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途径
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人大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政体。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实践充分证明,人大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有利于国家机构高效运转,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大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人大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坚持人大制度的根本内容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完善人大制度应该把握的几个原则
完善人大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社会主义化建设各个领域不断发展、进步的强大理论武器,自然也是人大工作的行动指南,对完善人大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已经实行或准备实行的各项人大制度(体制)是否正确,最终要看这些制度(体制)是否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的就应该坚持,不符合的就应该进一步完善甚至摒弃。
(二)必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完善人大制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党的决策和人大的决定权科学地结合起来。凡是国家事务,凡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仅党委要做出决策,还要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减少党政对一些重大事项决定联合发文的做法,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使之真正到位。人大常委会党组也要积极与同级党委沟通,认真领会党委的意图,使党委的决策得到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要主动报告并及时听取党委的意见,经过党委原则同意;在决议、决定做出之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三)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自己的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的模式。应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人大制度的本质要求;坚持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国家机关明确分工的原则,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坚持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西方式的“两院制”。
(四)必须有序逐步推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相适应。同时,人大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统筹兼顾,全盘考虑,渐进式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二、完善人大制度的基本途径
完善人大制度包括实践完善和制度完善两个层面。这里讲的实践完善,是指在制度相对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实践行为,将制度之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制度规定之价值。这里讲的制度完善,是指将已经存在但尚不完备的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或者废除已经存在但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旧制度;或者进行制度创新,建立新的制度。实践完善主
要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与经济发展、外部环境、个体素质等因素密切相关,本文对此暂不讨论,拟着重探讨一下制度完善方面的问题。
制度是分层次的。任何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需要有大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作为辅助,作为延伸,才能付诸实施,发挥实效。我国的人大制度虽然在宏观层面上已经建立,但在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或者尚未建立,或者尚不完善。这也是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完善人大制度的主要方向。
(一)在选举制度方面。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因此完善选举制度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我国的《选举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经1982、1986、1995年三次修正。在95年最后一次修正后,到现在已经八年多了,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最突出的就是暂住人口选举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每逢县(区)、乡人大代表选举时,许多外出务工人员无法返回原住地参加选举,其中一些人就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当地的选举。那么,这些外来人员参加选举需具备哪些具体条件?是否附加居住期限的限制?如果规定这种限制,是否与宪法、选举法有关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相抵触?也就是说,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居住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仅指常住期限,还是包括暂住期限?另外,应否将选民资格与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区别对待?即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做出不同规定(对享有选举权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而对享有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适度从严)。这些问题都需要做深入的研究。差额选举制度也是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全国人大组织法未规定差额选举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其价值并未得到有效体现。如何让差额选举制度的价值回归,同样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再有,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将无记名投票进行“记名化”处理,如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如果对提名的候选人表示同意,可不划选票(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等额选举时)。这就意味着代表一旦拿起笔来,不是反对,就是弃权,或是另选他人,从而给代表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内心意愿的正确表达。这种设计同样有损选举制度的严肃性。
(二)在组织制度方面。一是应该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是完善人大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不少地方在人大机构设置时,忽略了专门委员会的建设,需要引起重视。二是应该扩大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程序性权力。人大的工作程序同党委、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尽相同,它有其自身的特点。人大遵循的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因此,不宜赋予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实体性权力,但鉴于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扩大其程序上的权力是必要和适当的。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制定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中就专门作出规定,一旦专门委员会(或负责审查的其他主体)在审查中认为政府规章存在同上位法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情形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审查意见送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如果主任会议决定不将审查意见送有关人民政府,则主任会议实际上行使了否决权。而这样规定也是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的。三是应该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建设。要从组织上优化常委会的结构,包括它的知识结构要适应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它的年龄结构要老中青结合,以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进了一批四十岁左右的专职常委即是在组织建设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应该迅速推广这一做法。应该更加重视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设。常委会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是由其工作机构完成的,工作机构的工作质量对常委会的工作质量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充分调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本身也是在加强常
委会自身的建设。要把它上升到这一高度来认识,尽快实行并扩大人大机关的干部与党委、政府机关的干部相互交流制度,并在干部培训、待遇等方面与党委、政府一视同仁。
(三)在职权体制方面。人大的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都需要遵循更完备、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定程序。立法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和具体化。如立法法规定了有关部门对法律案听取意见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但对听证的程序、听证结果的效力等都未做规定,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听证规则。还有,立法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以及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时如何处理也未做规定,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督法也应加快进程,尽快制定出台。同时对地方人大探索出的述职评议制度是否在该法中规定也应慎重考虑。另外,在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地方人大已经探索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时候,应当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四)在会议制度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会议制度,对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一是应完善人大会议的审议、表决制度。为克服分组审议的局限性,可以就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大会发言、辩论,或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就一些重要议题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扩大讨论的范围。为克服整体表决法律法规(草案)的不足,可以借鉴西方议会制度的一些做法,进行逐条表决或者采取修正案方式,也可以在草案中提供备选方案供委员们选择。二是为进一步扩大代表或委员了解信息的渠道,可以在大会上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或听取有关部门就立法背景、相关制度等进行说明。也可以在审议前举办与审议议题有关的讲座,为审议议题做好理论准备。三是扩大会议公开报道制度。新闻媒体除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开幕、闭幕场面外,还要对有关审议、讨论情况实行现场直播,并探索在媒体上公布选举、表决中的得票情况。
