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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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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使我市人口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高度重视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总量增长过快,结构不尽合理,而管理体制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是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尽快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既是应对我市严峻人口形势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客观规律,合理控制人口总规模,逐步调整人口结构,实现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机制。理顺人口管理体制,整合人口管理资源,创新人口管理手段,提高人口管理能力,将人口管理切实覆盖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单位。建立适合我市市情需要的长效人口管理机制。

(三)坚持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原则。一是人口发展与人口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城市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口管理模式和调控手段,遏制人口规模过快膨胀;二是人口管理与人口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体现管理,创造便民利民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保持城市人才竞争力;三是人口管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联动调整,建立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调控机制;四是人口管理与城市综合管理和建设和谐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人口管理的强大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四)发挥产业政策对人口的调控作用。认真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产业规划与人口规划、城市规划的衔接。根据人口调控目标制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个体工商业、传统制造业等产业调控策略。实施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的政策,使劳动力技能、素质结构充分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优化企业生产环境,严格污染排放标准,坚决制止土地粗放经营和无序开发行为,促进低附加值、高消耗、靠低人工成本维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型,引导企业减少对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

二、健全人口管理法规体系

(五)构建人口管理的法律保障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市市情要求的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将人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入户门槛,制定《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设立全市统一的入户条件和程序,开辟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等入户渠道,将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转为户籍人口。稳步、适当扩大户籍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发展的稳定性。

(七)完善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人口管理重心下移、社区属地化管理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实施新的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模式。强化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明确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在暂住人口管理方面的责任,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实效性。

(八)完善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就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暂住人口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创新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机制,推行劳动保障卡制度,完善暂住人口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强化用工单位对暂住人口就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九)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

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强化综合治理,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

(十)完善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范围、职责和程序,逐步有序地解决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三、创新人口管理体制

(十一)建立和完善人口综合管理架构和网络。健全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级人口管理机构,形成人口管理的四级网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各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口办负责拟定人口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人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区、街道办事处均应设立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区、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执行市人口管理决策,组织、协调和检查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社区具体承担人口管理具体事项。市人口办负责制定各级人口管理机构工作协调的有关规定。

(十二)推进人口管理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理顺人口管理关系,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主体,合理划分市职能部门、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涉及人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重心、管理权限、管理队伍和管理经费要向区、街道办事处下移,实现区和街道办事处人口管理的责、权、利的统一。区、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证人口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十三)实现以社区为平台的人口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依托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等业务“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条龙”服务。依托出租屋管理队伍,进一步整合公安、综治、计生、统计等部门的暂住人口管理辅助资源,建立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承担暂住人口具体管理职能,由区、街道办事处人口办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区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形成人口管理的协同合作机制。市人口办要加强对全市人口综合管理的工作指导,建立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与工商、城管、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职能部门的合作沟通机制。由市人口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人口管理动态,及时研究和拟定人口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四、建立新的暂住人口管理模式

(十五)深化暂住人口证件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减少各类暂住证的类别,提升暂住证的信息含量,增加暂住证的使用功能,切实提高暂住证的人口管理和服务效能,加快研究在我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待时机成熟即逐步推行,实现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十六)明确对暂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重点。针对职业、住所、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将在深暂住人口分为不同类别,明确管理重点。对有固定居所和正当职业的暂住人员,其居住社区、工作单位以提供服务为主,共同承担管理职责,并纳入社区和出租屋管理;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要强化人口登记申报制度,重点实施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

(十七)完善“以房管人”措施。全面推行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治安、安监及计生等综合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出租屋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出租屋业主、雇用单位只收租、只用人、不管理的状况。在将所有出租屋纳入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采取各有侧重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将居住于工厂宿舍、建筑工棚、自购屋等各类住所的来深人员全部纳入登记和管理范围。

(十八)强化社区人口日常管理的合力。实施基层管理部门人员交叉兼职制度、联合办公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作用。推广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警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物业管理员联合作业的模式。根据各社区实际,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推广完善旅业式、围合式、公寓式等形式多样的管理经验,及时掌握社区内人口异动情况,提高治安防范和管理水平。

五、形成人口管理的多方合力

(十九)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设施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及其需求相适应,并促进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公安、综治、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际人口增长和分布的情况,合理配置相应的人口行政管理资源。

(二十)坚决和持续开展联合治理行动。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居住、计生、就业等政策的教育宣传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城中村、旧工业区的改造,深入开展“梳理”行动,坚决拆除违法建筑,严格规范出租屋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制假贩假等非法经营活动,铲除非法从业人员在深生产和生活的土壤。

(二十一)实现人口管理信息的共通共享。加强人口预测和监测分析,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口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改变各部门人口信息系统互不兼容、重复建设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范统计行为,明确统计、公安、房屋租赁部门在人口统计中的职责分工,以市统计局为主并依托其统计信息系统,认真做好人口尤其暂住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各相应部门予以配合。建立既符合国家统计制度又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人口统计标准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人口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变动信息。

