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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口岸通关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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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俄罗斯口岸通关介绍1

俄罗斯口岸通关介绍--原产地标准

发布日期:2025-8-4 15:33:32

按照俄联邦《关税法》(1993年5月21日第5003-1号俄联邦法)规定,商品在某个国家被完全生产或被充分加工,该国即被认为是产地国。

根据1993年5月17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01-12/532号《关于确定商品产地国及使用俄联邦进口关税税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时必须提交产地证书:1.产地国为俄联邦给予关税特惠国家的商品;2.实行配额或其他措施限制从某国进口的商品;

3.俄联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俄联邦有关环保、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及其他关系俄联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4.报关文件中未申报有关商品产地的情况,或海关有根据认为所报产地情况不实。

产地证书应明确商品产自相关国家,并包含以下内容: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应产地标准的书面声明;2.签发产地证书的出口国权威机关关于产地证书所提供情况属实的书面证明;3.如果俄联邦与出口国的协定未作其他规定,商品产地证书还应包含以下商品情况:a.出口商名称及地址;b.进口商名称及地址;c.商品名称;d.运输工具及路线;e.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及编号;f.毛重和净重。

商品产地证书应与报关时提交的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同时提交。商品产地证书应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时,须持有按普惠制规定的A级产地证书,否则不享有关税优惠。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享受关税特惠,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最不发达国家时,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免税,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如进口商品产地国不享受俄给予的关税特惠,则按相当于基础税率2倍的最高税率征收关税。产地国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从1994年9月1日起,产地国为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凭货物报关单即可免税进口。如对商品产地国产生疑义,则应依据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包括产地证书,技术文件和质量证书。此外,对消费税应税商品必须提交俄文商品产地证书,且为产地国国家全权机关(相关部委)或工商会认证。商品必须从在产地国注册的企业直接购买且从产地国直接发货,否则将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第二篇:俄罗斯口岸通关介绍

俄罗斯口岸通关介绍--海关估价

发布日期:2025-8-4 15:34:40

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根据客观、准确并有交易所证明的信息,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并在报关时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的单证,根据合同条件的不同,可以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1.创办文件、合同、合同补充书;

2.与交易有关的第三方所签的合同;3.发票(账单)及银行结算凭证;4.能证明商品价值的会计凭证;5.运输及保险单证;6.发货国报关单;7.订货单;8.仓单;9.生产厂家商品目录、明细单、价目表;10.装箱单;11.产地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安全证书以及其它能证明所报价值的单证。

报关人不能证明其所报价值可靠性的情况下,海关可决定不采用报关人所选择的估价方法,自行对商品作出估价。

第三篇:俄罗斯口岸通关介绍

俄罗斯口岸通关介绍

一、通关手续

俄《海关法典》规定,海关手续应在发货人(出口时)或收货人(进口时)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俄海关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办理时间为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海关机关工作时间。

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海关手续可在其它地点和非海关工作时间办理,但需收取双倍手续费。俄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决定某些种类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某些商品只有办完动植物检疫、生态及其他检验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

3、许可证(指受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

4、商检证书(指需进行商检的商品);

5、有关商品的许可证书(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申领地点如下: A、动植物产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B、电离子辐射源产品-国家流行病卫生监督委员会; C、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内务部; D、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俄联邦通讯信息部;

6、原产地证(指商品产地为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

7、法律规定的关税、税费付讫的单据;

8、进口合同登记证;

9、其它补充单证。

海关手续分为初步手续和基本手续两部分。初步手续系指货物按一定的海关制度存放之前应办理的手续,旨在防止运入违禁品并为海关目的进行商品验证。基本手续系指在海关接收报关单后,由海关、报关人及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办理的手续。应受海关进行监管的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常运到收货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并在那里办理海关手续。

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在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该期限不得超过向海关提交货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不得超过10天)。

如海关确认受理报关单,则应将报关单编号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对所提交的单证、信息发生怀疑,海关有权索要补充单证和信息,以便检查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所含信息是否准确。

海关负责人须在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审查单证并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若是易腐货物则不超过3天)。上述期限自报关单提交之日起算。

运入消费税应税商品时还须提前办理货物申报,在预计货物过境之日前10-30天内须向海关提交临时报关单并将海关税费保证金存入海关帐户。保证金率根据俄国家海关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第420号命令予以确定。

