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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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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院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各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在职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人员的要求

1、所攻读的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学位;

2、攻读专业需服从学院专业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宏观指导;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攻读时间;

4、攻读学位前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合同,取得学位后应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有关奖励待遇;

5、在读期间要刻苦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

6、在学习期间,应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以学院名义发表科研成果或论文;

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攻读人员应得到的鼓励政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

(1)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

(2)因在读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二、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按其本人条件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3、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

4、签订有关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上一年度考核或教学评估不合格者;

(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者。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办法

1、经学院批准自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签订相关合同者,学习期间工作量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在本市),仍发放全额工资;

2、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学院安排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

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报职称;

4、学习期间不报销学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可按合同规定予以报销学费的50%;

5、每位教职工仅有一次同一层次的学位进修鼓励资格;

6、按相关合同规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须在我院连续工作五年,方可提出调动、自费留学、辞职等。否则按合同赔偿学院报销的学费和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应按未满合同规定之服务年限以每年4000元支付违约金。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培养服务合同

2、教职工在职进修申请表

第二篇:湖南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最终版]

湖南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留学生培养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大研字[2025]6号)

为加强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留学生的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九九一年颁发的在部分普通高校试行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培养目标

第一条留学生在政治立场上必须对我国友好,拥护我国的外交政策。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了解中国,学有所成,成为促进中外友好合作与交流的人才。

第三条留学生应系统地掌握所学学科及专业领域内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四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如果需要进行汉语补习的,学习年限原则上 不超过四年,其中汉语学习时间为一年;直接用英语授课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如果需要进行汉语补习的,学习年限为四年,其中汉语学习时间为 一年;直接用英语授课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第三章课程学习

第五条院、系接到学校下达的留学生名单后,应成立留学生指导小组,对留学生进行指导与帮助,根据他们的研究方向确定好导师(导师应能用英语与留学生进行交流)。除导师以外,各院系应有一名领导负责留学生工作,并设一名留学生工作联络人。

第六条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并重方式的培养。课程设置基本参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一些课程的学习可结合研究课题进行,论文工作可在课程学习阶段进行。

第七条留学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层次的留学生应按相关专业的培养计划修满学分,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留学生各层次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原则上应与国内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接近。各层次的留学生应将英语课程改为汉语课程,学分等同。将政治理论课改为《中国概况》,学分等同。

第四章学位论文和答辩

第九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申请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为: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论文(含专题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及 其 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不同的培养规格,对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论文可以 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 反映学校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来华留 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 或专门技术做出创造性成果。工程技术、临床医学以及其他应用学科、专业的来华留学博士 生 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专门 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攻读我国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 术、中医和临床医学等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攻读其 他学科、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其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 和法语撰写和答辩。但学位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撰写。用英文和法文撰写论 文的,必须有详细的中文摘要。

第十一条留学生论文评审和答辩原则上参照湖南大学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的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阅,经研究生院同意后,组织论文答辩。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通过论文答辩的留学生的毕业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报《外国留学生毕业预报表》、《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领取留学生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留学生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需保密的除外),经导师同意,可以向国外(含派遣国)学术刊物投稿,作者所在单位应署“湖南大学”。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由研 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留学生所在院系协商解决。

第三篇: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江西蓝天学院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学院自2025年实施青年教师“硕士化工程”以来,师资队伍建设成果显著,数量上得到了充实,学历结构有明显的改善。为了实施学院“一流品牌”战略,为学院下一个发展目标奠定基础,经学院研究决定,加大力度推进青年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使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基本硕士化,博士学位教师达到一定的比例,全面提升青年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对象及要求

1、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9月1日后出生),在系(部)任教且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实验实训课教师除外),如果未取得副教授职称者,学院要求三年内(至2025年9月1日)必须在读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未在读或取得学历(位)者学院给予两年的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满仍未在读或取得硕士学历(位)或取得副教授职称,学院将不再续聘其为专任教师。

2、统招硕士在校工作满二年、学院委托培养的硕士在校工作服务期已满的专任教师,在校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且有培养前途的可以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

3、报考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相一致,报考博士学位的应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队伍建设规划。硕士学位培养可采取在职和脱产学习方式,博士学位培养以脱产学习方式进行。

4、在职攻读国内硕士、博士取得学位后在学院服务期为3年,脱产攻读统招硕士、博士取得学位和毕业证后在学院服务期为5年。

5、对学历、学位有要求的行政岗位的人员可申报攻读专业对口研究生学位,具体参照专任教师的申报办法执行。

二、主要培养方式

1、参加每年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报考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2、参加全国联考—GCT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报考程序

