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职业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总结 年终工作总结 学校工作总结 公司工作总结 销售工作总结 医院工作总结 社区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报告
优秀作文
英文作文 满分作文 小学作文 初中作文 高中作文 300字作文 400字作文 500字作文 600字作文 800字作文 读后感 观后感 日记 书信
合同协议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委托合同 房地产商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赠与合同 合同样本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用工合同 合作协议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供货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合同书 知识产权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施工合同 其它合同 证券合同
求职文档
个人简历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辞职报告 工作计划 入职转正 简历模板
党团工作
行政公文范文 机关行政公文 党团工作计划 入团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转正申请书 自我鉴定 心得体会
毕业论文
经济论文 管理论文 文学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理工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医学论文 教育论文 其他论文
实用范文
演讲稿 礼仪范文 致辞 闭幕词 祝福短信 开幕词 祝酒词 婚礼大全 赠言大全 日常祝福语 问候语 生日祝福 结婚祝福语 其它礼仪 检讨书 心得体会 策划书 主持词 邀请函 口号 诗句大全 成语故事 名人名言 笑话 谚语 其它范文 精品范文 教学资源 企业文化 应用文书 自查报告 整改措施
范文大全
一号文库 二号文库 三号文库 四号文库 五号文库 六号文库 七号文库 八号文库 九号文库 十号文库
文库大全
首页 > 范文大全 > 一号文库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完整版)

最新文章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ND

本类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