以下情况可不存入保证金:

1、货物是由持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许可证的海关承运人运输的;

2、货物是根据1975年国际货运公约运输的。

二、海关制度及税率

《海关法典》详细规定了海关管辖的各项业务、海关的各项制度以及海关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确定了俄海关的机构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地区海关管理局、分关、支关等组成。

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国家海关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海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俄联邦总统和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贯彻执行《海关法典》、《关税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的海关业务;管理海关干部和海关业务;开展国际海关交流。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海关机构多、任务相对集中地区设立10个地区海关管理局,作为国家海关派驻机构,协助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派驻地区的海关。俄目前共有海关机构105个,海关职工1.5万多人。

《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一般原则和条例;税号、税种、海关估价和产地国的确定程序;实行反倾销和补偿关税的程序;提供关税优惠及其它事宜。

2025年4月1日起,俄联邦开始实行新的《俄罗斯联邦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此前,俄罗斯一直使用《独立国家联合体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独联体商品名称表》),而新的《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和《独联体商品名称表》为基础,结合近年来本国进出口货物实际变化情况编制而成。其最重要的变化是:原商品编码使用9位数字,而《俄联邦商品名称表》则使用10位数字,对商品进行更精细分类并规定相应税率,可更合理准确地对商品征收关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从近几年若干次进口税率调整情况看,实行复合关税的商品数量渐趋增多。进口关税率水平如下:食品-5-30%;酒类-每公升0.12-2欧元;化工产品-5-15%;轻纺产品-15-30%;机器设备-5-20%;家电产品-20-30%;电气设备-5-30%;药品-5-20%。

进口税率是进口商品的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征税,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但部分商品无此优惠。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产地证明。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05个。对从47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另外,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

俄罗斯政府将于近期讨论归并进口商品税号目录及修订进口税率问题,初步计划将修订1.1万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下调,3500多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不高于20%,同时将目前的7个税率标准减为4个:5%为鼓励税率,主要用于原料类商品;10%和15%为正常税率;20%为限制性税率,主要用于机械设备,现有的25%和30%两个极限税率将取消。俄政府希以此增加关税收入及加快入世进程。

除关税外,进口到俄罗斯的商品还要缴纳的增值税(一般商品增值税率为20%,食品、儿童商品及粮食等为10%)、消费税(应缴消费税的商品包括酒精、酒精饮料和啤酒、香烟、首饰、小汽车、汽油等)及海关规费(商品发票价值的0.15%,其中,0.1%以卢布缴纳,另0.05%以结算货币缴纳,此项收入归海关自行支配使用)等。

自1999年起,俄对部分原材料及食品开始征收出口关税,多实行季节性出口税率。

三、商品包装

俄罗斯商品包装与ISO122标准基本相符。俄商品分为两大类-食品类和非食品类。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食品名称及种类;生产国和生产公司;食品重量和容量;食品主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价值;保存条件;有效使用期限;制作及食用方法;使用建议和使用条件。

非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品名;生产国和生产厂商名称;用途、主要性能及技术规格;有效及安全使用的规则和条件;根据该类某些商品的国家标准化要求以及销售规定而对该商品所作的其它说明。

自1999年7月1日起俄对部分商品(主要是酒类制品、音像制品、电脑设备三大类)实行强制性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该标志可在俄标委下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购买,统计信息条可在俄各地区国家贸易监督局申请购买。

所有商品(包括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必须粘贴俄文使用说明。如商品包装或标签较小,无法容纳全部必要的文字说明,则允许另附商品使用说明书。

四、原产地标准

按照俄联邦《关税法》(1993年5月21日第5003-1号俄联邦法)规定,商品在某个国家被完全生产或被充分加工,该国即被认为是产地国。

根据1993年5月17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01-12/532号《关于确定商品产地国及使用俄联邦进口关税税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时必须提交产地证书:1.产地国为俄联邦给予关税特惠国家的商品;2.实行配额或其他措施限制从某国进口的商品;3.俄联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俄联邦有关环保、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及其他关系俄联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4.报关文件中未申报有关商品产地的情况,或海关有根据认为所报产地情况不实。产地证书应明确商品产自相关国家,并包含以下内容: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应产地标准的书面声明;2.签发产地证书的出口国权威机关关于产地证书所提供情况属实的书面证明;3.如果俄联邦与出口国的协定未作其他规定,商品产地证书还应包含以下商品情况:a.出口商名称及地址;b.进口商名称及地址;c.商品名称;d.运输工具及路线;e.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及编号;f.毛重和净重。

