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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渝幼儿园周例会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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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渝幼儿园周例会会议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渝幼儿园周例会

例会内容:

一、总结上周工作:

各班老师总结上周工作(从小班开始)

二、本周工作内容:

1、晨检——把打卡机移到门外,搬一张桌子两把椅子到门口,老师坐墙面这边,孩子坐门口这边;需要喂药的孩子,家长必须签字,不会签字的家长,老师可以帮助签,但是要按手印:有特殊情况的幼儿要记录下来,并告知班级老师;站在门口老师要鞠躬问好

2、晨间接待——一位老师站在门口,见到孩子也要鞠躬问好,并且拥抱

3、午检——午睡前,解便,解完便在午睡室外排队,一位老师午检,一位老师负责已经午检的孩子午休,午间要求(老师坐下,检查孩子的手口脸等身体各处是否有受伤或者疼痛,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上报领导,检查完后,和孩子拥抱,并到午安)。

4、晚检——放学前,必须解便,老师要挨个检查孩子的衣裤衣着是否整齐,是否有打湿衣裤情况

5、离园——放学时,一位老师负责所有孩子的常规纪律,一位老师负责门口的家长放学秩序,需要请家长们排队接孩子,依次请孩子离开,请到的孩子,先给小朋友们说再见,再和老师拥抱,接着和家长说下午好,最后给老师说再见

6、物资统计——发了班级物品统计表后,请各班级统计好班级各种物品数量,还有厨房和保安室的物品也一并统计,于星期二下班前交到办公室

7、期末评语(如果之前没有准备,那大家可以以卡片的方式写上评语,再发给小朋友们)

8、物品摆放——请大家物品摆放整齐,随时随地哪里拿了哪里放

9、保育工作——随时随地关注孩子的冷热、关注孩子的进餐、关注孩子身体情况、解便情况、勤洗手

10、教育教学——(按照她们现有的方式进行吧)

11、安全——关注孩子的点点滴滴,特别是有特殊情况的孩子,班级老师更要多加关注,并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游戏、玩耍时老师一定要将孩子们尽收眼底,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内

12、家长工作——多沟通、多交流,主动和家长聊孩子情况,特别是酸溜溜的家长,一定要多交流,多聆听她说

;上班时间,坚持说好普通话

第二篇:渝府发[2024]6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24]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特点以及三峡库区产业空虚和企业改革带来的下岗失业问题,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 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24年,在主城区和部分区县(自治县)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自202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计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万户,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计划五年扶持微 型企业10万户,吸纳就业50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书;当地工 商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推荐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工商部门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工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政每年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补助的比例应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所谓全程监管,即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同时,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要在全市范围内选定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低利率贷款的承贷 金融机构,将担保基金分别存入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至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与财政资金同步发放到企业。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 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政府成立由童小平副市长任组长,谢小军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科技、商业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 监管。市工商局要以工商干校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 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24]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渝府发[2024]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要落实到其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逐步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地方税务登记证;

4.本单位每个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原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有多个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按前款办法,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换证。

(四)参保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参保单位增加职工时,应同时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个人基本情况表》。

(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

(九)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信息,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别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的职工没有变化的,其征缴计划一次核定,全年执行。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二)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建议。参保单位和职工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复查建议或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复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复查申请的答复,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修改相关信息。

(十三)市劳动保障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具体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表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

(十四)本通知未及事项,按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四篇:渝办发

渝办发〔2024〕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24〕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4〕6号)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要求,特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完善财政政策,改进保障方式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过渡期间,对于其中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单位,根据其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提供公益服务需要,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其中:学校和医院继续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公益二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财政不负担事业经费,按其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三)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对这类单位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前三年财政补助经费平均数为基数(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除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外,财政给予的其他补助逐年递减,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第五年补助20%。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四)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六)对生产经营类单位转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转制前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和欠税,应由转制单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2.转制中,转制单位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在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转制单位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如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三、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九)转制单位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应为个人补建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转制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十)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事业单位调整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调整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十一)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5年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管理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4〕2号)的相关政策执行:转制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制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本市2024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按2024年12月本人的事业单位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十二)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转制单位承担。