(二十二)确保人口管理经费的落实。科学测算各部门、各类别的人口管理经费,各人口管理部门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人口管理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依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的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努力把我市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推上新的台阶。

第二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人口计生、卫生机构改革,计生卫生事业融合发展之年。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于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国家、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年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将以党的大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领全局,以贯彻县委十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县人口与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以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契机,以争创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为目标,以实施幸福家庭建设为抓手,坚持强基固本谋发展、创造特色上水平,实施“136”工作计划,做到高标准定位、高质态运行,高成效完成,确保**年人口计生工作实现新跨越。

二、主要工作目标

1、出生政策符合率99%以上;

2、家庭生殖健康服务覆盖率95%以上;

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90%以上

4、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3年累计率);

5、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100%以上;

6、人口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100%以上;

7、人口信息化建设指数98%以上;

8、人口文化建设达标率100%以上;

9、依法行政工作达标率100%以上;

10、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达标率100%以上;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全面兑现;

12、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足额保障;

13、群众满意率95%以上。

三、重点工作

㈠、紧扣“一个中心”,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1、明确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在年初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紧扣“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夯实基层基础。强化基层基础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主业”,是实现中心任务的有力保障。一是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活动。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为主线,重点宣传“三个不变”,宣传单独两孩政策、计生惠民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计生知识,从而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更加坚定地执行计划生育国策;以服务群众为总揽,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环情监测、落实避孕措施、优生优育等等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以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知识、送温暖等“四送”为举措,通过2个月的集中强化和推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为完成**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开展孕环情监测。全年将开展2次全面的孕环情监测,对在孕环情监测中发现的无避孕措施、环位下移、计划外怀孕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三是稳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面向全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单独两孩”新政策的宣传,做好相关人群的调查摸底。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文件出台后,切实做好新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引导群众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大力保证生育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

㈡、突出“三大工程”,提高民生幸福指数

1、突出幸福家庭建设工程。按照省推进幸福家庭建设项目的工作要求,大力贯彻落实《全省深入推进幸福家庭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人人健康、家家幸福”的要求,实施幸福家庭建设工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柳堡实际,出台幸福家庭建设意见,分解落实人口素质提升、家庭健康促进、家庭发展扶助、和谐家园推进和家庭文化建设五大行动工作任务,并搞好责任分解,明确各村(居)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将幸福家庭建设与创新项目的实施相结合,与人口家庭发展工程有机融合,共同加以推进。

2、突出计生惠民工程。一是全面落实计生惠民政策。继续落实好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城镇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及非从人员一次性奖励等政策,建立政策兑现长效发放和动态增长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政策人群全覆盖。二是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生育关怀行动,加大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空巢家庭等计划生育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推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八个一”活动开展。三是实施妇女发展项目。继续以妇女发展项目为依托,帮助计生困难家庭实现脱贫致富,做到扶贫与扶智相结合、就业与创业相依存;加大“二妹子果蔬”省级项目基地的宣传力度,推广工作经验;争取再争创一家省级基地。四是做好关爱女性和温暖人生综合保险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切实加强承保家庭和个人的保险保障意识,努力扩大我镇生育关怀系列保险特别是温暖人生综合保险工作覆盖面。认真、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保障投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3、突出世代服务提质工程。按照省统一要求,开展

县级“世代服务”数字站建设。认真开展避孕节育服务,加强长效避孕措施落实,规范开展随访服务。将孕环情监测服务与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有机结合,确保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服务率95 %以上。扎实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倡导力度,规范项目服务流程,严格目标人群审核,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跟踪督查,提升服务水平,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各

项检验质量达标。加快药具信息系统的运行。明确专人进行操作,组织新系统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避孕药具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大力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新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拓展人口家庭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老年健康关怀服务等人口家庭健康促进工程项目,与敬老院配合探索建立养老与托养相结合的机制,提升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病残儿鉴定工作。及时组织参加市里的鉴定,加强病残儿父母的再生育指导。

㈢、强化“六项重点”,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1、强化依法行政。巩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年”活动成果,继续深化便民维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进一步提高违法生育人员立案率,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对有偿还能力,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做到应征尽征,坚决杜绝村收村支现象的出现;继续做好再生育一孩审批办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和领导集体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证件办理。统一制作婚育证明、一孩联系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如何办理的操作指南,免费发放,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加强人口计生信息公开。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社会关切的人口计生政府信息;重视信访维稳。认真做好预防工作,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诚信阳光计生”行动。实行“三项公开、四项评议、五项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登记,提高流动人口子系统数据质量;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运用和监管。对外县市区发回的协查信息逐个核查,及时提交流进人员的计生管理服务信息;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均等化。按照县推进均等化服务工作意见的要求,保证流动人口在宣传教育、行政服务、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奖励优待等方面享受均等化服务;巩固流出人口管理服务十步工作法。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成效;简化流动人口相关手续办理。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主动介入居住证办理,确保简化办证程序等便民维权措施落到实处;扩大“幸福计生宝地共建”区域计划生育管理一体化效应。继续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确保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协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快捷化;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立,2025年要确保在流出人口集聚地,至少建立1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并正常开展工作,为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提供有效的保证。

