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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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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谈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浅谈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王世智

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既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保证,也是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需要。如何落实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四个必须”。

必须坚持服从核心领导,做到“三不动摇”。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在地方同级各种组织中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来安排和部署各自工作。做到“三不动摇”: 一是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的原则不动摇。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按照党委意图和人民意志开展人大工作。二是始终坚持把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不动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及时自觉地把党关于国家事务的决策变成国家意志。对属于自己决定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求及时依法进行审查或审议,做到不失职、不误时。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的利益不动摇。这是新形势下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重要原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形成工作合力的体制保证。

必须坚持发挥核心作用,做到“三个到位”。

发挥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能只是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落在会上,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坚持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要求,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对人大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到位。各级党委要将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行政区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协调到位。人大与“一府两院”的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机关,职能和分工虽然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要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各国家机关都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既独立负责、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做好工作。三是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发挥到位。要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强化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意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使其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既要支持人大依照法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又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必须不断创新领导机制,完善“三项制度”。

创新党对人大工作领导机制,就是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的要求,完善“三项制度”:一要建立和完善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制度。党委要建立坚持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全面了解人大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的党委会制度。以利于人

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了解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更好地贯彻党委意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人大能全力配合党委的中心工作,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委决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人大工作会议制度。每届党委至少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人大工作作出部署,明确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大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关心重视人大干部队伍建设,真正从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关心和支持他们行使职权。

必须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做好“三个结合”。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重在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结合。人大工作是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地方人大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全局。作为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职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自觉置于党委领导下,主动把党的意图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意图的贯彻实施;主动围绕党委工作中心开展和部署工作,在思想上与党委合心,在行为上同党委合拍,在工作上同党委合力。二是把坚持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有机结合。地方党委决策是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领导的重要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则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事项的职权。党委的重大事项决策往往还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扬人民民主,从而得到不断检验、认同和完善,最终经过法定程序把地方党委决策变成国家意志,形成人大的决定,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得

到有效执行。三是把遵守党的纪律和履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及在人大工作的党员,既要坚决遵守党的纪律,又要严格履行法律规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地方党委的决定,维护地方党委的权威。在人大的实际工作中模范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地方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各项规定,保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做到尽党员之责和尽岗位职责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文 章来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是认识上深化。有人认为人大是老干部养老的地方、在换届时只是举举手、无实权,起不到多大作用。针对这些模糊认识,县委通过采取召开干部大会、举办人大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提高了干部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县委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把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作为共产党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和有效形式。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法定平台,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证,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职能,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是制度上保障。县委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及时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定期通报制度、联系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列席县委书记会议和常委会议制度以及县委办、政府办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等。县委每年听取人大工作汇报不少于三次,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四大班子工作联系通报会,通报县委工作。定期听取县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汇报。在重大决策和干部推荐工作中,坚持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征求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参与干部任命前考察的原则,取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使人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人大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党委领导权和人大决定权统一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之中。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均依法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县委不包办、取代权力机关职能。特别是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重大改革措施,都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提高了全县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严肃性。近几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项,提出审议意见***条,依法作出决议、决定**项,并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发挥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了“三个文明”建设。