(十三)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十四)转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十五)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序列的,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部分转为行政机构的,根据其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剥离、整合后,无偿划转部分或全部资产。涉及资产划转的,由相关单位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六)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实物、债权债务的资产清查工作,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同时,加强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七)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1.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全国资产清查有关文件的通知》(渝财资产〔2024〕1号)中资产清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24〕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要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4〕72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24〕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24〕233号)确认。3.资产清查完成后,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十八)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注销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十九)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也要进行清理及资源整合。所办企业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未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或与主管部门所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过程中应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范围应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十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采取先由单位自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批复认定的方式。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核实和评估。

(二十三)事业单位应及时完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对事业单位未进行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及时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对事业单位已进行产权登记、需进行产权变更或过户的,由有关部门办理,并给予相关税费支持。

(二十四)改革过程中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进行有偿转让的,按照现行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后,采取公开拍卖等规范的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二十五)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六)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二十七)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作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二十八)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涉及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六、其他

(二十九)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三十)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篇: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

关于呈送2024年工作总结的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

现将九龙坡区交通局关于《2024工作总结》呈送你办,请审查。

二○○九年十一月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2024工作总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 二00九工作总结

2024年区交通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市交委的支持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在全面贯彻落实建设“5个九龙坡”的基础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展顺利,行业管理力度不断增强,安全运行态势保持平稳,较好地完成了本目标工作任务。现对照《政府工作报告》、《区2024年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续建新建并重,全面展开公路建设

继续推进去年未完工建设项目,今年新实施了新黄路、千迎路、陶跳项目。三条公路的建成通车对完善我区综合交通网络、提升我区骨干道路的路面等级、改善我区西部发展环境都起着重要作用;对加快我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促进白市驿镇、西彭镇、陶家镇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续建项目全面完工

(1)新黄公路:起于白市驿镇新店道班,止于黄麻草坝子与石板新天路相接,全长约5.1公里,按山岭重丘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7.5米,路面宽6.5米,采用水泥砼

路面结构,项目总投资概算1788万元,其中建安总投资为1270万元。该工程于2024年11月底动工,经参建各方共同努力,克服矛盾多、协调难度大等各种不利因素,于2024年5月底完工。

(2)千迎公路:起于西彭镇千秋村杨家院子,止于迎新村与江津S107相接,全长约4.1公里,按山岭重丘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7.5米,路面宽6.0米,采用水泥砼路面结构,项目总投资概算1340万元,其中建安总投资为938万元。该工程于2024年11月底动工,于2024年4月底完工。

(3)陶跳公路:起于陶家镇铜陶公路,止于坚强村办公室,全长约2.1公里,按山岭重丘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7米,路面宽6米,水泥砼路面结构,项目总投资概算674万元,其中建安总投资为407万元。该工程于2024年11月底动工,于2024年4月底完工。

(二)继续大力推进公路通道森林工程建设

在总结2024年公路通道森林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公路通道森林工程的建设,计划2024年实施公路通道森林工程918亩。为圆满完成计划任务,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2024年公路通道森林工程建设任务进行了分解:区养护段负责实施省、县道300亩(32.15 公里),各镇政府负责实施管养乡、村道共计618亩(65.34公里)。并编制印发了实施方案,并对抢

抓春季栽植苗木的时间优势和技术规范进行了具体要求和强调。经各相关镇及公路养护段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全面完成任务。

(三)积极推进通乡通村通畅公路建设项目

今年我区实施了5个通乡通畅公路项目有黄梅路、元玉路、曲石路、白金路、桃石路共项目,计划建设里程19公里,概算建安总投资为3835万元。5条公路均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完成了前期手续。5个项目全部于6月底进场施工,计划今年12月底前完工。通村通畅公路项目有凉六路中段、太慈村路、净新路

