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木镇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重心是否由农村向城镇转移
桐木司法所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大量地向城镇转移,人民调解工作也将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下城镇人口递增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为此我所对桐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做了调研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辖区基本情况
桐木镇地处旬阳北段高寒山区,辖区总人口12553 人,其中农业人口 12413人,城镇人口140 人。流动人口4351 人,农业人口中进城务工4879 人,留守人口 7534人。
二、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辖区基层调解组织情况。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56 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健全。
﹙二﹚近年来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和特点。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和主导产业的蓬勃发展,我下去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土地流转领域;二是林权、土地界畔领域;
三是务工伤亡和交通事故领域。林权、界畔纠纷尤为突出。这些纠纷的发生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日趋上升;涉及政策界线跨度大、年代久远;三是取证难;四是涉案人员较多,易引起群体性 ;五是矛盾发生季节性较强。2024年,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61起,其中村级调解组织调解48起,调解成功55起,调解成功率90%,其中涉农纠纷58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比例为95%,其他纠纷3起。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领导重视程度和社会公众认识程度不够高。一是重视不够。部分领导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缺乏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认识不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共同参与和协助意识较差。三是配套设施滞后,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职能的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几十年来仍然是一张嘴,两条腿,翻山越岭,拼搏苦斗。
﹙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薄弱,经费不足依然突出。经费的制约给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没有固定的调解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长期仍以游击队的方式调处矛盾纠纷。二是培训力度受限。我镇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或村民小组长兼任,整体的素质和调解能力较差。因经费的问题每年职能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其粗略培训,缺乏长期系统的培训,从而影响其了职能的发
挥。
﹙三﹚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调解员工作热情和信心不足。一是文化程度偏低。全镇人民调解员中,具有高中文化的很少,一般的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二是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系统性学习。调解员中业务知识知识经过镇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三是缺乏激励机制,致使调解员工作热情不高。调解员工作补贴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加之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对工作失去信心,没有热情,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级拨款;二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镇财政预算;三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增强其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
﹙二﹚整合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调解”向“联合调解”的新
跨越。
﹙三﹚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强化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能。强化培训和考核,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定期分级培训制度。
总之,根据我们的工作实际来看,虽然城镇化步伐在加快,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心仍在农村,并未向城镇转移。其理由如下:一是大量人口是去城镇务工,其根、家在农村,而不是完全变为城镇人;二是大量纠纷发生在农村;三是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仍很薄弱,急需加强的;四是农村仍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基石不牢,地动山摇。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和规律、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有效促使矛盾双方纷争及时得到疏导化解,互相谅解,预防激化,为使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作用,要加强日常监督,使其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要求,着力于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四项职责,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要务来抓好落实,并纳入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为平安、法治 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24年至目前,县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1352起,调解成功21111起,调解成功率达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9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04件1508余人,防止群众性械斗12件123余人。近三年 0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2024年调解1801件(此件数仅为要求录入系统的书面调解数,不包含口头调解数),调解成功1787件;2024年调解 1666件,调解成功1650件;2024年,调解1096件,成功1083件;2024年截止目前,调解888件,成功874件。
(一)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全县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15个,其中乡镇(街道)调解委7个,村(社区)调解委93个,实现了人民调解乡镇(街道)、村的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15个(2024年在县工商联成立了 0彝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管理、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消费者申投诉、妇女儿童权益、公路建设信访、保险业、物业管理、城市更新改造、工商企业等多方领域,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民调解网络。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基层人民调解水平。
多年来,县人民政府始终把夯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作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中之重,多举措、多渠道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一是建好队伍。一直以来县始终坚持选聘结合,专兼结合,拓宽选任渠道,丰富选任方式,注重吸收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老党员、退休教师、村(社区)干部等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选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村官充实到村调解委员会中来,打造了一支既沾泥土、带露水、熟悉社情民意又懂法律、懂政策、了解专业行业知识的人民调解队伍。目前,全县现有调解员368人,其中村(社区)调解员235人,乡镇(街道)调解员32人,行业专业性调解员101人。自2024年开展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以来,所有调解员的基本信息录入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做到了所有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
二是做好培训。按照市对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考核办法要求,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围绕“以奖代补”政策、法律法规、调解方法和技巧以及卷宗的制作等方面的内容,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选派组织骨干人民调解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积极领悟新思潮、认真学习新方法、切实形成新思路、推动 0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2024年以来,县共组织各级人民调解员培训58场次,参训人员2142人次。
(三)完善制度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实效。
一是健全调解员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学习培训、经费保障及考核奖惩机制,规范调解活动。要求人民调解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人民调解不收费的规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接案受理登记制度、调处制度、回访制度、统计上报制度、督查制度、人民调解员学习制度、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保障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不紊高效运转。