商品产地证书应与报关时提交的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同时提交。商品产地证书应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时,须持有按普惠制规定的A级产地证书,否则不享有关税优惠。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享受关税特惠,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最不发达国家时,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免税,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如进口商品产地国不享受俄给予的关税特惠,则按相当于基础税率2倍的最高税率征收关税。产地国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从1994年9月1日起,产地国为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凭货物报关单即可免税进口。如对商品产地国产生疑义,则应依据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包括产地证书,技术文件和质量证书。此外,对消费税应税商品必须提交俄文商品产地证书,且为产地国国家全权机关(相关部委)或工商会认证。商品必须从在产地国注册的企业直接购买且从产地国直接发货,否则将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五、海关估价 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根据客观、准确并有交易所证明的信息,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并在报关时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的单证,根据合同条件的不同,可以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创办文件、合同、合同补充书; 2.与交易有关的第三方所签的合同; 3.发票(账单)及银行结算凭证; 4.能证明商品价值的会计凭证; 5.运输及保险单证; 6.发货国报关单; 7.订货单; 8.仓单; 9.生产厂家商品目录、明细单、价目表; 10.装箱单; 11.产地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安全证书以及其它能证明所报价值的单证。

在报关人不能证明其所报价值可靠性的情况下,海关可决定不采用报关人所选择的估价方法,自行对商品作出估价。

第四篇:泰国口岸通关介绍

泰国口岸通关介绍

一、进口关税

泰国海关对原材料进口关税税率为10~15%,半成品关税税率为15~40%,制成品关税税率为30~60%,具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关税税率为40%。从1993年起,泰国海关还向进口货物征收7%的增值税。对于医疗用机器、电气装置和其它用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产品的进口可享受免税待遇。泰国的多数关税是从价税,而价格则采用到岸价。当采用从量税时,关税是根据重量、体积或单位来计算的。一些产品既有从量税率,又有从价税率。当某种产品这两种关税率都有时,以较高关税率为准。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泰国海关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应用从价税率;(2)应用从量税率或从价税率,以较大者为准;(3)只征收从量税率。泰国海关估价依据是进口货物在开放市场上销售的真正市场价。货物的真正市场价定义为:相同种类、相同质量的货物在无损耗、无任何扣除的情况下,在进出口时间和地点所卖得的总现金价。实际上,泰国海关已经建立了海关估价程序以供海关关员参照执行。

二、进口管制

许可证商品必须申请许可证才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7种,即金矿和黄金、咖啡、盐化制品、汽车车身及驾驶室、石碑及用于建筑的大理石和石灰石、用钢铁制造的旧容器、鱼粉。对于必须履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在进口时如没有进口许可证,将被处罚。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当前,贸易虽已自由化,但我国商人仍有必要定期查阅泰国商业部发出的通知(通常公布在《泰国银行每季公告》上),以便及时了解须办理进口许可的商品品目的变化情况。

商品检验泰国海关检查人员在进口港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通常采用的是现货检验,而不是对全部交运货物进行检验,其一般规则是抽出全部货物的5%进行检验。食品、药品、化妆品、有毒物质、麻醉品、精神病用药和医疗器械,由食品和医疗管理局的检验员检查。检验人员检查进口类别、标签并采样分析。在有些情况下,检验人员根据管理条例可能扣留货物,等分析完毕后才放行。

未领货物处理未被领取的货物可在2个月内存放在海关仓库里。超过2个月可延续15天。逾期货物被没收,并可能被公开拍卖。仓储将根据货物的种类不同,从3天后起算。

三、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一般需一式五份,且应含有下列内容:(1)数量、种类(例如桶、麻袋)、标记和货包的号码;(2)每件货包的毛重、净重和每件商品的重量以及发运货物的总毛重;(3)详细的商品名称,包括数量、质量和其它可提供的所有细节。应注明关税税则项目,使用商品统标海关将不予受理,不同规格和质量的商品须分别列举说明;(4)买卖成交日期,如果商品是以委托代销的形式或被继续提供给分公司,则应在商业发票上说明;(5)价值、单位商品的详细价格、CIF曼谷总价及分别列出的CIF费用。如有折扣,必须在商业发票给出折扣的种类和金额;(6)原产地;(7)商品的制造国国名;(8)商品目的地;(9)发票结尾作出下列声明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钢笔签字:“我们在此声明,该发票是真实正确的。”

