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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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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交通事故案件测试题

交通事故案件测试题

武龙宇

1、交通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3、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4、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

5、事故车辆什么时候可以开走?

6、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可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7、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8、如何确定误工费用?

9、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0、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在目前的标准是多少?

11、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12、交通事故案件应当向哪些法院起诉?

1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有异议的,还能申请再次复核吗?

14、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15、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16、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17、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18、对于车主私了事故赔偿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9、当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该车主理应承担的事故损失额的?

2025年3月1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职工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形象代言人。一流的企业还需有一流的职工。我们的企业老总高屋建瓴,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座的每一个职工学习法律,努力提高个人法律素质,当遇到有法律风险的事情时,如何规避风险,远的说,关乎企业形象,近的说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

今天希望通过这个讲座,能够把“交通事故案”这方面的知识给大家讲清楚,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咱们大家可以在会后以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的形式在交流。

一个完整的交通事故案件,你要过四关:

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车辆维修(包括评估)、贬值评估。

三、医院。

四、法院。

从理论上讲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之外的事儿,不是律师的服务范围,但是从实务上讲当事人找律师的目的是为了谋打赢的。该如何给行行色色的人打交道,某些事情该如何具体操作,这里面的事情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以及本人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有限,无法全部讲出来。下面仅将实务当中,经常遇到和经常被质询到的一部分内容,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在座的各位在遇到同类问题时能够有所帮助。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类问题在实务中,交警一般都会秉公办案,但是也不排除受到来至于各方面的干预,同时在事故责任认定这一块相关法律法规很是能体现我国法律的整体状况:体系庞大、层次复杂、且自相矛盾。当你拿到一个认为不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可以想办法找律师质疑它。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案件中的证据之一,有异议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在三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是如果在三日之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核中止。

当某一方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对自己比较有利,及时的去起诉,这一类问题比较棘手。咋办?

既然是证据之一,就并非当然有效。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院查证的事实重新认定。把法律法规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找清楚,当庭提出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认定(当然在实务中让法院去推翻交警的认定,还是有困难的)。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可以从行政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找突破。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1、关于车辆受损后的贬值损失的问题

实践中是由当事人委托人民法院指定一家评估机构,或者是交警部门指定。当事人自行找鉴定机构有可能法院不认定。许保庆代理的宝马车案例

2、车速鉴定问题。李茂全案例

3、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天数、对营养的补充需求的鉴定。侯瑞杰案例

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到法院立案需准备什么证据材料?

除了有关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外,你经济受损的证据一定要齐全,比如医药费、误工费、交通餐饮、营养费等等,都需要证据,主要来源于你就医的医院。如果已经致残的,还要申请鉴定,按照鉴定等级要求对方给付残疾赔偿金。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

1、医疗费赔偿金: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家属或护理人员误工费、或称护理费: 护理报酬 X护理天数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2、住院院伙食补助费:天数 X人数 X基数(30元

3、营养费:基数(30原)×人数×天数

4、交通费:以实际票计或由法官裁量(500元)

5、住宿费 :住宿费 X住宿天数 X人数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6、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均年消费支出(于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同)×抚养年限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7、伤残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人均年收入 X伤残系数 X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个人年均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国产普通型×需更换次数

9、死亡赔偿金 :人均年收入 ×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 :职工平均月工资(死亡人是农民的一样)×6个月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五:2025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5年2月28日《202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注: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55元 1、误工费:

参照河南省2025年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年/365天= 104元/日工资,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日工资104元 =误工费

安阳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均350元。

2、护理费: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和河南省13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即 :25379 元/365天=69.5元*护理天数*人数。护理人员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予以确定,即:住院天数*30元/天

4、营养费:

营养费,每天按最普通的标准20元计算,即:酌情天数*20元/天

5、(1)残疾赔偿金:

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即: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标准计算*应承担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的扶养义务份额*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6、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即:37958元/年/12个月=3163.16 * 6个月 =18978.96元

7、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398.03元×20年 = 447960.6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475.34元×20年 = 169506.8元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应表: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 城镇居民=22398.03元×20年×

10% = 44796.06元

农村居民=8475.34元×20年×10% = 16950.68元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 城镇居民 = 89592.12元 农村居民 = 33901.36元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 农村居民 = 50852.04元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 农村居民 = 67802.72元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 农村居民 = 84753.4元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 农村居民 = 101704.08元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 农村居民 = 118654.76元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 农村居民 = 135605.44元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 134388.18元 = 179184.24元 = 223980.3元 = 268776.36元 = 313572.42元 = 358368.48元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 城镇居民 = 403164.54元 农村居民 = 152556.12元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 即死亡赔偿金