2、亚柑路、五口路前段、土石路、五观路、白铁路、沙果路、插旗路、梅九路、煤厂路、奇峰路、科双路、狮子岩路、铜滨路、广堤路、长团路、平真路、树府路、西泥路、西光路、元天路、三道碑路、果园路、大岚垭路共26个项目,建设里程为42.3公里,建安总投资约为4358万元。通村公路大部分可在春节前完工,个别项目明年上半年完工。

二、努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筹备,切实做好重点协办工作

(一)抢抓机遇,积极争取重大项目尽快实施 为抓住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机遇,由我局上报经区政府多次研究,我区西部地区金曾路、金含路、白马路、西铜中路四个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力争在2024年上半年全面动工建设。以上四个建设项目分别由渝隆

集团、花卉园区、西彭园区组织实施,全长19.6公里,均按照I级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我局全力作好相关协调指导工作,确保以上项目早日动工建设。

(二)完成含青公路路面大修改造工程

含青公路起于成渝高速公路含谷立交下道路口,止于与沙坪坝区边界,全长3.746公里,原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因车流量大等原因,路面破损十分严重。为配合全国第三届摩托车越野大赛今年9月在该路段旁的鑫源集团公司举行,经我局与市公路局协调,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以我区包干出资550万元,由市公路养护管理段实施“白改黑”工程,同步完善鑫源公司路段的人行道。该路于第三届全国摩托车越野大赛前完成改造施工,该路改造完成后,从陶家镇沿白彭公路、含青路至沙坪坝将全部是沥青混凝土路面,除进一步改善鑫源公司的对外交通条件外,也将提升我区的发展环境,极大地改善含谷镇的城镇面貌,为我区的开放发展再立新功。

(三)力争白彭路南段及其延伸段“白改黑”工程 为改善路面质量和提升城市窗口形象,达到“内聚人心促发展,外塑形象交朋友”的目的,我区与市城投公司联合出资对白彭路南段及其延伸段实施“白改黑”路面油化工程,改造范围为白彭路陶家路口~西彭段及环城路与西彭公路交叉口~西彭汽车站,全长10.46公里(其中南段长为7.48公里,延伸段长为2.98公里)。白彭公路南段车行道宽度为

13米,局部路段车行道宽为21米;延伸段车行道宽度为14米,局部路段车行道宽为8米,项目预算总投资为5015万元。该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现正在进行施工合同谈判,将在11月中旬进场施工,力争在春节前全面完工。

三、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行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农客客运已成功开通

九龙坡区作为主城唯一的农村客运发展区县,为我区农村客运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正确领导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农村客运通车仪式在今天9月24日,已顺利启动。此批农村客运,我区在西部地区设6条农村客运线路,线路里程共75公里,投放32台运力。解决了我区中梁山以西9镇30个行政村93500余人的交通出行问题,使行政村通达率达到83%。农客的实施是一件顺民心、应民意、惠民利的民心工程,根据农村客运开通后的群众乘车反映,乘车方便快捷,车内环境舒适,票价不高,车次较密,候车时间不长,真正满足了农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改善九龙园区的投资环境

为改善九龙园区C区的投资环境,我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地考察线路,认真分析当地客流量大小及流向状况,召开相关企业进行协调。从今年5月起,已有百余部班车或公交车经九龙坡园区C区至主城各区。较好地解决重庆建设〃雅

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员工上下班交通的问题。为更好更彻底地解决问题,我局主动与公交集团协调,重新勘查并申请新的线路,新的线路将彻底解决整个九龙区的百姓出行难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截止目前共依法受理各项道路运输业务申请 171 件,换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近200户,完成5170台车的车技档案。特别是在今年开展了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处理了一批长期无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的钉子户,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和支持。

(四)稳步提高公路养护水平和质量

随着我区公路建设的发展,公路养护任务逐年加重,我局以公路养护为中心,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养好路、育好人、塑好公路形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为宗旨,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本平均好路率达83%,综合值84。

(五)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截止目前共查处各类交通案件912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