二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县域内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县委注重协调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一府两院”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形成了各司其职、团结互助、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县委十分重视并支持人大评议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参加评议调研和评议大会,并在全县率先开展对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的民主测评和书面述职评议,使人大评议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促进了人大评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近两年,县人大常委会已对政府*个职能部门进行了工作评议,对政府**个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述职评议,对“一府两院”***余人次进行了书面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县委对于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始终坚持党的干部政策和原则,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任免。县委大力支持人大实行任前考法、任前表态、任职票决、任期述职等制度,收到了明显成效。几年来,县人大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次,实现了党委意图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四是大力加强人大宣传。县委高度重视人大宣传工作,始终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县委中心组和干部学习时间,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人大党政网页,在各级新闻媒体发表稿件近***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周年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周年之际,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县委各书记及全体常委进入“双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自始至终参与指导各项工作,县委领导带头履行代表职责,主动上门探望孤寡老人,慰问武警官兵,救助贫困学生,捐款捐物献爱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并调动广大机关干部和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号召他们以实际行动为民办好事实事。通过举办书画摄影比赛、法制讲座、展板宣传、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人大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了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了人大敢于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的氛围,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五是积极支持人大建设。县委高度重视和关心人大干部建设,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标准”,选好、配好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加大对人大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提拔交流力度,注意选配一些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人大工作。换届以来,共有*名人大干部交流到县委、政府部门工作,**余名县委、政府部门干部交流到人大工作,增强了人大机关的活力,促进了人大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调动了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了人大干部的综合素质。近两年,县人大常委会班子领导和机关干部先后到**多个地县人大学习考察,参加全国人大及省、市各类培训共***余人次。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制度建设,促进了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县人大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各工作委员会作用的试行办法》等近**个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

六是切实保障人大经费。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县委切实保障人大工作的各项经费,确保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落实,积极支持和帮助人大进行机关内部改造,购买办公设备,极大地改善了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解决了人大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责行权营造了良好环境。

三、发挥人大作用,促进人大工作开展

一是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县委始终把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对民营经济发展、棚户县改造、**中央商务县建设等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工作落实。近年来,县人大共组织各类专题调查**余项,写出调查报告**个,有力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人大工作的新途径,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办结率达***%,受到群众的好评。

二是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县委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政府认真办理,并进行督促检查,使代表建议落实率和满意率逐年上升,2025年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同时,及时采纳代表好的意见、建议,使县委和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增强了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采纳,县政府出台并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大力支持人大在**镇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站”,支持人大代表视察、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开展优秀代表评选活动等,鼓励代表建言献策,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增强了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积极支持人大代表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县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人民民主权益为基础,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善人大工作为重点,强化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继续支持人大履行职能,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通过人大法定程序把党委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文明和谐**作出新贡献。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中共**县委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文明和谐新自流井的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人大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主动、政府支持、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是认识上深化。有人认为人大是

老干部养老的地方、在换届时只是举举手、无实权,起不到多大作用。针对这些模糊认识,县委通过采取召开干部大会、举办人大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提高了干部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县委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把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作为共产党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和有效形式。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法定平台,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证,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职能,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是制度上保障。县委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及时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定期通报制度、联系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列席县委书记会议和常委会议制度以及县委办、政府办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等。县委每年听取人大工作汇报不少于三次,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四大班子工作联系通报会,通报县委工作。定期听取县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汇报。在重大决策和干部推荐工作中,坚持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征求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参与干部任命前考察的原则,取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使人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人大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党委领导权和人大决定权统一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之中。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均依法提交人大及

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县委不包办、取代权力机关职能。特别是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重大改革措施,都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提高了全县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严肃性。近几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项,提出审议意见***条,依法作出决议、决定**项,并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发挥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了“三个文明”建设。

二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县域内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县委注重协调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政府依法

行政和司法公正,“一府两院”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形成了各司其职、团结互助、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县委十分重视并支持人大评议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参加评议调研和评议大会,并在全县率先开展对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的民主测评和书面述职评议,使人大评议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促进了人大评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近两年,县人大常委会已对政府*个职能部门进行了工作评议,对政府**个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述职评议,对“一府两院”***余人次进行了书面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县委对于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始终坚持党的干部政策和原则,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任免。县委大力支持人大实行任前考法、任前表态、任职票决、任期述职等