二是建立激励机制。我县2024年制定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2024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自“以奖代补”政策推行以来,坚持“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案件的难度、质量等因素,分成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四个等次,每成功调解一起,分别奖励50元、100元、300元和500元,避免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确保了公平公正,促进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双重提升。“以奖代补”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了调解工作活力。2024年县司法局组织考核、奖励、兑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2次,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上报卷宗1700件,经过层层严格审核,共有1279件合格,其中,简易纠纷301件、普通纠纷811件、疑难纠纷132件、重大纠纷35件,共兑付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金15.325万元;2024年上半年兑现741件,兑付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金9.08万元。
按照省市的相关要求,在县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0县财政依然预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2024年下达经费12万元。
(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组织建设
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2024年9月13日印发出台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在县信访局设立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办公室及调解室,明确了标识标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工作纪律等内容,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日常值班,每周五安排一名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县财政给予工作经费预算,当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五)认真落实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切实防范“民转刑”案件
一是认真落实《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切实防范“民转刑”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石平安办〔2024〕3号)文件精神,把本项工作与发展“枫桥经验”、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一村(社区)一法律服务员、扫黑除恶、文明创建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就地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效明显。为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资源,深入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公安派出所一线延伸,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县司法局商县公局,建立司法行政人员进驻派出所参与调解工作机制,经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协商一致,决定从2024年6月1日起,县司法局在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风景区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选派1名人民调解员、1名律师进驻派出所,实现司法行政人员进驻派出所参与调解率达100%。
二是重视接边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XX市与 XX县行政接边地区各类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增进民族团结,共同维护两地行政接边地区的社会稳定,积极落实“矛盾纠纷联查联调、社会综合治安联防联控、接边机构联建联治”等措施,由县司法局与XX市司法局协商,共同制定了《XX市 XX县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通过建立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综治维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接边地区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联查、联调、联防、联控”等各项工作。
(六)强化宣传,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
一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典型案例,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是依托各项活动扩大宣传。为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各项宣传活动,利用悬挂横幅、设立咨询点、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人民调解宣传,旨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非诉讼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2024年制作人民调解手册和人民调解服务指南宣传材料4万余份,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了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调解形式和作用,懂得了在遇到一般纠纷时,可首先寻求村(社区)调委会及乡镇(街道)调委会的帮助,避免“找错人、找错门、走弯路”。
三是结合规范化司法所创建,2024年各司法所积极开展标准化外观建设工作,着力于统一标识标牌、合理划分服务区域与工作区域、统筹建设视觉识别系统、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工作流程与干部队伍规范管理等几方面,打造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样板房”。目前西街口、板桥、圭山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群众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存在遇到大事小事,一部分群众先找熟人,再找法院,或者直接上访,群众对人民调解的性质、法律效力等了解不够,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中的权威性还不高。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层人民调解员受学历、阅历和调解工作经验等影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培训多以乡(镇)、村(社区)一线调解员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相关部门、行业调解员的培训,培训注重理论性而忽视实践性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少数调解员没有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如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等,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反悔之后得不到有效保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欠缺,调解场所简单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扩大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
要强化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把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优势、特点向人民群众加以宣传,扩大广大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信任度,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巩固人民调解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二)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素质。
一是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处纠纷的能力。二是注重把群众威望高、法律政策水平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三是结合全县正在开展的“一村(社区)一法律服务员”工作,通过法律服务员和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和调解效果。
(三)强化指导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严格调解卷宗制作标准,强化案卷评查管理,有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建设,逐步改善基层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补充,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紧密结合法治XX建设、平安单位创建、“七五”普法等工作,不断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掌握主动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把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实现全县的稳定、平安、和谐再做新贡献。
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这是目前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按照主题教育调研课题的要求,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全县共有17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级154个,居委会9个,乡镇8个,另外7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856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年初以来我县共排查矛盾纠纷119件,调解119件,调解成功118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9.16%。目前我县有6个乡镇建立了医疗调解委员会,4个乡镇建立了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通过巩固提高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力度加强了矛盾纠纷调解,减少了矛盾激化升级,我县医调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医疗纠纷8起,调解成功8起,调解成功率达到100%,我县医调委所调结的纠纷均实现了“零反悔”,调解协议履行率达100%,没有发生一起因医患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减少全县“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3、通过抓矛盾源头增强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效性。
