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2024年末,山东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61家,总资产达255.53亿元,同比增长2.97%。
2024年1-12月,山东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273.79亿元,同比增长1.06%;利润总额为20.46亿元,同比下降2.98%;行业毛利率为23.62%。
河南:
2024年末,河南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44家,总资产达73.53亿元,同比增长26.11%。
2024年1-12月,河南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132.83亿元,同比增长0.01%;利润总额为8.49亿元,同比下降2.97%;行业毛利率为18.53%。
四川:
2024年末,四川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25家,总资产达70.66亿元,同比下降6.83%。
2024年1-12月,四川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80.88亿元,同比增长20.5%;利润总额为5.86亿元,同比下降12.83%;行业毛利率为31.65%。
辽宁:
2024年末,辽宁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20家,总资产达96.00亿元,同比增长10.95%。
2024年1-12月,辽宁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82.35亿元,同比增长8.22%;利润总额为10.47亿元,同比增长19.96%;行业毛利率为38%。
上海:
2024年末,上海市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6家,总资产达27.58亿元,同比增长0.42%。
2024年1-12月,上海市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16.42亿元,同比下降20.08%;行业毛利率为25.83%。
江苏:
2024年末,江苏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40家,总资产达103.09亿元,同比增长13.1%。
2024年1-12月,江苏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88.35亿元,同比增长3.41%;利润总额为2.64亿元,同比增长39.44%;行业毛利率为26%。
安徽:
2024年末,安徽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21家,总资产达39.45亿元,同比下降1.13%。
2024年1-12月,安徽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38.02亿元,同比下降5.29%;利润总额为1.88亿元,同比下降12.40%;行业毛利率为32.56%。
福建:
2024年末,福建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13家,总资产达66.63亿元,同比增长21.21%。
2024年1-12月,福建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54.33亿元,同比增长5.2%;利润总额为4.62亿元,同比下降21.39%;行业毛利率为39.7%。
广西:
2024年末,广西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6家,总资产达69.56亿元,同比增长77.96%。
2024年1-12月,广西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54.18亿元,同比增长16.03%;利润总额为5.45亿元,同比增长4.94%;行业毛利率为31.36%。
吉林:
2024年末,吉林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11家,总资产达35.53亿元,同比增长13.23%。
2024年1-12月,吉林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34.10亿元,同比增长20.15%;利润总额为0.20亿元,同比下降67.10%;行业毛利率为34.66%。
江西:
2024年末,江西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16家,总资产达28.67亿元,同比增长7.59%。
2024年1-12月,江西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29.69亿元,同比增长13.43%;利润总额为2.14亿元,同比增长11.97%;行业毛利率为27.18%。
重庆:
2024年末,重庆市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4家,总资产达41.06亿元,同比增长7.37%。
2024年1-12月,重庆市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24.91亿元,同比增长13.1%;利润总额为3.71亿元,同比增长3.79%;行业毛利率为45.66%。
贵州:
2024年末,贵州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5家,总资产达9.49亿元,同比增长17.12%。
2024年1-12月,贵州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9.52亿元,同比增长24.25%;行业毛利率为47.96%。
山西:
2024年末,山西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达7家,总资产达15.61亿元,同比下降1.5%。
2024年1-12月,山西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8.39亿元,同比增长13.62%;行业毛利率为24.31%。
青海:
2024年末,青海省规模以上啤酒制造业企业有1家,总资产达2.17亿元,同比增长23.92%。
2024年1-12月,青海省啤酒制造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达2.23亿元,同比增长28.46%;行业毛利率为29.46%。
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成立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系统和本区域拟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超过申报时间的,一律待下一次申报时再提出申请,不能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集团公司和所属区县国姿委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国姿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情况及申请领取证书份数
2、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3)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证书由天津市国资委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填写•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二)经单位评议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所属集团公司或所属区县国资委,由集团公司或区县国资委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审委员会递交,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附件2);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对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的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国资文[2024]95号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省管企业由所在单位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企业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 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农垦总局国资委,驻省中央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做好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在省国资委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八条 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九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 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四)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登记且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五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第十一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申请评审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省国资委组建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日常事务和评审的审查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由企业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材料报送,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
(四)企业审核同意后,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评审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五)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复核。
