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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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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群团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按照《2025小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抓好抓实,贯彻落实“一法三规一条例”,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格局,结合群工部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青、妇职责,推动群工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上新台阶。

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一)共性职责

1、领导重视。群工部坚持由主要领导对人口计生工作负责制,明确领导分管,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抓综合治理人口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同时,工、青、妇要加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学习,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看成是共同的事,明确目标,找准位置,尽职尽责。

2、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在本部门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健全督促机制,保证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出现政策外生育,并要求本单位职工有房屋出租的,必须在承租人入住

和离开3天内向辖区人口计生部门或村(居)委会登记报告。

3、落实“三结合”帮扶任务。完成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任务,与帮扶对象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帮扶档案,并有具体帮扶情况记录。

4、切实履行职责。我部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联系协调,定期反馈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承办相互交办的事项做到部门工作与人口计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5、确保畅通。按照要求定期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同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按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并上报相关资料。

(二)群工部职责

1、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我区人口形势,把提高妇女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

2、在贯彻、实施“两纲”、“两法” 的工作中,向广大妇女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以“关爱女孩行动”为主题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3、关心育龄妇女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她们办实事、办好事。

4、组织团员、青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5、发动本级各单位共青团组织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带头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6、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计生志愿者活动,为计划生育户办好事、办实事。

7、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

第二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争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模范学校,确保完成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202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模范校总揽全局,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要任务,牢固确立以人为本和改革创新观念,促进我校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确保完成202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推动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1、符合政策生育:本校教师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

2、节育“三查”:当年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0%以上,40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按要求参加两次“三查”,参查率达95%以上,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体检。

3、宣传教育:有宣传资料,有宣传专栏,对干部职工培训,有宣传报道,“关爱女孩”行动落实。

4、报表准确及时,管理对象个人信息档案齐全,目标管理责任

落实,由专人负责。

5、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落实。

6、建立工作联系、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全县、全镇计划生育活动。

三、工作措施

1、凡聘用的教职工,需持婚育证明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同时出具节育措施证明,[一孩的要有上环证,二孩的要有结扎证(40岁以上的可有上环证)],属未婚的要与学校签订晚婚晚育协议。

2、提倡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优生优育;结婚登记后一周内应向所在部门报告,并持结婚证、户口本到学校造册建档,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应提前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生育,一般间隔期间应当在五周年以上,否则学校给予适当的罚款。

4、持生育证怀孕后,由于各种原因需终止妊娠的,应事先征得学校及上级业务部门同意(紧急情况除外),再怀孕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生育证。

5、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男教工配偶),生育一孩的,产后满三个月(剖宫产的满半年)应首选上环;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首选结扎。如有特殊情况不宜上环或双方不宜结扎的必须出具医院的证明,经双方所在单位担保,校计生办批准后可采取其它节育措施。

6、教职工按规定休婚假、产假、哺乳假或计划生育假应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第三篇: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各村: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省、市、县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基层管理和服务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和《黑龙江省信息化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本着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经乡长办公会研究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信息系统”是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支持人口计生系统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是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信息系统”是在乡村两级的工作运行基本模式,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工作手册》使用、信息变更以及服务引导信息的生成、传输、处理和反馈。

信息采集主要在乡村两级通过入户走访和对群众进行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户卡》记录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是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村级为基本管理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手册》是村级计生工作人员采集信息的记录依据,主要提供信息系统变动信息和其它工作信息。信息变更是根据村级提供的变动信息和在乡级工作中发生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由乡级对个案信息进行的定期更新。服务引导信息是以个案信息为基础,通过生成、传递、处理和反馈四个环节,实现对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常规访视等服务内容的信息引导。

村计生工作人员负责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完成服务信息引导单提供的工作任务。每月入户走访,对发生的以下信息记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手册》中,同时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定期上报乡级。

为了使本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更好、更快的认识、使用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我乡将在2025年10月13日进行全乡8个自然村的计生员的信息化建设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婚姻变动情况;

2、现孕情况;

3、出生和出生补报情况;

4、死亡情况;

5、避孕措施变更情况;

6、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情况;

7、流入成年人口情况;

8、流出人口情况;

9、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

10、奖励扶助情况。地点:乡计生办。

xx乡人民政府

第四篇: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方案

三角线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

依法行政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步伐,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人口环境,现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部署。从加强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居民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知晓率和遵守率明显提高,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强化政策法规学习,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通过宣传栏、板报,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增强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完善执法制度。

3.建立信访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利。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2.我居把依法行政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高度,全面部署,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计划推进。

四、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25年3月至5月)

三角线社区通过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非政策生育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清查(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

1.全面清查2025年以来城镇二胎审批、二胎生育、流动人口非政策生育情况,重点清查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

2.调查核实经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第三阶段:总结上报

于2025年月底前向办事处上报我居检查结果。

三角线社区居委会

第五篇: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25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从何时开始的,大致经过了几个阶段?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推行”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推行,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6、什么是基本国策?我国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指一个国家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的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结合我国情况,先后确定了三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生态环境?

7、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9、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以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10、何谓“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1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1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何意义?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6、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

19、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是指通过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避开正当程序、行贿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为什么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必须严格管理,从严审批?

因为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需要有先进的医疗设备,而且它的实施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以及生育政策等问题,可能影响家庭、甚至社会的稳定。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哪些?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24、为什么说,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目前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十分之一,其中处于育龄期特别是已婚育龄人员占很大比例,其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于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整个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什么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26、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27、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什么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2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交验婚育证明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0、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

(1)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2)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3)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

(4)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3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32、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验证机关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3、《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老、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5、计划生育工作者如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工作成绩、统计数字和问题,说真话,办实事,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36、计划生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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