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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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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作者: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鉴于:

1.丙方于

****年**月**日创作完成文字作品《

》,为《

》作者。截至本合同签订日,丙方依法享有《

》之著作权的全部人身权益。

2.本合同三方于

****年**月**日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该合同已依法生效。依据该合同约定,乙方将其合法持有《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转让给甲方,甲方为《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3.甲方愿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4.乙方愿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本合同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依法持有的《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转让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或其他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益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

在各种介质和媒体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图书出版、报刊杂志连载。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朗诵。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

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视为作者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

改原作品。

前款所称“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摄制电影、电视剧。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等新作品包括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形式的作品。

前款所称“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形式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前款所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将作品改编成的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等。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

利。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二条

标的作品

第2.1条

本合同所称标的作品系指由丙方创作并依法享有著作权之全部人身

权益及甲方依法享有著作权之全部财产权益的文字作品《

》。

第2.2条

丙方确认,标的作品于

****年**月**日由其本人创作完成。

甲方丙方确认,标的作品主要内容为《

》,字数

万字,页数

页,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

第2.3条

甲方确认,标的作品底稿形式为手书版,目前存放于银行。

第2.4条

甲方丙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和/或丙方未授权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发表、出版或发行标的作品。

第三条

标的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益的转让

第3.1条

本合同所称标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系指标的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益的转

让,并不包括其人身权益。

前款所称标的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益系指甲方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财产权益。截至本合同签订日,该等财产权益由甲方依法享有。

本条第一款所称标的作品著作权之人身权益系指甲方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截至本合同签订日,该等人身权益由丙方依法享有。

丙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授权乙方在必要的时候对标的作品进行非实质性的修改。

第3.2条

甲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依法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完整的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依法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第3.3条

本次标的著作权之财产权益转让完成后,乙方为标的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包括该等财产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丙方为标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的全部人身权益。

甲方不再为标的作品著作权人,不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的任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本合同第3.1条第四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4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的转让的地域范围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

前款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前款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第3.5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的转让期间为标的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间。

第四条

标的著作权转让的登记

第4.1条

甲方已于

****年**月**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取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见本合同附件一),自

****年**月**日起永久取得了文字作品《

》在中国(香港、台湾除外)和境外的著作权的财产权。

第4.2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本合同各方应相互配合准备相关资料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本合同涉及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事项,最终取得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由乙方持有。由此发生的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和/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未核发《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著作权之财产权益转让的效力。

本合同各方同意在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后,将该等登记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第5.1条

本合同项下标的著作权之财产权益转让总价款为

万元,其支付方式由本合同三方另行约定确定。

第六条

标的作品底稿的交付

第6.1条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作品底稿。

前款约定的标的作品底稿交付行为应聘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由此发生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鉴于标的作品底稿仍由丙方占有,甲方无需向乙方履行标的底稿交付义务。

第七条

税费负担

第7.1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著作权转让产生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义务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并,并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第7.2条

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著作权转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和中介机构聘用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特别约定事项

第8.1条

本合同三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三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五条“后续衍生产品开发”的所有条款即行终止。

第九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9.1条

主体资格

甲方系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存续。

第9.2条

批准与授权

甲方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甲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或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和任何有权行政机关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要求。

第9.3条

标的作品著作权无法律瑕疵和权属争议

甲方保证合法拥有标的作品著作权之全部财产权利,并拥有完全处置的权利。标的作品著作权的任一、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未设定质押、信托、许可使用(无论系有偿或无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亦未任何监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其他任何司法或行政强制性措施。

甲方保证标的作品著作权之任一、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无权利共有人。

第9.4条

信息披露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自身身份证明及标的作品和标的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和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10.1条

主体资格

乙方系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存续。

第10.2条

批准与授权

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或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和任何有权行政机关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要求。

第10.3条

信息披露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法律、财务会计和商务文件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丙方向甲方和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11.1条

主体资格

甲方保证其自身具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本合同项下交易。

第11.2条

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不冲突

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和任何有权行政机关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要求。

第11.3条

信息披露

丙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的其自身身份证明及标的作品和标的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12.1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合同各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13.1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前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突发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等社会原因。

第13.2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以减轻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未能按照前款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适用第13.1条的约定。

众所周知的不可抗力事件,豁免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和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本合同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其他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

(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4)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著作权转让备案登记和标的著作权交付公证以及因支付转让价款的需要向著作权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和划款银行披露;

(5)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15.1条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效力、解释、修改、终止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5.2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如争议方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5.3条

除争议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六条

生效、效力及其他

第16.1条

通知

第16.1.1条

除非本合同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16.1.2条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3)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第16.1.2条

各方用于第16.1.1条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如发送给甲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发送给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发送给丙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16.1.3条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第16.2条

生效

本合同自本合同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前款所称签章,如系自然人系指自然人签字并加盖指模,如系法人,系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单位加盖公章。

第16.3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第16.4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16.5条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第16.6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第16.7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

(1)《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

(2)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作为或增加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法律文件。

第16.8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办理第4.2条约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事项使用壹份(由乙方执有)。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6.9条

效力

本合同效力及于本合同各方的继承人和权利义务承继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文字作品<

>著作权转让的合同》的签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加盖指模)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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