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第五篇:北京大学研究生会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 2024年9月工作简报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办公室编 2024年10月10日

一、学术部举办2024届毕业研究生学术成果展

2024年6月25日,在各院系的大力支持下,校研会学术部整理了2024届毕业研究生十九位优秀学术代表们的学术成果,作为对他们在燕园求学踪迹的回溯。在校园的日子里,他们默默地攀登着学术高峰,承继着北大百年来的学术传统和学术理想。

毕业将至,这次成果展承载着我们2024届毕业生学术精神的敬意。我们相信,这也将勉励在校的同学继续踏实为学、勤勉学术。

自学术成果在三角地展出以来,很多同学驻足观看。特别是在2024级的新生入学后,他们看到这些学术成果后,纷纷表示向毕业的学长学习,勤勉学术。

二、校团委研青部和校研究生会为庆祝教师节共同组织“尊师敬师,吾爱吾师”系列活动

为了庆祝第23个教师节,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团委研青部和校研会共同组织了“尊师敬师,吾爱吾师”为主题的庆祝教师节系列活动。各院系的研究生会和广大同学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9月7日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郝维成教授带领同学们参观了学院的院士图片长廊、地质博物馆等。9月10日在化学学院,朱涛教授引导来自不同院系的同学参观了基础化学试验大楼。其中包括物理化学、有机化学和无机化学等多个实验室。通过这次尊师爱校的系列活动,同学们建立了跨科的视野,不再仅仅将眼界局限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同时,通过表达对非本院系老师的感谢和尊重,也让同学们更全面了解了教师的可敬之处,增进了师生之情。

三、学术部“青春奥运”北京大学“奥运与文化”博士生论坛筹备工作顺利开展

“青春奥运”首都博士生学术论坛是北京市教工委、市教委所举办的“第二届首都大学生创意文化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研究生会在校学工部和校团委的指导下承办其中的“奥运与文化”分论坛,分论坛的筹备会议于9月11日下午2点在校团委211会议室举行。学工部老师尹鹤灵,研青部部长朱凯,以及研会的论坛筹备组参加了会议。会上做了细致的分工和工作部署,为下一步的论坛筹备工作的高效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北京大学“奥运与文化”博士生论坛是一个具有学术性特色的奥运主题论坛,这次论坛不仅体现出博士生同学从文化学术视角对奥运主题的关注,也体现了北京大学在人文奥运这一主题中的特殊角色和重要作用。校研究生会从本次论坛的特点出发,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目前征稿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已征得稿件20余篇,组织嘉宾学者等举办报告会、讲座等后续工作正在紧密筹划中。

四、校研究生会走访新生宿舍

校研究生会于9月13日晚,走访了07 级新生寝室,向新生发放了“北京大学2024年研究生新生调查问卷”,调查住宿、就餐、图书资源、体育设施、学术环境等关系到同学们日常学习生活的问题,此次走访旨在对新同学入学后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听取他们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同时,研会同学向广大新生宣传研会服务同学的职能,就研会的具体情况和招新安排对新生同学做了具体说明,希望新同学们能够积极参加北大研会,为服务同学和研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校研究生会成功组织招新活动

9月15日至9月1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执委会和常代会在三角地、畅春新园和畅春园进行了现场招新。在研究生会主席滕飞同学的带领下,研究生会上下齐心协力,在三角地等处向研究生新生同学们发放了介绍研究生会的招新海报和校历课程表,向研究生同学们宣传了校研究生会以同学为本、服务同学的宗旨,受到了同学们的热烈欢迎。校研会主席滕飞同学以及校研会各部门的负责人,向同学们介绍了研究生会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职能分工,并就一些研究生同学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悉心听取同学们提出的一些建议。2 本次招新活动有200多位研究生同学加入到校研会的大家庭中来,为校研会未来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员基础和组织保障。同时,也增进了同学们对校研究生会的了解认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9月20日开始,研会各部门陆续开展面试和迎新工作,新成员们初步明确了所属部门的职能和特色。招新工作顺利完成后,各部门分别召开例会,通过研究讨论,均确定了本的工作设想及活动计划。

六、校研究生会文化部、国际交流部分别组织中秋活动

9月25日是传统的中秋佳节,校研究生会在吸收大批新成员后迅速开展了旨在促进各部门之间及同学之间的了解与交流的丰富多彩的中秋活动。

9月25日晚,在研会主席团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在研会各部和体育舞蹈协会、合唱团、民乐团、魔术协会的积极配合下,由校研会文化部策划并主办的北大中秋舞会在未名湖畔的一体地下舞厅成功举行。

为了增进了留学生们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了解,国际交流部也把邀请留学生参加“中秋思乡party” 作为今年本部的第一项国际交流活动。25号晚上九点半在静园草坪,来自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阿尔及利亚,法国,秘鲁等国的留学生们与研会国际交流部的同学一起欢度佳节。

六、校研究生联合校学生会力图加强学生代表与校方的沟通和交流 校研究生生活维权部协助主席团起草了《关于建立两会与学校职能部门对话与协作机制的建议》,《建议》旨在增加学生代表与校领导、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反馈出北京大学校园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生活维权部负责人在本学期初联合学生会向学校领导提交了《关于近期北大食堂涨价问题的报告》,反映出学校食堂饭菜较大幅度涨价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七、“青春北大,燕园韶华”校史校情系列讲坛开讲

在“青春北大,燕园韶华”校史校情系列讲坛中,研究生会邀请到北大研究专家、校内外著名学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以较为学术化的视角,对北大精神、北大文化及北大教育理念等相关主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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