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性及性。
三、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四、《婚姻法》与《继承法》内在的联系
五、《婚姻法》规定的离婚问题。
六、《婚姻法》有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婚姻法 家庭关系 婚姻合法性 财产处理 继承权
一、概述
《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具有的含义是:第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只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具有异性结合的特点,同性之间不能建立婚姻关系。第二,婚姻使男女成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通奸和姘居等两性结合不构成合法婚姻。第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它虽然是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但是这种关系必须为其所存在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必须符合这个社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形成密切的特殊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缔结,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我国《婚姻法》既是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天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它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就有真正的婚姻自由,所以说,离婚是婚姻制度的特殊行为,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缺一不可。
一夫一妻的原则是社会主订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的旧,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行,新中国为了打破旧社会中的一夫多妻制的家庭关系,在1950年第一部新中国的《婚姻法》中就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公有制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使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的地位,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坚定的可靠基础。在确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下,男女平等原则是它的延伸,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结婚、离婚等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在夫妻关系上,人格完全独立,在姓名权、工作权、人身自由权、居住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老人及相互抚养的义务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学性及社会性
一个婚姻关系只有合法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结一个婚姻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是说,结婚不是一厢情愿,也不是一方勉强同意,更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包办。
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学根据的基础上的,也是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它不但适应了青年的生理特点并有利于计划生育,限制人口出生率,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发展。
那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无效吗?从原则上讲,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而应认定为婚姻无效。但是,在对待这一问题时,要应考虑到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处理。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生存子女或女方已经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婚姻不是有法律效力①。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有可能均达到法定婚龄,形成事实婚姻,此时就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确认的婚姻无效的根据。
在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在不符合结婚条件下,未履行法律登记手续,但是双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比重较大,而且近年来有发展的趋势,如果将这类婚姻全部定为无效婚姻,将会引起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v^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制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未定婚姻作为分类的定性,对符合结合实质条件,只是欠缺结婚登记形成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条件就是当事人应当补办登记,其目的是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减少事实婚姻的存在。
