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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权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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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1.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一般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2.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各项决议、决定等。表决一般采取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

3.提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4.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

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6.提出罢免案权。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7.提议权。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产生。

8.发言表决免究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表决免究权的内容:(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之列。

9.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篇: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权利

代表享有下述主要职权:在人大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参加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和询问;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对提交表决的议案自由地作出选择等。

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执法检查;可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在会议期间审议有关议案做准备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不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要立即向乡级人大报告。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一高度的政治概括,确定了人大代表的崇高政治身份和政治职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代表法这样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人大代表的义务

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义务,但提出了对人大代表的要求。代表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要求都是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有五项:

1、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应做到

1、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明确,对当好人民代表具有较强的光荣感、责任感。

2、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各项代表活动。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及时地向各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5、积极参与救灾、慈善捐助、奉献爱心活动,努力发挥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在人民群众当中树立人大代表新形象。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一、人大代表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

二、人大小组结合代表活动,采用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围绕人大工作,邀请上级人大领导或有关专家讲课,以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代表小组结合每次活动,采取通读与辅导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人大业务知识。

四、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参加讨论,通过学习,增强法律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五、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理论研讨活动,每年应撰写人大工作研讨文章1-2篇。

人大代表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五、积极参加议政活动,真正发挥代表作用。

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为了使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小组在召集人具体组织下开展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活动。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召开座谈会、走访选民、接待选民来访、视察等形式开展小组活动。

三、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4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小组根据小组活动安排和实际情况安排。

四、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召集人应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如果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时,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

五、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

六、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召集人归纳整理后报本辖区人大工作部门交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本辖区人大反馈活动情况。

八、代表小组活动要有专门的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主要内容、参加代表姓名、活动方式等。作为检查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依据。

人大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本县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法对本辖区内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4、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制度

一、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各项有组织的视察活动。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为:代表集体视察、代表单独或几名代表一起持证视察。

二、视察的主要内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本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程;本辖区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三、代表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提出,由县人大有关委室负责安排,并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代表可以提出约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要求,相关负责人员应到场,回答代表询问和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及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有关部门汇总登记,并转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五、人大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制度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这是因为,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和选区选举产生,应当经常了解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情况,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更好地代表人民履行职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经常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1、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联系选民,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联系选民,到原选区直接听取选民的意见,或召开选民座谈会等,听取选民的要求和意见;

2、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由代表小组的代表轮流接待选民;

3、在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设立选民意见箱,了解选民的呼声和要求;

4、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有关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传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1、主持制定全年活动计划,报市、县人大备案。

2、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小组全体代表开展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每次活动代表参加率在85%以上。

3、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及人大有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代表自身素质。

4、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选准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组织指导代表开展持证视察,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6、经常保持同代表联系,及时向代表通报上级人大有关精神,为代表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7、积极组织、指导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努力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收集有关情况。

8、年终收集汇总代表活动记录本,并在本组范围内公布每位代表履行职务情况,鼓励鞭策代表认真履行职责。

9、根据先进代表小组和五好代表条件,推荐、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五好代表,并总结上报先进事迹。

10、及时上报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反映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代表小组活动登记簿六上墙 学习登记簿、会议登记簿、视察登记簿、评议登记簿、调研登记簿、走访联系选民、群众登记簿。

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哪些?

代表法颁布以来,各级人大的代表小组活动有了很大发展。从活动内容上看,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1、听取工作汇报和反映情况。如了解各项法律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反映,参加评议“ 一府两院”活动等;

2、学习提高。如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 研究,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3、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如协助政府为群众办事,解决具体困难、带领本地走共同致富道路等。

开展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要注重四个方面的问题

人大代表小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加强对“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稳定的最基本的组织依托,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过程中,应注意解决几个以下问题,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

一、突出重点,不断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

(一)围绕党委的重要决策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通过小组活动的形式,贯彻党委的决策。围绕落实党委决策开展调查研究,立足全局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视察、检查、工作评议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围绕各自的工作特点,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努力实现党委的决策。

(二)围绕推进依法治市、治县进程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一是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活动,组织小组成员开展检查、视察、评议,督促“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积极参与和推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头宣传宪法和法律。

(三)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一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在认真调查、视察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炼成顺民心、合民意、谋民利的议案、建议,从各个方面维护、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是组织小组成员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关心群众疾苦,满腔热情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把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应把紧紧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作为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体察社情民意,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落实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一方面检查承办单位对这些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解决;另一方面,搞好调查研究,对议案、建议办理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促进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使议案、建议办理达到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讲求实效,不断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

(一)选题上应力求“准确”。代表小组活动选题要注意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实际,突出一个时期党委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在选题时,还要考虑到代表小组的构成,注意在本组代表比较熟悉的行业选题,使代表有充分的发言权,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活动次数上应做到“少而精”。小组活动开展的次数过多,准备工作就不会充分,调查研究就无法细致,查摆问题就很难深入,提出意见、建议就不一定准确,也不利于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影响小组活动的实效。小组活动开展的过少,则不能调动代表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因此,代表小组在开展活动时应做到“少而精”,不要一味追求活动的数量,而应重在活动质量,努力提高活动的实效。

