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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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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一、办理程序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1、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2、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3、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第二篇:工伤案例及处理方式

主题描述

我们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厂,有60多名员工。由于公司比较小,老板不愿承担太多的人力成本;所以,在购买社保问题上全凭个人自愿。如果员工不愿购买社保,只要和公司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就可以了。

但是,前不久有一个放弃购买社保的员工由于操纵不当,手掌被机器砸伤;现在,这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补偿金等,由于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办。

请教大家,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后受工伤,如何处理?

这个案例其实是三个核心:一是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二是工伤赔偿承担问题,三是工伤风险防范问题。不少的企业HR遇到此类问题基本茫然无绪,一个接一个的问题点让人无从下手。转换一下思路,如果以整体思维破解,则这样的问题不成其为问题,变得清晰而容易。

社会保险缴纳

不缴纳社会保险既有企业的成本问题,也有职工的缴纳意愿乏力。如果延迟退休的政策实施,相信不缴社保的人将更多。面对招工难,不少企业不得不屈从员工的意愿,放任员工不参保,并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对此协议的有效性,有说有,有说没有,其实都有偏面性。不缴社保的风险其实是二个方面:

一是员工以不缴社保为由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主张经济补偿金。二是社保的补缴。

应该说承诺书的作用仅限于第一点,在部分省市是认可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至于第二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自约定之时起无效,这点就不再细说。

工伤赔偿承担

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是否认定为工伤与是否参保无关,当企业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或包含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时,则工伤的赔偿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作为HR应该如此操作:

积极送医救治: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送医救治,积极的态度不但可以谋求良好的治疗结果,将受伤对身体 及劳动能力的影响降到最低,也为后期的赔偿协商奠定良 好的基础;同时也能树立单位的良好口碑,有助于诠释企 业文化,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其他职工具有积极的导 向作用

确认是否申报:因为员工未参保,所以如果员工的伤残情形较为清晰,双方对伤残级别意见一致,一般不建议申报。不一致的也可以相关专家认证以佐证双方的观点

计算赔偿明细:级别确定后,可计算出工伤员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确定谈判方案:确定上中下三个方案(见《工伤理赔谈判指南》一文)

签定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对赔偿金额和给付期限达成一致 后,以和解协议固定双方的意愿

臵换仲裁调解:以和解协议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将和解协议臵换成仲裁调解书,以使双方的 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要点:将双方的所有权益处理完毕,不留尾巴 快速结付赔偿:用人单位早点结付工伤赔偿款,迟早要付,不如早付(单位的良心所在)

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当职工因工伤进入医院治疗起,已经开始接受义务的工伤政策业务“培训”,待出院时基本毕业,对未来大约的级别及理赔金额已经做到胸中有数,其对相关工伤业务的了解将超过50%的HR。一般地,用人单位初始时态度主动的、协商时尊重对方的、谈判后支付快捷的,不仅可以将工伤赔偿待遇外的其他问题一并消除,也能以不高于工伤法定待遇赢得工伤职工的理解与支持。这种以不断减压的方式处理工伤理赔是最为适宜。

工伤风险防范

说实话,能够按上面流程处臵的HR已经算是非常优秀了,我在实务很少看到。但再优秀,充其量只是一个专员而已,如果想成为一个优秀的主管或经理,应该意识到:

工伤的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工伤,则工伤待遇的赔偿是必然之事。工伤处理是基础业务,和谐双赢是居中水平,而事前风险的防范才是工伤处理的高端业务。

工伤风险管理是不同单位间体现业务差异的胜出。包括事先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规避。事先风险管理是指通过教育培训、制度制约、考核奖惩三大手段从源头管理着手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而事后风险规避则是通过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组合模式规避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的支付风险。

分析事故原因:工伤的发生是什么原因?设备问题、操作规程不熟悉还是疏忽导致

改善管理流程:针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对管理流程进行变更

关注风险防范:从源头管理着手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通过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组合模式规避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的支付风险

