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职业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总结 年终工作总结 学校工作总结 公司工作总结 销售工作总结 医院工作总结 社区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报告
优秀作文
英文作文 满分作文 小学作文 初中作文 高中作文 300字作文 400字作文 500字作文 600字作文 800字作文 读后感 观后感 日记 书信
合同协议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委托合同 房地产商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赠与合同 合同样本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用工合同 合作协议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供货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合同书 知识产权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施工合同 其它合同 证券合同
求职文档
个人简历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辞职报告 工作计划 入职转正 简历模板
党团工作
行政公文范文 机关行政公文 党团工作计划 入团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转正申请书 自我鉴定 心得体会
毕业论文
经济论文 管理论文 文学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理工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医学论文 教育论文 其他论文
实用范文
演讲稿 礼仪范文 致辞 闭幕词 祝福短信 开幕词 祝酒词 婚礼大全 赠言大全 日常祝福语 问候语 生日祝福 结婚祝福语 其它礼仪 检讨书 心得体会 策划书 主持词 邀请函 口号 诗句大全 成语故事 名人名言 笑话 谚语 其它范文 精品范文 教学资源 企业文化 应用文书 自查报告 整改措施
范文大全
一号文库 二号文库 三号文库 四号文库 五号文库 六号文库 七号文库 八号文库 九号文库 十号文库
文库大全
首页 > 范文大全 > 三号文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新文章

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4〕20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24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24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

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哪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24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 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3月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四)其他

1.丧失原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一是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是无效的。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 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因此,不宜将其划归有权查询存款的机关范围中。

2.关于几个模糊性规定。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关于财政部门的权力。《会计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32条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单位的在银行的有关情况应该包括银行存款,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在这个文件中对此问题仍然未作出明确说明,而且法律制定机关没有做出权威解释,因此,财政部门是否能查询存款在实践中就难以把握。二是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2.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

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三、其他问题

1.关于银行扣划欠款问题。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银行在其贷款户拒不归还其贷款时,采取了直接从其贷款户在本机构的账户内扣划存款的现象。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行使抵销权的问题。分析可知,银行和其客户符合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双方互为债权务人,债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在双方债务都到期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单方行使抵销而无需征得客户的同意,《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但由于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例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这里只规定了约定抵销而没有规定法定抵销,而《商业银行法》又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扣划,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单方面扣划客户的存款是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和客户事先约定银行行使扣划欠款的条件,在满足条件时,由银行行使约定抵销权。

2.关于银行提前扣息问题。在实践中还有银行发放贷款时,事先扣除贷款的利息的做法,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第200条作出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但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划收贷款,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金融机构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拒绝,以维护客户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查冻扣权力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依法办事。

高法高检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

规范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查询冻结扣划

本报讯(记者高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四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协助执法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通知》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现实考虑:一是落实2024年10月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需要;二是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的需要;三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需要。

《通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对于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协助要求,则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二是明确规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为了保证清算交收的连续进行,《通知》限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则规定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三是明确了协助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协助的具体要求。对于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通知》规定了两个协助义务主体,即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均应当协助冻结、扣划,但是,如果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设定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而对于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则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针对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处于交易结算体系的前、后端的现实情况,《通知》还对两者作出了不同的协助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要求其接受协助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实施冻结事项;而对于登记结算公司,则要求其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

四是规范了冻结的轮候问题。《通知》第一次明确,轮候冻结一体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冻结措施并不因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后之分。

五是统一了冻结的期限问题。《通知》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对资金的期限规定为六个月。但是,在续冻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这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续冻时分别不得超过一年和三个月有了明显的区别。

六是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通知》规定: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冻结的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已经责成登记结算机构对有关证券交易结算系统进行改造并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通知》的施行全面做好人力和技术准备。《通知》的施行,必将对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

高斌

第三篇: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个人见解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个人见解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时常出现争执,甚至发生冲突以及处罚等后果。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

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24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24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

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24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1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3月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四)其他 1.丧失原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①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是无效的。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

