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鉴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 鉴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常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注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祝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常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常
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材料《刑事诉讼法 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零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常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八节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九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四十八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一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刑事审判中,书记员的回避,由(B)作出决定。
A 审判长B 人民法院院长
C 刑庭庭长D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下列人员中,(D)不是当事人。
A 犯罪嫌疑人B 自诉人C 被害人D辩护人立案的条件是(D)。
A 有人自首B 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刑事案件发生
C 有报案或控告D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C)。
A 3个月B 6个月C 12个月D 24个月罚金判决的执行机关是(A)。
A 人民法院B 公安机关C 人民检察院D 监狱被刑事追诉者自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这段时间,被称为(C)。
A 被告人B 罪犯C 犯罪嫌疑人D 被告人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BD)。
A 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应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 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D 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BCD)。
A 被告人是无国籍人。
B 被告人是聋哑人。
C 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D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CD)。
A 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B 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C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D 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BD)。
A 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B 会见犯罪嫌疑人
C 向证人收集证据
D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有关我国侦查行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B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
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C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 对于被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
行讯问。下列程序中,属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的必经程序的是(ACD)。
A 讯问犯罪嫌疑人B 听取重要证人的意见
C 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D 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三、名词解释。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的一种强制措施.传来证据:指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后获得的证据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四、简答题。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参考答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六、案例分析题
李某和张某都是A省B市C县居民。2024年8月27日,在C县某商场二人因琐事争吵,李某将张某打成重伤。C县检察院在接到张某近亲属的报案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C县公安机关报案。C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
2024年10月18日,C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C县人民检察院,后者经审查决定向C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县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C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补充侦查。后C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法庭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审判长认为事实已经完全查清,即宣布休庭评议,后判李某4年有期徒刑。
C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13天,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为由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该合议庭经调查讯问后,认为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没有问题,遂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裁定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C县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害人近亲属的报案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先接受后依送主管机关处理。
(2)C县人民法院无权在庭前审查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C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补充侦查。
(3)审判长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不应该直接宣告休庭评议。
(4)B市人民法院对C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应该接受,因为该抗诉超过法定期限(10日)。
(5)即使B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C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它也不应该不开庭审理,而应该开庭审理。因为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只能开庭审理。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1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6、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4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4、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4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46、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47、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
48、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49、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51、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5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54、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56、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57、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58证据的理论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哪些?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2、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7)有权提出申诉;(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哪些?(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4.试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答:(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2)参加法庭调查;(3)参加法庭辩论(4)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5.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应具有哪些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自诉人指控自诉案件被告人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4)反诉只能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
6.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适用上受到限制有: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7、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1).控审分离(2).控辩对等(3).审判中立
8、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9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答:
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10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0、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
答: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原则进行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14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试述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19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辩护意见权。(6)获得出庭通知权。(7)出庭辩护权。(8)拒绝辩护权。(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10)其他诉讼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用。3.适用主体不同。4.适用对象不同。5.使用时间不同。6.稳定程度不同。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适用主体不同。4.适用对象不同。5.稳定性不同。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24、保证人应具备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25、试述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3.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26、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答: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用。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与司法拘留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3.与判决的关系不同。4.期限不同
27、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要求。
28、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特征: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29、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30中国封建时期的司法制度特点:1.司法与行政不分,没有专门的基层审判机。2.刑事和民事部分,没有专门的刑事诉讼程序,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都适用一种诉讼程序。3.控诉和审判不分,没有专门的公诉机关,而是由司法官员主动调查和追诉,同时负责案件的裁判
31、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要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承担证明责任。即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时,则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32、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答: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苦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33、立案有哪些条件?1.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3.符合管辖的规定。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34、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5、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答:1.犯罪事实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7、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8、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39、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答: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0、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答: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件:1.《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1、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是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42、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答: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