制度,收到了明显成效。几年来,县人大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次,实现了党委意图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四是大力加强人大宣传。县委高度重视人大宣传工作,始终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县委中心组和干部学习时间,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人大党政网页,在各级新闻媒体发表稿件近***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周年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周年之际,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县委各书记及全体常委进入“双庆”宣传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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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县委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文明和谐新自流井的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人大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主动、政府支持、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是认识上深化。有人认为人大是老干部养老的地方、在换届时只是举举手、无实权,起不到多大作用。针对这些模糊认识,县委通过采取召开干部大会、举办人大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提高了干部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县委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把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作为共产党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和有效形式。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法定平台,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证,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职能,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是制度上保障。县委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及时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定期通报制度、联系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列席县委书记会议和常委会议制度以及县委办、政府办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等。县委每年听取人大工作汇报不少于三次,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四大班子工作联系通报会,通报县委工作。定期听取县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汇报。在重大决策和干部推荐工作中,坚持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征求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参与干部任命前考察的原则,取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使人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人大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党委领导权和人大决定权统一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之中。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均依法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县委不包办、取代权力机关职能。特别是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重大改革措施,都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提高了全县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严肃性。近几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项,提出审议意见***条,依法作出决议、决定**项,并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发挥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了“三个文明”建设。

二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县域内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县委注重协调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一府两院”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形成了各司其职、团结互助、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县委十分重视并支持人大评议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参加评议调研和评议大会,并在全县率先开展对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的民主测评和书面述职评议,使人大评议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促进了人大评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近两年,县人大常委会已对政府*个职能部门进行了工作评议,对政府**个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述职评议,对“一府两院”***余人次进行了书面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是支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县委对于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始终坚持党的干部政策和原则,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任免。县委大力支持人大实行任前考法、任前表态、任职票决、任期述职等制度,收到了明显成效。几年来,县人大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次,实现了党委意图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四是大力加强人大宣传。县委高度重视人大宣传工作,始终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县委中心组和干部学习时间,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人大党政网页,在各级新闻媒体发表稿件近***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周年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周年之际,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县委各书记及全体常委进入“双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自始至终参与指导各项工作,县委领导带头履行代表职责,主动上门探望孤寡老人,慰问武警官兵,救助贫困学生,捐款捐物献爱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并调动广大机关干部和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号召他们以实际行动为民办好事实事。通过举办书画摄影比赛、法制讲座、展板宣传、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人大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了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了人大敢于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的氛围,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五是积极支持人大建设。县委高度重视和关心人大干部建设,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标准”,选好、配好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加大对人大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提拔交流力度,注意选配一些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人大工作。换届以来,共有*名人大干部交流到县委、政府部门工作,**余名县委、政府部门干部交流到人大工作,增强了人大机关的活力,促进了人大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调动了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了人大干部的综合素质。近两年,县人大常委会班子领导和机关干部先后到**多个地县人大学习考察,参加全国人大及省、市各类培训共***余人次。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制度建设,促进了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县人大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各工作委员会作用的试行办法》等近**个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

六是切实保障人大经费。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县委切实保障人大工作的各项经费,确保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落实,积极支持和帮助人大进行机关内部改造,购买办公设备,极大地改善了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解决了人大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责行权营造了良好环境。

三、发挥人大作用,促进人大工作开展

一是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县委始终把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县委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对民营经济发展、棚户县改造、**中央商务县建设等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工作落实。近年来,县人大共组织各类专题调查**余项,写出调查报告**个,有力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人大工作的新途径,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办结率达***%,受到群众的好评。

二是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县委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政府认真办理,并进行督促检查,使代表建议落实率和满意率逐年上升,2025年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同时,及时采纳代表好的意见、建议,使县委和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增强了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采纳,县政府出台并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大力支持人大在**镇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站”,支持人大代表视察、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开展优秀代表评选活动等,鼓励代表建言献策,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增强了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积极支持人大代表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县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人民民主权益为基础,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善人大工作为重点,强化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继续支持人大履行职能,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通过人大法定程序把党委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文明和谐**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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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政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一大特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法部门忠实履行职责、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的情况下,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肩负着领导、监督、协调、管理、指导、服务政法工作的职能。在当前政法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形势下,必然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手段,提高领导和管理能力。