3、强化性别比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加大宣传倡导力度,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孕情服务管理、B超管理、实名登记和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有奖举报等制度执行力度,实现有效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开展暗访和督查,实现齐抓共管;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对重点村实施重点管理,进行动态考核和一票否决,实现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转变,确保我镇性别比保持在正常值范围。

4、强化信息化建设。继续开展“金人工程”建设,强化硬件配备、队伍建设、数据达标等工作,推动我镇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的建设与应用,以育龄妇女信息为基础,以人口出生信息为重点,加强人口信息的自主采集、业务办理采集和共享采集,优化奖扶系统、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建设,发挥信息工作引导和评估作用;根据省市县工作要求,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举办技能培训班和操作竞赛,进一步推广系统工作平台在镇村的应用;根据“适时采集、动态监测、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综合统计监测体系要求,每月进行系统数据检测,定期通报各村(居)统计数据质量,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控;适时开展出生暗访调查,认真组织开展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注重平时考评资料的收集整理。

5、强化宣传倡导。继续完善“声、频、网、报、栏”五位一体宣传格局,开展“5.29”、“9.25”等集中宣传,加大弘扬婚育新风;开展单独二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率;加强载体建设,建设人口文化公园、人口文化长廊、人口文化宣传栏;继续推进人口文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各村(居)结合实际,对人口文化基地进行规划设计,把新型人口文化建设融入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融入到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推进人口文化示范基地创建。

6、强化队伍建设。在人口计生部门与卫生部门即将合并的特殊时期,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确保取得实效。组织全镇人口计生干部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和镇党代会年会、人代会例会的精神;继续开展以“三学三述三评”为主线的能力作风建设,推动人口计生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深化“五型”服务队伍建设活动,进一步提升部门形象;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标准化工程,推进阳光计生行动,开展计生条线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自我评价活动;开展服务中心建设,围绕“四个柳堡”建设总目标,服务好经济、服务好企业、服务好群众,进一步优化人口环境。

第三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县委计生工作意见,坚持计生工作“以人为本,以情为重,以法为准”,切实把计生工作“做早做优做实,做得合情合理合法”,努力构建“亲情计生,人本计生,法治计生,和谐计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对**年人口和计

划生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镇出生人口控制在360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下,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6‰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3%以上,综合避孕节育率88%以上(其中长效措施100%),出生与人流比控制在100:25以下,性别比控制在100:103-107之间。

二、主要措施

1.坚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镇党政主要领导负责联系**年计划生育后进村,其它领导分别联系一个村,镇相关部门按照黄府发[**]18号文件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2.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对没有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优评奖资格。

3.建好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各村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制作张贴一幅醒目的大型喷绘标语。巩固1—2个生育文化大院或茶园。抓好人口文化屋宣传阵地建设,以宣传中央《决定》、省《办法》和人口计生政策为重点,为广大群众提供计生政策、科普知识、先进文化等服务,使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家喻户晓。

4.落实计生政策,奖罚并重,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对计划生育对象和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系列奖励政策,同时,及时处罚违法生育行为,通过利益导向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抓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计生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应建立办理婚姻证明的通报制度;卫生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查验有效生育证明的管理,建立新生儿出生情况通报制度,依法打击非法摘取节育环的行为;公安部门在入户登记时,应查验计划生育出生入户证明;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实施义务教育;其它部门应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增强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6.深化基层群众自治,民主管理,提高自治能力。继续坚持以优质服务手段深化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自治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水平,千方百计夯实基层基础。健全村民代表计划生育议事会、评议会、村(居)务公开及中心户等制度,推行阳光计生行动,不断引导群众在计生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7.搞好优质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在计生优质服务中坚持知情选择“七步骤”、免费服务“八承诺”、村干部服务“九上门”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服务方法,努力提高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全镇人口和计生工作质量。

8.适应新形势,搞好计生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实行镇干部联系到村,村干部联系到片,社干部联系到户,中心户联系到人,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弘扬务实作风,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确保全年各项计生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篇:《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摘录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摘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25〕125号)摘录有关内容如下: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设施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及其需求相适应,并促进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接受公安部门的查验。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工商、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入学等手续。”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对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教育、妇联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未处理的流动人口,要求其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入托入学。”

《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可作为暂住人员享有以下权利的有效合法凭证:

(一)求职应聘及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办理招调迁户;

(三)办理社会保险;

(四)申请子女入托、入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篇:完善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 “方便贷款、防范风险” 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 “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本意见于20**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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