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X副省长及各位领导:
春节刚过,您们不辞辛苦莅临XX检查指导工作,使我们倍感关怀和深受鼓舞。在此,我代表中共XX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全县68万人民,对您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XX位于四川东北部、嘉陵江中游,幅员面积1332平方公里,总人口68万,是西汉大辞赋家司马相如的故里。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省委“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和加快“三个转变”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和“一手抓产业培育促发展,一手抓解决群众疾苦促和谐”的总体要求,立足建设“工业经济强县,特色农业大县,商贸旅游旺县,民营经济新县,绿色生态靓县,财税收入富县”的奋斗目标,遵循“工业立支柱,农业兴产业,三产上台阶,城市升形象,党建出成果”的工作思路,攻坚破难,真抓实干,推动了县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24年,全县实现地方生产总值29.54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60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48元,三次产业比重由2024年的46.7:23.9:29.4调整为35.3:35.5:29.2,产业结构实现了由“一三二”型向“二一三”型的历史性转变。
下面,我就XX县金融概况及小额信贷开展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XX金融概况
XX有1家中央银行、1家银监办事处、1家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1家城市商业银行、1家农村信用社、4家保险公司、1家证券技术服务站。银行业对外营业网点102个,邮政储蓄对外营业网点46个。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建设“信用XX”为载体,积极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大力维护金融稳定,强力推动(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feisuxs查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开创了金融、企业、农户互动共赢的新局面。到2024年末,我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达32.47亿元,增长21.53%,其中储蓄存款27.75亿元,增长17.25%;贷款总额达19.48亿元,增长17.71%,其中:短期贷款总额达10.2亿元,增长7.1%;中长期贷款9.28亿元,增长29.7%;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上年下降5.28个百分点,盈利比上年增长16.5%;收息率达102.3%,比上年提高近3个百分点。
二、XX小额信贷开展情况
截止去年末,我县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余额达3.15亿元,占全县贷款总额的16.2%。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2亿元,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1.02亿元,中小企业小额贷款0.21亿元,分别占小额贷款余额的61%、32%和7%。近三年来,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1万余笔、金额4.5亿元,年均发放7万多笔、金额1.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8045笔、金额2.78亿元。小额信贷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从农户、农业业主扩大到了集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农户单户金额一般农户为3万元以内,种、养殖专重大户为10万元以内,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一般为50万元以内。
我们的主要作法:一是积极宣传,广泛发动。我县制订了《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并组织基层信用社在各乡镇大力宣传小额信用贷款的目的和意义,得到了乡镇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农户、民营经济业主、中小企业的积极拥护,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调查摸底,评定信用额度。在充分调查和试点的基础上,成立镇、村干部和部分社员、社区代表参加的资信调查评定组和信用额度汇审组,对全县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考察,逐户评定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发放“贷款证”,将核定结果逐一通知到户,逐户建立信用等级档案,并实行一年一定。到2024年末,我县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达13.82万户,评定面93.2%,授信总额达10.92亿元,户均7900元。三是简化贷款手续,方便贷款。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和私人名章在核定额度内直接在门柜贷款,根据信用等级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随用随贷”。同时,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商业银行凭公务员之间的信用担保,就可办理贷款。到2024年末,(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feisuxs查看)我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面达40%。四是创新机制,壮大小额信贷担保实力。为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有效开展,防范信贷风险,我县成立了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政府出资501万,同时,吸纳县中小企业入股,力争今年资本金达到800—1000万元,极大地提高了中小企业获得小额贷款的担保实力。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使龙头企业、基地业主、专重大户获得更多的小额贷款,去年,由政府牵头组织,新成立了XX县生猪发展投资担保公司,已吸收资本金400万元,近期我们又与华西希望集团公司商定,按2:3的比例出资300万元组建独立的担保公司。五是加强金融生态建设,营造良好的投放环境。在巩固A级金融安全区的基础上,县政府成立了XX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XX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采取印发金融生态环境宣传资料、广泛开展金融业务知识宣传、普及诚信意识、清收到逾期贷款、打击逃废债行为、开展“讲信用、创等级”、“诚信企业”授牌和公开曝光“不守信用企业”等多项措施,建立了以政府为领导、人民银行为主导、金融机构和经济主管部门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联动机制,使XX县的小额信贷投放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六是加强跟踪调查,突出小额信贷重点。围绕贷款需求和经济金融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找准开展小额贷款存在的薄弱环节,将支持农民建房、子女上学、改水改厕改土、种养殖业、劳务输出、民营经济、招商引资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等信贷需求列为小额贷款支持重点,较好地满足了各方面资金需求,促进了银企、银农双赢。
