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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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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关于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民主集中制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湖南省司法厅《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组(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湘司党[202_]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维护中央权威。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每一位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服从集体决定。

  (三)坚持民主决策。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完善党内基层民主议事决策机制,搭建党内民主建议和讨论的平台,推进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四)坚持依法决策。院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效表决,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来代替,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

  (五)提高决策水平。院党委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酝酿讨论,切实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  二、决策范围

  院党委决策主要范围是: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司法厅、教育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传达学习中央、省和司法厅、教育厅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定;

  (二) 全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三) 学院各部门请示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 学院有关机构设置、干部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 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 办学方向、办学定位、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

  (七)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八) 其他应当由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 三、决策程序

  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主要过程分为3个阶段、9个步骤:

  (一) 会前准备阶段

  1.调研论证。对拟提请党委研究的议题,各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校园网等向全院广泛征求意见,扩大教职工参与度;议题方案应具体,应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议题方案成型后,应征求相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认真修改。

  2.协调酝酿。议题内容涉及多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未协调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协调酝酿中有分歧的,议题提出部门要作出情况说明;党委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3.提出议题。议题由有关牵头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书记应当对议题严格把关。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参会准备。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二)会中决策阶段

  5、会议讨论。党委会议由党委的全体成员参加,必须有超过半数党委成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党委会议严格按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按会议决定传达有关事项外,不得泄露和外传会议的秘密事项。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或者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会议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者议题提出部门作情况说明,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党委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6、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重新作出决策。

  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具体讨论事项、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党委书记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三)会后实施阶段

  7、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应当周密制定执行方案,抓好贯彻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8、督促落实。党委可根据决策的内容,明确专门机构跟踪督办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可进行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要报告党委。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9、调整完善。党委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决策执行部门和单位应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将情况书面向党委进行汇报。党委对决策的内容进行复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四、监督检查及问责

  (一)党委书记应当在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中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应当带头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自觉置身集体领导之下,带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独断专行,不搞“一言堂”;带头实行正确的集中,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果断决策;带头执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带头维护班子团结,促进领导班子健康有序运转。党委书记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严肃党内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团结;坚持原则,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敢于批评纠正。

  (二)党委成员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发挥积极作用。应当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按照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职责;坚持从大局出发,维护集体权威,自觉服从党委书记的领导,积极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党委班子中分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的成员,协助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把关。

  (三)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应就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评议。党委班子自查情况向司法厅党组及时报告。

  (四)对领导班子和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由司法厅党组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检查考核主要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检查考核结果应当适时通报,并作为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五)接受厅党组就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情况;

  3、坚持集体领导和按规则程序进行重大决策的情况;

  4、党委书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情况;

  5、重大决策执行落实的情况;

  6、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7、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

  8、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用人失察等问题进行追责的情况。省属监所单位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检查考核中存在问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湘司党[202_]77号文件规定进行问责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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