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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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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