在村调委会推广“流动调解”工作方法,深入田间地头、群众家中及时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了“调解一案、普法一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4、通过“大走访”形式增强了排查矛盾的预见性。各调委会就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或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集中力量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相应的调处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全面掌握了解社情民意,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二、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领导重视不够,支持不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理解上存在两个偏差,一种认为是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一种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抓好所有工作,务必按照100%的调解率,达不到就是调解员无能,人民调解工作抓不到位,致使出现了两个极端,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正常的调解补贴不按时发放。
2、部门配合不力,工作推进难度大。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奋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有些部门存在甩锅,只想调解人员都要熟悉全部部门业务知识,全部处理,自己都不想参与进来,变成我的事情你来办,反正你是专职调解这样的思想。
3、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当前多数调解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深、领悟不透,调解方式方法相对陈旧单一,多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依法析理,定纷止息的能力较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同时调解队伍年龄“两极化”突出,老龄调解员经验丰富,但文化层次偏低,依法调解的意识不强;年轻调解员文化水平较高,但阅历较浅,经验不足,难以取得当事人信任,两个“极端”都影响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水平。此外,街道、社区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到位,人员不稳定,调解员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工作疲于应付现象仍然存在。
4、工作经费困难。人民调解经费都是含在县司法局办公经费中,并不按上级文件要求列入单独预算,调解纠纷成功一例就要正常兑现补贴,但是往往拖了好久才补发,极大挫伤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1、提高认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改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积极给予实质性的支持。
2、加强培训,切实提高调解队伍业务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
3、严格责任制,杜绝甩锅现象。县里出台相关文件,严格规定各个业务部门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协调配合、追责问责等要求,切实杜绝甩锅现象,共同推进调解成功率、满意率的提高。
4、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独立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发放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案件补贴,努力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进一步推进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谐赤壁建设,今年8月份我与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通过深入走访、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
“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职调解员768人。全市按53万人口计算,人均面对的服务对象680人。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约占69%,高中或中专200人约占26%,大专30人约占4%,本科及以上8人约占1%。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防控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着眼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坚持横向排查与纵向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乡镇(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动。在此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实行重点排查、重点跟踪监控、及时调处。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适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做好阶段性研判和情况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现场调解、进村入户调解、田间地头调解等方式,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市.2024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1922件,调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1261件、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调解292件、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369件。调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难复杂案件162件,司法确认1件,涉及当事人4821人,涉及金额4159.03万元,主动调解375件、依申请调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纠纷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纠纷371件、占19.30%,邻里纠纷310件、占16.13%,合同纠纷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68件、占8.74%,医疗纠纷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纠纷121件、占6.30%,生产经营纠纷105件、占5.46%,损害赔偿纠纷139件、占7.23%、征地拆迁纠纷31件、占1.61%、环境污染纠纷6件、占0.31%,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0件、占10.40%,其他劳动争议纠纷7件、占0.36%,物业纠纷2件、占0.10%,其他纠纷126件、占6.56%。其间,排查矛盾纠纷145起、预防纠纷231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次、4人。
在医调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近50件,医调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医疗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更是如此,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构建了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安心看病,双方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从倡导以人为本入手,挖掘调解文化
。一是抓好调解室文化建设。以建立温馨、和谐氛围为立足点,按照平等、人文、协调的原则设置首席调解席、调解席、记录席,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在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调解温馨提示,在调解室显眼位置摆设人民调解告知、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板面,在显眼墙体制作伦理道德、民间传统习俗、古今中外调解名言警句、民间谚语民谣等书幅字画,以墙体画的形式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的调解宣传墙体图画,把法制与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使当事人在平静、平和的气氛中沟通心灵、减少摩擦、消除隔阂,消除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抓好调解文化与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调解、现场调解、进村调解等形式组织群众现场旁听,以案释法,以理说教,以案件向群众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当事人,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自我预防、自我调节、互谅互让的重要性,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过程变为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的过程。三是抓好法制宣传文化建设。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大事来抓,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在每个村委会、村小组挑选出1至2户威信高、群众信任、法律意识强、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备必要的法律书籍,开展多位一体的日常法律辅导、调解及法律咨询工作。同时,结合各乡镇(街道)具体情况,以乡镇(街道)集市为载体,与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法制讲座、咨询解答、庭式调解、以案释法、旁听教育、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突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做好矛盾纠纷“事后调处”为“事前防控”。