我县小额信贷的拓展,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节约了资源,简化了手续,方便了贷款,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和信用社难贷款的问题;二是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支持了民营经济发展,为培育新的支柱产业作出了贡献;四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在小额贷款核定过程中,乡村干部与农村信用社的同志一道深入农村,进驻农户,与农民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的真实情况,在帮助农民解决贷款的同时,为农民群众生产提供了大量的政策和信息咨询,积极为农民脱贫致富出主意想办法。农民感受到党政领导和信用社干部成为了自己的“贴心人”,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
尽管我县在小额贷款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受改革的影响和体制的制约,真正投向“三农”的商业性贷款并不多。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其存贷比已高达86%,去年向人民银行累计借入支农再贷款6000万元,其结算手段和信贷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民营经济发展,信贷需求越来越大,而县域资金的外流却十分严重,分流了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三是微小企业财务体系不健全,自有资本金少,经营管理能力和营销能力有待提高,往往信用等级低,符合银行投入新贷款条件的少,限制了小额贷款的进一步壮大。
三、请求帮助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核电站建设有关问题。四川核电厂建设已列入全省“十一五”规划。项目一、二期总投资770亿,投产后每年可创税36亿。首选厂址已确定为我县三坝乡。对欠发达的XX县乃至南充市而言,这个项目既是最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也是可预期的最大的经济增长点。请求省上尽快组建投资业主,加大项目可研、立项等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四川核电建设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二是企业技改信贷投入问题。今年,我县已确立了10户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总投资21635万元,申请贷款7420万元,请求省政府协调省级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信贷资金的倾斜力度。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3月份以来,定远县围绕产业扶贫积极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支撑作用,有效解决了贫困户发展资金短缺的难题,探索出一条精准帮扶贫困户的有效途径。据统计,从3月8日至5月30日,全县完成评级万户,占贫困户总数的82%,其中授信8947户,授信金额达31460万元,对1193户贫困户发放了信用贷款,贷款总量万元。
定远县把产业扶贫作为精准帮扶的主渠道,作为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治本之策,主动作为,积极推进,理顺了政府及各部门、农商银行、贫困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贫困户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切实解决好“由谁去做”的问题。该县以满足贫困户发展需求、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为核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格程序、防范风险,创新机制、方便群众,强化帮扶、提供服务的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制定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清单和补助标准,创新家庭经营、带动发展、入股分红等多种贷款使用模式,建立贷款风险防控、财政资金贴息、扶贫资金补助、强化为民服务等保障机制,创新评级授信用信同步推进、简化办理贷款手续、落实贷前调查和贷后回访责任等方式方法。为切实解决好“如何做”的问题,该县强化手段,加大推进力度,成立定远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部门和乡(镇)一把手负责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宣传培训,统一组织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所在地农商银行支行联合选派专人,分组包保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1+1”工作绩效捆绑,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同时强化督查调度,实行每天短信通报、定期会议调度和约谈推进,切实加快扶贫小额信贷进展。
定远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以来,推动了精准帮扶措施的落实,为下一步精准脱贫奠定了坚实基础;促进了产业发展,融洽了干部关系,激发了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的内生动力,推动了县域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了地方信用环境,逐步实现贷款贫困户从“要我还款”到“我要还款”的转变。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一、扶贫小额贷款任务数额
镇位于东南部,东临XX湖,辖17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万亩,承包人口万人,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2571户,8523人。涉及到17个行政村,经排查,有劳动能力的户数2024户,无劳动能力的户数855户,县扶贫办下达我镇小额扶贫贷款任务为797万元。
二、目前完成情况
目前我镇共发放扶贫小额贷款48万元,完成总任务的%,原因是信用社正在清理不良贷款和系统升级延缓了贷款的发放。目前,我镇已有80多户正在申报当中,力争11月底前发放200万元。
