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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在2025年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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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县长在2025年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县长在2025年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范文

同志们:

刚才,我们一起观看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题片。现在,我们继续开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动员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xxx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部分进驻政务大厅涉企服务科室负责人代表;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公共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负责人;县营商办全体人员。

今天的会议共有五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xxx同志通报今年三季度“为企业解难题服务之星”评议结果。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xx同志安排部署下阶段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县委副书记xxxx同志传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相关精神。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会议交流发言。

首先,请税务局发言,工信局准备;

..............................下面,请工信局发言,供电公司准备;

..............................下面,请供电公司发言。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县委xxx书记讲话,大家欢迎。

...............................同志们,刚才我们一起观看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题片,xxx书记通报了今年三季度“为企业解难题服务之星”评议结果,xxx安排部署了下阶段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xxx书记传达了市两办印发的《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相关精神;税务局、工信局、供电公司3家单位作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县委xxx书记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从“认清当前形势,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营商环境;突出重点领域,真正从行动上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责任担当,真正从机制上保障营商环境”三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抓好落实。下面,就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我再简要提几点要求:一要提高站位快贯彻。会后,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县委王书记讲话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督促广大干部职工把主动做好服务、提升工作效能、打造优良营商环境作为干事创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要聚焦发展优环境。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促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效果导向,紧扣目标任务,对照工作职责,重点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形成深化整治方案,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真正实现强化服务塑形象、优化环境促发展。三要凝聚合力求实效。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投资形象”的理念,切实扛起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多想“怎么办”,少说“不能办”,真正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办事效率“零延误”、项目入驻“零障碍”、生产经营“零干扰”。县营商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切实加大对全县营商环境工作督促指导力度,尤其要结合部门职能和公开承诺事项,对重点部门和窗口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日常督查,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真正以强有力的倒逼机制,坚决打赢打好优化营商环境这场攻坚战持久战,为推动涟水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第二篇: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全面启动“项目落地攻坚年”行动,动员全县上下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扎实的作风,全力以赴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克难推进项目建设,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担当负责的精神抓项目促攻坚

扎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是基础,项目是根本。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将项目建设作为推动发展的关节点和切入点,进一步增强推进项目落地大突破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迅速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抓环境优化、抓招商引资、抓项目落地的热潮。

(一)项目落地建设是经济工作的第一抓手,是一场必须打好的突围战。今天的投入就是明天的产出,今天的项目就是明天的税收。当前,发展不充分仍然是我县最主要的矛盾,发展不充分的原因是有效投入不足。我们常讲“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过去X在改革发展的大潮中错失几次X高速发展的“黄金期”,造成我们与其他县区特别是核心区发展距离越来越大。现在我们能不能在新一轮发展中突破重围、争得主动、赢得未来,重点在产业、关键在投入、抓手在项目。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我县产业基础逐步形成,城市功能日臻完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推动项目大突破的条件基本具备,特别是今年国家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减费降税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省、市支持X生态经济带建设、推动现代能源经济发展等政策机遇叠加交汇,为我县加快项目建设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我们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机遇意识,从现在开始将工作重心转移到项目落地建设上来,牢牢掌握重塑新一轮区域发展格局的主动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有效的动力源。

(二)项目落地建设是打基础利长远的战略任务,这是一场必须打好的持久战。今天上午,我在全县“五位一体”综合考评表彰大会上讲,县委将2025年确定为“项目落地攻坚年”,这是围绕问题导向,把握宏观形势、对标上级要求、紧扣县情实际而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一阵风。现在我县面临着经济发展增长乏力,“三大攻坚战”、民生刚性支出压力越来越大等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在做大经济总量、做优经济增量上有突破,财政增收就没有税收来源,持续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压力就会越来越大。如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唯有加大增量投入、多上优质项目。全县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保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的持久韧劲,一定要有“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定有我”的使命担当,全力以赴、久久为功,努力用干部的“实干指数”换取项目突破的“成功指数”和发展的“绩效指数”。