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简要地说,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次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4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在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由于政府权力本身就是以保障个人权益为存在根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政府依法追究犯罪虽直接出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幸福的安全保障,即使是确定无疑的罪犯也不可能放弃国家的司法保护,而容忍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样,保障人权虽然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但同时也是民主政府耐以存在的合理根据,只要是承认人民主权原则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个人的基本人权,因此采取民主宪政体制的现代各国,无论其实现民主的具体形式以及民主程度如何无不在刑事诉讼中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尽可能统一。
44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指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免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刑事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1)产生的根本不同(2)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3)使用的范围不同(4)从事活动的名义不同(5)权限范围不同(6)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
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立因公司偷税100余万元于1999年8月1日被虹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立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李立未上诉。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 1.(1)虹桥区检察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2)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3)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被告人李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时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该案于6月20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前,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月15日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嫌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李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1)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蒈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2)庭审过程中,李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3)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县捡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补送材料,遂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李某、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改判王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维持原判。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1)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将起诉书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不符合规定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察院在三日内补送。(2)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进行重审是错误的。(2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A)
A.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B.终止审理
C.只能裁定驳回起诉D.撤销案件
2、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错误的一项是(A)
A.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3、李某是纪委的工作人员,其在与外国客人交往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其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C)
A.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B.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D.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类案件应由哪一法院管辖?(B)
A.被告人入境地的基层法院
B.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
D.被告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5、肖某放火案中,肖某的辩护人拿出了精神病医院对被告肖某所做的关于肖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诊断书,来证明肖某在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诊断书属于下列哪种证据?(C)
A.证人证言B.鉴定意见
C.书证D.物证
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刘某涉嫌盗窃一案中,能担任辩护人的是(C)
A.该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林某,是被告人的同学
B.被告人的朋友许某,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C.审判该案的法院法警刘某某,是被告人的哥哥
D.被告人的好友张某,正在被管制
7、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为合议庭的法官许某对其态度粗暴,当庭要求其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合议庭应该宣布休庭,由院长决定是否让许某回避,如果王某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合议庭应该宣布休庭,由院长决定是否让其回避,如果王某对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复议
C.合议庭应该当庭驳回,王某无权申请复议
D.合议庭应该当庭驳回,但王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丁某有作案嫌疑,遂将其拘留,在下列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几种行为中,错误的是(B)
A.在24 小时内,通知丁的家属丁已被拘留
B.在12小时内对丁进行讯问
C.发现丁并无作案嫌疑,将其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D.在拘留后3 日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对于辩护方提出异议的(C)
A.审判长不应准许出示
B.审判长应当准许出示
C.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
D.审判长可以与控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出示
10、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检察院应当(C)
A.退回补充侦查B.可以自行实行补充侦查
C.作出不批捕决定 D.不作任何决定
11.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D)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2.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A)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聋又哑的人
C.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D.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13.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14.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B)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5.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A)
A.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绑架罪,但是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其差几天不满18周岁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2024年4月11日被拘留,辩护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16.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C)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参考答案:
17.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B)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18.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A)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19.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但因其正在怀孕,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4小时以前向法院报告
B.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20.赵某被举报贩卖毒品,其闻讯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下列关于对赵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D)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D.对于在异地执行拘留的,也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1.下列关于拘传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确的是:(B)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对之适用拘传
B.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可以未经传唤直接将其拘传到庭
C.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D.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2.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C.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可以调解
D.只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23.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不可在什么地点进行?(D)
A.现场
B.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
C.证人本人提出的地点
D.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
2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D)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24.吴安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D)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5.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C)
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
26.我国2024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规定是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体现?(D)
A.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B.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C.审判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27.在审判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障碍,影响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下列关于审判障碍的处理正确的是:(D)
A.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B.自诉人发现体内长有恶性肿瘤,不及时进行手术可能有生命危险,审判人员决定延期审理
C.中止审理期间一般不计入审理期限,个别情况例外;
D.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建议,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28.以下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是:(C)
A.甲与乙共同故意伤害案,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甲、乙对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甲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丙是一聋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丙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C.丁重大责任事故案,可能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但是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D.戊拐卖多名儿童案,可能判处12年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戊对拐卖儿童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