②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因此,不宜将其划归有权查询存款的机关范围中。

2.关于几个模糊性规定。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

①关于财政部门的权力。《会计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32条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单位的在银行的有关情况应该包括银行存款,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在这个文件中对此问题仍然未作出明确说明,而且法律制定机关没有做出权威解释,因此,财政部门是否能查询存款在实践中就难以把握。

②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2.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三、其他问题

1.关于银行扣划欠款问题。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银行在其贷款户拒不归还其贷款时,采取了直接从其贷款户在本机构的账户内扣划存款的现象。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行使抵销权的问题。分析可知,银行和其客户符合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双方互为债务人,债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在双方债务都到期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单方行使抵销而无需征得客户的同意,《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但由于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例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这里只规定了约定抵销而没有规定法定抵销,而《商业银行法》又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扣划,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单方面扣划客户的存款是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和客户事先约定银行行使扣划欠款的条件,在满足条件时,由银行行使约定抵销权。

2.关于银行提前扣息问题。在实践中还有银行发放贷款时,事先扣除贷款的利息的做法,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第200条作出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但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划收贷款,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金融机构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拒绝,以维护客户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查冻扣权力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依法办事。

第四篇:存款证明书冻结

存款证明所有问题汇总解答

1、申请时资金证明是不是非要开?

1、申请时资金证明是不是非要开?

说法1:以前有人说能逃就逃财产证明,能填0就填0 但是现在申请的人数每年都是几何倍数增长,那些自己能出得起学费的人的材料都多得忙不过来,这些材料不齐的申请者。。。靠边站吧,除非你其他方面真的很牛,能让教授完全不care你的任何其他材料,只要你人归他就行

说法2:要全奖的人 a申请时:

记得老飞跃们曾经说过,如果要全奖的话,这个表自己或者家庭的资助金额填0或者1就可以了,反正就是理直气壮的告诉学校,你丫不给我全奖,爷就不去你们学校。填完之后一起和申请材料邮寄了就是。不过随着申请人数的增多,人民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这样的做法还是低调点用吧,如果想要全奖的筒子还是可以用的。有的人可能觉得你说的这个太不靠谱了,那学校不直接把你材料放一边啊?其实如果自己不能全部负担,你跟人家说自己能负担几千刀每年,不还要去开存款证明一起邮寄吗?到时候学校没有全奖的名额了您不还得自费吗?所以既然要钱就要硬气一点,虽然古话说吃人的嘴短,但是在21世纪的中国流行软饭硬吃。把钱给我!不为别的,因为我就是mr.right 对于申了全奖,并且也得到那边教授承诺的筒子注意了,如果学校发材料给你让你完成这个表,你大可不必担心,可以将这个事情转告给你承诺的教授,让他尽快把你的全奖手续转交给国际学生办公室,这个过程是从系里到研究生院的材料传递。之后自己踏实在家等offer和i20即可。b签证时:

1、资金证明当然要拿!尽量还是要基本能达到你全部学费所需!

原因:奖学金并不是一个稳定的东西,如果vo觉得万一你学校财政出了问题没有办法颁发奖学金或者无法按时颁发奖学金的时候你是不是就无法正常学习而去打工赚钱了呢?所以稳妥起见还是要拿出一定的存款证明,表明即使有任何意外发生都不会影响你的学习进度的。体现了你是个非常稳定的学生!, 如果你不拿的话遇到我提出的这样的问题你就没法解释了!

2、这分了好几种情况的,版内也讨论过很多次了。如果是8b>7 total,那么 如果你是去读master,一般不需要再开银行存款证明,稳妥起见带上存折/存单即可。有工作的,建议开个工作证明,带上你的business card 如果你是去读phd,又分两种: a.offer letter上写明只有第1年有钱,后面几年还没定。那么最好是开适当的存款证明,最好能cover 1-2年的费用(当然,还是跟资助人的收入情况和存款历史相关的,如果资助人收入情况或是存款历史记录不好,开多了反而可能会有负面效果),同时带上资助人的存折等资金辅助材料以备用。btw, 这只是稳妥的做法,不是说必须的,也有很多人没开也顺利过了。另外,如果你资助人的收入和存款历史情况比较好,能cover你后面几年的所有费用并且不会给其造成负担,那开出可以cover 3-4年的也未尝不可

b.整个program期间每年都有这么多钱,那么没有必要再开存款证明,稳妥一点,带上存折

说法3:自费的人 如果您申请的专业没奖或者自己兜里钱多不稀的要奖,那么这个financial certificate form就有用了,根据学校的网页上费用的要求,严丝合缝的填好每笔费用,并且要把存款证明开好一起邮寄给学校。之后乖乖的等录取。现在只要不是条件过差,学校对于拿着钱砸门的学生还是欢迎的。