(三)项目落地建设是优化环境、招商引资的有效检验,这是一场必须打好的阵地战。我们要充分认识项目落地建设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优化营商环境、抓好招商引资又是项目落地建设的先决条件。项目要落地,首先要招得来企业、留得住项目,而资金往哪流、项目在哪建,说到底取决于哪里的机会多、障碍少、效率高、服务好。可以说,一个地区发展活力如何,关键取决于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好了,大企业就会汇聚而来、好项目就会纷至沓来;反之,营商环境不好,不光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就连现有的企业、项目也会慢慢流失走掉。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三者紧密相关、相互作用,共同牵动发展全局,决定发展质量,只有打好优化营商环境和扩大招商引资这场阵地战,才能赢得项目落地、经济发展的最终胜利。

(四)项目落地建设是锤炼党员干部过硬本领的舞台平台,这是一场必须打好的攻坚战。项目建设是一项实打实、硬碰硬的工作,能不能实现大突破,是对我们干部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的最大检验。优化环境一线、招商引资一线、项目建设一线,是彰显水平、展示能力的最佳舞台,是锻炼干部、锤炼作风的最好平台。是不是想干事、是不是能干事、能不能干成事,到了项目一线一目了然。招商工作、项目建设没有局外人、没有旁观者,谁能请来客商、招来项目、引进资金人才、落地项目,谁就是我们的功臣。我们一定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状态,增强攻坚克难的意识,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艰辛和汗水,要比别人提供更优的服务和环境,才能赢得比别人更大的机会和成功,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只争朝夕的干劲解难题促赶超

坚持问题导向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点。我们在认清形势、鼓足干劲的同时,还必须直面存在问题,突出问题导向,靶向精准施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县在营商环境、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等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营商环境方面,政务服务环境还不够优质、高效,项目审批程序繁、材料多、耗时长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市场环境还不够公平、有序,办事优亲厚友、弄权设障、推诿掣肘、不守诚信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氛围还不够重商、亲商,政企沟通联系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对全社会的宣传发动、舆论引导还不够。招商引资方面,引进的重大项目少、中小微项目也不多;已储备项目不仅数量少,包装质量也不够高,与我县资源禀赋、产业优势结合不紧密;围绕产业链延伸而开展精准招商、定向招商做得不到位,招商方式比较单一、陈旧;项目招商力量不强,缺少懂技术、通市场、精政策、会谋划、善决策专业团队,全县广大干部的主动招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项目服务方面,基础设施配套还不够健全、完备,生产要素保障还不够充分、到位,全程跟踪服务还不够细致、高效。分析这些问题成因,既有我县经济欠发达、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基础差、底子薄和资源禀赋、环境条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更多的是干部队伍思想作风方面的主观因素。我们一些干部的衙门习气还没有很好扭转,在思想上不愿为,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成了政策落实的“中梗阻”;一些干部畏难情绪严重,缺乏敢于突破的魄力和能力;一些干部不认真研究政策,对项目市场前景、技术来源、长短期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不透彻,思路僵化、工作被动;一些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不足,没有主动出击招引项目的意识,就是项目来了,还是盯得不紧、跟得不够、措施不硬,面对基础设施配套难、生产要素保障难等“硬骨头”,拿不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一定程度上造成“项目年年提,年年不见效”,甚至导致一些好项目半途而废。

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警醒,没有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当前,正是抓环境、抓招商、抓项目的关键期,全县各地各部门务必以只争朝夕的干事劲头,补短板、优环境,促招商、上项目,全力推动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细落实。

一要倾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全县上下要树牢“抓营商环境就是抓发展”的理念,破除“重管理、轻服务”观念,倾力打造“审批最简、机制最活、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投资创业“软环境”,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要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紧紧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个“牛鼻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快“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进程,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服务功能提档升级,年内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率、“一窗”受理率、高频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覆盖率均要达到X%以上。项目投资审批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通过一家牵头、多部门配合落实联评联审、联合验收等工作措施,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切实让企业和群众找最少的部门、交最少的材料、花最少的时间、办成最想办的事情。要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县委、政府要成为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的坚强“后盾”。要大力维护市场秩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部门行使公共权力行为,严肃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熟人没熟人一个样、本土企业和外来企业一个样”。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带头讲诚信,坚决杜绝“开空头支票”“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全面清理处置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有效强化对企业的诚信监管,严格执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热心公益的企业受尊重,让违法违规失信企业没有市场、处处碰壁。要着力打造既亲又清的政商环境。地方经济发展,离不开项目拉动、企业带动;企业发展壮大,也离不开地方政府支持。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同企业家建立更加直接、更加紧密的沟通联系机制,坦荡真诚地同企业家打交道、交朋友,实打实为企业发展想办法、解难题、办实事,在全县上下营造“亲商、重商、安商”的浓厚氛围。同时,在政商交往中也要严守规矩底线,做到“亲”上加“清”,清清爽爽交往、坦坦荡荡办事,实现地方同企业互利共赢、和谐共进。要强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日之功、不会一蹴而就,必须经常抓,长期抓,只有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长期坚持的具体行动、自然而然的行为习惯,X营商品牌才能在社会上树得起、立得住。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聚焦审批服务、资金拨付、干部作风等重点环节,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明察暗访,严肃查处营商环境领域违规违纪问题。