29.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则法院正确的处理是:(D)
A.直接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B.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C.裁定中止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30.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以下做法正确的是:(C)
A.对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B.如果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C.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D.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否认自己的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转为普通程序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31.下列关于二审审限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B)
A.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B.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C.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
D.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32.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应当讯问被告人
B.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必要时,可以听取证人的意见
D.可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33.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真凶出现并供述了杀人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D)
A.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B.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4.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二、多项选择题
1.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AB)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2.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BC)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
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3.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ABCD)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一审参考答案:
4.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ACD)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
D.诉讼代理人
5.某绑架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甲刚满15周岁,其委托了一名律师乙作为辩护人,被害人丙(刚满18周岁)委托他的一个朋友丁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判阶段,如果发现某法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主体有:(ABD)
A.甲
B.乙
C.丙的父亲
D.丁
6.甲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C)
A.王某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7.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BCD)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8.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9.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CD)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10.甲和乙是故意伤害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律师丙为辩护人,乙的父亲丁担任乙的辩护人。下列关于丙和丁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B)
A.丙和丁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只有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11.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A.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
D.在公诉案件附带民诉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12.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ABCD)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13.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ABC)
A.危害国家安全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D.毒品犯罪中仅贩卖毒品犯罪
14.下列关于鉴定人与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CD)
A.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则不需要
B.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凭借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的判断,而证人提供证言则不需要判断,只需要所见所闻进行客观描述
C.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有义务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定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D.鉴定结论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
15.下列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BD)
A.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C.公检法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6.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CD)
A.某法院受理被告人甲涉嫌盗窃一案后,甲的朋友教师戊作为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甲的取保候审
B.某法院决定对涉嫌分裂国家罪的被告人乙取保候审,乙因工作需要须到外省市参加培训,则需经过作为执行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丙作出逮捕决定,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市公安机关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丙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D.丁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人民法院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决定取保候审,后因丁在一次传讯时没有及时到案,法院没收其已交缴的保证金,并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后仍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甲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CD)
A.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B.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如果决定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甲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在侦查阶段,甲可以聘请他正在考司法考试的朋友为其辩护人
18.蓝天和白云因共同抢劫被甲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蓝天在住处执行,白云因无固定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D)
A.甲区公安机关决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二者的家属
C.二者委托辩护人,都适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D.只有白云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19.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BC)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B.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20.赵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在拘留中,赵某几次企图逃跑未成,公安机关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应当讯问赵某
B.应当询问证人
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1.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BD)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这一种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
2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BC)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23.王某,假如因贪污罪被某区检察院于2024年1月5上午10时拘留,并于第二天下午2点将其带回看守所,请问公安机关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C)
A.拘留王某后,检察院立即通知了王某的家属但没有通知其所在的单位
B.拘留王某后,检察院于第二天下午两点将其带回看守所
C.拘留王某后,检察院于第二天下午三点由两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
D.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4.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了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ABCD)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的逮捕证
C.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25.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
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6.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AC)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7.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BCD)
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28.甲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ABC)
A.交通费
B.住宿费
C.就餐费
D.误工费
29.下列关于证人、鉴定人、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说法正确的是:(BC)
A.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B.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C.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
D.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30.如果甲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及甲的救济途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因为甲是唯一目击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甲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到庭
B.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经院长批准,除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C.如果甲对罚款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如果甲对拘留不服,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1.公诉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无论是当庭宣告判决还是定期宣告判决,都必须将判决书送达下列哪些人?(ABCD)
A.当事人
B.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32.甲教唆乙、丙到一栋大楼的某住户家进行入室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乙见女主人丁姿色颇佳,遂起强奸之意,于是对其进行了强奸。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甲潜逃到外地藏匿于一个朋友家,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车撞成了重伤,卧病在床,意识模糊。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判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C)
A.对甲可以中止审理
B.对乙应当中止审理
C.对丙也应当中止审理
D.对丙应当继续审理
33.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审限和自诉案件的审理及一审审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B.对于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C.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3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受一审普通程序的哪些程序限制(ABC)
