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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专刊十七[5篇范文]

最新文章

第一篇:五五普法专刊十七

五五普法专刊【之十六】

公司企业常用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缺陷的含义: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篇:五五普法专刊.之三

五五普法专刊【之三】

公司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企业管理人员读本》摘登

公司是指什么?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必须依法设立,主要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设立;

第二,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即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具有营利性,公司是企业法人,是经济组织。

公司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设立公司,必须

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5)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应当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7)公司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8)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为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规定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何为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条件。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公司,必须有确定的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所谓住所,俗称地址,是指为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地址。

第三篇:五五普法专刊之二

五五普法专刊【之二】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成了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充分领悟和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因此,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充分领悟并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积极清除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法律,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直接而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模范遵守法律是每个领导干部的应尽责任。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不仅需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使人们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也需要特别注重维护宪法的权威,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而不得从保护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没有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每个领导干部都应当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以模范守法、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切实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加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篇:五五普法专刊十六

五五普法专刊【之十五】

公司企业常用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是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篇:五五普法专刊十三

五五普法专刊【之十二】

公司企业常用法律知识

《企业管理人员读本》

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能否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谈判?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审委员会能否否决所有投标?

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有哪些?

(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及法律效率?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订招标采购合同后的义务有哪些?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所谓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4)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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