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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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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和《****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提高进修培训的实效性和有序性,构建制度化的教职工培训体系,促进教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分层,全员培训

根据各单位教职工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需要和继续教育情况,建立分类分层进修培训体系。

(二)合理规划,按需选派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教职工的进修,并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规划一致。为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在外脱产进修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学科、新上专业以及新入职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

(一)培训对象为在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的各类教职工。其中,教学科研人员所参加的培训,须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人员所参加的培训,原则上须与现从事岗位的需求相关或相近。

(二)教职工再次申请连续半年及以上脱产培训的,原则上须间隔2年及以上。

三、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学历学位进修

1.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1)学校鼓励中青年教职工采取定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报考院校原则上应是国内重点院所(国家“双一流”高校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所属研究所,或其它院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

(2)非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指调档案攻读),须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履行完前一个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的需要,经本人申请、至少1名校内正式在编在岗职工担保后,报学校同意,可签订博士毕业后来校工作的相关协议。

(3)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列入培训计划,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学校原则上不鼓励攻读单证学位博士。

(4)非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申报定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根据工作需要,所报考的专业应与实际从事工作相符或相近。否则,毕业后须转岗到学校学科所属单位工作。

2.攻读硕士学历学位

(1)采取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申请者一般不超过40周岁,经学校同意后报考本校相关专业的硕士学历学位,并以定向不脱产方式完成学业。学习时间不得超过3年。原则上不支持攻读外校硕士学历学位。

(2)采取非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须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须履行完前一个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3)申报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者,所报考的专业应与实际从事工作相符或相近,并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列入培训计划,学校不提供资助。

(4)学校原则上不鼓励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

3.相关要求

专任教师(含实验系列教师)、管理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报考研究生须在校工作满3年;辅导员岗位须在来校签订的第一个合同期满的前一年方可申请。申请人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报专业挂靠学院审核;副处及以上干部报考,还须经学校组织部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专职辅导员报考,须报学工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

1.岗前培训

新入职教职工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包括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要求的各项培训以及学校组织的校情校史、教学技能、职业规划、创新创业、校内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培训内容。

2.师德教育

结合学校落实新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及教职工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等相关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培养教师职业精神。包括教师日常师德教育、学术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各类各级管理干部师德培训、在线网络师德培训等内容。

3.国内访学进修

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各类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以及学校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著名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进修项目。

(1)进修方式包括访问学者和合作研究等。因学科建设需要,选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学校批准,从事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或合作项目研究等。进修单位原则上须是国家“双一流”高校、本学科领域国内顶尖水平的高校或科研院所。进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2)教师申请访问学者或从事合作研究期间,教学工作量酌情减免,科研工作量要求不得降低;脱产进修期间未减免教学工作量可由科研工作量抵充。其他相关事宜按照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执行。

(3)对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的教师,须以在职形式(不调档案)进站,进站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4.国(境)外访学进修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省政府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获批的赴国(境)外专项技术培训(短期、中长期)项目、学校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学校组织派出并由学校资助或课题经费资助的短期出国(境)进修项目。

(1)国外访问学者(含博士后)和合作研究等项目。进修单位原则上须是本学科领域内国(境)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博士后进修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2)国(境)外骨干教师业务专项培训项目。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开展骨干教师国外短期专项培训,进修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获批的赴国(境)外专项技术培训申请开展的骨干教师短期专项培训,进修时间一般为3-12个月,其中专项技术培训短期培训时间0.5-3个月;中长期培训为3-12个月。

(3)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助被派至他国承担外校设置孔子学院工作、或派至他国承担本校设置的孔子学院工作、或外方提供资助派至他国承担各类国际交流等工作的教师,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4)其他相关事宜按照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执行。

5.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培训

以先进教育教学科研理念为引导,以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为基本目的,组织专题培训活动。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教师以“传帮带”的方式对新教师教学、科研等各环节进行指导;从教学理念、教学规范和教学技能等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系统培训;支持和选派中青年教学和科研骨干教师参加各类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和专项科研训练,吸取名师教学科研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技能和教学方法,不断学习科学研究的先进方法与技术。

6.中青年教师工程与社会实践

学校组织中青年教师到对口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挂职锻炼、顶岗培训等,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训练,提高教师专业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师可申请到相关企业、与本学科相关的单位参加实践训练(一般不超过1年);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可申请选派部分博士到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1-2年的科研训练。教师在实践训练期间,按照《****大学中青年教师工程与社会实践能力提升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字〔2024〕6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7.短期核心课程进修