2、资金证明要开多少合适?分为申请时&签证时

2、资金证明要开多少合适?分为申请时&签证时

说法

1、一般学校的录取信息里都会有每年的全部花费是多少钱,大家细心看网页都能知道,如果实在不知道建议可以直接发信问系米。

申请时财产证明只要一年的 足够cover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就可以,但是签证时财产证明需要cover整个学业期间的费用(偶指的是自费master),所以 申请时的财产证明和签证时的财产证明可以数目不一样* c!l j(k.?7 [ d z 说法

2、按照学校给的全部花费给等额于一年的费用学校便会发放i20 form。如果把这个数额定位y的话,那么把在美学习的时间长度定为n,签证的时候,您就需要y*n的费用给vo看。有的人会说如果我是自费的ph.d呢?难道要y*5吗?甚至于y*7 ??自费ph.d签证是另外一套路,现在不做讨论。

说法

3、适用签证时: a、资金证明的数额不是开得越多越好,资金证明的数额具体开多少,是根据你读完整个program需要的花费、资助人的收入情况和存款历史等因素来决定。你要考虑,资助人的收入情况和存款历史能不能match上你开出的资金证明的数额?举个例子,有的人受资助50万,而资助人一年的收入总和才不到10万,存款历史也是只有近2年的记录,那么签证时就可能会遇到麻烦。其次,对于家里是开公司的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收入颇丰的话,那资金上准备得多一点、充足一点,也未尝不可(原因稍后做分析,见下面的第五点说明)。

再次,有的时候,存折上记录太多,银行就会换新存折,这样的话,新存折上的历史记录就会比较少。如果你的存折上记录是从近一年左右开始的,稳妥一点的话,建议去银行开出这个户头的历史交易记录,2-3年即可(时间长一点并且能反映出资助人的收入水平的话,better)

b、你受资助去读书,会不会给资助人在财务上带来一定的或者严重的负担?比如,你全自费读master两年需要人民币60万,你的资助人一年收入总和不过才10万左右,存款也只有50-60万左右,而他们拿出所有存款或者大部分的存款来资助你,那么vo可能就会置疑你受资助后对资助人的财务状况会不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会不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3、关于什么时候邮寄资金证明的问题?

1、材料不收齐就不审核的学校。小米会把不齐的申请材料放在一个柜子里,只有全部齐了才会放到给录区委员会审核的材料柜里,定期上交。不过这样的学校一般都是大牛,不然咱也可以耍一下,或者跟小米说自己办理这个需要时间,稍后再给学校。记得maryland这个学校对于符合录取条件的人都是材料提交后就发email说只要把资金材料交上学校就发录取,这种情况就非常明确就是给一个ad。总之有个原则是,只要学校没这个材料可以审核你的申请材料就先别给,所有顾虑都来自银行的存款证明这个文件。

2、一些学校根本就不提存款证明的事,一些学校明确的说学校给了ad后再寄交存款证明书,而一些学校网申的网页里就规定申请时要交存款证明书。有的学校经email请求,回复同意学校给了ad后再寄交存款证明书,而几所变态学校经email请求,回复还是不行。这些变态学校非得在申请时就要随纸寄资料寄交存款证明书不可。

具体学校如何要求,这个还是要骚扰米,或者细查网页说明。

3、菲色提醒大家注意陷阱:

坛子里的真实案例: lz给美国那边的熟人打电话,他们说在美国,法律规定三个月以上的存款证明无效。无论是买房买车还是投资,都需要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比如你开具了财产证明从1月18号开到7月18号的,冻结了半年;之后可怕的事发生了,学校收到你的所有材料后发现存款证明开的时间不在最近三个月之内,要求你重新开具,否则不发i-20。此时你的存款已经冻结,冻结期内无法再开具新的存款证明了。怎么办,你找谁哭去。坛子上有人给意见去借,借高利贷也要借„„呵呵,因此还是希望能引起大家注意哦~不要重蹈这位前辈的覆辙~

4、开资金证明时要冻结资金是怎么回事?如何解冻?