解决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和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在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他们的财产属于共同经营、管理,并且在同居期间还可能有子女,因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需要地财产进行分割,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的孩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条件比较好,而母亲又同意,可由父亲抚养,子女如果具有判断能力,在抚养问题上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三、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存在产生的些法律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等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的夫妻关系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特征,《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只有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才能真正地独立,不仅是经济的独立,也是人格尊严上的独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婚姻法》规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体现在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所谓夫妻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不论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使自己的姓名具有独立性,不因婚姻而改变,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改变自己的姓名。夫妻人身自由权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夫妻人身自由权也是《宪法》和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是保护双方自由权,并不是仅仅保护其中一方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各种培训、教育和掌握各种技能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计划生育方面,只有女方有义务,男方没有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人受传宗接代思想的,改变不了男尊女卑的旧观念,一定要生男孩,对生了女孩的妻子漠不关系,甚至拳打脚踢,有些有还要与作了节育手术的妻子离婚,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
四、《婚姻法》与《继承法》内在的联系
这种段位包含了学识、修养、性格乃至出身等因素。
婚姻是一件瓷器:做好它很费事,打破它很简单,而收拾起那些碎片又很麻烦。因此,我们应该牢记包装箱上常有的那种提示:“轻拿轻放,切勿倒置”。
婚姻是一台冰箱
它的目的是为爱保鲜,但结果是把爱情放凉了。
婚姻是一道菜肴
丈夫喜欢吃咸的,于是只管往里面放盐,妻子喜欢吃甜的,于是只管往里边放糖……如此这般,当这道菜出锅后,他们谁也没法吃了。
婚姻是一款果品
有的婚姻像橘子,剥开哪一瓣都是甜的;有的婚姻像椰子,挺大的壳原来里边没有多大甜头。
婚姻是一座桥
相依相拥走上桥头时是青年;手牵着手走在桥上时是中年;相互搀扶走下桥时是老年。
甲方:项 信
乙方:陈茜茜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相亲相爱、誓做地球模范夫妻的基本原则,为保证双方感情持续升华,修成正果,幸福地跨入婚姻的殿堂,并最终执子之手、与子皆老,现订立如下条款,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从相识第一天开始到一起奔往火星,双方必须对神圣的爱情与婚姻保持绝对的忠诚,不得有身体及心灵出轨;婚后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坦诚相待;甲方要保持并加强浪漫、体贴、上进、孝顺之特点,乙方要保持并加强善良、美丽、可爱、孝顺之本色。双方有责任和义务为这份婚姻和爱情保驾护航。
二、婚后双方要创造生活的小浪漫。碰到对方生日、情人节及其它双方共同的节日,一方要给对方送礼物,同时在该特殊节日内,对方拥有“梦幻公主/王子”之权利;另,乙方生日当天甲方必须为乙方写一首情诗。
四、甲乙双方不断加强沟通交流,以最终达到情深契露之境界;如一方对另一方有任何怨气,均须在当日发泄完毕,不得冷战至隔日;同时交流要注意方式,如需向对方认错、说对不起则应以拥抱的方式代替。沟通交流中不得口是心非,轻易承诺。
五、婚后甲方不得吸烟、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更不能使用任何冷热暴力;双方均拥有相对独立的社会交往自由,在不伤害对方的前提下,可以拥有独立的社交圈,但双方均不得对任何其他异性搞暧昧。
六、双方对待长辈要极尽孝顺;双方不得当着亲戚、朋友尤其是孩子的面吵架。双方有义务在各自长辈面前给足另一半面子,帮助伴侣在对方长辈面前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两家家庭和谐。
七、双方不得强迫对方或者间接给予对方精神压力,迫使对方按照自己的世界观和行为准则行事,要求同存异,认同对方的世界观和行为准则。
八、双方本着平等以及能者多劳、闲者多劳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分配家务及孩子抚养照顾。
九、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应致力于培养共同的爱好,寻求共同的偶像,建立共同的信仰,并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以为实现百年好合之共同目标创造基本条件。
十、双方若因工作需要出差,应时刻与对方保持联系,不得以忘记带手机、手机没电、停机等为借口。
十一、甲方负有努力工作为家庭创造必要物资条件的义务,同时应尽一切条件保护乙方,避免乙方遭受别人伤害。同时,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创造“家是避风的港湾”之条件。
十二、甲方不得私设小金库,甲方可以负责保管双方共同资产,乙方享有家庭财产知情权、使用参与权。
十三、遇有问题、分歧,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吵架的,不得提及离婚威胁,不得恶语伤害对方,晚上9点之后不得再跑出家门,无特殊原因不得夜不归宿。
十四、双方每年要抽出时间去旅行,放松压力和负担,同时培养夫妻感情。双方要共同花时间陪孩子一起成长,维持家庭温暖有爱。
十五、鉴于乙方的情绪特质,甲方有义务当乙方的情绪垃圾桶,当个称职的听众。双方有责任帮助对方疏导生活中产生的不良情绪,在爱情的基础上成为对方不可或缺的知己朋友。
十六、甲乙双方共同誓言:天为凭、地为证,一生一世只爱对方一人直到海枯石烂,此生此世,绝无二心。
协议人:xxxx