对于本案所述的单位,由于财务支付能力有限,社保的缴纳以企业承受能力为限,可采用每年办一批的模式,通过几年的时间实现全员而非全额的转变,在此过程中,对于未缴社保的员工,可以缴纳雇主责任险(当然有提倡缴纳意外险的,估计是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忽悠你的,哈哈,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有说明,不再复述),HR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近三年的工伤情形及费用情况选择适合的套餐。特别对于案例中的小企业,如果没有风险防范意识,一年辛辛苦苦赚的钱,不一定够赔付一例工伤的,老板不懂,做HR的可不能掉以轻心啊!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事了11年的工伤业务处理,自感不错。2025年6月-8月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再次细学《工伤保险条例》,并涉猎了20部左右的法律法规,越发感觉问题之多。所以对于不少网友,以为一个答案能解决你疑惑的想法非常幼稚。

如果将工伤视为偶然的事件,将处理视为个人的工作,将策略视为低端的业务,将每项视为局部的思路。则工伤的处理显然艰难而低效,辛酸又无奈!

处理工伤业务无疑需要整体的思维,战役的方案,攻守的兼备,多赢的策略。掌控节奏,把握走向。轻松而高效,洒脱又主动。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HR做智慧的事。有时候我想拉你一把,但不知道你的手在哪里!

——题外话——

对于网友关心的《HR必知的工伤应急解决方案大全集》(原名为《工伤实务操作完全攻略》)一书现由出版社在排版中,如果顺利,预计2025年12月底出书,到时会另行通知。

对工伤业务感兴趣的同行,因咨询人数众多,恕我不能一一答复。为满足大家强烈的学习愿望,近期将举办10元的收费微课堂进行系列工伤专题分享,如有意愿学习的,可以申请加群:479563102(三茅微课堂群)。--备注:如果不愿意付出10元代价的就不要申请加进来!

第三篇:月饼会计处理方式

“月饼”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

关于月饼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媒体以及会计人员更多的是关注月饼征收个税的问题。每年这个时候媒体大肆报道所谓的“月饼税”,本文从月饼进去企业到离开企业(非自产月饼)这个来去的过程之间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可能也是利用月饼这个热点话题,本人胡想了一下问题,不知道是否正确,特向大家请教以下相关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一:饼来

1.购买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现实中不少人歪脑子想法:开发票开办公用品或清洁用品,甚至在酒店购买月饼要求开会议费,培训费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会议费/培训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啥都不想,比如在酒店购买月饼,酒店直接给你几张餐饮费定额发票。然后你拿回来直接分录一写: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

A:酒店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2号)进行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按道理酒店需要给你增值税发票,实际中目前来说都是手撕几张定额发票。

B:各地税局稽查中,对于餐饮类发票都特别关注,存在调整为业务招待费的可能,虽然没有道理,但是裁量权在税局那,**。

个人想法: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以上都存在风险,比如办公用品各地税局要求提供清单。

2.非货币**换

A:物换物形势

假如:甲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苹果,换入乙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月饼,甲公司支付运费300元,乙公司支付运费200元。甲乙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换入月饼和苹果均非其生产经营所用。

分析:由于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且甲乙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甲公司:

借:原材料——月饼9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10000×17%)

贷:原材料——苹果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10000×17%)

银行存款300

乙公司:

借:原材料——苹果11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10000×17%)

贷:原材料——月饼1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10000×17%)

银行存款200

B:货物换取劳务

假如:甲传媒公司2025年8月与乙月饼企业协议,甲为月饼公司免费刊登价值10万,电视广告,乙月饼企业免费为甲提供价值10万月饼。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税率为6%,乙企业税率为17%。双方互开专用发票,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传媒公司: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106000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106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6000