(六)评审办公室复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七)评委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八)确认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且实名举报,并提出相应证据的,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查处。匿名或未署真名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人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评审办公室,由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降低其岗位等级或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收回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三)连续二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24‟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经贸委制定了•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24]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苏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由县(市)、区经贸(经)委推荐,报市经贸(经)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贸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 10 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六)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七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八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撰写、发表、出版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或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或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1万字以上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作者)。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本单位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或本人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二)为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本人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三)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四)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五)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销售收入100强企业:
1.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煤业有限公司
4.山西潞宝集团
5.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
6.山煤集团煤业晋东南分公司
7.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9.山西襄矿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山西南耀集团有限公司
11.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3.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
14.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5.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山西潞安羿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7.潞城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8.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
19.武乡和信发电有限公司
20.长治清华机械厂
21.长治市瑞达焦业有限公司
22.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
23.山西襄垣合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山西省黎城县金元钢铁有限公司
25.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
26.沁源县康伟煤焦有限公司
27.山西屯留兴旺煤化有限公司
28.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
29.长子华晟荣煤矿有限公司
30.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31.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
32.山西王家峪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33.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长治市华晟源矿业有限公司
35.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
36.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37.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8.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
39.山西长治羊头岭煤业有限公司
40.长治市郊区马厂福利选矿厂
41.沁源县明源煤焦有限公司
42.长治市郊区晋源焦化有限公司
43.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44.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45.长治市霍家工业有限公司
46.长治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47.长治市金威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48.长子县盛元煤业有限公司
49.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0.潞城市隆源焦化有限公司
51.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52.黎城县长福煤气焦化有限公司
53.屯留县华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54.山西黄土坡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55.长治市长源焦化有限公司
56.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武乡县泰昌焦化有限公司
58.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
59.黎城华太煤气化有限公司
60.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
61.山西汾西太岳煤业有限公司
62.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
63.襄垣县新胜达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64.长治县西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65.山西青春玻璃有限公司
66.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67.长治市晋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68.襄垣县诚丰电力有限公司
69.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
70.长治市八一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71.山西省长治市嘉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72.山西凤凰胶带有限公司
73.长治市劲牛焦化有限公司
74.山西襄垣金星煤业有限公司
75.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
76.山西东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77.长治市太行紫团饮业有限公司
78.山西尔安焦化有限公司
79.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
80.潞城市卓越水泥有限公司
81.长治新建煤业有限公司
82.山西建滔潞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3.山西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84.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
85.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86.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87.山西晋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88.平顺县开元矿山有限公司
89.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90.山西世龙食品有限公司