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当然可以将雇主作为单独的索赔对象。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八、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1、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2、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

因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本案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十、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十一、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当然在实务中如果是代理原告尽量将出租方连带上。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如果是从出租车公司将车租出来的承租人,又将出租车外包牟利的,那么是出租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在实践中有的一辩。

十二、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十三、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十四、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十五、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十六、营运损失可主张 每天或月营运收入的证明。2 机动车行驶证。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行驶线路等证明。

十七、为维护权益,及时诉前保全

交警扣车仅是一种行政程序,他不是为了管肇事双方的民事赔偿纠纷的,是为了从行政上认定事故责任,通常情况下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后,很快就将车放了。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提出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出,要向法院提供申请书一份;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事故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还要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

十八、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且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最好不要纠缠

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不要再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因为这样有可能是你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还要赔偿对方。因为有《交法》76条的规定,叫无责任赔偿。比如自行车逆行与你碰撞,双方都有损失,要是对方不计较,那你就赶紧走。真是要把交警叫来,责任是对方的,可是你还要赔偿对方。往往这样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现在保险条款和交法不配套,受害的只有机动车驾驶者。

十九、在现场笔录中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

在我们处理的案子中,有个当事人向我们反应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等和肇事方去协商调解时,才知道肇事司机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当时的肇事司机,但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据,找交警理论交警却失口否认,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这一点,现在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司机是冒名顶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定要确认以上几点,以防止个别肇事者通过非法途径意图逃避责任.二十、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当然首选是事故发生地。

二十一、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00元

2千元的财产,一万元的医疗费,11万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注意交强险可重复多次使用,只赔第三人,不陪司机和车上同乘人员,他们应当由车上人员险赔偿。交强险和平常所说的商业险都属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只能在限额内使用。

二十二、死一个赔多少钱: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损害赔偿=农村户口20多万、城镇40多万。

二十三、交管部门和法院均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时如何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动车一方在50%-70%的范围内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推定事故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同等,负担同等责任。

二十五、交强险和承运人险之比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险的全称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它们均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都是强制性的,注意:并非只有交强险才是强制性的。交强险是公益性的,本着不盈不亏的运营原则,承运人险是商业性的。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后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员;

2、赔偿范围不同: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前者无条件不予赔偿,后者则赔偿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费用;

3、赔偿项目不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有项目(《交强险条款》规定20项)均纳入前者赔偿项目范围,后者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免责;

4、醉酒条款不同:前者仅将醉酒驾车作为免责,而后者则将免责条款扩展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

5、免责条款不同:后者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6、免赔额条款不同:前者未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设置有免赔额约定;

7、条款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中保协制定全国统一适用,后者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备案;

8、责任限额不同:前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后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

9、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而后者则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

10、规范依据不同:前者有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统一规范,而后者无统一法律规定;

11、责任依据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客的客运合同责任。二

十四、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篇:交通事故案件准备材料

向法院起诉时,双方应当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原告(受害者):

1.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的划分;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入院证、出院证、病历及所花费的各项医疗费票据,X片等,证明因为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的事实;

4.陪护证明,计算护理费;

5.误工证明。提交三个月以上的月工资表,应加盖公司财务章,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者完税证明;

6.交通票据,证明因此而往返、就医治疗的事实。

7.原告家属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所辖社区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以证明原告与被抚养人之间家庭关系;

8.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票据、检查费票据。以证明伤残等级。

9.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10.肇事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单、商业险保单各一张。

11.如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车损鉴定发票、停车费等;

被告(机动车)方

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车损鉴定发票、停车费等;

第四篇: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1、判决书字号: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25)民初字第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人:王万琼,女,34岁,汉族,农民,住泸沽镇南街居委会三组。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陶,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建龙,成都铁路西昌车务段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琳,成都铁路西昌车务段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成德;审判员:马淑华、刘卫民。

6、审结时间: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2025年1月23日晚,原告的丈夫许光胜与另一个体户蔡军到漫水湾火车站,准备乘坐K165次快车到昆明进货。由于是夜间,加上站内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照明设施,也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因此,许光胜行至站内深约5米多的下水道处时,掉下水道。经冕宁县二医院抢救,许光胜终因伤情严重于当晚死亡。西昌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是由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原告认为,许光胜是在铁路火车站乘车,车站应提供完善安全的候车设施。但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在车站内一道深达5米的下水道上,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许光胜的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50 8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陈述的许光胜是在漫水湾火车站站内坠入涵洞而致死亡的事实。但被告认为许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

(1)原告丈夫许光胜受伤致死不是被告造成的;

