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职业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总结 年终工作总结 学校工作总结 公司工作总结 销售工作总结 医院工作总结 社区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报告
优秀作文
英文作文 满分作文 小学作文 初中作文 高中作文 300字作文 400字作文 500字作文 600字作文 800字作文 读后感 观后感 日记 书信
合同协议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委托合同 房地产商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赠与合同 合同样本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用工合同 合作协议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供货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合同书 知识产权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施工合同 其它合同 证券合同
求职文档
个人简历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辞职报告 工作计划 入职转正 简历模板
党团工作
行政公文范文 机关行政公文 党团工作计划 入团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转正申请书 自我鉴定 心得体会
毕业论文
经济论文 管理论文 文学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理工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医学论文 教育论文 其他论文
实用范文
演讲稿 礼仪范文 致辞 闭幕词 祝福短信 开幕词 祝酒词 婚礼大全 赠言大全 日常祝福语 问候语 生日祝福 结婚祝福语 其它礼仪 检讨书 心得体会 策划书 主持词 邀请函 口号 诗句大全 成语故事 名人名言 笑话 谚语 其它范文 精品范文 教学资源 企业文化 应用文书 自查报告 整改措施
范文大全
一号文库 二号文库 三号文库 四号文库 五号文库 六号文库 七号文库 八号文库 九号文库 十号文库
文库大全
首页 > 范文大全 > 三号文库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处置和报告制度

最新文章

第一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处置和报告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处置和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应分别在案件发生后2、6、24小时内上报到县(市、区)、市、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案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省、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前往调查或协助调查。

(四)查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案发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五)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各单项工作评先资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六)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严禁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执法;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单独执法。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廉洁高效、接受监督、服务群众,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 1 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填写齐全、规范、文字清晰,归档立卷及时完整。

第八条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征收)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征收、处罚合理恰当)过罚相当。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时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禁止任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为。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必须使用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填写规范制作与填写,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写。

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中,制作的行政(征收)处罚文书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作出行政(征收)处罚决定后再补充证据和文书。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对违法行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时,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外,都必须实行罚款(征收)2 决定与罚款(征收)缴纳分离,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征收、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严禁坐收坐支、挪用或私自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费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利,不得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八条 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 3 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自查方案

为了全面检查2025年上半年全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202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乡人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月底对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上半年工作进行自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自查方法

自查指标主要通过入户调查获取,部分指标通过报表或其它途径获得。本次自查通过现场调查和查看,调查时限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底。

二、自查主要内容

1、依法行政

(1)违法生育立案率、处理率、社会抚养征收率完成情况;

(2)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

(3)半年非诉讼计生案件申请法院执行件数;

(4)2025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率和中心户长报酬发放情况(分别走访3-5人核实);

(5)一孩服务手册发放、二孩准生证审批情况;

(6)单看2025年国家、自治区奖励扶助工作建档情况,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是否归类存放、兑现资金签字表。

2、统计准确率

(1)出生统计上报准确率

(2)村台帐、报告单与WIS系统数据准确情况

(3)节育措施上报准确情况

(4)死亡上报准确率

3、期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1)2025年7月1日出生、人流人员的环扎落实情况

(2)2025年7月以来长效避孕措施未落实情况

4、奖励扶助摸底上报工作

(1)奖励扶助政策摸底上报工作:

(2)村人口学校基本设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3)宣传氛围与活动开展情况。

5、孕情跟踪及统计帐卡规范管理。

(1)村室日常管理及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孕期随访服务和孕检等工作开展情况;

(2)2025年7月以来统计台帐规范使用情况,主要自查村统计合账、村孕环检记表及孕情跟踪情况。

6、流出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摸底建档情况;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情况;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况信息反馈及返乡孕检开展情况;

(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安排

本次自查由乡政府计生领导小组2名领导及计生分管主任共6人,组成自查组。进行全面检查。

四、自查时间:2025年3月至2025年3月31日

五、自查要求

1、全体自查人员要服从组长安排,入户要做到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公正负责。如实上报调查情况,如出现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元来没查出的问题和有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追究个人责任。

2、为确保自查质量,对弄虚作假的或凝问较大的村委进行不定期的返点。

3、本次自查纳入考核。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25年3月5日

第四篇:朱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朱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镇计生办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实行计生办主任负责制。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开法律、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应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案、决定三分离。

(八)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2、应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3、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的而未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

4、应举行听证、当事人又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5、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而未移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五篇: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瞒报、虚报有关人口统计数据的。

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各级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县人口计生局按照上级要求对本级及乡镇计生办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

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7、人口和计划生育性质执法情况统计。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动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配套措施的设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七)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在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

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

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个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确定。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和举报人。

(十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

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证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十二)设区的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成立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

(十三)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十四)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本类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