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答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听证发言稿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各位代表:
青岛第十九中高一六班由于文理分科利与弊听证会正式开始。
本次听证会,已于年月日通过重大决策听证网、电视台公告参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
根据报名情况,我们共邀请听证代表人,旁听代表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人,记录员人和新闻单位人参加,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位代表应邀参加听证会,是对我班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使这次听证会正常进行,请大家遵守以下听证事项和会议纪律:
1、听证会按法定程序进行,由主持人把握会议进程;
2、听证会代表均应在听证会上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决策陈述人提问;
3、听证会代表发言和提问须向主持人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必须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4、听证会代表的发言应简明扼要,发言控制在5分钟以内;
5、会议开始后,请各位代表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置于不发声位置,会议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其他妨碍听证程序的活动。
6、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7、听证会代表的发言,由记录员当场记录交代表审阅,如无异
议,请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今天听证会实到代表人
我在此给大家一一介绍,请介绍到的代表站立或举手示意。本次听证会按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证会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感谢以上各位的精彩发言。的确高中阶段的学生太累了,社会上没有哪个行业比高中学生、比高中老师的学习和工作时间更长。学生必须在三年内完成教育部设定的学习任务。取消文理分科是大势所趋,但在现行的教育体制和评价体系下,取消文理分科势必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因此又不能操之过急。我们期待能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更科学的教学和考试选拔制度。
听证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参与!
听证会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大家上午好,我是xx公司的代表,今天作为一名消费者代表,我想表达一下观点。
在今天的会议之前,我对《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定价方案》作了大致的了解。该区处于发展中城镇,外来人口和常住人员都比较少,加之天然气普及并不太高,作为天然气公司应努力拓展市场,提高居民使用意识,降低天然气成本,天然气的定价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尽管这次天然气定价是基于对周边城镇的调研而得出的,坦率讲在近年来的水电成品油涨价不断,特别是居民食品居住的支出大幅上升的背景下,任何高出价格的制定都会使民众十分敏感:对此我提出点疑问:
一、提价有没有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基础上制定的?
二、现时广大企业步步为艰,这个时候提价,提价机制如何平衡这个利益点?(基于现时企业锅炉基本都实现了煤改气,相比以往烧煤,成本上升了1.5陪到2.0陪甚至更高)
所以,我们建议技术单位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应该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以免不合理常表和其他非常态成本转稼到用气者身上,从而增加用气者的负担。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听证会发言稿的格式篇2
大家上午好,我是xx。本人作为消费者代表,在比较中立、客观的角度上去阐述出租车管理的问题。
一、个人经营出租权是个人就业权的应有之义,公司托管是一种变相的连坐制度。
凡是具有驾照、具一定驾龄和合法身份文件的公民,身份文件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为宜,不应当适用暂住证;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国际驾照或大陆驾照、一定驾龄和合法身份者,都应该允许经营出租车。
市场经济首先是个人经济,个人应该拥有广泛的职业选择的权利,除非此种选择是个人力不能及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出租车行业广大个人从业的事实已证明了上述理由的不存在。我们多年以来长期存在的行政强势和管理文化,使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缺少管理,缺少个体自由空间。
