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城市建设
城乡面貌变化巨大。
城镇化追赶战略加快推进,“两区三市”全部实现镇街建制。“一城四区”城市框架全面拉开,北湖新城展示靓丽形象,济北新区承载能力迅速提升,东部科技新城服务功能显著增强,运河生态经济区加紧建设,中心城区建成面积由2024年的60平方公里增加到117.5平方公里,人口由60万人增加到102.4万人。济兖邹曲嘉五大板块加速融合,太白楼路东西跨河大桥及延伸线、临菏路济宁段建成通车,济宁机场开通8条航线,京沪高铁曲阜站竣工运营,京杭运河济宁至韩庄段三级航道、森达美跃进港区等投入使用。南水北调东线境内工程全面开工,治淮南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完成。县域老城改造、新城建设力度加大、面貌焕然一新,小城镇开发特色凸显,建成332个新型农村社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逐步形成。新建改建农村公路3865公里,全市所有乡镇和99.6%的行政村实现路面硬化。
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提高。
全市园林绿化完成投资13.4亿元,建成区绿地面积达到2883公顷,新增绿化面积321公顷,新增单位及居住地区、空闲地绿化面积899公顷,新增道路绿化面积181公顷。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10.9平方米。市政设施建设完成投资16.2亿元,全年新修道路22条,新增道路长度27.8公里,新增道路面积135.1万平方米。维修道路72条,维修道路路灯3929盏,新安装路灯5423盏,累计维修人行道3.4万平方米。市区污水处理工程完成投资9100万元。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迅速,市区日供水量达到30万立方米/日,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城区集中供热面积1941万平方米,燃气普及率达96.6%。全年新增公交车辆240辆,增加延伸路线16条,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市共完成环保投资58.8亿元,其中城市建设环保投资30.5亿元,“三同时”环保投资5.6亿元,老污染源治理投资20.4亿元,南四湖流域湿地生态建设及塌陷地复垦投资2.3亿元。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率及执行合格率均为100%;完成限期治理项目127个,关停污染重、能耗高、浪费资源的企业78家。环境污染得到进一步控制,全市地表水水质明显改善,各主要河流、湖库COD浓度较上年下降10.4%,城市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100%;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大气污染指数为80,全年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天数为328天。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本)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2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体制,对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对城市建设各项活动进行综合监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察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 3
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实施监察时,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出示城建监察证件。无城建监察证件和未出示城建监察证件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五章 维护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由财政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门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税费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必须按确定的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拨付,不得截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已经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以及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确定分配预算,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0日原则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2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济宁制药企业名录
1.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鲁抗立科药业有限公司
3.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
4.山东胜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5.济宁市安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6.山东方健制药有限公司
7.山东华能制药厂(山东鲁华能源集团)
8.济宁三叶制药有限公司
9.山东济宁光明药业有限公司
10.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明治医药有限公司
12.山东天振药业有限公司
13.山东鲁抗生物农药有限公司
14.济宁市万生乐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历史文化名城济宁
济宁位于山东西南部,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夏商为“任国”(或“仍国”)地。周代属鲁国。秦始皇设任城县延续至宋代。518年,任城县建治于今市区驻地,同时设任城郡。唐代,任城已成为东鲁地区的一个重镇。金代,济州由巨野徙治任城。1271年,元朝置济宁府,治任城,“济宁”之名始见,任城县也改称济宁县。明初为济宁府,后降为济宁州。清代为直隶州。济宁历史悠久,有许多知名人物,相传“三皇五帝”在此留下活动踪迹,夏王朝第六个国王少康出生于此。春秋战国时期,被后世尊称为中国历史上五大圣人的至圣孔子、亚圣孟子、复圣颜子、宗圣曾子、述圣子思子都诞生在济宁市辖区内。孔子的学生樊迟,东汉今文经学家魏应、尚书郑均、太尉王龚、司空王畅、经学家何休等都是济宁的历史名人。曹操、杜甫、李白等文人墨客都在济宁留有足迹。清朝康熙、乾隆南巡,曾在此驻跸,题词作赋。济宁自元代开凿大运河后,成为南北运输的要地。到明永乐年间,济宁已是“水陆交会,南北要冲之区;襟带汶泗,控引江淮、灌运咽喉”。元明清三朝总管运河河道的河漕衙门一直设在济宁,济宁因而被誉为“运河之都”。明清时期,济宁为京杭运河沿岸的七大商埠之一,与淮阴、临清并列为运河三大名镇。现存众多名胜古迹,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宋铁塔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寺堌堆遗址、亢父故城、肖汪庄墓群、太白楼等,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凤凰台遗址、城子崖遗址、义合遗址、党堌堆遗址、西汉丞相灌婴墓、东汉经学家何休墓、浣笔泉、凤凰台遗址等。此外还有汉碑群、东大寺、王母阁、岱庄教堂、古运河、明清时代的商业街竹竿巷、明代的获麟观音庙、清朝画家戴鉴的荩园等。
2024山东济宁中考满分作文及评析
我最喜欢的一堂语文课
考场上,看到作文题目,我的思绪又回到了那节让我记忆深刻的语文课上——
上课铃刚打,教室里就嘈杂起来。同学们紧张地默背昨天学的《我爱这土地》。我一边背一边紧张地看着门口,祈祷着老师晚点来到。
这时,语文老师踏进教室,我心里紧张到极点:“完了,今天早上背的全忘光了„„要是一会提问就惨了„„”
老师清了清嗓子,大家背诵的声音停了下来。果不其然,老师说:“下面检查课文背诵。”他锐利的眼神夹杂着些许鼓励扫视全班,教室里鸦雀无声,比上自习时还要静。我偷偷瞅了瞅周围,大家的头都快低到桌子上了,紧张地看着书本。老师又突然来了句:“今天背诵,由同学们提问我。”
我们的头在一瞬间都抬了起来,眼睛齐刷刷地投向老师,都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我把疑问的眼神投向同位,她小声说:“老师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呀”
老师接着说:“背诵一直是同学们的一个难关,今天晨读时有个同学问我,老师总是要求同学们背诵,自己会不会背我突然意识到,要让同学们背会,首先老师要做出表率,所以,我决定这节课由我背诵。”
我们顿时兴奋起来,认真看着课本,检查老师背诵时有没有错误。
“假如我是一只鸟我也应该用嘶哑的喉咙歌唱„„”老师富于韵味的声音回荡于教室,我们被带入一个崭新的诗歌世界中。这个世界里有诗人对祖国深沉的爱,有对侵略者切齿的恨,有对处于日本铁蹄蹂躏下祖国深沉的爱,有为国献身的热情„„
老师背完,我们都还沉浸在声情并茂的背诵中,稍后,教室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老师脸上绽放开惬意的微笑。此时,室外,风儿沙沙,鸟儿啾啾。
这就是我最喜欢的一堂语文课。
【点评】
开头自然。由现实情景引入对最喜欢的一堂语文课的回忆,倒叙自然。结尾“这就是我最喜欢的一堂语文课”与开头照应,并点题。
描写生动。倒数第三段对诗歌意境的解读,全面深刻,暗示出“我最喜欢”的原因。另外,句子“他锐利的眼神夹杂着些许鼓励扫视全班”生动地描写出老师眼神的特点,语言表达高超。
景物烘托。倒数第二段“风儿沙沙,鸟儿啾啾”的景物描写,很好地烘托出同学们的喜悦。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