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感悟5篇
第一篇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也是推进责任落实的“重锤”。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要有效防止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必须严格把握问责工作的“时、度、效”,切实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把握问责的“时”,防止“小疾”变“大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要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问责工作介入的“时”很重要,要在坚持“失责必问”的同时,也要做到“打早打小”。“夫祸患常积于忽微”,不难发现,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所以在最后犯下严重性错误,都是源于最初的“小错不断”。造成这种“小疾”变“大病”的原因,一方面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身认识错误、履职不到位,一方面也有相关问责部门工作不够严谨细致的因素。因此,相关问责部门要提高政治责任感和问题敏锐性,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刚出现的时候,就要及时监督,适时问责,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个人清醒认识到错误,并开好“药方”,及时修正,切实起到“治病救人”之功效。
把握问责的“度”,防止“压担”变“背锅”。近年来,随着问责工作的有力有序推进,一些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受到了严肃问责,在全党上下形成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大抓落实的良好风气。但同时发现,有的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工作中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对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则是过于泛化、扩大化、粗暴化,“一刀切”式问责、“甩锅”式问责屡屡出现,不少党员干部无辜“躺枪”、莫名“背锅”。问责工作必须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要掌握好问责的力度和范畴,既不能“高举轻打”,也不能“一棍打死”。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问责机制,问责时要充分开展调查,查明真实原因,掌握客观事实,明确责任主体;要严格问责的执行程序和处理措施,做到既不放过、不宽容任何的“失责”,也不冤枉、不棒杀任何的“尽责”。
把握问责的“效”,防止“戒尺”变“软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没有切实执行到位,就会沦为一纸空谈。“方子好不好,关键看疗效”。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把问责当做失责处置的“幌子”,问责的“声音”叫得响亮,问责的“效果”却迟迟不见,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对相关问责部门的信任。问责要做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不能“一问了之”。对于那些被问责之后清楚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要及时关心激励,令其以饱满的激情再次投身到干事创业中;对于那些被问责之后表面上悔改,背地里却仍旧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就要加大惩处力度,绝不姑息。“问责”必须进一步“问效”,方能真正锻造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二篇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公布,于9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24年7月8日施行的《条例》版本进行修订,新增14条,修改12条。在全党上下一致学习践行的过程中,又想起总书记一再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把握问责“力度”,强化责任担当。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问责。要搞清楚问责绝不是“秋后算账”,它是手段不是目的,新《条例》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方面,严格按规矩行事,要深耕主体“责任田”,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如果党员干部还是一副事不关己“懒官”模样,推脱搪塞、虚与委蛇,就无法深刻领会“问责”的题中之义,“四个意识”更加薄弱、“四个自信”也会濒临瓦解。另一方面,问责要严,不仅是对失责者的惩罚,更是对其的挽救。要坚守“以百姓心为心”为民初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持之以恒在实践中践行,始终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心中要有“戒奢屏”,才能为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继续奋斗。
量化问责“精度”,补齐推进短板。把好问责“度量衡”,不仅要规范问责程序,还要强化监督职能,精准问责、慎重问责。丰富细化问责情形,不仅给量化问责给出科学标准化参照,还把各种情形下“抓的不严”“抓得不实”给出反面典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推进工作,更加科学有效。特别是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做了更为全面规范,为党委和纪委巡视巡查工作“撑腰”,为派驻监督担当作为“鼓劲”。与此同时,建立健全通报曝光制度,也为强化监督职能增强有力抓手。总书记要求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这样有错才能解释好“为什么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精准性、实效性。
提升问责“温度”,促进履职到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在问责工作中设置“底线”和“边界”,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推进,帮助被处分问责对象认识到错误、吸取教训、回应关切,消除思想顾虑,提升问责温度。与此同时,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开刀问斩”的铁腕,让不担当不作为无处遁行,更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鞭策自我、警示自我。要清醒认识到,越是最严问责,越要铲除负面作为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土壤,信心不可动摇、干劲不能松懈。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学习践行“问责”要以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主心骨”,在提高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凝心聚力、扎实推进,让问责更有力度、有精度,亦有温度。
第三篇
通过学习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纪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条例的覆盖面更广且面对的对象更具体,问责情况也更明确,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同时还规定了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进一步加强了条例的规范化和执行力,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问责不是目的,但一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加强问责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纪做出了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这无疑对党务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把坚持原则和创新工作统一起来。做一名敢于坚持原则的党员干部,守得住底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有理性的思考和正确的判断,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一言一行。开展日常工作要敢于突破、敢于创新,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担责,在困境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磨砺自己的意志。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思考,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思想经验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开展具体业务而言,对党组织的设置、换届、发展党员的程序、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收支、基层党建工作集中整治排查等各项工作,都要加强学习,不论是否明确到自己办理,只要有人来咨询办理,都要勇于承担,做到不推诿、推脱,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思路,突破党建工作局限性,大胆工作,把工作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二是努力把爱岗敬业和执行力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彻底改进自己工作和思想不适应当下形势的环节,切实加强学习和工作主动性,杜绝那种不是领导安排的工作就不做,没有明确职责就不管的现象,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强化干事创业的超前意识,以务实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坚决维护党组织的决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在工作中多一些付出,少一些计较,能以大局为重,无条件完成组织交办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杜绝等、靠、望的不良工作态度,树立严格履职的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是努力把个人成长与组织的建设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香满园”的含义,把自己的工作职责融入到党的建设中来,充分认识到个人的成长离不开组织的培养和集体的关心。遇事多汇报、多请示、多交流、多配合,不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从大局出发。只有摆正位置,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问责意识,坚决破除不当领导无需当责以及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的心理,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一名党务干部,在重大问题上要敢于发声、亮剑,把严和实的精神落实到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让问责条例落地,成为党员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确保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一名思想警惕性高和担当意识强的党务干部。