二要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我县自身财力有限、产业基础薄弱、本土企业规模较小,要发展还必须依靠上级资金支持和外来企业投资,我们要始终把招商引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出实招、下硬功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去年是X县财政支出最多的一年,也是获得上级资金最多的一年,我们利用争取来的宝贵资金干成了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大事。今年,要保持向上争取资金的力度不减、劲头不松,全县各级干部要主动跑市赴区、进京跑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重点争取各类专项债券,争取一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大项目在我县落地实施。要围绕产业链延伸抓招引。我县要抓好这一政策机遇,在现有新型煤化工、清洁能源产业基础上,大力招引强链、补链、扩链项目,力争每年都有标志性的大项目开工建设,努力把我县打造成全市现代煤化工产业集群的新高地、清洁能源综合集约供应的示范区。X工业园区、新能源产业示范区是我县大工业的主要载体,要围绕落实园区振兴计划,把园区做为锤炼干部过硬本领的重要舞台,通过创新园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选优配强人员力量、改进服务方式等办法,切实提升园区招商引资、服务企业和助力地区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园区打造成为产业洼地、企业福地、财源宝地。要全面强化招商力量。今年,各X、县直各部门都要承担招商引资任务,主要领导要人人头上有指标,招商引资成效要作为考量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大小、能否担当的重要标准。全县各地各部门要科学摆布工作力量,按照常规工作、重点工作、招商引资项目攻坚三条战线来合理分配人力资源,让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工作力量以更加自主的工作模式,集中精力投入到项目落地攻坚战的第一线。要大力倡导“全员招商”的理念,广泛发动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利用自身社会资源开展自主招商,通过以商招商、以亲招商、专家招商、小组团招商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把更多符合产业政策的大中小项目源源不断地带到X来。县招商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激励办法,不求面面俱到、但求条条管用,用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嘉奖在招商引资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全员招商的热情。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县发展经济的需求十分迫切,但我们坚决不能走“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老路,在引资金、上项目时,要把好入口关,从源头上将高污染、高耗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劣质项目拒之门外,切实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三要合力攻坚推动项目建设。发展是解决X所有问题的关键,而项目是解决发展问题的关键。推进项目落地是今年全局工作的主基调,全县上下要树牢“项目为基”的理念,九牛爬坡各个出力,一切工作围绕项目开展,一切工作服务项目推进、一切工作服从项目建设,坚决推动“项目落地攻坚年”取得实效。要抓紧手续办理。这是推进项目落地的当务之急和有力抓手。每个项目的服务团队都要扭转被动的工作思路,主动上手为项目推进梳理流程,拉出需要办理的手续清单,一项一项领着企业提前跑办,县级能办的要马上办、立即办,县级没有权限的要指派专人跟进服务、积极向上协调,力求以最快速度办成,千万不能“四平八稳”、坐等上门,更不能让项目因为手续问题卡壳、停顿。今年,县里将要组建国有投资公司或专业团队主抓项目前期和项目储备工作,针对一些潜力大、前景好的项目,前置开展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等工作,全程跟进服务,切实为项目落地打好“提前量”。要全力保障要素供给。在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框架下,全力保障项目的土地、水资源、环境容量等关键要素供给,各相关部门要吃准吃透政策,主动争取指标,千方百计保证项目落地所需。要跟进配套基础设施。坚持项目走到哪里,水、电、公路、铁路、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就跟踪配套到哪里,同时要注重同规划的有效衔接,为未来的项目摆布留足空间。要尽心尽力提供周到服务。在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上要用足“绣花功夫”,经常换位思考,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在项目引进、落地、投产、见效等每个环节,和手续办理、要素保障、生产生活等每个方面,提供“保姆式”“店小二”式贴心服务。要探索实施“企业服务官”制度,围绕“沟通更顺畅、关系更亲密、服务更高效”这一目标,把机关干部的身份封存起来,成为市场一份子,到现场服务企业,建立起政企沟通的“高速公路”。县人大、政协要邀请县内企业家,采取匿名方式对部门服务进行测评,查找各部门在服务中的存在问题,针对性地予以解决。要切实提升办事效率。对部署了的工作要立说立行、雷厉风行,对定下来的事情要不折不扣、一抓到底,对事关项目落地的关键性环节要集中精力、务求突破,做到“说办就办”“一次办成”“办就办好”,实现“项目建设能快就不要慢,项目落地能先就不要后”的目标。近期,我们要举行全县春季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大家要迅速行动起来,确保所有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开工、启动建设,掀起项目落地攻坚的第一轮热潮。