91.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
92.平顺县杏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3.长治液压有限公司
94.山西省晋能长治电力黎城铁合金厂
95.山西显王煤业有限公司
96.长治市漳泽安铁化工有限公司
97.平顺县安阳不罗树洼铁矿
98.平顺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
99.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100.壶关裕沣酿造有限公司
100强企业分布情况
一、100强企业行业分布:煤炭企业 25户;冶金企业 11户;装备制造企业 6;户建材企业 4户;新材料企业 3户;焦炭化工企业 32户;电力企业 5户;医药企业 2户;食品加工企业 9户;商贸企业 3户。
二、100强企业县区分布:郊区 14户;襄垣县 10;户城区 8户;黎城县 7户;武乡县 6户;壶关县 5户;平顺县 5户;潞城市 11户;长治县 9户;沁源县 7户;屯留县 5户;长子县 5户;高新区 5户;沁县 3户。
销售收入证明
销售收入证明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产品销售的货币收入总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数量×产品单价。企业商品产品销售和其他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前者的销售收入包括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销售收入等。后者的销售收入包括除商品产品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以及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企业专项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视同对外销售。
销售收入的发生,是以商品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和已提供的劳务为依据,其主要标志是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在采用分期付款销售的情况下,通常以每期收到的货款作为该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产品,通常按生产完工程度,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按项目施工工程进度计算的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企业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收入的一般确定准则
销售收入确定的方法较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它包括①它销售成立时确认营业收入;②在收到货款时确认营业收入;③根据生产完成程度确认营业收入。属于权责发生制范畴,属于收付实现制范畴,而我国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即以商品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即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的权利为准。
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1)与收入相关的交易行为已经发生或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2)获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已得到取得货币资金的权利。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
1)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2)托付承收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方式销售。以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经将发票、账单及运输部门的提货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银行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给接受方作为收入的实现。
5)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方式销售。在代销的商品、产品已经销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6)出口商品的销售。陆运的以取得货物承运单或铁路运单,海运的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的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7)自营进口商品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物到达我国港口已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岸通知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用商业汇票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和取得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信贷调查之如何核实企业销售收入
1、对于生产型、贸易型企业,可以通过查看企业最近一至两年的流转税纳税申报表来核实其开票销售收入。纳税申报表一定要客户经理从现场打印,否则很难判断其真伪。或提供连续一段时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推测年销售额,发票的真伪可以根据发票号在税务局发票识别查询网站鉴别。
2、建筑行业可以通过建筑业发票作为核实其收入的手段,但应注意发票收入可能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借款人直接承接业务,借款人开票;二是借款人以第三方公司名义承接业务,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开票;三是第三方公司以借款人名义承接业务,以借款人名义开票。建筑业、运输业可以分别通过完税证中的印花税、营业税的缴纳情况推测其营业收入。
3、一般规模的中小企业均很少开票,但是多数均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核查报表真实性,授信调查人员至少要现场翻阅其总账,对其中主要损益科目、资产科目进行核实并且拍照留存。要判断总账的真实性需要比对总账与明细账、总账与日记账是否一致,如有必要,应进一步核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4、核打企业对公账户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配偶的个人银行流水,加盖银行业务章。但需剔除同名账户转款、公私户转款、贷款的收发放、关联交易、投融资等非经营性收入款项,关注其交易量、余额的大小及变化。也可以要求其提供前6个月前3大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购销合同。从实践来看,购销合同的复印件核实销售的力度较弱,授信调查人员访厂时应核对购销合同原件。
5、对于贸易型企业,可以重点现场查验其一个完整时期的销售台账(纸质或者电脑台账)、出入库清单、运输发票,再根据贸易商品利润率,推测其销售收入及利润。
6、对于生产型企业,通过全年主要原材料和电、水的消耗量的波动,以及员工的工资支付,来判断企业生产量,再根据库存量的变化判断销售量。比如经调研,我市板材加工企业的电费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在一个区间内,1条生产线月均电费约1万元,且该数据的获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参照这个比例根据板材厂的电费发票推算其实际销售收入和经营规模,为我行授信决策提供相应数据支持。对于存量授信客户,则可以通过电、水消耗量同比变动推测企业的开工率的变化。
7、小企业虚增销售收入及资产的手法常通过调整往来款项,而常见的往来款项不实等问题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项长期挂账等方面。应收款项长期挂账是指应收款项中的相当一部分不是由真正销售产生,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如作为抽逃注册资本的账务处理途径,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账户,从而虚增销售及资产。担保公司有专门的岗位从事贸易核查工作,通过电话核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对收入及资产进行审计时,一般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授信调查应重视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实,特别是要抽取发生频繁、金额大、时间长或异常的往来款项进行电话核实或函证。
8、为了避税,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账外收入。调查人员在审查经营收入的过程中,对不入账的销售收入及虚增的销售收入,可以检查销货运单、货物出库单、提货单等能证明货物销售的证据,同时审查其发票存根、账簿记录,通过顺差可以发现未入账的销售收入,通过逆差可以发现虚增的销售收入。若证实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而账上没有相应的反映,在排除其他错误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说明其存在不入账的收入。某些产品对外销售未开具发票,这部分销售收入可以通过个人卡流水反映,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业不同,账外销售收入占比差距较大,如机械行业开票的比例相对较高,而建材行业开票的比例较低等,可以简单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去对账外销售做出推测。
9、从企业流水线设备中瓶颈部分设计产能判断企业的最大销售收入。比如板材行业的热压机的设计产能,决定了整个生产流水线的产能,所以只需将流水线中影响产能的瓶颈环节的生产能力做出评估,就可以推测企业的最大产能。但这种方法需要授信调查人员有一定的行业知识背景,难度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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