(四)从组织协调配合入手,有力维护全市和谐稳定。一是狠抓协调配合,加强“大调解”之间的衔接。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体工作中,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基层、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测和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调对接,开展人民调解进驻公安派出所、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现场办公,以机制联动应对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解决处理因山林、土地、资源争执、劳动用工、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对涉及葬坟、边界、工业建设、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社会热点的复杂疑难纠纷,市、镇、村、组四级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联合咸宁、崇阳、湖南临湘开展边界联防联调对接。以“四级联动”、“三调对接”“边界联防联调”等多项举措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三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也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调解经费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调委5万元/年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和规范性人民调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转移支付)以“以案定补”的形式补助给调解员外,其他调解组织尚无专项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均由市司法局调剂,不能满足调解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市人民调解队伍构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调解员文化偏低,由此带来调解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队伍不稳定,兼职调解员居多,流动性大。乡镇(办事处)调解员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综治干部兼任,村(社区)调解员均由村支书和治调主任兼任。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四是少数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三、工作建议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里,人民内部矛盾仍将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如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统计数据,我市2024年离婚人数为800对,2024年为1671对,10年翻了一倍,2024年为1825对,2024年为1739对,分别比2024年增加了154对、68对,呈螺旋上升趋势。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有很多能够通过分析原因、帮助化解矛盾进行调解。每成功调解一对,就能挽救一个家庭,从源头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
(一)建立配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更能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建议设立环保、校园和劳资纠纷三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做到应建尽建。
(二)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调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质决定了调解的效果。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赤壁市实际,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先配置1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后逐步向专职过渡。
(三)建立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后勤经费保障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据实测算增加人民调解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安排工作经费,并探索基于绩效挂钩原则将调解案件与兑现报酬挂钩、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实行“计件”补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兑现,切实保障基层调解员报酬待遇,进一步激发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四)搭建统一高效联动平台。一是整合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人才资源,完成人民调解实体平台建设,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超市。二是以市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成人民调解网络信息协调指挥中心,实现信息随时采集,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套流程减少环节。及时掌握纠纷隐患基础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从而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社会稳定、平安、和谐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2024年)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为此,集团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24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系统的总结了以前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公司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各二级单位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使他们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了每年下基层搞调研的制度,现将这三年来下基层调研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机构建立规范,制度建设完善
2024年3月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在集团公司领导的重视下,在各二级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建立健全了公司人民调解工作的三级网络体系,各单位都成立了以书记或工会主席为组长的基层调解网络工作小组,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档案和调解档案,形成了发生矛盾纠纷有人管,有人问,信息反馈及时,调解及时,保障有力的调解格局,使调解工作关口前移,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重新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集团公司人民调解制度的出台,更是对公司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规范和指导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成为广大职工、社区 居民家属乐于接受,并且深受欢迎的一种解决矛盾纠纷形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有了较好的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落实会议精神,明晰工作目标
三年来,在人民调解办公室主任的带领下,我们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有计划、按步骤、下基层落实会议精神和机构调整后运行情况,以及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还存在哪些问题等。分别在熔铸厂、宽厚板公司、板带厂、动力公司、宝钛新金属公司(现线材厂)、锻造厂、质量部、管棒厂、中色公司、稀有公司、精铸厂、宝色特种公司(原钛设备公司)等十二个单位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各基层单位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工作落实都比较到位,不仅能够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员工思想状况,依照《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单位的调解网络工作图和工作职责。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重点放在预防上,察言观色,并且将调解工作落实到每个车间,将职工问题落实到最基层,一个月或两个月召开支部会议搜集情况,发现不稳定因素,各级组织及时找职工谈心、沟通,关心、爱护、帮助职工,帮助胜于处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引导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对有劳资纠纷的人员能够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对模糊不清的分配制度能够通过数次会议研究后,做到及时修复和完善,有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对待,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各有特色
在调研中发现,各基层单位都能结合实际,富有特色的开展工作,尤其像宝钛新金属公司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就比较具有自己的特色,他们虽属集团 公司的二级单位,但是地处宝鸡市区,周边环境相对复杂,有东西两个家属区,居民家属居住分散,环境特殊,他们就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了治保会、调委会等,在化解居民家属和职工矛盾纠纷时,一方面用健全的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另一方面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腿勤、眼勤、嘴勤,以情感人,对事不对人,及时做好那些吸毒人员的帮教转化服务工作,对社区暂住人口采取建立登记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门面房协议书、临时用工协议书等形式加强管理。同时积极加强与金台区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效的填补了调解人员的法律盲点,为今后调处邻里之间、班组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及职工家庭矛盾纠纷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基层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瑕疵,像只管调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做好调处记录和及时总结经验,导致一件矛盾纠纷多次重复调处,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不止一个单位存在。
五、各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的建议
在调研中,各基层单位调解领导小组成员反映比较多的建议,首先是应该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普法培训学习,满足基层调解人员学法用法的需要,以方便基层调解人员依法调解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其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大调解人员除从事基层的矛盾纠纷排查外,更多的时间忙于生产经营、完成生产任务,分厂、车间一级的人民调解小组承担着维护基层 稳定的重任,我们在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同时,各级组织是不是更应该为工作在最基层的调解员给与更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的激发、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再就是要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特别是一些比较特殊案例和调处比较成功方法的推广,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本地区本企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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