xx年xx月xx日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婚后因彼此性格不和,志向各异,造成感情不和,缺乏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现甲、乙双方的婚姻感情已不能挽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李志霞与乙方邱建伟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女由李志霞抚养教育;婚生儿女的生活费由乙方每个月负责人民币1500元(按年支付,于每年的一月份支付)。乙方有权探望婚生儿女。
三、乙方邱建伟名下的38。5平米的房子(周房20_06297号川汇区七一路西段棉22—3—408)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两人各自婚前财产已协商处理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甲方与乙方在夫妻存续期间若因各自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没有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及其它争议的事项。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________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男方):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XXXXXX
乙方(女方):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上海籍,住上海浦东新区XX路XX弄XXX号XXXX室。身份证号:XXXX
鉴于:甲、乙双方经自愿相识相恋,并打算根据《^v^婚姻法》的规定成为合法夫妻;
鉴于:在任何一方死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婚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
鉴于:双方已经充分知晓对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婚前财产详见本协议附件);
鉴于:订立本协议时,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权利及订立本协议的后果;
鉴于:双方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进行处理;
鉴于: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双方在此订立协议如下: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略)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略)
三、债务
(略)
四、日常开支
(略)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处分其个人财产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2.若发生分居、离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分割婚前财产及婚后属于各方的财产。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女方婚前财产清单
一、不动产:
(略)
二、投资其池公司的股权
(略)
三、基金
(略)
四、股票
(略)
五、期货
六、存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相亲相爱、誓做地球模范夫妻的基本原则,为保证双方感情持续升华,修成正果,幸福地跨入婚姻的殿堂,并最终执子之手、与子皆老,现订立如下条款,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从相识第一天开始到一起奔往火星,双方必须对神圣的爱情与婚姻保持绝对的忠诚,不得有身体及心灵出轨;婚后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坦诚相待;甲方要保持并加强浪漫、体贴、上进、孝顺之特点,乙方要保持并加强善良、美丽、可爱、孝顺之本色。双方有责任和义务为这份婚姻和爱情保驾护航。
二、婚后双方要创造生活的小浪漫。碰到对方生日、情人节及其它双方共同的节日,一方要给对方送礼物,同时在该特殊节日内,对方拥有“梦幻公主/王子”之权利;另,乙方生日当天甲方必须为乙方写一首情诗。
四、甲乙双方不断加强沟通交流,以最终达到情深契露之境界;如一方对另一方有任何怨气,均须在当日发泄完毕,不得冷战至隔日;同时交流要注意方式,如需向对方认错、说对不起则应以拥抱的方式代替。沟通交流中不得口是心非,轻易承诺。
五、婚后甲方不得吸烟、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更不能使用任何冷热暴力;双方均拥有相对独立的社会交往自由,在不伤害对方的前提下,可以拥有独立的社交圈,但双方均不得对任何其他异性搞暧昧。
六、双方对待长辈要极尽孝顺;双方不得当着亲戚、朋友尤其是孩子的面吵架。双方有义务在各自长辈面前给足另一半面子,帮助伴侣在对方长辈面前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两家家庭和谐。
七、双方不得强迫对方或者间接给予对方精神压力,迫使对方按照自己的世界观和行为准则行事,要求同存异,认同对方的世界观和行为准则。
八、双方本着平等以及能者多劳、闲者多劳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分配家务及孩子抚养照顾。
九、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应致力于培养共同的爱好,寻求共同的偶像,建立共同的信仰,并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以为实现百年好合之共同目标创造基本条件。
十、双方若因工作需要出差,应时刻与对方保持联系,不得以忘记带手机、手机没电、停机等为借口。
十一、甲方负有努力工作为家庭创造必要物资条件的义务,同时应尽一切条件保护乙方,避免乙方遭受别人伤害。同时,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创造“家是避风的港湾”之条件。
十二、甲方不得私设小金库,甲方可以负责保管双方共同资产,乙方享有家庭财产知情权、使用参与权。
十三、遇有问题、分歧,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吵架的,不得提及离婚威胁,不得恶语伤害对方,晚上9点之后不得再跑出家门,无特殊原因不得夜不归宿。
十四、双方每年要抽出时间去旅行,放松压力和负担,同时培养夫妻感情。双方要共同花时间陪孩子一起成长,维持家庭温暖有爱。
十五、鉴于乙方的情绪特质,甲方有义务当乙方的情绪垃圾桶,当个称职的听众。双方有责任帮助对方疏导生活中产生的不良情绪,在爱情的基础上成为对方不可或缺的知己朋友。
十六、甲乙双方共同誓言:天为凭、地为证,一生一世只爱对方一人直到海枯石烂,此生此世,绝无二心。
协议人: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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