1、基本知识扫盲:存款证明有时效性,在有效期内该笔费用不能动用。

存款解冻有两个方法:一,自然到期解冻;二,将银行开据的所有存款证明如数退还给银行才能在有效期内解冻,少一份都不行。

2、注意事项:另外考虑到邮寄和小米的马虎问题,如果能多开的话,最好多开几份留在手里,以防万一。

资金一旦进入冻结期间,不再开额外的资金证明,相同的也不行!

5、应该冻结多长时间?存款期又是多长呢? 按照常规来说,冻结期一般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这几种时间限,但是具体到个别银行就出现问题了,有的银行说我们最少是三个月的,更有甚者说最少半年

首先,冻结期和存期不是一回事哦~具体见下文:

至于我们具体需要冻结多久够用,坛子里有2种说法:

说法

1、一般来说从你递交起3个月冻结足够(此说法支持者较多)

说法

2、存款证明冻结期1天就可以开出了。申学校完了自动到期解冻。

这样是可以的,学校要求寄的只是存款证明,对冻结时间没有要求,只要能开到存款证明就可以了,但是签证的时候,存款必须冻结超过签证日

说法3:如果家里资金情况允许 你可以选择长时间把材料放在银行冻结 让这个存款证明覆盖申请期和签证期 为了方便一般都不开那么长时间

说法4:先问问银行都有多长的冻结期可以选择 然后选个尽量短的 不会影响签证 菲色说:

冻结期不能到了你要使用的期限还没到期,常见的失误有:

1、申请结束,要办签证了,发现冻结期未结束,于是乎办签证需要新的资金证明无法开具了;

2、机票都买好了,需要去米国花钱了,发现还在冻结期,无法使用,且当初开具的资金资金证明无法收回,因为无法提前解冻。

关于存期:

说法

1、至于存期,当然越长越好。现在定期不定期都是一样的,定期也没存折,就是张存单,定活两便,也没存款利息,想取就取了,至少我在中行当时是这么弄的,存的早,存期也长。

说法

2、一般要求存款有半年以上历史。

说法

3、存期多长要看你的资金来源的雄厚程度而定 如果普通收入的话 还是早点存入好解释一些

说法

4、签证时:对于存折上存款历史不久的情况来说,转存利息清单和以往取钱时的单据是关键中的关键!当然,有这样的材料,那是最好;即便你家没有保留这些历史记录,也不是死定了,还是有其他办法补救的,你可以去银行要求打印出近2-3年甚至更长历史期限内的帐户详细交易记录,那是很official的记录,很有说服力的

6、给学校寄了资金证明,到底影不影响拿奖?

从菲色看了这么多童鞋的回答来看,大部分人的意思是:该给还是和会给。不用在乎所谓的need-based。发奖是看你申请的综合实力,而不是看你有没有钱。

7、填完学校的表格还要开存款证明吗?

都需要。

8、关于借钱做资金证明:

谁能知道你是借的钱呢?关键是你突然存进去许多钱,人家信不信?据我所知,我周围有人打算出国,就早些时间和别人借款,其实只是形式上的借,就是把存折名字写上自己的,密码还是主人设,存折也在主人手里,只有签证时和开存款证明时用一下,完后归还主人。

顺便提醒一下,借钱的时候告诉亲戚,存款证明只是证明有这笔钱, 不能做为取款 转帐等的依据,让他们不必担心(证明上写的很清楚)。另外, 即使开了证明,这笔钱也不一定带出去,只要你自己学习生活能有保障就行了

9、关于存款证明的公证:

1、给学校的存款证明根本不用什么公证~!;一般学校的网站上都有financial support letter下载的~。下载一个~然后1填就okay..2、有些学校要求资助人和你的关系是什么,要公证。那就去做一个,一般父子,父女关系公证很简单很容易开。

10、资金证明能开美元吗?

