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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2024年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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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x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县综治、宣传、工会、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县公安局负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和县直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考核情况;

(三)县政府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意见;

(四)县政府办公室将评价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乡镇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县人民政府申报复核。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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