个体经营出租车应该是公民的一种劳动权利、就业权利。北京上海等地的出租车公司的现况表明,很多出租车公司成为只收管理费,俗称“份儿钱”的不履行管理功能的纯食利阶层。这样,只是在无形中增大了出租车运营成本,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用脚投票,会较少出租车使用次数而降低经济生活效率,或者乘坐黑摩的带来包括自己在内的安全隐患。
相信市场,让个人在追求更大利益或更大幸福的目的下联合经营出租车或加入出租车联合实体,各国各地的实践证明:充分发展后的出租车市场大部分经营主体会是某种组织,也就是非个体。即使个体经营,我们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去联系松散的个体,出租车行业的风险使得司机天然有一种联系的需要,在实践中表现为安装电台等。
出租车行业没有必要设立经营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发证、评比过多过滥已经成为国务院正在关注的事件。相比医师、律师这些复合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出租车行业所要的技能相对简单,完全没有必要考试。社会生活中许多资格考试都没有必要性,这种在公民就业权上设置的前置性是没有充分合法性的。这就有必要出台一部《行业资格考试法》去遏制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从而让公民的就业权行使得更加顺畅。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扫地都要持证上岗,这会是对社会资源的多大浪费。
个体没有必要建立与企业的托管关系,但是为了社会整体安全和谐考虑考虑,个体经营出租车应该采取实名制和字号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出租车外观上醒目标示个人姓名,从而形成制约;消费者也应该积极行使索要发票的权利,以防止纠纷。
二、出租车准入应该采取随机制、抽签制
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出租车准入应该实行申请制度,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可以且只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公司可以就拟经营出租车数量提出数份申请,此种申请应该在公证证明下放入抽签箱,由抽签决定。公司或其它非个体可以放入拟经营出租车数量的数量相同的申请,使得选中机会相等。公司或非个体以实际抽中的数量作为许可经营的数量。
出租车的经营退出制度应该强调服务质量和交通责任。
对于这两项,分别采取扣分制度。
对于服务质量方面,在拒载、车内吸烟、绕道等涉嫌欺诈行为以及其它方面采取扣分制,依照扣分情况采取包括停业整顿直至退出的处理。
为遏制出租车随意变道、急速即停即开、违法掉头、无摄像头处闯红灯、随意鸣喇叭等城市污染、危险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打击,以高于私家车的标准去实行交通管理,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扣分制,根据扣分情况采取停业整顿直至退出。
超标没有必要,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
三、其它方面
立法要尊重现实,不是为了方便管理,是为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鉴于跨市县经营出租车与异地驻点运输在执行中难以区分,建议允许跨市县经营、至少始发地单程、始发地往返应予许可。
鉴于立法平等的宗旨,不建议采取一般资质和较高资质的区分办法。
托管这种立法思路,是对于个体的怀疑在先、有罪推定、而且实际中容易沦落为挂靠、不可取。个体工商户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必须本人从事营运、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
行政主管部门要防止出现以前的统一着装这样的不恰当行政行为,对于车身广告的利益问题,不应该将广告发布权与出租车经营权挂钩,不应该争利于民,靠借助行政手段去倾向某个广告公司。
应该将出租车价格管理纳入立法,比如论证了近十年的海口出租车减低起步价的问题,解决出租车加气难的问题。
四、立法的前瞻性问题
将租赁车中配司机的6-9座商务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一人一车司机兼导游给游客提供全程服务的模式,符合目前旅游行业自由客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潮流。
将本法改名为《出租租赁汽车管理办法》比较好涵盖出租车和租赁车两种车辆。
应该允许通过年检的各种车型进行出租车运输,当然要经过相应的改装;政府不要为了形象工程或者涉嫌与车商的关系,去限定车型。这样比较容易实现出租车市场的运力充足和平衡,使得出租车的利润达到社会平均化。
此外,可以对于已有的车辆现况先保持不动,对于新增的车辆着重加大个体工商户的试点,小规模看看效果,实现管理的先进性和可控性。
五、社会管理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协调、靠疏不靠堵。
开放出租车这个有公司挂靠、资格限制等铸就的重重壁垒的铁幕,让经营者自由有序地出入,让出租车成为和其它工作一样平常职业,让此行业利润成为社会平均利润,让每个公民在和谐社会能够以与自己的收入相对称的支出享受交通服务,这才是和谐
谢谢大家。