一、依法执政实现了党领导方式的转变

从广义上说,党的领导包括党的执政,但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毕竟有差别,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对执政和领导的区分,将执政视同为领导,也将领导泛化为执政。但如果我们只看到或强调这一方面,而忽略它们相区别的一面,就容易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领导特别是民主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领导,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它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群众运动直接对群众进行政治动员,直接向社会发号施令。而执政则具有间接性。执政主要是执政党通过执掌政权来治理国家,是以国家政权为主体所从事的政务管理活动,是一种国家行为。党不能绕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党也不能越过宪法、法律和司法机关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而只能通过立法、守法、支持司法机关执法来依法治国。这就要求党具备通过国家机器执政的能力。领导与执政的区别还在于: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执政是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形式。因此,不能把政治领导的手段和方法简单地搬到执政活动中来,不能把政治领导与执政行为混为一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党的执政能力给出了一个科学而简明的定义:“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于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定的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指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活动。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执政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党的正确主张与法意志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宪法,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志,因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愿望、要求、利益的体现。宪法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相统一的法律体现。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愿,维护国家的利益,服从执政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宪、违法的执政行为都可能给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都是同党的先进性以及“三个代表”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应当予以防止和避免。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不是存在于国家之外而是存在于国家之内,不是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外而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内,党不能臵身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更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执政党应当对国家政权机关、经济文化组织、群众团体和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立法工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经济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当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但是,执政党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直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能。执政党的执政职能是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二、依法执政要求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要实现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必须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各部门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政法部门或对其工作的领导,其根本要求是保证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地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要善于通过发挥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优势实现党的领导,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来实现党的领导,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党的领导。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一国法治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能将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也就是有无一套良好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法律被良好施行。我国法律从实体和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对政法机关的活动做出了较为周密而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衡量政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是否坚持了党的领导,不是看它是否坚持了某个组织、某个领导的意见,而是要看它是否坚持了法律。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忠实贯彻执行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1980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

党应当通过完善国家司法机构及其机制,发挥政法机关的最佳效能,保证法的全面实施来实现自己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完备,它的政法工作就能有效地全面开展;司法机构的机制完善,就能保证司法机构和谐一致地良好运行,并确保其固有的方向和方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指导国家加强司法机构建设,确保法的充分实现,实现司法公正。早在1979年9月9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党中央就明确指出:“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司法是法治国家使一个社会保持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社会矛盾及其相应的法律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着的双方都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或分歧。如果依其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愿裁决,都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如果裁决不公正,首先就不可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司法的目的就不可能得以实现,也就违反了司法应有的本质。如果司法丧失了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应当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臵、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独立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公正独立完全是有利于维护和坚持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政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臵并在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政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相反,如果各方面的“婆婆”都对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发指示、批条子,随意干预,使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不能独立地、公正地依法做出裁判,则势必损害执政党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即是说,我们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当然我们也要防止那种借口政法机关要独立办案而游离于党的领导之外,甚至企图削弱、摆脱党的领导的思想和行为,这是极端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在坚持党对政法队伍的绝对领导的问题上,政法战线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决不容许有任何不同的“政见”,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法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切实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1、加强政法委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管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关键在干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性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保证政法工作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忠于党的人手里,要切实加大党管干部的力度,认真按照“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坚持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政策,按程序办事,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把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考察和选拔干部的首要条件,真正把那些对党忠诚、有能力、作风好的人选拔到各极领导岗位上来,切实把好用人关。

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并要求政法委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但在基层,由于领导体制不规范,在实际运作中迟迟得不到落实,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政法委的职能和职权不统一,管事与管人相脱节,在政法各部门中不能很好地起领导、管理和指导作用。各级政法委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管理好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会同上级政法委和同级政法委共同协商推选出一定数额的候选人,政法委对候选人进行详细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免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使政法委更好地承担起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和指导政法队伍建设的职责。同时要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从政法工作实际出发,把好进人关,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政法部门的人员进出必须经过政法委,把那些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适宜在政法工作的人调整到政法岗位上来,对不适应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调整,保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此外要注重培养年轻干部建设好干部队伍。有觉悟、有才华、有作为的年轻干部是我们事业的保证,我们所从事的事业离不开各类优秀人才,要通过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革命事业接班人,以确保党对政法队伍绝对领导的实现。

