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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活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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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支部活动实施细则

支部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日常化管理,增强党的组织生活吸引力和感染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支部主题党日是指每月相对固定一天时间,确定一个主题,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党内组织生活、民主议事、关爱激励帮扶和志愿服务等活动。遇重要时期、重大活动时,各级党委(党组)可统一确定主题。

第三条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主题党日政治功能。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牢固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着眼于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围绕武装思想、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和发挥作用,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设计党日主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纳入主题党日内容,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从”,做到“两个坚决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主要形式有:

(一)理论学习。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集中学习、集中培训、上党课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把学习新思想与学习党章党规党史、学习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从理论源头和实践起点深刻感悟新思想的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魂”,自觉坚定地做新思想的学习者、信仰者、践行者。

(二)思想汇报。要求本支部党员撰写近期思想工作汇报,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议汇报交流,开展谈心谈话等形式,面对面听取了解党员思想和精神状态,又背靠背考核了解党员现实工作表现,促进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监督。

(三)组织生活。通过召开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以汇报交流思想、总结交流经验、查摆分析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过一次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一并落实好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党内组织生活基本制度。

(四)节日纪念。通过利用有教育意义的纪念日,运用各种形式,对党员进行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党史教育。

(五)教育警示。通过借助各类党性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党建示范基地等阵地,运用现场观摩、电化教育、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提升党员党性修养。

(六)党务活动。结合推进党务、政务(村务、居务、厂务)公开,先后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决定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开展发展党员、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表彰、党员组织处置与纪律处分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表决等党务活动。

(七)服务群众。通过开展志愿服务、公开承诺、亮牌示范、义务劳动、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服务等活动,组织党员投身改革发展实践、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落实党内关怀帮扶制度,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评比竞赛。通过开展文体活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形式,在党内营造积极向上、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九)联谊交流。依托党员活动阵地、党员服务中心(站)等,推动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对共建,开展交流互助联谊活动。

(十)双线互动。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把线上学习交流与线下教育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用好用活“党员e家”和本单位党建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与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有机衔接,采取“点评促学、问卷验学,线上点单、线下体验,线上需求、线下回应”的双线互动模式,着力解决人员分散、工学矛盾突出、学习时间碎片化等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题党日一般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也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集中组织,还可探索采取党支部之间结对共学、活动共办等方式联合开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每月活动时间。

第六条

坚持把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党日活动同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党建创新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倾情奉献。每年开展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主题的党日活动不少于1次;每年“七一”前后,围绕“坚决维护核心,践行初心使命”主题,开展1次党日活动。

第七条

注重把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有机融入主题党日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党内政治活动。每年安排集中学习讨论不少于4次、每年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在主题党日为基层党员讲1次党课。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制定印发下一年度主题党日活动工作计划,明确每月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内容、形式等,报上级党委(党组)备案。活动主题、计划可结合当前任务作适当调整和完善,并及时提前告知党员、群众。每次主题党日前,需专门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拟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议题,设计安排主题党日议程。

第九条

主题党日活动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结合实际情况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群众代表等参加。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指导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第十条

主题党日活动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回顾初心。组织全体党员齐唱国歌、重温入党誓词或给党员过“政治生日”,通报本月交纳党费情况;

(二)党性教育。开展政治学习,采取诵读、解读等方式,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开展专题党课辅导,集中或分组讨论交流、汇报思想;

(三)民主议事。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及时开展党务、政务(村务、居务、厂务)公开;

(四)实践锻炼。结合本地本单位重点工作,紧扣活动主题,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式“主题党日+”系列活动等。

要建立《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本》《支部党员大会记录本》《党小组会议记录本》和考勤记录等党务台账管理制度,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规范记录;党员个人要如实记录自己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情况、心得体会。

第十一条

坚持把发现和解决问题贯穿始终。把主题党日作为查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紧密联系党员思想作风、支部职责任务、当前中心工作等实际,针对理想信念宗旨、履职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或普遍性问题,展开讨论交流,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标新思想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不断提高依靠自身力量发现问题、修正错误的能力,促进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一起解决、新问题和老问题一起解决、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一起解决、党组织问题和党员个人问题一起解决。

第十二条

坚持集中与分散、学习与实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鼓励探索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案例式主题党日。按照“规定动作”做到位、有特色,“自选动作”做出彩、有创新的要求,精心组织落实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做到流程规范有序、内容丰富多彩、党员喜闻乐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领域党组织和党员实际,采取差异化的主题、内容和形式,提高活动实效。机关单位可结合理论学习、工作例会和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群众等形式;学校可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国有企业可结合岗位实际、技能比武、业务培训等形式;农村、社区可结合联系服务群众、民主议事决策等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可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灵活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和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党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参加主题党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采取送学上门、送教到家等形式做好补课工作;对外出流动党员,可采取线上互动或参加流入地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主题党日活动。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适时开展主题党日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组织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并在“党员e家”、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进行展示、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把开展基层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经费纳入党建工作经费预算范围,加大党费返拨支持党支部开展活动力度,并提供场所、师资等基础保障。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从党费中列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使用项目规范使用,并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各级党组织对参加主题党日等党内组织生活的党员不得发放任何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主题党日活动负主体责任,基层党支部负直接责任,党组织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搞好统筹谋划、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和定期通报,并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推动基层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持续扎实有效开展。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行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24年12月1日

第三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第四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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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支部活动

团支部,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最基层组织,它同广大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显示终端。2024年至今已有几千名同学们来到我校建筑管理学院进行学习,他们中的大多数同学还有一个荣誉称号“中国共青团团员”,为加强团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团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号召各团支部按照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团内活动,通过团支部活动增强对团员的人文素质教育,加强团支部团员对团章的学习,让团员们更多的了解自己在共青团中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丰富团员们的课余生活,增进团员之间的交流认识,促进第二学堂的开展,让团员们将团章中的“认真、刻苦、不怕累”的思想运用到学习中去,希望各团支部在团总支的指导下积极按照策划方案开展有意义的活动。请大家根据以上内容及个人创意,写一份团支部活动策划。

要求:

活动要以一个团支部或多个团支部为单位,且要积极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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