第四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问责,不是解决问题的结束,而是开始,关键要做好“后半篇文章”。
以问题为导向,问责要精准剖析成因。问责是把利器,既要高高举起,也要精准落下。如果不论是非曲直、不看具体情境、不依纪法准绳,简单粗暴地问责,不仅伤害同志感情,更影响党的权威,有悖问责工作的初衷,损害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勘定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有针对性地纠正责任缺失行为,深刻剖析问题原因,由点及面,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以实效为目标,问责要真抓实改问题。问责,不能一问了之,然后不闻不问。譬如当前不少整治乱象的反复出现及反弹,暴露出的正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失责,平时走走过场不动真格,直至遇到“硬碰硬”的上级督查、“不讲情面”的媒体曝光,方才有所触动。根治此类乱象,要刹住整改“假把式”,揪出失职失责行为背后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针对问题明晰职责、细化要求、明确时限、落实到人,确保整到底、改到位。
以容错为原则,问责要关心关爱干部。治病是为了救人。问责只是手段,推动层层负责、激励人人担当才是目的。要吃透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既讲政策也讲温度,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全面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正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让干部从“有错”至“有为”,提升问责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干部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增强干部敬畏意识。
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要以精准、有效、有温度的问责,约束不作为、整治乱作为,真正起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激发干部担当尽责,凝聚干事创业强大合力。
第五篇
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比2024年7月实施的《条例》的13条,条款翻了一番还要多,内容上作了大幅度的丰富。那么,新修订《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问责是追究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不是《条例》所指的“问责”
新修订的《条例》一公布,便引发了多家媒体关注。有媒体称,个别地方、部门在实践中出现问责泛化、滥用等问题,典型的案例便是“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一事。2024年8月23日晚,安徽省巡查组4次拨打全椒县农村公路局扶贫干部张伟手机,后者因洗澡未接听电话,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事一经曝光,立刻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张伟委屈。同年11月,全椒县委复查后认为,原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决定撤销该处分。
这其实是有关媒体对《条例》所指“问责”概念混淆的结果。首先,《条例》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就是说这是一部党内法规,《条例》针对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并非泛指所有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这些都是间接责任,而非直接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扶贫干部张伟因洗澡未接电话受到的是纪律处分,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和撤销处分都不是因为他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领导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因此这个案例中不存在《条例》所规定的问责情形,这不能称作“问责泛化”,而应该是执纪不当。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叫“问责泛化”呢?还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因为张伟没有接手机,上级党组织对其处理时,认为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履职履责不力,对其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进行了问责,后来发现实际上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并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问责泛化”。
有人可能要为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喊冤了:明明犯错的是下属,为啥党组织和领导要跟着背锅?对此,《条例》第六条比起修订前增加了一个定语:“在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问责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比方说,如果发现某个错误的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这时候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党组织问责;同理,如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某个下属自己犯的错误毫不知情、不负领导责任,则不在职责范围内,不应当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将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除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外,每一类问责情形的最后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也就是说,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以防止问责泛化。
此外,为防止问责虚化,《条例》还专门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确保问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根据问题性质或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
问责的概念搞清后,下一步要弄清楚的就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条例》第四条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也就是说,问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而《条例》第五条则明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有人可能发现了,修订前的《条例》的表述是“党的工作部门”,怎么修订后改为“党的工作机关”了呢?原来,2024年3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此作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为了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还特别规定,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这意味着问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同级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如果上述问责主体没有及时启动问责,上一级、两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党组织均有权限启动问责,或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问责。这样一来,对同级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主体产生了更大的压力,一旦不能及时启动问责,不但问责对象跑不了,连问责主体也一样要被追责。
增加问责程序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应组成调查组,调查对象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据介绍,起草组在调研中发现,缺乏对问责程序的详细规定,是导致问责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启动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修订《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规定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也就是说,问责主体也有可能因为问责不力或问责不当产生责任问题、成为问责对象。
实行终身问责,但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仍应大胆提拔重用
长久以来,一些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被问责了的干部就是被打入另册、永不叙用了。对此,修订后的《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特别强调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另一方面,《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此外,为激励被问责干部继续奋发作为,《条例》专门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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