存的是人民币不会给你开美元的,自己换算下写在旁边就可以了

11、房产,车之类可以算资金证明吗?

不可以的,资金证明就必须是存款证明,房产,车之类的只能是作为财产的辅助说明,签证篇二:银行存款证明书

存款证明书

日期: 年 月 日

兹证明 先生/女士截止至 年 月 日,在我行存款如下:

银行盖章:

有权人签字:

说明:

1、本“存款声明书”复印无效

2、本“存款声明书”不得转让、不得质押、不得为他人担保、不能作为提取上述存款的凭证。

3、存款证明有效期间内,因国家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扣划等行为导致本证明书项下的金额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签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篇三:存款证明书

存款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deposits balance

一、产品介绍

存款证明书是经审查机关认可的个人自行经济担保的一项银行证明。该证明书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的作用,不得转让、抵押、担保,不得作为提取存款的凭证。

二、服务功能

为存款客户出境提供个人自行担保服务。

三、适用对象

我国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暂居并在银行确有存款的存款人。

四、基本操作流程

1、存款人填写申请书、提供本人名下的人民币或外币储蓄存折(单)、有关出国资料原件及身份证明,交银行审核办理(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提交代办身份证)。

2、银行经办人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核对账户余额、签注审查意见,与有关资料一起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3、有权批准人审查批准后,经办人办理存折(单)止付手续,开立存款证明书,在已开出存款证明书的存折(单)上加盖“已开立存款证明书,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戳记,注明受理日期后交客户。

五、管理规定:

1、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单)必须是银行本所(柜)开立的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折(单)。不得为他行的存折(单)提供存款证明。凡已用作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存折(单),不得作为开立存款证明的依据。

2、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中记载的存款余额,必须是开出证明当时的余额,必须与存折(单)余额相等、币种一致。

3、申请人应自开出存款证明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该笔款项。如未满三个月支取,必须交回存款证明书正本,方可取消“存款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

定约汇划业务

regular funds transfer agreement

一、产品简介

定约汇划业务是指银行代理客户进行定期或定额外汇资金的收付。定约汇划业务按资金流向方向不同分为汇入款定约和汇出款定约。汇入款定约是指我行代理有定额外汇收入的单位收取款项,如代收考试费、签证费等。汇出款定约是指我行代理有定期外汇支出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如定期代客户发放工资或支付生活费。

二、服务功能

这一产品可减少客户的重复劳动并有利于客户的外汇资金管理。

三、适用对象

个人客户与公司客户。

四、基本操作规程

客户需事先与我行签定委托划款协议,客户要对我行进行授权,委托划款协议需经法律部门

认定。集团客户协定汇划

automatic funds transfer within a business group

一、产品简介

集团客户协定汇划业务是指为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监管的需求,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定期或定额地将资金从分公司帐户汇划到总公司帐户。

二、服务功能

这一产品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至总公司帐户,这既有利于总公司集中使用外汇资金,集中监控外汇现金流量,又有利于总公司监管分公司资金使用状况,控制分公司费用支出。对分公司而言,这一产品可以大量减少企业的劳动。

三、适用对象

公司客户、机构与同业客户。

四、基本操作规程

1、客户在我行开立帐户。

2、我行与公司签定委托划款协议,客户对我行进行授权,委托划款协议需经法律部门认可。

3、客户可选择使用限期汇划和限额汇划的两种方式,对分公司帐户内的资金进行调拨。所谓限期汇划是指银行定时将分公司帐户内的资金调至总公司帐户,如按月、按季等。所谓限额汇划是指银行定额将分公司帐户内的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调至总公司帐户。此外,我行也可按客户的其它需求划拨总、分公司帐户资金。篇四:出国留学银行存款证明如何开

出国留学银行存款证明如何开

很多人问银行开了证明,钱被冻结到开学还用不了怎么办,关于这个我了解一下各大银行的情况,发现其实开证明时,有效期限大都可以是用户自定的,冻结时间跟有效期一样。而且即使你冻结时间长,也可以提前解冻。以下是我查到的在几大银行办理存款证明的大致手续(不排除个别地区个别网点有特殊情况),其它银行办理手续大致差不多,请跟各地银行咨询。