三、完善人大制度必须保持权力的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在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职责所需要的各项权力的同时,又要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进行监督呢?宪法和法律基本未做规定。这应该是今后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点。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应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不当作为”的监督。如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乱用权”、“错用权”而导致的不适当的决议,应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加以改变或撤销。在这方面有关法律已做出规定,关键是贯彻落实。为了预防“不当作为”的发生,还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所决定的事务或问题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就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有关机关和个人也有权申请该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二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作为”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大量存在的情形是“有权不敢用”、“有权不去用”的不作为现象。对于这种情形,现行宪法和法律未做规定。例如,应运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力,对一些问题进行处理的,不少人大及其常委会却坐视不管,造成“一府两院”的错误行为难以纠正,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应作研究。但可以明确的是,人大实行的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职权在集体,不在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体。那么即使发生“不作为”的情形,要追究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的责任,理由似乎并不充分,但集体的责任实际上又无法追究。也就是说,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试图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作为”的问题存在困难。那么这一问题到底应如何
解决呢?恐怕还得从选举和罢免制度上入手,在选举时,应通过制度设计,确保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履行职权的能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其所在选区的选民也可以依法将其罢免。当然,现阶段,最紧迫的仍然是需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但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也是不可或缺的。
总之,完善人大制度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人大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20多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有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人大制度建设一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界上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议会,其权力行使的效果却不甚理想,它具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却从不行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其原因是制度的缺陷。人是在制度中长大的,制度造成了人,也培养了人的素质。本文从七个方面阐述了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探讨。
关 键 词:人大代表制度 问题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
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
-1-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2-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
-3-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4-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24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
-5-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我在上中学时亲身经历了两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学校和另外一个学校是一个选区,第一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行政领导兼党组书记,第二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副职行政领导兼党组成员,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谁敢组织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另外的候选人与单位党政领导竞争?另外,选举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厌选情绪严重,我看到超过一半的人不愿意参加选举或抱无所谓态度,这些人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我从18岁至今已30多岁,就参加了2次选举,而平时根本就没人提。现在参选率虽然接近100%,但是靠行政命令和代为投票实现的。甚至有选民认为,都内定好了,何必演戏啊。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只
-6-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参考文献:
1、浦兴祖著:《人大制度20年的五个启示》,载于2024年3月20日《南风窗》。
2、王禹著:《大制度改革刍议》。
3、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理解与应用》,法律出版社。4、2024年11月12日人民网《关于优化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看法》。
5、人大研究2024年第6期《举手表决应该取消吗》。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
(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制度和工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都需要按照健全、丰富和扩大的要求进行完善,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民主的程序和实体、形式和内容相统一,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2)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监督权等。
(3)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开放、互动、畅通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5)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政协干部之间的交流,优化人大领导班子的结构,逐步减少人大领导职数,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提供组织保证。
新华网2024年12月4日
……………………………………………………………………………………………………………………………………………………….怎样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24-12-26 13:11:04|分类:知识储备 |标签:资料1|字号大中小订阅.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40多年来,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代表的来源,结
构,选举。产生。。)
提名制度
1合理分配代表提名比重
2保护代表联合提名权利。
3素质标准的关口前移
4创新人大代表成分构成。
5探索引入评价和竞争机制
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立法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参考资料:http://laodong.qingdao.gov.cn/renda/qdrd.nsf/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在经历了50年的风雨历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以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本文即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论述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优越性专门委员会
自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整整经历了风风雨雨五十年,从一个探索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它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为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首先,它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虽然经历过曲折的阶段,但它本身还是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它的巨大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的地位;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保证地方
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的有序化,从而既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
正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政治制度,那么我们理所当然地必须予以坚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原本应处于“权力中心”地位的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往往演化为“二线机关”。为此,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才能树立其权威,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以下笔者主要从两大方面来论述。
一、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党组织作为具有政党性质的党派团体与国家政权机关无论在性质,还是职能、任务上都存在诸多的区别,它们分属于两套不同的系统,因此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来说,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共同的,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组织,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建设,严格党内纪律,另一方面要切实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作为人大方面,应该首先在政治上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行使自身范围以内的权力,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沟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由此可知,它们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和对政府监督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则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它们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宪法还赋予了它们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力。据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明确它们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形式职权。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必须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必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度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就必须将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化、制度化。
1.会议制度
可能在大部分人认为开会的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由于其是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所以制定和完善会议的有关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现在规范人大开会制度的全国性文件也只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两部,且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诸多内容尚未涉及,因而有必要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规则”、“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和罢免制度等。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在某些基层人大实践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等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有必要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3.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