选派对象主要为承担各类全英文专业、双语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新设专业(含调整专业)或其他教学建设项目任务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选派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系统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并获取课程成绩,学习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了解相应的课程体系和学科动态,收集课程计划等材料。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8.武器军工科研、保密政策培训

结合学校军工从业人员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专项培训。

9.非教学科研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短期培训

学校支持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选派,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3个月。

10.其他短期培训

在岗短期培训包括各类研讨(修)班、骨干教师培训班、青年博士专题培训、各类网络培训、教学成果推广培训,各种管理工作和学术性会议,出国留学英语培训,教师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类沙龙、工作坊,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心理咨询指导教师资格培训等。

四、审批程序

(一)编报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的11月份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师资建设目标任务,研究确定派出进修人员、进修项目、经费支出等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进修计划,在每年的师资培训预算总量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对各单位派出进修的项目、计划经费等进行审核。确需学校研究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个人申请。根据上级和校院安排,个人提交《****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组织实施。按照培训计划,由学校组织的培训项目,由本人申请、各二级单位组织评选推荐,经学校审核后在学校OA系统中公示5个工作日;由二级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由本人申请、各二级单位组织审核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经学校审核后同意参加各类进修的教职工(包括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按照《****大学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校政字〔2024〕62号)文件规定的请假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人事处备案,进修结束后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培训管理

(一)对于脱产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者,确因学业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培训内容,原则上须提前3个月(总培训时间为3个月者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间培训费用自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二)未列入培训计划者,不得申请学校各类专项培训经费资助。已成功申请学校各类出国进修资助,但因个人原因未执行出国进修计划的,2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各类出国培训资助。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变更培训计划(含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国别等)的,经学校核实后取消培训项目,并追究参加培训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者,培训结束后1周内须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递交培训总结表、成绩单或学习鉴定。若属学历学位进修的,还须提供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若属出国进修的,还应在进修结束返校后1个月内在本单位或全校组织1次报告会,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

六、待遇及服务期

对于脱产3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学校将根据不同培训形式,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按照协议具体内容执行。

(一)经学校同意,定向资助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学制内正常毕业并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另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4万元。

定向自费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在本人所属部门岗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第一年可安排部分时间离岗脱产学习,脱产期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脱产期间不享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管理服务类绩效工资。第二年至学制内结束期间,按照在职人员工资待遇发放,不再进行专项借款,原则上应在岗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考虑到教师要兼顾博士学习和论文撰写,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学制内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的离岗脱产学习假期,享受全额工资待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定向自费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学费自理。

定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进修期间按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博士毕业并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来校工作后享受科研启动金文科2万元、理工科4万元。

非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指调档案攻读),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经学校同意,采取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学费自理。进修期间按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采取非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停止享受全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二)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助被派至他国承担外校设置孔子学院教师的,学校停发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派至他国承担本校设置的孔子学院教师的,按照学校孔子学院教师相关规定执行;由外方提供资助被派至他国承担国际交流员等工作的,学校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方不提供资助由学校派至他国承担工作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具体按照学校出国出境相关管理办法和协议执行。

(三)学校公派或个人申请因私赴国(境)外培训进修的,出国(境)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的额度发放。具体按照学校出国出境相关管理办法和协议执行。

(四)教师参加国内访学(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和一般访问学者)进修的,获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后学校提供不超过2万元(含国家、省厅资助部分)的资助。进修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

(五)其他在职参加国(境)内短期培训进修的,学习期间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工资福利不变。进修期间待遇参照按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六)教职工参加国内博士后进修的,进修期间须完成所在二级单位要求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等目标任务考核,学校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

(七)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的,在完成学业后,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分别为: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证,追加服务期为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证,追加服务期为3年。

(八)国(境)内外进修或访学(含博士后进修)的,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追加服务期为1.5年;1年以上(含1年)的追加服务期为3年;2年及以上的追加服务期6年。

(九)教师提出离职的(如在培训期间提出离职的,学校视同教师进修培训已结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须向学校支付违约补偿金,标准按每提前一年服务期按壹万元计算,另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培训)费及偿还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专项借款等。教师在进修培训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合同,应分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教师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需要,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点培训计划和重点培训对象。

(二)为了便于学校及时掌握进修培训人员尤其是攻读硕博研究生人员培训进展情况,各单位在每年的9月上旬需将本单位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情况上报学校人事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进修培训教职工请销假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批假或超越权限批假,学校也将定期对全校进修培训请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三)学校将把二级单位培训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各类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用于本单位人员培训的情况和培训效果情况等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培训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学校分配培训资源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每年安排进修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20%;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进修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随意更改。

(五)本办法所列各种进修培训之外情形,参照同类情况执行。

(六)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培训计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师资培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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