1、瑶湖教学口、京东教学口各系部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每学期确定下学期培养选送计划,并报院长、董事长审批,人事处存档。

2、申请培养人员在每年7月1日前向系、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拟报考的学校、专业方向等问题,报经人事处复核,并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才有效。

3、未纳入部门培养计划且未经学院批准的人员,学院不予支持,也不资助学费。

四、资助方式

1、在职培养的单证硕士:学院资助读研所需全部学费,分二次支付:学习期间支付学费的2/3,待取得学位后工作满3年,再报学费的1/3;

2、自筹经费的统招脱产学习的硕士、博士:学院资助读研所需全部学费,学习期间支付学费的1/2,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返校工作起,分5年报剩余的1/2学费,每年报学费的1/10。

3、学习期间工资待遇:在职不离岗原则上原工资不变,离岗脱产工资按攻读硕士每月800元、攻读博士每月1000元发放。

五、学习毕业返校后待遇

1、学院资助的自筹经费的统招脱产硕士、博士待遇参照当年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待遇标准,但不发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2、公费的统招脱产硕士、博士待遇参照当年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待遇标准执行。

3、单证硕士:工资待遇执行学院当年委培单证硕士工资标准,并发放三年期限的硕士学位补贴300元/月。

六、培养管理

1、经学院批准,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入学前均应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在职学习的教师由所在部门进行管理,脱产学习的教师由人事处管理。

2、在学习期间,被培养人应遵守所读院校的规章制度,发扬蓝天教师的优秀品质,认真学习,每学期末应作出书面总结,报人事处,作为考核的依据。

3、被培养人未能在规定培养期内完成学业,未按时取得学位,学历证书,学院不再支付其延期毕业期间内的培养费和工资,学院视情况决定终止培养。对被所读学校终止学籍的,应退回已缴纳学费的1/2。

4、被培养人毕业返校工作后未满服务期要求离校的,应按服务时间偿还培养费。培养费包括学院为被培养人在培养期间支付的学费、生活费、工资福利,在职培养的人员只计算学费。偿还额=培养费×未完成服务期年数/服务期年数。

5、被培养人毕业后若不返校工作,除应偿还学院已支付的培养费外,还应按培养费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篇:关于报送2025—2025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

关于报送2025—2025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

硕士、博士学位计划表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为加强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莆院人[2025]3号)有关规定,请各单位于2025年4月30前,将2025-2025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计划表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未列入攻读计划者,一般不予以审批。

附:2025-2025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计划表

莆田学院人事处2025年4月8日

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25]3号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师资管理攻读学位通知 校内发送:校领导

莆田学院办公室2025年1月28日印发

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加强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莆田学院关于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管理办法》(莆学[2025]66号)及《关于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莆院人[2025]10号)进行修订。具体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章报考条件和有关要求

第一条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条教师报考专业必须符合院系(部)、学校培养计划,原则上只能报考本人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管理干部应报考与现从事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若经批准今后调往院系(部)担任专任教师的干部也可报考相应专业。鼓励教职工报考攻读学校紧缺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原则上只允许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若经批准到国(境)外留学的人员可允许脱产学习。

第四条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职工,应争取三至五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一经批准当年有效;如未考取,则应重新申请。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为适应学校学科发展建设需要,统筹安排师资培养经费,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须有计划地安排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各单位应于每年4月将下一学年教职工在职

攻读学位计划报人事处师资科,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未列入攻读计划者,一般不予以审批。

第七条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由本人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经费和待遇

第八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岗位津贴视在岗情况发放。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支付培养费70%,按就读学校的校内普通住宿标准凭正式发票报销正常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居住非普通宿舍或在就读学校校外自行租房的教职工,按普通住宿标准给予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并给予研究资助费每3万-4万元。

第九条经批准到港澳台和国外自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并经有关部门认证后,按入学当年国内攻读相应学位的最高标准及有关规定报销学费和住宿费,报销往返路费一趟,按国内取得博士学位标准给予研究资助费。学习期间,若有担保人担保,其工资、福利照常发放;若无人担保,其工资、福利暂由学校人事和财务部门另存保管,待其回校任教后返还本人。

第十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未能取得学位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因故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必须事先向人事处提交延期报告。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同意而自行报考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予教职工借支攻读学位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在读管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被正式录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与人事处签订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原因

未能在入学前签订协议书的,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福利等,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不允许将个人档案转出学校。若执意要求将档案转出的,学校仅保留其人事关系,学习期间不予发放工资和福利(毕业回校后也不予补发),并按闽人发

[2025]125号文件规定,不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第十五条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必须承担一定量的教学工作任务,否则按闽人发[2025]125号文件规定,不计算未承担教学任务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并视情况扣发基本工资和校内福利。