16%,人均办案 338 件,比去年同期增长 20%(运政4519 件;路政 4607件);暂扣车辆 146 台(其中黑车101 台)。查处违法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路政案件84件,清除路面违法堆积物63处;共审批接道、占用、设置广告牌等各类路政许可案件72起,路政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达到98.5%和97.9%。

(六)抓安全保稳定维护一方平安

2024年是建国60周年,我局特别重视今年的信访稳定工作。一方面强化24小时政务值班制度,确保重要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和畅通。另一方面,深入排查局系统信访重访事项和不稳定因素,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了建国庆典期间的安全稳定。今年以来全局共召开安全工作会议10次;开展安全知识培训2次,培训人员96人次;与局系统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3份;新安装防撞护栏6.5公里、修复防护栏283米,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169起,消除安全隐患1159起,未整改的10起。完成1起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走马镇灯塔村山体滑坡重大安全隐患),其中,1起正在加紧整治中(田西路机务段跨线桥)。截止目前全系统、全行业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双零”目标,保持连续16年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四、加强党的建设,为交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局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围绕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发展现代交通业的要求,切实加强全局系统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构建服务交通、和谐交通,为交通工作在全区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先行示范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促进了交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今年3月份以

来,按照区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和《九龙坡区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方案》精神,全局系统13个党支部,159名党员围绕“科学发展交通,全面服务经济”的主题,依托“提升队伍素质、破除交通发展难题、提高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三个载体,扎实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同时还积极主动做好第二批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工作。二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着眼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引导党员干部职工加深对“一面旗帜、一条道路、一个理论体系”的理解,激励党员干部职工为实现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而奋斗。认真开展党的理论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讲课、专题讨论、电化教育、读书活动等方式,组织全局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区委十届五次全委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努力将党员干部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上,将实际行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努力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三是扎实抓好“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坚持从思想入手提高认识,从建立组织入手加强领导,从查找问题入手抓好实施工作,从整治重要环节入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为载体,认真学xxx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文件,统一思想认识。五是加强文明创建,交通行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唱红歌、诵经典、传箴言”活动。6月,我们在杨家坪商业步行街成功举行了九龙坡区交通系统“畅通九龙坡”唱红歌、诵经典大赛,在广大群众中引起了较大反响,收到了较好效果,展示了交通队伍形象,进一步凝聚了全区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心。围绕构建文明交通、和谐交通,在全系统开展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过去基础上,今年,区华福公路管理所创建重庆市文明单位、区公路养护段行业特色文化创建工作均顺利通过了检查验收,这些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交通系统行业文明建设。

五、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和问题,离区委、区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针对交通工作的种种新形势,我们的观念和创新精神还有待加强,我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道路运输市场有待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黑车、超限运输的查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三是公路养护工作中,养护机具、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打算:

我区交通事业要进一步发展再上新台阶,就要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就要更加紧紧地围绕“314”总体部署,按照我区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先行示范和建设“5各九龙坡”要求,将“加快”和“率先”贯穿交通工作的全过

程,以实现“三个提速”——“路网建设提速、城乡客运发展提速、交通管理服务水平提速”、“三个转变”——“区属管理向区域管理转变、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按职权管理向争取职权管理转变”为工作目标,努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支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一)继续实施通乡、通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地区出行条件,同时探索农村公路适当的技术标准,完成计划建设任务。

(二)积极协助渝隆集团、花卉园区、西彭园区推进花卉园至西站村城市主干道(中梁山华岩隧道及引道)、金曾路、金含路、白马路、西铜中路的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力争金曾路、金含路、白马路、西铜中路在明年上半年启动建设。

(三)争取落实公路通道森林工程区级配套养护资金。

(四)总结前期通道森林工程的建设经验,完成2024年公路通道森林工程建设任务。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六)是继续关注农村客运营运中遇到的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保证我区农村客运试点工作取得长效成果

(七)继续加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努力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为全区安全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除此之外,还将进一步做好精神文明建设、信访稳定、廉政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新任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 二〇〇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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