中国银行:

开具方法: 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单(折)到到任意联网网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存款证明,受委托人须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费标准: 每开一张存款证明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

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限比较灵活(并不一定是一般说的3个月)。客户自订期限,开具存款证明后,银行将对该项存款做冻结处理,冻结的时间与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相同。存款种类: 只能定期。

其他说明: 客户要求撤消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时,应交回存款证明原件后,中国银行方可为您撤消开证后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

中国工商银行:

开具方法: 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行未被冻结挂失的存款凭证(包括定期储蓄存单(折)、活期储蓄存折、凭证式国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收费标准: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每份收费20元;提前解除止付个人存款,每份收费20元。有效期限: 工行的证明期限也比较灵活:最短一天,最长一年,客户自订。开具存款证明后,银行将对该项存款做冻结处理,冻结的时间与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种类: 灵活: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国库券帐户均可办理。其他说明: 存款证明到期,个人存款自动解除支付。如要求提前解除支付,必须交回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委托书原件,同时出示原存款凭证,个人身份证件并填写个人存款提前解除支付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

开具方法: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单、存折、银行卡、国债凭证,到任何一家农行办理该业务的网点,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如本人因故无法前来,也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此项业务。代理人除携带以上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持授权人的授权书和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收费标准: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帐户存款可根据要求出具相应份数的存款证明书,每份存款证明书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

有效期限: 银行开具存款证明书的日期为客户办理此项业务的日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书所涉及的存款的止付截止日期由申请人决定,并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注明,如填写的日期为当日,则截止日为开证当日。存款种类: 用于办理存款证明书业务的存单为客户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各网点、机构的本、外币定、活期存单、存折,各类银行卡内的存款(金穗国际借记卡除外),凭证式国债均可以办理存款证明。其他说明: 客户在存款证明书止付期未到前要提取存款,必须先将存款证明书所有正本交回银行,办理撤消存款证明书手续。出国留学存款证明需要“冻结”多少钱?

出国留学存款证明需要“冻结”多少钱?

出国留学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存够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申请出国留学签证时提供此存款证明以告知签证官你有足够的钱出国留学。那么存款证明需要存多少钱进去呢?因为存款证明在有效期内,其资金是处于被“冻结”的状态,存款人不能使用和支配,如果存多了,影响资金的流动,而存少了,签证官可能会以“资金不充足”的理由不发放签证,到底存多少钱好?下面给大家提供一点小建议以供参考。美国留学存款证明

美国留学存款证明存多少钱要因人而异。根据所读院校的学费、院校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来衡量。学生可以申请多所院校,如果单独为每一所院校开具一份存款证明那不太现实,因此建议选择费用最高的学校的留学费用标准来开具多份存款证明。

美国高中留学存款证明建议存80到120万元(美国高中留学每年费用最低25万元,国际学生至少要学习2年);

美国本科留学存款证明建议存50到100万元(美国本科3类大学和社区学院每年留学费用在10万元以内,文理学院每年留学费用25到30万元,综合性大学每年留学费用15到30万元左右);

美国研究生留学存款证明建议存35到50万元(美国研究生留学学习1到2年不等,不同专业学费不同,最低15万,多数院校研究生留学费用20万左右)。英国留学存款证明

英国留学存款证明内的资金不能少于未来一年在英国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在校的9个月期间的生活费)的总额。为了确保不会以此原由被拒签,存款金额建议在此基础上加5000英镑左右。英国留学学费和生活费可参考通知书上的说明,暂未收到offer可去学校官网查询。

澳洲留学存款证明 澳洲留学学费一般在20万左右,去澳洲留学存款证明所需金额应能覆盖在澳洲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学费和生活费具体要准备多少需要看所读院校和院校所在地,具体数额可以参考本校的学费和生活费标准来计算。

第五篇:冻结存款通知书

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冻结存款通知书

国税冻通„‟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从年月日时起冻结在你处的存款账户号的存款(大写)(¥)元。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账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年月日时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月日

使 用 说 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存款账户余额指税务人员冻结存款前查询时的存款余额。

8.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本通知书时,要求签收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9.文书字轨设为“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本类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