三、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我镇对小额扶贫贷款政策进行了认真的发动、宣传,成立了镇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调度。目前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都能够了解小额扶贫贷款有关政策。全镇各村村干部都能认真承担小额扶贫贷款政策的责任,都能积极带领各村贫困户到信用社进行申请小额扶贫贷款。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为贫困户做好申请、调查及放贷工作,目前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正按照各村贫困农户申请名单进行种植、养殖项目贷前调查,对符合贷款的农户实行绿色通道,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二)存在问题
由于信用社信贷员少,实行包片负责制,又要开展其他信贷业务,小额贷款手续比较繁琐,各村贫困户申请农户较多,目前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正按照各村贫困农户申请名单进行种植、养殖项目贷前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的进度。
四、下步推进措施
下步我镇将进一步加大扶贫小额贷款的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加强服务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实行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加快全镇贫困农户脱贫进程。实现农民脱贫增收,保持农村稳定。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根据浙扶贫办〔20xx〕57号文件精神,现将县20xx年金融扶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村级资金互助组织情况
1、互助组织基本情况。20xx年我县新增英川镇英川村、毛垟乡毛垟村和秋炉乡半山村三个省级资金互助组织。加上08-12年的梧桐乡梧桐坑村、澄照乡三石村、景南乡忠溪村、鹤溪镇三枝树村、郑坑乡郑坑村、沙湾镇叶桥村、东坑镇马坑村、大漈乡茶林村、葛山乡葛山村,鹤溪街道惠明寺村和大均乡伏叶村,共计成立14个省级资金互助会组织。14个村共有农户2833户,其中低收入农户719户;加入资金发展互助会的农户527户,其中入社低收入农户131户,累计收取会费万元。
2、资金互助组织资金运行情况。我县20xx年底前启动的省级资金互助会共有14个,其中有xx个互助会已通过民政部门审核并正式登记注册,3个正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过程中。
3、主要措施。一是完善政策。结合已经出台的《关于印发自治县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48号),明确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资格和权利、义务,以及资金互助社的运行、章程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意见。同时今年结合我县扶贫改革试验区创新金融扶贫机制任务,出台了《中共自治县委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推进扶贫改革试验的实施意见》(景委办〔20xx〕10号)和《关于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在一定区域内组建农村资金互助联合社,并在此基础上在全县范围推进组建农村资金互助联合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支持效果。二是部门协作,确保互助社健康发展。为确保村级互助社健康发展,首先由扶贫、财政部门对各村的章程、实施意见、财务管理办法等进行了完善和备案。其次由各村统一制定了互助社操作流程图,以方便试点村按科学流程运作,避免走弯路。再次进行民政注册,确立村级互助社的法人地位,确保其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最后建立资金专帐。由乡农经站到信用社建立专用集体帐户。三是狠抓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试点村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学习、交流。主要培训工作方法,业务技能。同时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培训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互助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是控制互助风险,实现持续发展。互助会一方面严把会员入口关、严格限定互助金使用方向、及时掌握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不同情况及信用、资产情况;另一方面制定了互助会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资金互助运行制度、部门监控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实行互助金审批权限,明确各级审批权限,设定单笔互助最高限额,对受理、调查、审查、发放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解决了农村发展资金短缺难题。我县农民收入较低,发展生产的启动资金缺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成本偏高、手续繁杂。村级互助组织把农户个体零散的资金特别是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金量,再按照章程,在本村内将资金发放到有需求的会员手中,使会员能够及时获得资金支持,有效地缓解了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紧缺的问题。二是促进了产业发展。利用村级资金互助组织这一载体,有意识地引导农户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如鹤溪街道三枝树村、梧桐乡梧桐坑村等借资金给农户发展茶叶、香菇、高山蔬菜等,促进了当地农民就地通过发展特色农业产业而实现增收。三是促进了农户自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成立提高了村民及低收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能力,也为生产发展注入了一定的资金,为农民发展创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有效促进了农户的自我发展。