在09年5月13日梧州市供水升价方案听证会的议程第五项:论证升价方案的发言记录。
他说:我来自消费者代表,是自由职业者。认真看了发给的“听证会材料”本里面资料后我认为调价是不适宜的,依据如下:
一、从国家规定来看:从这本材料里面的《广西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桂价格字
[20_7]69号)文件规定调整水价原则第一条规定是遵循正常成本、供求、国家政策、原材料相关产品价格进行充分考虑,观察到升价理由里面该水务公司的成本是偏正常的,例如举例拿这本材料中成本监审报告(第31页)业务招待费三年平均每年达31.94万元,就算按照人为提高到期1.20元m3(实际0.89元m3)的标准核定,已经超过核定规定标准17.97万元的上限存在有超标准招待费14万元,如果按照真实实际售水量和实际水价0.89元计算,就是超标一倍多。还有看到它内部职工集资计息率是9%—10%(材料第32页),工资(管理人员工资费用)三年平均达312.84万元/年(材料第30页),超过核定管理人员与社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核计出的国家规定核定工资标准162.53万元超过达100多万元/年,从上面材料看见经营管理人员的大手大脚和超标准吃喝和拿集资高息的高福利职工待遇的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员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近一倍差不多是二倍的高收入待遇来看出,企业的成本是不正常的,明明(假如真有)亏损了那你有什么理由拿高待遇大手大脚去吃喝,却要社会大众承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自己责任的亏损?何况真实的成本至今仍然尚未向社会大众公开公布,从小小的冰山一角黑洞中就看出企业的管理至今还是存在有社会大众认为的“低水平高待遇”,它绝对不是我们消费者认可的正常成本。
再从升价规定条件供求因素方面来看:梧州的供水生产能力24万m3/d,远远超出目前实际需求一倍,而且是十年几乎不变的用水量,早已经是远远供大于求,从经济规律看:认真负责的经营者应是降价促销,提高市民用水量和用水积极性才是道理,但水务公司相反走升价,明显违背经济规律,与社会大众期望降价相反,站到用户对立面上。明显后果就是由于水价调升市民和企业的用水积极性下降,售水量和利润收入下降的后果也危及经营者的生存,这连摆摊小贩都知道的常识我们的官员、老板不懂吗?这说明再升价是走一步“死棋”。
从国家政策因素考虑来看:梧州是广西最富有水资源的城市,利用自己特有资源优势是招商引资的基础,这么多制水能力不用上是极大浪费!是国家和企业对水厂投资浪费和还继续浪费了社会很多资源,也极大地制约了“扩大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效应,和给社会转嫁不应有的自己经营不善的亏损责任,况且经营者其实并不是真的亏损:仅仅看材料中37页从政府市政局、国资委、东晖公司三部门的会审意见和政府二秘的公文中看到有“该公司接管后经营情况看也是微利”的政府公文内幕资料中看到“企业叫亏、但是政府部门领导认可实盈”的矛盾表述,推测其动机目的有转嫁过去债务成本到社会大众负担的迹象,影响消费和水价不正常上涨太高上升过快,削弱梧州水资源利用优势,也进一步限制售水量上升更加不利经营者。
再有调整水价原则第二条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这一条政策原则方面分析看到现在梧州各方面基层社会民众普遍是反对调升,从网络民意和实地采访询问看,当前国家调控物价,很多原材料价格已经下落,梧州市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水平在全区相比较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和调升率都是下降的,自来水企业自己的经营潜力还没有从根本上充分发掘,同时工资福利水平是高于核定的水平很多,实际上已是转嫁自己经营不善给社会大众,同时在分析“社会承受能力”中不能机械地以其他区内县市相攀比升价,因为内在有很多不可比因素,比如我市的供水能力远远大于实际十年不变的需求量很多,达二倍,这有原来过多不适当投入失策因素,还有造成很多不应进入成本的也被摊在上面,实际上我市优势之一就是水资源大市,节约是对不科学用水而言,真正用水和科学用水的用户是要吸引来梧州多用水,用好水的,梧州有丰富的水资源,多使用、鼓励用水这才能提高十年不变的售水量水平和实现售水收入有较大水平上升,对企业也是有利的,所以不调升是“双赢”,调升是“双输”,企业的售水量会进一步减少,收入减少,更加不利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背上又涨价名声,梧州的水资源挖掘利用的积极胜优势失去,招商引资的资源优势失去重要一项。
再从“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与扩大再生产”规定升价遵循原则的这方面看:听证会发给的这本材料反映了水厂目前“供”远远大于“求”,城区扩大一倍但是十年售水量都没上去,按这水平再看十年现已经足够可持续发展十年的空间,扩大再生产在近期完全没必要,现在根本问题是加快提高售水量,增加售水收入,这才是有利于发展,相反的再调升就压抑需求,根本不利于可持续发展这一条规定。“扩大再生产”这条看也十年足够根本没必要提高扩大生产和制水能力了。这也是经济学规律的正常规范所要求。
还有一个调整水价的遵循原则是“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这方面看:
前面已述及调价申请者企业的内部管理是有转嫁自己经营不善到社会大众的冲动,升价理由是在信息不对称博奕中被消费者看后认为站不住脚的,如果同意升价后反而不利于加强内部管理,不利于健全或成本约束机制。所以我们消费者请问来收购资产老板:如果这么快真的做出08年400多万元的亏损来,企业收购行为是违反有利可图的经营者追逐利润本质的,真实账目有待于社会公众公开审查,仅仅今天听证会我们消费者代表看到的数据是他自己拿出的账本,作为消费者代表现在还没有看到08年他们财务的任何真实数据,所以在社会监督水平还没有跟上去的时候自治区物价局如果就同意企业调价更不利于今后加强企业经营者的内部管理,所以他们的调升价格理由我们消费者代表认为其实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向社会转嫁自己经营不善的理由,也就是我认为它违反了上述广西水价实施细则的调升水价所遵循的原则规定的。
二、该企业一直都有违反上述《广西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不良表现,举例如下:
上述国家规定第二十条:“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包括水表检修)等主要项目,应坚持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和用户自愿委托原则,其劳务和原材料等价格要从严核实,具体标准由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梧州自来水公司09年开始从水费中搭车收取用户水表检验检定费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直到06年在消协和人大政协委员的呼吁下才被迫停收每年近三百万元的不合理的收费,但是八年违规收取的一千多万元至今不退归还给我市的广大消费者,为什么这个账物价部门至今没有要它根据规定核定和依法全部退还呢?公司欠了用户很多钱至今,赖账存心不还消费者的钱。
还有按照桂价格字20_-69号文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要自来水公司在实施本细则后
五年内实行装表到户,梧州的前后二个经营者违规,经营者已经经过六年了至今还没有实行这条,明显违反规定。现在更是经营者在新装用户表时候“飞起来咬消费者”,据亲历了解京梧新宛1号楼最近想装一户一表,但是经营者报价一千多元吓跑了用户;还有亲历的和平路76号一户一表装仅仅是装到地下位是不包上楼就是一千元一口价,普遍反映它绝对是远远高于社会大众认可价格,利用“垄断”地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来侵害消费者利益这对企业作为公用服务的社会职能道德评价十分不利,也使“一户一表”的“民心工程”变味,成了让经营者“咬人”的垄断行为,消费者代表多次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至今,物价检查所仍然是行政不作为,仍然是不去查处和要它整政,一位消费者在昨天还要求我市价格举报中心(电话:3825839)执行上级文件(桂价格字(20_)69号文件)第二十条,责成严格依国家规定要经营者公示核定制定的新装表价格标准。所以说经营者到现在它还是利用垄断地位“咬”消费者,“食水”太深。
还有文件第七条规定:住宅小区集体水表与一户一表直供价格之间应该有8—10%差价率,为什么经营者至今不实行、不执行?今次调价方案也不执行这条规定,这不是物价局自废武功违反自己上级物价部门的明文规定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自己不是很负责的经营者想转嫁债务就向社会提出升价,细心审查一下就光凭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就凭看物价局的这本“听证会材料”我肯定地仍然看出企业其实不是先从自身改善管理经营水平消化不利因素,相反是转嫁经营不善的不良后果由社会大众承担不该承担的涨价升价,从而削弱了梧州水资源优势,不利于水资源大市梧州市的进一步招商引资开发利用,所以我方意见是反对调升价格,坚持维护、继续原价格的立场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的。
另外记录:
在5月13日梧州市供水升价方案听证会针对代表政府主管部门立场的广西价格成本调查队作为“独立、客观、科学、公平、规定”监审原则下所由监审人员张会计师和朱助理经济师的发言称有部分参会人员不了解其监审报告有误解时,再次发言提问监审人员:你们桂成监[20_]12号《梧州市城区供水成本监审报告》第八条:你们自己声明: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作为消费者代表我弱弱地提问一句,假如经营者也就是要升价的目的假如提供给你们不真实的财务报表呢?你们敢对你们所作的《梧州城区供水成本监审报告》有失误、失真、被假账误导导致监审结论失真负责吗?那肯定是你们会推卸责任一空不用负责的,因为在你们的报告第8条已经声明自我开脱了,那有没有对社会负责对真实性负责再做一个专题审计呢?为什么不做专题审计支持自己的正确监审结论?审核年度审计报告05到07年分别由广西广东两个不同的自聘单位协助自我完善作出,你自己的“供水成本审核情况说明”又全部根据国家规定和经营者财务数据引用作出,我作为消费者代表就是拿你自己的材料东西引用说明,分析出的实际可信数据你又凭什么说有误解和不了解呢?(针对消协代表发言说经营者05—06二年报表审计过是仅仅每年只亏一百多万,但是经过07年改制后就公司报表反映巨亏四百多万元,有无真实专题审计过原因),你监审依据都是有法可依的,那消费者从你报告中提出一些你自己都认可的数据作数据分析还原企业真实数据来说明问题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啊?难道作假账的社会成本又要消费者来承担?监审报告为何对财务报表真实性不负责?这不等于又忽悠我们消费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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