A.送达期限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35.关于二审的审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B.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C.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为一审程序不合法而上诉的,应当开庭审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意见
36.下列关于二审庭前准备及审理结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二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B.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
C.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被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7.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犯罪事实。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ABC)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对甲和乙都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D.对人民法院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只有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8.下列关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B.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C.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39.请根据2024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发回重新审判
B.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D.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不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0.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BC)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D.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41.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BD)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4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全国 2024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 课程代码: 课程代码:03706
小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选均无分。1.在科技十分落后的古代,人们梦想过许多东西,如千里眼、顺风耳、飞毯、神枪之类,但像现代生活中普及的电 话、电视、电脑等,是那时的人们连想都想不到的。这说明,理想具有()A.共同性 B.时代性 C.阶级性 D.思想性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之间是()A.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 B.职业理想和道德理想的关系 C.阶段性理想和最终理想的关系 D.有实现可能性的理想和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空想的关系 3.陈毅元帅曾经指出:“我们是世界上最大的理想主义者!我们是世界上最大的行动主义者!我们是世界上最大的理想 和行动的综合者。”他的意思是说()A.理想是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 B.崇高的理想必须落实在行动上 C.确立理想信念离不开读书学习D.追求和实现理想是一个坐享其成的过程 4.理想与现实本来就是一对矛盾,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表现在()A.理想是主观的,现实是客观的 B.理想是未来的,现实是当下的 C.理想是完美的,现实是有缺陷的 D.现实中孕育着理想,理想将来会变成新的现实 5.以天下为己任,无论身居何位,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 来,把爱国的思想付诸行动。这体现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传统中()A.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品质 B.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的品质 C.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的品质 D.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的品质 6.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需要()A.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B.完全否定中国的传统和现实 C.对本民族进行过度的颂扬和崇拜 D.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都与西方接轨 7.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时代精神。当今时代,我们大力弘扬的时代精神的核心是()A.改革创新 B.淡泊名利 C.爱护公物 D.勤俭自强 8.爱因斯坦说:“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而不应看他 取得什么。”他的意思是说,在人生的社会价值中居于第一位的应该是()A.个人
的社会存在 B.个人的自我实现 C.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D.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 9.在人生实践中,任何人都要面对并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表现在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人 又()
A.远离自然 B.消极地依赖自然 C.疯狂地掠夺自然 D.有意识有目的地利用和改造自然 10.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在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A.敬重诚实守信 B.讲究德性修养 C.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D.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1.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是()A.“天”的意志、“神”的启示 B.人先天具有的某种良知和善良意志 C.决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根本力量 D.一种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12.在“网络世界”,若有人故意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扩散,将会破坏许多单位或个人网络的正常运行,甚至造成电脑 系统的崩溃等。这说明的是当代社会公共生活中()A.交往关系极为简单的特点 B.活动结果密切相关的特点 C.活动范围相对有限的特点 D.公共秩序难以形成的特点 13.从业人员对待职业服务对象的态度不能有亲疏、贵贱之分,不管是领导还是群众、是熟人还是生人、是强者还是 弱者,都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一视同仁、周到服务。这是职业道德建设中()A.办事公道的要求 B.爱国守法的要求 C.尊老爱幼的要求 D.助人为乐的要求 14.马克思指出:“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 情和过早的亲昵。”他的意思是说,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A.平等履行道德义务 B.把个人纵欲作为爱情的目的 C.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方式 D.追求脱离现实生活的“纯精神”关系 15.下列选项中,属于家庭美德基本要求的是()A.爱岗敬业 B.保护环境 C.服务群众 D.邻里团结 16.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倾向和特征,称为()A.社会公德 B.个人品德 C.职业道德 D.家庭美德 17.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 一。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是()A.党的领导 B.以德治国 C.依法治国 D.人民当家作主 1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是()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公平正义 D.服务大局 19.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称为()A.法律原则 B.法律精神 C.法律思维 D.法律意识 20.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
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A.道德规范 B.宗教规范 C.法律规范 D.纪律规范 21.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为()A.民法 B.商法 C.行政法 D.经济法 22.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统一的部门法典的 活动,称为()A.法律解释 B.法律编纂 C.法律汇编 D.法律清理 23.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称为()
A.法律遵守 B.法律实施 C.法律适用 D.法律执行 24.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部门是()A.宪法 B.刑法 C.民法 D.行政法 25.国体在一国政治制度结构中居于核心位置,决定了一国的国家性质。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国体的是()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6.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上权利属于我国 公民基本权利中的()A.宗教信仰自由 B.政治权利和自由 C.公民的人身自由 D.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27.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下列选项中属于身份权的是()A.配偶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划分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属于()A.审判管辖 B.立案管辖 C.级别管辖 D.地域管辖 29.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是()A.传唤 B.拘传 C.拘留 D.逮捕 30.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意志和坚定信念,是“四有”新人中()A.有理想的要求 B.有道德的要求 C.有纪律的要求 D.有文化的要求 小题,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当今时代,我国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具体可以概括为()A.继往开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B.勇于创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C.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
D.积极努力,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 32.下列选项中,属于职业领域理想信念的有()A.希望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 B.希望成为一个为社会所需要、为他人所喜欢的人 C.希望在工作中达到理想的境界,取得理想的成绩 D.希望在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33.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不主张爱国,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民不把爱国主义当作伟大的精神品格而加以敬仰和推崇。爱 国主义是()A.一种重大的政治原则 B.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浓厚感情 C.鼓舞和凝聚各民族的精神支柱 D.调整个人与国家、个人与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 34.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表现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这是因为()A.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结果
B.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就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C.社会主义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D.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 35.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提出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在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A.有利于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B.是对公民道德要求的高度概括 C.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 D.是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36.中国古人的下列说法中,对我们今天进行道德修养、锤炼个人品德仍具有很好借鉴作用的有()A.“坐而论道”、“闭门造车” B.“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C.“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D.“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37.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下列选 项中属于经济安全的有()A.金融安全 B.能源安全 C.粮食安全 D.生态安全 38.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正式解释的有()A.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39.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下列 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有()A.人民主权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D.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40.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权利人对其专利客体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A.发现 B.发明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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