(三)认真做好活动前的准备。代表小组活动应根据活动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组织代表针对活动内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代表小组成员可以围绕选题,结合本职工作,事先搞些调查研究,走访选民或选举单位,听取意见,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四)注重掌握真实情况。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要根据活动的内容、目的和时间等方面条件,采取视察、检查、调查研究和走访选民的方式进行。小组活动中,既要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又要走访群众,进行座谈;既要认真听,又要实地查看,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五)讲求实效。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后,都应认真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活动情况进行整理,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一些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要注意反馈意见,并跟踪督察,促进问题的解决。

(六)注意保持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代表小组活动开始前,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活动方案,活动后应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活动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便于人大常委会搞好服务,出现问题时及时研究处理。

三、充分发挥代表小组长的作用

人大代表小组长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者、召集人,是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关键,直接关系着代表小组活动的成效。

(一)要有一腔工作热情。代表小组长职务虽然不大,但要把小组活动组织好,调动小组成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确实又不容易,既要做好代表小组的工作,又要兼顾好本职工作。这就需要代表小组长有满腔的工作热情,有履行代表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只有满腔热情地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才能动员和组织好小组成员,形成工作合力;克服困难,不怕麻烦,带领小组成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二)要理清工作思路。代表小组长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对代表小组的活动安排、活动内容以及要取得什么样的成效有工作思路。每年开展几次活动,安排哪些内容,采取什么形式,这些都是代表小组长应思考的问题。同时,代表小组长还要考虑加强阵地建设,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室,配备一些活动设施,完善活动记录、活动计划,为代表建立一个良好的学习、活动场所。

(三)要有实干精神。代表小组长要把小组这个集体组织起来,形成凝聚力,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小组工作。一是要不怕麻烦,热心小组工作。代表小组平时的活动主要靠小组长组织,一些具体工作必须带头去做。二是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小组长除做好本职工作,要带头参加小组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赢得小组成员的信任和支持,调动代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

四、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

(一)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针对代表小组的情况,指导制定小组活动计划,安排活动内容。要将代表小组活动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和即将审议的议题通知代表,为代表小组围绕这些重点和议题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在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应尽量了解小组活动情况,并通过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的形式,组织代表小组交流活动的经验和体会,不断促进代表小组活动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协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小组活动安排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运用的、效果较好的形式进行总结完善,同时还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出更多更好的小组活动方式。要努力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主要是协调好代表小组与活动涉及单位的关系,代表同所在单位的关系。

(三)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搞好服务。一要加强对代表小组长的培训。提高代表小组长组织小组开展活动的能力,促进小组活动质量的提高。二要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为代表小组订阅人大刊物,及时寄发有关文件和学习资料,重大事项及时向各代表小组通报,使代表知情知政;三要提供物质保障服务。为代表小组提供用车等方面的服务,适当提供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四要提供组织服务。及时帮助代表小组联系落实检查、视察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督促落实,给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三篇:人大代表的权利精华版

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

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

4行使调查提议需要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联名方能提出。

5代表个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有关方面必须按要求处理并答复。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6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和历年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途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督促的主要形

式。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

(2)视察权。除了参加人大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也可以进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3)约见领导权。如果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那么,这个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或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而不应随便指派秘书或一般工作人员接待,以便代表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有关领导,使所提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4)提议召集会议权。各级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大会议。

(5)列席有关会议权。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听取群众意见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的天职,也是他们的权利,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挠。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有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建议权。这个权利跟大会期间是一样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样应当认真办理。

2、人大代表的义务

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同样也要求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义务。代表的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项: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时,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一些秘密,尤其是大会期间所发的属于秘密范围的各种材料,不应随便泄漏,更不得随意扩散。

(3)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监督,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如果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犯法了,选民可以将他罢免。

(4)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要结合开展各项代表工作,以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协助政府推性工作。如,经常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为政府各项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这些都是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6)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随心所欲。如代表未经允许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注意事项

议案

1、形成议案的条件:一是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案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可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作了细化: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专题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应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有: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两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的事务;其它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

2、提出议案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议案是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四是书写要工整,字迹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即可在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也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它与议案相比,有更灵适,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从提出的程序看,代

表提出议案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从涉及的范围看,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因此,人大代表可以充分利用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协助国家机关推进工作,改进作风。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做好充分准备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一事一议。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这样有利于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可以避免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承办单位多,出现忽视或遗漏某些内容。

2、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标题要简短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写得具体、明确。使办理代表建议的单位能够清楚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为了保证代表建议的严肃性,方便建议的提出与处理,代表大会统一印制了建议专用纸。代表提建议应使用建议专用纸,如果建议是事先打印好的,应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

4、亲笔签名。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自己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

5、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

6、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人民群众委托代表代转交的各类申诉状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7、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各类建议了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8、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不要写上某位领导人姓名或其他机关的名称。因为代表的建议是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代表写给某位领导人或其他机关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不便处理。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1、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2、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交流学习体会;个人自学等。

3、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4、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人大代表之家”召集人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5、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五篇:11人大代表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都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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