2、加强和改进政法委调研工作。作为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委要主动做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经常向党委汇报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合理意见,这就要求政法委要及时掌握政法工作的动态,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新时期,政法机关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政法体制建设方面,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政法委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能否解决实际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能否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离不开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要为上级当好参谋和助手,使安排部署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有的放矢,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调查研究历来是我党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有效途径,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日常工作当中许多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多辛劳,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提炼升华,工作事倍功半。这其中的关键是分析问题能力不强,没有抓住工作的关键。只有分析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抓住工作的主要矛盾。

调研对政法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必须加大投入,强化调研工作。政法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政法干警是专业人士,不能按照一般“机关”的方式来运作,也不能将政法干警视为一般的机关干部对待,要求他们在工作之余完成一定的调研任务。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作为学识、水平、地位最高的法官来说,绝大部分也都只是勤勤恳恳、默默无闻的法务专才,真正如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人有心又有力,著书立说的,只是极为少数的,而且,终其一生,著述也一定有限。况且整体而言,作为事后救济,政法工作天然具有“保守性”,政法工作的“权威性”常常意味着以政法工作的“保守性”为前提,因为只有稳定的体制和程序,才能赋予司法乃至法律本身以可预见性,从而使得公民能够事前即可预测后果,善予措臵。而调研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前瞻性和创造性,需要我们发扬创新精神,要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循宪法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突破思想障碍和思维定势,努力破除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和制约,从那些陈旧的、不合时宜的思想和做法中解脱出来,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潮流,努力推出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这就与政法工作者的实际工作特性不相容,政法工作的这一特殊性要求我们转变观念、更新思路,改变以往全民调研的分配任务性的作法,把政法部门的调研工作统一到政法委来,加强政法委调研部门。目前,市级政法委的研究室一般就是3-5人,他们承担着机关大量的文字任务,独立进行研究的力量显得比较薄弱。而县、区由于编制所限,设研究室的很少,对机关来说,也只有一到两个干部,最多不过3人,调研力量高度分散,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为了强化调研,在干部配备上应该有更大的投入,从力量的重新整合上探索出一条新路子来。如果能将政法部门的调研力量统一到政法委最好,由政法委负责政法系统的调研任务;如暂时无法做到这一步,可将政法部门的调研力量由政法委统一领导、统一调度,调研任务由政法委统一布臵,调研课题由政法委统一确定、统一调度政法各部门力量共同完成,这样既加强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加强交流与沟通,又把各级研究的力量联合起来,能对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合作开展研究,使得政法调研工作能脱离政法各部门的局限性,加强前瞻性、共通性,更好地反映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面临的形势,提出工作的方向和思路,更好地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做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3、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是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员会都要从维护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高度出发,坚决防止和纠正影响司法权威的各种问题。加强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与作用。首先,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党委开展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已经造成的冤假错案,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法院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案件,建议进一步调查取证或再审,以此避免因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次,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

政法委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于完善执政党通过人大和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在当代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党的监督尤其重要,起着关键的作用。但进行监督不等于党委批案、党委包案、党的个别领导可以批案,党的组织必须摒弃那种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事务的做法。对于政法机关的监督,关键是要保证它们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而不是要代替它们,或者要求它们依照政策、指示、命令、决定来履行职责。只要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了程序与实体合法,就应当保证它们的法定独立性;即使政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其行为是否合法有异议,甚至已经违法,也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解决,或者在人大依照法律的监督下,由司法机关独立地予以纠正。如果执政党、人大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当事人等认为司法机关的终局裁判不公,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不当,违反了宪法,还可以启动由执政党和人大控制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发挥“安全阀”的作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执政党通过人大和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最好的制度安排是首先确保它们独立行使职权,其次才是在它们越权或者失职的最必要的时候,开动监督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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