三、时刻拧紧责任螺丝,以善作善成的状态转作风抓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讲过,如果沉不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方针、再好的政策、再好的措施也会落空,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现在,我们的各项工作都有了部署要求,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县委、政府成立了重大工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领项目攻坚工作全局、协调各方工作力量,每季度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行调度,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项目攻坚工作朝着既定目标稳步推进。全县县级领导要在项目攻坚中以身作则、“挂帅出征”,当好“领头雁”,对包联的企业和项目要真包干、真服务,带头落实好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主动到现场、去实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强化责任担当。X这片热土把大家紧密连在一起,大家都是X发展的关键少数、关键力量,引领X发展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全县各级干部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市部署要求,创造性的结合X实际,抓好工作落实,推动项目落地。不仅要当好指挥员,更要当好战斗员,身先士卒、冲锋在前,该担的责任自觉担,决不能当“甩手掌柜”,认准了的、定下来的,就要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一件接着一件干,确保抓一件成一件。要敢于唱黑脸,真正做到数字准、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把责任传导严实起来,把真实情况反映上来,把目标任务落实下去,切实防治和纠正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

三要从严督察落实。对县委、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工作部署,要跟踪督查、及时通报,盯住不落实的人,抓住不落实的事。要加强对重点指标、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度慢、推进不力的单位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工作严重滞后、破坏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指名道姓通报曝光,以强有力的问责和曝光形成强大震慑。要持续为担当者撑腰,对干部既要严管又要厚爱,褒奖重用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干部。同时,对那些表态调门高,落实力度差,工作推不动的干部,县委要予以严肃问责,以鲜明的用人导向营造履职尽责、敢抓敢为、善作善成的干事创业氛围。

同志们,实施“项目落地攻坚年”是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争先进位、赶超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打牢基础、积蓄后劲的迫切需要。全县上下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团结一心,勇于担当,奋力开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第三篇:常务副县长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上讲话

常务副县长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上讲话

同志们:

根据县政府研究,今天召开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凝聚改革共识,集聚发展动能,汇聚攻坚力量,坚定不移将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下面,我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要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这是一个地方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软实力。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以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投资和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在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促进营商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进步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提供“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论“见面不见面”“跑腿不跑腿”“线上线下”都要实现“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要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法治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上有新突破,更好发挥制度的支撑、保障、激励作用。

二要突出重点持续发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没有最优只有更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明确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问题意识、创新意识,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高频办理的事项,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查找问题,优化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抓好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就是抓经济、抓发展,要进一步为企业家发挥才能创造条件,制订适合企业需要的政策和措施,增强干好营商环境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要压紧压实协调联动机制主体责任。要强化领导“领头羊”作用,发挥好牵头引领作用,当好“首席服务官”,到企业和群众中去解决问题,认真查找为企业群众服务还存在哪些问题,研究精准有效的服务举措,在解决问题中抓落实、见成效。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提拔重用能吃苦、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激励各单位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工作执行力和服务水平。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着力破解影响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下大力气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已经展开,我们要以归零的心态,以赶超的状态,全力以赴、奋力攻坚,奋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县,高水平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市委副书记市长在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副书记市长在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刚闭幕的市第八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打造X内最优营商环境的目标。今天开始的国务院大督查,也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这次大督查的重要内容,这些都释放了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就是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深入、无休止地做好。从刚才汇报的情况看,自今年4月召开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以来,各部门、各县区还是做了许多工作,总体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持续有力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结合前面的汇报,我想今后的工作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稍后,X书记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要在指标整改落实上下功夫