3.债务重组方式

假如:甲企业于2025年7月1日销售给乙企业一批材料,价值4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乙企业于2025年9月5日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企业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与甲企业协商,甲企业同意乙企业以一批月饼偿还债务。该批月饼的账面价值250000元,公允价值300000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0000元。假设债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月饼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坏账准备2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9000

贷:应收账款400000

4.外单位送的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月饼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

如确定不是用于销售,生产用,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税额,对方开具专票也不能抵扣。

存在现象:

送月饼方不开发票也不做账务处理,而收月饼方也根本不做账务处理,直接把月饼发了。

5.上市公司分的

新闻背景:青青稞酒3日公告称,公司拟向发起人股东以外的股东,每位赠送“股东礼品盒”一套,赠送预算345万元,包含产品、宣传册及物流费。上述公告显示,凡2025年7月9日在册的股东,均可登录公司官网,提交股东身份资料和邮寄地址后,完成申请,申请时间截止到9月15日。2025年第一季度期末,青青稞酒股东总数为29330人,人均预算约为113元。对此有投资者分析称,“花约1595元买一手青青稞酒股票,就可以获得价值约113元的青青稞酒礼品,如果折现则投资回报率达到7.08%,超过不少理财产品。”

2025年,生产芝麻乳的南方食品向在册的股东,每持有1000股派发一份礼盒(12罐装)黑芝麻乳产品品尝,广泛征集股东对公司新产品的意见。作为“回报”

从这些出发,本人假设某个上市公司某天发月饼,来探讨业务。

会计处理:

涉及分红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因此,所有上市公司不作为股东分红处理。因此可能采用作为销售费用来处理这个事情。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月饼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50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获得月饼方作为营业外收入。

二:饼往

1.无偿赠送

假如:2025年6月,甲公司将一批外购的月饼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给灾区,实际成本80万元,同类货物在公开市场的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借:营业外支出970000

贷:产成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借:营业外支出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产成品800000

税务处理: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对于货物的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视同销售来处理。

则对于货物的对外捐赠业务,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法相同,如属于公益性捐赠且捐赠数额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2.送员工(在职员工,离退休职工)

当时购买时候可做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现金/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成本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当时购买做这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同时:

借:管理费用/成本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计算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

A: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B: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进项不得抵扣。企业外购月饼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C: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月饼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月饼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月饼)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D: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上需要做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5]828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又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但以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相等,该事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

E: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25]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月饼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送客户等非企业内部人员

当时购入月饼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或直接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

A:对于赠送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月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50号)的规定

B:据50号公告,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C:如果作为礼品赠送非本单位人员,则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时,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本销售(营业)收入的0.5%内据实扣除。

第四篇:物业费欠费的处理方式

物业费欠费的处理方式

物业费欠费包括民用住宅类物业费欠费和商用写字楼欠费两种,那么物业公司怎样应对这两种物业费拖欠的情况呢?

1.明确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原因。了解了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原因之后,主动打电话以及上门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明确业主对缴纳物业费不满意的地方,积极提高服务质量。

2.明确告知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后果。首先如果物业管理费晚交了,有可能要被收取滞纳金。这是业主肯定不愿意见到的后果。其次如果拖欠物业费严重的话,可能会被物业公司起诉。对物业公司来说,起诉不是目的,与业主积极沟通协商将问题解决才是对双方最好的结果。上法院费时费力不说,即使胜诉,也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能不能收缴物业费也是未知数。

3.目前催天下平台作为互联网催收公司为您提供物业费催收服务,对于物业费拖欠,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进行互联网平台催收,平台依据大数据开发催收工具,积极解决物业费收缴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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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不同发票丢失,不同处理方式

衡信会计工作室

不同发票丢失,不同处理方式

正确处理好发票工作是我们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虽然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因此如何正确面对发票带来的任何问题,当不同的发票丢失了以后,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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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处理

普通发票丢失,关系到取得发票一方是否能税前扣除的关键涉税事项,必须依法处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 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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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发票证明,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三、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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