5、存在问题。一是低收入农户入会率低。宣传发动工作不深入是导致低收入农户入会率低的主要原因。各别乡镇及试点村工作人员对互助会的开展目的、意义、原则理解和认识不够到位,入会宣传发动不够深入,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知晓较少。二是工作人员知识不全、业务不精、运作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由于互助会管理人员对政策法律、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业务操作、财务知识等业务能力不强,导致管理混乱,程序不到位,潜伏风险较大。如,账务处理不规范,做帐不及时,资金管理不严,业务操作缺乏约束行为,发放借款随心所欲。三是互助组织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管理运行的体制机制还不够成熟。四是金融部门对互助组织的认同度还不够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宣传互助会相关政策,使互助会的性质、用途、管理、使用及运转程序等政策规定为广大农民群众所熟知。及时总结推广互助会试点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先进典型带动新的试点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展示成效、鼓舞士气、展望未来、振奋人心,为开创试点工作新局面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二是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确保互助资金规范、安全、有序开展,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抓好互助资金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素质和能力、政策法律、资金营运、业务操作、财务知识等,使全县互助资金管理能力及业务技能上一个新水平。三是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科学、简便、易操作的资金管理新办法,进一步简化借贷程序,方便群众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对互助会资金运行质量、效益、扶持发展产业项目、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完善村级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审查评估。
二、扶贫小额贷款情况
1、扶贫小额贷款执行情况。截至20xx年底,我县共计对1970户低收入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万元。农户借用资金主要用于茶叶、笋竹、食用菌、蔬菜、水干果、畜禽、中药材、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优势农业产业的发展上面,有效帮助低收入农户致富增收。
2、主要措施。一是建立机制。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景政办发59号),每年安排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中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特扶资金1000万元,对全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开展产业发展贴息贷款,确保有发展能力和愿望的低收入农户能够得到基本的资金保障发展。二是认真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备选户的筛选工作。通过认真细致把关、筛选,把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全部提供给信用社,并对低收入农户每家每户制定发展规划,采取金融机构贴息贷款、保险公司参保的方式,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短平快项目,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三是严格审查把关。为了使扶贫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我县严格审查把关,首先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控制发放范围、对象。其次是确定放贷的对象必须是项目已经启动,或者在做项目前期准备,在发放的额度上,充分考虑项目资金总投入,提倡小额、多户、短期放贷。再次是充分考虑还贷能力,一般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见效快、周期短、增收明显的项目,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3、主要成效。一是拓宽了农户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长期以来,农户用于发展生产的贷款一直比较困难,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的出台,开辟了筹资发展的新途径。20xx年,我县通过县信用社和县邮政储畜银行为全县484户低收入农户发放小额信贷资金1669万元。二是扩大了农户的产业规模。通过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促进了全县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农户借用资金主要用于茶叶、笋竹、食用菌、蔬菜、水干果、畜禽、中药材、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优势农业产业的发展上面,有效帮助低收入农户致富增收。三是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求生产发展。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不仅为农户发展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结构得到了有效调整,特色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直接经济收入比以前有了明显增加。经济收入的增加为当地开展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4、存在问题。一是低收入农户承债能力弱。低收入农户依赖性强,认为反正是政府倡导扶持支持,经营成功与失败无关重要。甚至有部分贫困户仍存在“能拖就拖,救济款不用还”的错误思想,存在贷款到期无法按期归还的风险。二是扶贫贷款期限短。低收入农户自有资金薄弱,项目启动主要靠贷款,且大部分扶贫贷款投向的是种植业,属于季节性收益项目,而且发展的项目一般周期比较长,资金回笼时间慢,因此小额贷款对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帮助也有限。三是贫困户分布面广且分散,农信社力所难及。由于贫困户一般居住在较为偏僻的山村,路途远且交通不便,农信社信贷人手不足,难以及时进行贷款跟踪管理,只能依靠村委及时反馈信息,存在信息滞后或缺失现象。
5、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继续以农村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向低收入农户发放贷款的形式,结合林权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增收。二是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促进扶贫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明晰扶持资金的责任边界,抓好贷前摸底调查、贷中严格审查、贷后反复核查三个重要环节,明确贷款对象、贷款条件、操作程序等。在严格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贷款扶持项目的指导帮助,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做好农户贷款后的跟踪服务和指导,促使各贷款农户用好贷款,及时还款,促进贷款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
贷款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24‟143号)规定执行。