X同志在前面的汇报中指出,现在的短板指标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我们要以牵头单位为主,一项一项地去抓落实。

一是招标投标方面。

涉及到八个机制、三大平台,以及“政采贷”融资模式,这些都要积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是办理建筑许可方面。

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治理,11月底前实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和区域评估成果在工改系统2.0版上运用。深化“标准地+区域评估”改革,实现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全市全覆盖。

三是获得信贷方面。

要优化信贷金融供给,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全面清理规范不合理附加费用,加大应急转贷资金运用,全面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台州模式”,创新金融产品,我们的目标是今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要达到15%以上。

四是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

要推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产业化,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跨区域协作。

五是包容普惠创新方面。

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大财政和项目引导力度,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

另外,其它指标总体来看在全省的排位都不高,相当部分指标都还处于下半游,所以其他指标也需要有明显提升。市营商环境办已经制定了三大攻坚行动任务清单,明晰了每个指标具体分值要求。刚才X书记也要求各位分管市领导要对指标提升情况定期进行调度,研究问题,推动工作。同时也希望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落实专班,找准问题,集中攻坚,确保各项排位升级晋档。

第二,在提升工作质效上下功夫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三句话,是评价、衡量营商环境质效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好措施。这三句话就是: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最大限度提高企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这“三个最大限度”,聚焦的是市场主体需求,改进的是政务服务水平,是我们在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中必须紧盯的目标。

一是“放”的力道要给够。

全面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及时做好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形成纵向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要清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重叠等事项,严防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推诿扯皮。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能取消的审批一律不审,能备案的一律备而不审,能压缩的审批一律压缩,实现“照后减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完善工程项目“六大中心”建设,加快推进2025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50项重点改革任务。

二是“管”的成色要夯实。

要在坚守法纪底线的前提下,少说“这不行”“那不行”,多想一想“怎么才行”。要深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将双随机与专项检查、节假日和重要时段检查相结合,持续规范涉企检查、参观、考察、调研,真正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要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探索“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创新手段,在不触碰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增强政府分析判断和风险预警能力,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是“服”的质量要提升。

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坚持“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加大自建业务系统整合力度,推倒数据“烟囱”,构建政务服务“一张网”。要完善提升标准化政务大厅建设,撤并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全部保留。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围绕企业和群众不动产、出生、户口迁移等高频办事需求,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建立完善异地受办机制,全面推进省内通办、X渝通办、跨省通办。继续完善问题会商、跟踪服务、决策参与、亲清交往、政企互评、督办考核等常态化政企沟通六大机制,用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民营企业市长直通车”等平台,走深走实“网上群众路线”,推动线上线下打好“组合拳”,真正促进政企良性沟通互动。要尤为注重坚持用户思维,各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亲身体验办事流程,找一找办事不方便、不快捷的问题症结,主动研究思考“怎么办、抓紧办”,以“关键少数”的作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持续提升。

第三,在形成工作合力上下功夫

各县区、联席会议市级成员单位都要落实“清单制+责任制”,以抓铁有痕的韧劲狠抓营商环境优化政策的落实,务必抓出成效。

一是机制要更实。

市、县区要统筹联动,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构做到实体化运作,各县区也要比照执行。市营商环境办要加强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各部门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明晰职责定位,找准切入点,抓好关键事、关键人、关键环节,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事时反映的各类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是督导要更严。

严格对标国、省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办法,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依据目标考核办法进行督导监测和评价,强化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倒逼指标提升。市营商环境办要主动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目标绩效办加大督查力度,对企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和18个一级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窗口单位开展日常督导,发现问题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达到“查办一人、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三是氛围要更浓。

抓工作既要埋头苦干,确保成效,也要宣传造势,营造氛围,让上级主管部门和广大市场主体看到我们抓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成效。要深入宣传各级各部门抓营商环境的成效、经验,在全社会培育“营商环境无小事”“打造最佳营商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积极鼓励创新,对刚才审议的《“推广增效”专项行动任务清单》中明确的典型案例要抓紧总结提炼,力争纳入全国、全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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