原产地证书:一般没有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尤其对官方定货时,则需要原产地证明书。货物清单:该清单上的内容应包括标记、号码、货包种类,带有货包内容和重量的外部尺码。一定要避免使用“货包/包装”的标记。

四、自由港与保税仓库

泰国没有自由贸易区,但政府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仓库来鼓励外国投资和发展外向型工业。拉塔克拉邦、沙没巴干、邦比、南奔、伦查帮、春武里等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措施主要有:(1)减征50%的机器进口税;(2)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3)出口超过总销售额30%的项目,免征原料或主要材料关税,免征进口关税。可预先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海关关员对规定领域内指定工厂的进口原料和加工的出口产品进行监督,要想成为指定的保税工厂,工厂必须提交泰国海关所要求的保证书并支付保证金。

简化的泰国关税制

泰国目前采用六级关税系统,该系统根据增值部分累计征收。六级分别为:

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

对一些有选择的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对初级和资本物质征收5%的关税;

对中间产品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征收20%的关税;

对需要保护的特殊商品征收30%的关税。

但是现在仍然对为数不少的进口商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如摩托车进口关税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216%。

第五篇:11045尼日利亚口岸通关介绍

尼日利亚口岸通关介绍

尼日利亚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口程序和手续最为繁杂的国家之一。由于我国内许多厂商不太了解尼的有关进口手续,常常造成商检、运输、清关时间过长,延误交货期,费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使我国内企业了解尼有关进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扩大对尼出口,下面简要介绍有关尼现行进口程序和手续。

进口手续及注意事项

1.首先,所有拟进口货物到尼的进口商必须通过在尼的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填制“M”表格,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或有无实际支付发生;

2.进口货物上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制造日期、批号或货号以及生产标准(如:BS、DIN、ISO、IEC、NIS等);

3.如果是食品饮料类产品、药品、化学品,包装上还应注有效期或货架寿命及其成分。在装船前检验时,其货架寿命不得过半;

4.家用电器(如日光灯、灯泡、电熨斗、电水壶等)须有安全使用性能说明,电源线要注有额定功率;

5.电子产品和设备等产品的包装上应有文字注意事项和操作说明,不可仅有图标说明;同时还需有安全说明和标记。还需附有质量保证书和6个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机及其硬软件必须符合2025年标准;

7.植物产品和原料,无论是用于种植,消费,还是工业生产,必须附有出口国的卫生检疫证书,证明该产品业已检验、无病虫害、符合国际有关公约;

8.所有工业产品包括其另配件需有商标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经尼日利亚标准局依法检验;

9.所提供的数据如与实际不符或有意弄虚作假,会延误清关交货期或没收货物;此外,进口货物上除其他语言外,必须有英文标记和说明,否则予以没收;

10.收货人及其地址不详或过期产品,将被没收销毁;

11.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附有以下单据及文件:最终发票和价值产地证书,该发票和证书上除了包括原形式发票上的内容外,还必须包含“M”表号码、货物规格品名等以及具体抵达港、船名、装运证明及日期、产地、出口国等有关内容;装箱单、提单、承运人证明、保险单;制造商提供的生产标准证明。

“M”表的申填和装船前的商检

1.尼日利亚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二手汽车和易腐品虽免验,但仍须填制“M”表;

2.进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权的商业银行申填“M”表。该授权行负责将填制好的“M”表转交给指定的驻尼商检代理处;

3.所有移交给商检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单上视是否需经银行汇付外汇须分别注明“VALID FOR FOREX”(可申请外汇)或“NOT VALID FOR FOREX”(不可申请外汇)的字样;

4.“M”表和形式发票上应有所进口货物的说明及其规格等内容;

5.“M”表一式6份,其中3分交给实施装船前检验的商检代理,进口商开户行、尼日利亚海关和尼国家海运局各1份;

6.“M”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检代理、尼驻外使领馆、国内银行、尼银行海外 分支机构等部门索取;

7.在国外填制的“M”表(不可申请外汇)应通过指定的海外商检代理行转递给在尼的授权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