第十六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要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外出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并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若因工作需要,必须按要求回校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教职工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应随带(寄)学籍档案到人事处报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培养学校直接寄给人事处验收后,归本人保管。学校在教职工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学籍材料完整到校后,才给予报销相关费用等待遇。

第五章服务年限和违约金

第十八条为确保师资队伍的稳定和充分发挥有限师资培养经费的效用,教师经培养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必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五年;经培养取得硕士学位后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为学校服务年数累加为十年(含取得硕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年数),违约的按博士标准交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在服务期间,教职工要求调离或辞职的,必须得到学校批准并按如下标准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在职学习期间总费用(A)包括:培养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住宿费、旅差费、研究资助费和奖励金。

服务年限违约金:未达到服务年限,违约金博士每年10000元人民币,硕士每年6000元人民币。

攻读硕士学位违约金总额(M)= A+6000×(5-t)

攻读博士学位违约金总额(M)= A+10000×(5-t)

攻读硕士、博士两个学位违约金总额(M)=A +10000×(10-t)t为取得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数。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约并拒绝支付违约金的,学校有权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参加党校系统硕士、博士学位学习的管理办法按上级组织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单列。

第二十三条2025年1月1日后入学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有关会议另行研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第五篇: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专职专任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中矿大银院发„2025‟9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专职专任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础课部、思政课部、博雅教育部、各系,机关各部,后勤集团: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专职专任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已经院领导审核批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专职专任教师攻读硕士、博

士学位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2025年7月12日

报:学院董事会,院领导

承办单位:党政工作部

党政工作部印发存档2份(共印25份)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专职专任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不断优化结构,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为学院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一)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专任教师。

(二)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有突出表现。

(三)报考脱产博士研究生,须在学院工作满三年以上,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须在学院工作满两年以上;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须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脱产”指不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攻读学位,但与学院不解除劳动关系;

“在职”指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同时攻读学位。

(四)报考的专业方向,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相吻合,并符合学院发展需要。

(五)教学岗位的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学生评教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用本规定

1.受到学院处分未满两年者;

2.发生教学事故未满一年者;

3.违反学院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4.其他不适合报考的情况。

二、审批程序

(一)符合报考条件者,填报《研究生教育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领导审阅批准后,报学院党政工作部人事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

(三)报考人持正规院校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及其他事宜。

三、待遇

(一)教学部、系对攻读学位的教师,应予支持鼓励,合理调整安排其承担的授课任务及业务工作。

(二)经学院批准攻读脱产博士研究生,与学院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学院按规定为其报销学费并发放生活补助(参照其基本工资标准),交纳五险一金。

(三)报销学费

取得硕士毕业(学位)证书,报销学费最高额不超过2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学费低于2万元的实报实销。取得博士毕业(学位)证书,报销学费最高额不超过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学费低于4万元的实报实销。攻读硕士研究生超过四年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学院不报销学费。攻读博士研究生超过六年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学院不报销学费。

(四)攻读学位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学校将按条件予以评定、评审或推荐。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按照学院薪酬体系规定套入相应薪级薪档,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薪酬享受特聘副教授待遇,一次性提供8万元安家补贴。

(六)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证后,回院任教的提供不低于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四、学费报销规定

(一)报销条件

1.完成规定学业且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原件经党政工作部人事处审核验证出具证明。

2.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的期限一致;

3.被录取攻读学位的教师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完成规定学业并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按照服务年限逐年分摊报销(凭学费收据),每满一年报销一次,报销额为应报学费除以服务年限的均摊费用,报销时须填《研究生报销学费申请表》

4.服务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

5.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报考并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者,学院不报销学费,不享受学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相关待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经党政工作部人事处审核,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薪酬待遇。

(二)报销流程

1.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学院党政工作部人事处办理学费报销手续。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读院校开具的学费收费凭证。

4.党政工作部人事处出具审核证明。

5.报销人首次报销时附全部学费收费凭证及《研究生报销学费申请表》,填写报销单,按照学院报销流程到财务处报销。以后逐年报销时在报销单后附《研究生报销学费申请表》,申请表上注明上次报销费用的凭证号及本次报销的金额。

五、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限

硕士研究生取得毕业(学位)证后,服务学院期限不低于5年,博士研究生取得毕业(学位)证后,服务学院期限不低于8年。

(二)违约责任

所报销学费、生活补助(包含学院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安家补贴系专项培训经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如有以下情况,违约者向学院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学院为其报销的学费、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安家补贴及缴纳的五险一金。

1.本人提出辞职;

2.因严重违反学院有关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3.其他因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

六、非专职专任教师在职员工,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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