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个人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项目企划书;
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可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四)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企业及合伙经营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其中,妇女合伙经营申请贷款可先向所在地妇联提出申请,再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贷款项目企划书;
6、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的财务报表;
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小额信贷—汇通易贷
个人小额信贷有新招
在持续收缩流动性的背景下,各银行的小额信用贷款,成了市民筹措资金的首选。然而小额信贷的高利息,也将不少人挡在了门外。记者获悉,近期部分银行信用卡中心,推出一种全新的分期付款方式,可将资金打进借款人的借记卡,资金随意支取,分期还款,手续费明显低于信用卡循环利率,更低于现有的小额信用贷款利率。
分期付款客户由银行选
记者日前接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表示由于信用度良好,属于优质客户,现在推出一项新的服务——免抵押、免担保的专项消费分期付款业务,邀请记者成为该行特选客户。他们可将资金打进借记卡,资金随便支取,只不过要分期还款。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提供此项服务,如浦发银行“万用金”和广发银行“财智金”等。
几家银行此类业务方式差不多,为防范风险,一般以邀请函或打电话方式推广此项业务,并仅对一些资质好的持卡者开放。一般将借记卡与信用卡捆绑,让客户通过借记卡提取现金。客户在需要现金时,可致电客服,告知需要的金额(1000的整数倍),需分多少期还款,银行将现金转账到同名借记卡,客户从借记卡里取现。
业内专家认为,信用卡个人无担保小额信贷,有助于短期融资。银行给客户一个额度、并计息还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贷款,一般贷款通常以房屋、汽车等作抵押物或担保,同时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监管,而这种信用贷款则没有抵押和担保,也不管用途如何,客户只要能到期还本付息即可。它为自然人和自然人企业筹措短期资金,提供了方便的渠道。利率成本明显低
选择小额信用融资,首先考虑的是融资成本,也就是融资利率。目前市民小额无抵押融资主要有银行小额信贷、信用卡透支循环利息以及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目前渣打银行的“现贷派”、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都是小额个贷的抢手产品。以“现贷派”为例,1年期贷款利率为7.9%,另外,每月还款时按照总贷款本金的0.49%收取贷款管理费(1年合计管理费为5.88%)。贷款管理费与信用卡分期付款时所产生的手续费类似,无论还款进度如何,实际剩余本金多少,都需按贷款总额的0.49%来缴纳。以一年期“现贷派”无抵押贷款看,除7.9%的贷款利率外,一年还需缴纳本金5.88%的手续费,利息与费用合计为13.78%。然而由于账户管理费是按总借贷金额而非剩余借贷金额计算,在偿还了部分借贷后,依然必须为这些已偿还部分支付管理费,因为其实际年化借贷利率(采用月度利率×12计算)为20.28%。
以建行分期付款业务为例,如果借1000元,分12期还,只要交7%手续费,一次性手续费仅70元,每月还本金83.33元,总还款为1070元。然而由于累计还款金额没有将手续费计算在内,消费者需考虑虽然名为借贷1000元,但因为先行一次性缴纳手续费,所以实际借贷金额为930元,然后按月还款83.33元,因此计算借贷利率时也必须做相应调整,最后算得的实际贷款年利率(采用月度利率×12计算)为13.6%。
如果采用信用卡透支,则需支付循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合计年息为18.2%。比较来看,还是信用卡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更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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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一)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4〕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 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第十六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得 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十条 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章,并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冼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四 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应建立出账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相对独立;建立财务核对制度,定期与银行、借款人对账,确保财务一致;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相当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职责明确的监察稽核岗位,配备有能力的监察稽核人员。监察稽核岗位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以保证监察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向公司股东、向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诺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坚决杜绝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季、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 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试点阶段,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24〕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印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24〕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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