8.除规定免验的商品和财政部要求免验的商品外,其余所有进口物品一律须有商检报告。出口商的义务

1.货物出口商(即:与尼商有进出口合同关系的)应负责联系驻在国授权的商检代理公司,对货物实施商检。至少要在要求商检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检代理公司;

2.出口商应为商检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协助,费用自负。如果商检公司到场,货没备好或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

3.出口商应向商检代理提供装箱单、最终发票极其他所需文件单据。

进口商的义务

1.商检完毕后,进口商应通知出口商在72小时内向商检代理提交最终商业发票,以便出具商检报告;

2.进口商不可过量申报货物,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关税缴纳与清关

1.进口商的开户行或受理其“M”表的银行应按商检报告上的金额负责向其委托人出具银行汇票或支票,再由该进口商向指定授权银行交付;

2.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随有标明商检证书号码的最终发票、装箱单、相关运输文件以及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分析报告;

3.提单和货物清单上都需注明商检证书号码;

4.有关商检公司应在出口商提供的发票上加注防伪标记。发票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应有货物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检;

5.经周边国家进口的货物同样须商检;

6.进口商缴纳进口综合服务管理费,金额为FOB价格的1%;进口货物的价值应按商检时尼中央银行对外公布的平均兑换率估算;

7.进口货物的关税也同样是按照出具商检证时尼中央银行的汇率平均值记征;

8.如果海关与驻外商检公司的关税估价不一致,海关应签发“C101”表通知商检公司;

9.关税和综合管理费的征收金额应完全按商检证书上的价值计征。如发现商检证书上的计价不准或有误,先按商检的估价缴税清关,但须授权银行出具保函。海关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后可估出差额部分,随后收取差额部分;

10.进口商向授权行缴纳关税并取得该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后,方可清关提货;

11.交纳关税的支票必须交到授权银行,交纳的收据上需注明报关单号码;

12.所有授权银行在港口内设有分支机构,以便收缴关税;

13.进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海关应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货物到岸复验

1.货运代理商应在货船抵达目的港之前向尼海关、目的港商检代理,必要时还要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提交所有货物清单;

2.到岸复验是由尼海关与口岸有关检验代理行共同执行。复验时,该货物进口商或其代理应到达现场。复验完毕后,其检验结果应由到场实施检验的有关机构共同签字,交由海关实施放行;

3.如果是涉及到货物标准或是食品、药品、动植物等货物,还需标准局、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到现场参与检验;

4.所有进口货物目的港复验时,除有关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参与外,必须有海关在场;

5.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按以下程序解决:属货物价值的,由海关负责重新估价解决;涉及关税方面的,由关税税则技术委员会解决。

尼质量检验及监督机构

1.尼日利亚标准局———负责抽样检验所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对制成品和原材料实施依法检验。为便于抽样检验,进口商应在检验前向标准局提供以下文件和单据:复验申请表;提单、装箱单、发票、价值产地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公司注册手续的复印件;进口人或其公司总经理的照片;进口商及其清关代理的联系地址和姓名;委托信;仓库地址;报关单复印件;签署的保证书,保证在没得到标准局的检测结果或放行通知前,不销售此批货物;在接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并检验完毕后,标准局可签发货物暂时放行单。

2.植物检验检疫局———进口植物首先应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取得出口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人员在接到上述文件并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履行下列义务:如货物经检验无病虫害并符合有关进口要求,予以放行;如货物带有微量病虫害,先应必要的灭害处理,然后放行;如病虫害严重,立即封存销毁;如果货物有可能对尼农业构成危害,将货物运回出口国;如果货物属重要的农业食品放行前应经过封闭检疫处理。

3.国家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用品、瓶装水、化工等产品的进口审批和检验管理。

进口商在货物抵达检验前需向该局提交以下文件及拟进口货物的样品:填制好的进口报关单;在NAFDAC注册的证明;产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制造销售证明的原件;产品分析报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如已经银行向NAFDAC交纳处方费的证明、进口商的仓库地址、进口商保证此在货物未经NAFDAC检验合格适于人类使用前不予出售;牛奶、鱼类及水产品除须提供上述文件还需有产地国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放射证明。药品须有(1)证明进口商本人是药剂师或雇用药剂师;(2)尼药剂师理事会出具的本注册及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3)该药剂师本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是化工产品,NAF-DAC应出具产品有效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者,其货物将予以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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