(2)原告称许光胜是到漫水湾车站购票乘车,但许光胜实际并未购票,而是从距离剪票口较远的货场绕道进入站内,其行为反常并违反有关铁路安全规定。

(3)许光胜从泸沽镇出发时已饮过酒,进入货场后“已有点醉态”。许光胜的受伤致死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

(4)许光胜自身未尽到一般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许光胜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属重大过失。许这种过错与其自身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应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三)事实和证据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5年1月23日22时许,原告丈夫许光胜与另一个体户蔡军一同来到成昆线漫水湾火车站,二人从火车站南头的货场绕道进入车站。当二人行至距站台约三十米时,许光胜因当晚饮过洒,不慎坠入站内一深约5米左右的涵洞(该涵洞洞口无护栏),经冕宁县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昌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是由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漫水湾火车站昆方涵洞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许光胜坠入的地点,同时证明该涵洞周围围护栏破损。

2、冕宁县泸沽警署的证明,证实许光胜坠入漫水湾火车站涵洞死亡,当时涵洞上面两边无栏杆。

3、证人蔡君的二份证言,证实当晚他与许光胜一起到漫水湾车站准备乘车以及许光胜坠入涵洞死亡的事实。同时还证明许光胜事发当晚曾喝过酒,有醉态。

4、证人尹启国的证言,证实他在许光胜摔死后去过现场,许光胜摔下去的涵洞没有防护栏,没有警示牌,也没有路灯,行人从那里经过有可能掉下去。

5、证人辜家兰的证言,证实2025年1月26日晚10时过,她在漫水湾车站看见有两人在货场通往站台的路上行走,其中一人掉进涵洞。

6、西昌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许光胜是由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7、漫水湾车站的证明,证实涵洞位于站内。

(四)判案理由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火车站站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丈夫许光胜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和铁路方的混合过错造成的。一方面,原告之夫许光胜未从车站规定的通道进站,而是从货场绕道进入车站,且是酒后行走,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被告方对其设施疏于管理,在其站内涵洞上护栏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修复,也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许光胜死亡的原因之一,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五)定案结论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成都铁路局赔偿原告王万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5 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 530元,由原告王万琼负担2 265元,被告成都铁路局负担2 265元。

(六)解说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许光胜在漫水湾火车站站内坠入涵洞导致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点在于谁应当对许光胜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方面铁路方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虽然没有直接列举铁路行业,但一个“等”字,铁路应该包含在内。

所谓铁路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防止旅客以及其它铁路允许进入其管理范围的人的人身与财产免受侵害,在合理范围内所应当承担的关心照顾其安全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就应当承担责任。义务主体为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路局、站段及铁路所属的公司。权利主体为:

1、旅客;

2、准旅客,无票进入车站的人员以及无票乘车人员;

3、在车站货场内办理货运业务的人员,到车站办理其它业务的相关人员;

4、其它进入铁路管理范围内的人,包括允许在铁路管理的平交道、平过道、桥梁、隧道行走的人等。不包括在上述地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铁路职工。铁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之一包括铁路管理、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本案中,漫水湾火车站站内涵洞上护栏被损坏,被告方对其设施疏于管理,在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修复,也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许光胜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许光胜对自己的死亡亦具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如何区分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准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关键。故意和过失较容易区分,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却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缺乏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害就不会发生。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实时所用的注意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一个正常人,如果稍加注意,就不会坠入自己面前的涵洞,但因为当晚许光胜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因而导致损害的结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亦具有责任。

第五篇:如何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注意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改善,家用轿车被划入高档奢侈消费品的情况已经是历史了,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平日出行的代步工具。但与之一起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交通事故及相应赔偿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25年1至6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对这一社会现象有着直观的感受,本文尝试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出发,对出现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应对、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作出阐释,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关注,与各位共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概念可知,认定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须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1)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所谓“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等),应依照其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参照《道交法》的规定处理(见《道交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2)发生事故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错或者意外

在此,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行为均不能由民法及相应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应归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这里不展开论述。

(3)发生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车辆

即要求认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车辆,至于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则不受限制。可以是车与人、车与车之间发生冲撞,但不能仅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冲撞。车与路面交通设施或其他建筑物之间也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如车辆掉下桥梁、冲撞道路隔离带或者掉入窨井等)。

(4)发生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另外,本文涉及的概念还包括: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参见《道交法》)。

二、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场调查、取证;

其次是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是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在该阶段出于鉴定需要,一般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鉴定报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应鉴定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见2025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及如何计算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单独计算,计入赔偿总额;也有人认为,其不应单独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其应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总额中扣出,支付被抚养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笔者认为,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25元,其它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注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即使要协商解决,也应通知保险公司在场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事故责任方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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