“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在每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大都可以见到这一标语。它不仅反映了人大代表的来源,更突出了人大代表的工作目的和宗旨,即为人民服务。从实际工作看,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及述职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也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查视察的范围、程序等,也要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等。
5.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广大的代表只是在其工作岗位上接受过学习和锻炼,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培养其参政议政的能力,还应把人大代表的业务学习形成制度。
(二)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该抓两个问题:一是将原有的工作机构更加合理化,使其充分有效的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说来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增设专门委员会
尽管专门委员会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辅助性的工作机关,但其任务和作用都不可小视。从全国人大来讲,建议增设宪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正建设的方针政策看,增设监察委员会也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首先要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其次必须实现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因为实现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五十年的艰难探索和发展已经走向了成熟阶段,但我们还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充分的发挥其优越性,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参考书目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4年版
许崇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何华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时间>>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年版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
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45周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2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和完善的。它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本质的不同,有着西方议会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后,根据我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长期实践,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政权。从此,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国家政权成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明确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使我国进入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适应现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在党的十五大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这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和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好制度,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党的十五大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性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局性的问题,是全党的事情,整个国家、民族的事情,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地方人大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一是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立了常委会,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加强了基层政权建设,扩大了基层民主。三是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四是改革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扩大到县级,并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
20年来,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我们甘肃省的人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果。地方立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监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工作不断改进;注意做好代表工作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了工作制度。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促进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也正是从这些工作中,更多地、更直接地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无比优越性。
45年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20年来县级以上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充分说明,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建设就难以发展;离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就难以落到实处,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就难以实现,也就不会有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在人大工作中要牢牢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把自觉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辩证地统一起来;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和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依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要在省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人大工作,全面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真正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
搞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要通过“三讲”,进一步加强人大干部队伍的党性党风教育。要努力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力求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振奋精神,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尽心竭力地做好人大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真心实意的为人民办实事,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真正做到代表人民当家做主。要充分发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
随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真正集中表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演变和历史的发展,它也有存在着缺点,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能有效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多层次间接选举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从而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的显著特点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的间接选举产生。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而在一些市管县或设自治洲的地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只能选举产生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后,再由市或州的人民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间又多一层。
关于间接选举的利弊,选举理论上不同主张。间接选举的弊端:
(1)由于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亲自表达意愿,而是靠少数代表去抉择。因而就是可能存在不能全面、正确表达选民意愿。甚至歪曲选民意志的情况。
(2)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折扣。
(3)代表多层的间接选举,必然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对代表直接监督。
间接选举的有利之处在于:
(1)有利于减少群众普选容易产生的盲目性,有利于选择人才和安排各方面的代表。
(2)在选民众多,选民政治、经济、文化素质较低的国家,直接选举可能更容易被人操纵。
(3)间接选举更节省经费和工作量。尽管有这些理由,但谁都不否认,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体现民主。
所以,在国外国家级议会中,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的下议院,基本上普遍采取了直接选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是经济文化落后的表现,是应加以改进的。2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影响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转统一。
(1)任免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机制不完善必须加大改革与完善的力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机制与我们现实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通过我们的不断探索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机制的不完善,出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拟任命干部进行必要的了解不多,提不出意见,在表决时一揽子通过,影响任免质量;二是介绍人选时,不能充分反映每位人选的全貌和特点。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自己不足的地方,对它进行改进,使它能与我们现实国情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2)任免工作法制不健全
宪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是各级人大行使任免权的依据,但对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任免、监督机制等问题的规定不健全,不能适应各级人大的人事任免、监督实践的要求。我们必须放宽权力,任免工作应具体体现各级人大的要求,使它能与各地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另外,任免工作也必须和各地的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去不断的检验和完善,通过国家任免工作法制的完善,使它们能充分的反映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稳定。
(3)任后监督比较薄弱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选举、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往往是任完了事,没有把任后监督当作行使任免权的一种延续,尽管现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所选举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但亦有其局限性。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立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中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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