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本部分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张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无业谋生,遂纠集李大、李
二、李三组成“自由帮”经常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一日张强与李大、李二商量抢劫生意兴隆的千里马鞋店。李三知道后不想去,张强便骗他说,大家只是挑两双鞋穿罢了,出了事由张强一人顶着。四人在抢劫时被片警和附近老百姓抓获。请问:
(1)“自由帮”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李三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为什么?
(3)对张强应如何量刑?
2.某市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及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餐厅予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该店店主王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餐馆罚款800元,并退还了7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要点】(1)属于犯罪集团。其符合犯罪集团特征:①三人以上;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③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都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李三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李三不是胁从犯,因为他不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欺骗参加犯罪的,新刑法规定不属于胁从犯的情形。
(3)对张强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强同时构成累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要点】(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2)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3)原告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讼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则裁定准许撤诉,若确认违法则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五、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本部分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被告人肖某,女,27岁。曾于1985年12月到1988年1月先后拐骗少女三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陈某等为妻,获款共4100元。1988年12月,肖某又在西安××旅社以骗术拐卖了一少女杨某到×县卖给农民官×为妻。此案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侦查终结于1989年6月17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1989年7月10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量刑过轻提起抗诉,经某地区二审改判肖某拐卖人口罪有期徒刑7年。请问:此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2.某科研单位张研究员写了一篇论文在研究刊物上发表,作者吴某亦写了一篇学术论文,在另一杂志上发表,该文中75%以上内容与张研究员所写论文相同,但却没有在文章中注明出处。张研究员发现后,向吴某提出,指出是侵权行为。吴某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供张研究员选择:一是在作品上去掉自己的名字,将作者改为张研究员,稿酬也归张研究员;二是保证在该杂志上发表声明,将张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请问:
(1)你认为以上两种解决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此案办理过程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和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三机关在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查清案件合理断案。(2)互相制约:三机关的配合是有制约的配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罪行给以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结论,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制约;同时,检察机关的抗诉也说明检察机关对法院工作的制约。正是在这样的彼此制约中,三机关达到配合查清案件的目的。
【要点】(1)两种方法都不合法。第一种解决方法,因该作品的20%是吴某的智力成果,不是张研究员独立完成的著作,所以不合法。第二种解决方法实际上是按合作作品处理,但该文在创作过程中,张研究员与吴某二人并无共同创作目的,也未形成共同创作权,不构成合作作品。(2)本案吴某的做法属剽窃他人的作品,构成侵权,应依法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本部分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某部办公厅张副主任接到几份登载任免有关人员的《人事信息》。其中,第一份是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部长,相应免去有关同志的职务;第二份是某直辖市人大党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的副市长,并免去他原任职务,第三份是某市电子办任命一批所辖电视机厂、广播器材厂等车间主任的信息;第四份是某市人民政府任命一名财政局长,并且该局财政局长仍是该市人大大常委委员。
问:张副主任接到的《人事信息》中哪项任免合法?哪项任免不合法?并说明理由。
2.2024年11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100元,甲、乙兄弟俩气愤不过,与售货人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耳光。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金某的眼镜也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县公安局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7天。甲、乙二人仍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人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1.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有关规定,《人事信息》第一份登载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部长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非政府组成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由国务院任免;《人事信息》第二份登载的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副市长的决定也是合法的,因为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人事信息》第三份登载的做法不合法,市电子办无权直接任命企业内设机构车间主任职务,应由厂长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任命;《人事信息》第四份登载的做法也不合法,因为市政府无权任命政府工作部门首长,作为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部门首长,只能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党委会决定任命,且一旦任职就不应再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2.(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
五、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本部分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5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陈某,妻子早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参加工作,小儿子刚上小学。陈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故立下录音遗嘱,将财产平均分给两个儿子。1996年5月陈某病发被送进医院,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经抢救陈某脱离危险回家,有感于大儿子病中照顾,又立下代书遗嘱将财产全部让大儿子继承。三个月后,陈某摔伤致死,整理遗产时发现死前一天所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请问:陈某所立各份遗嘱效力如何?陈某的遗产如何继承?
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要点】:(1)录音遗嘱和自书遗嘱有效。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代书遗嘱无效,因为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2)按自书遗嘱继承遗产,因为后立遗嘱优先。
2024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详解
1.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4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李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24年5月10日李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问:①李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③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④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2.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8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3..毕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毕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毕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问:(1)毕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4.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对此一些人很是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5.今年1997年,北京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考副司局高级公务员。此项举措引起社会轰动,应考者不绝。而且许多是中央政府机关干部和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应考者。
试问:北京市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干部录用制度?有何优点?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①李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24年7月2 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李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
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③李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李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2.【答案要点】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3.【答案要点】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毕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4.【答案要点】
监察部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全面性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构。两者有明确的分工,监督对象、性质也不同。因此案例中的论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同时还要结合我国政治、行政现状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党政职能尚未安全分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受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因此党政不分在我国现在还很常见。但这种行政体制是
过渡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体制向成熟型过渡后,党政职能分工会明确下来。另外,比起行政处分,在我国,党纪处分更有威慑力,加之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多数是党员,在我国当前腐败、违纪现象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将政党监督与行政监察结合在一起,可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行政监督的威慑力。
5.【答案要点】北京市是采用考任制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考,而产生的行政领导者。考任制,即由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它的长处在于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可以广开才源、拓宽视野,同时有效防止任人惟亲。
1.小王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李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请问他们各自能否成功?需要什么条件?
答案;1.答案要点:小王与小李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王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李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李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以后,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王、小李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
1.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对此一些人很是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2.今年1997年,北京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考副司局高级公务员。此项举措引起社会轰动,应考者不绝。而且许多是中央政府机关干部和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应考者。
试问:北京市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干部录用制度?有何优点?
3.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 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郭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4.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
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5.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6.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月,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诹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1.答案要点:
监察部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全面性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构。两者有明确的分工,监督对象、性质也不同。因此案例中的论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同时还要结合我国政治、行政现状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党政职能尚未安全分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受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因此党政不分在我国现在还很常见。但这种行政体制是过渡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体制向成熟型过渡后,党政职能 分工会明确下来。
另外,比起行政处分,在我国,党纪处分更有威慑力,加之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多数是党员,在我国当前腐败、违纪现象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将政党监督与行政监察结合在一起,可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行政监督的威慑力。
2.答案要点:
北京市是采用考任制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考,而产生的行政领导者。考任制,即由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它的长处在于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可以广开才源、拓宽视野,同时有效防止任人惟亲。
3.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5.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6.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巧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新疆事业单位考试
新疆事业单位考试
建设新农村议论文
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仍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农民增收难的矛盾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异常艰巨的任务。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党中央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强调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和整个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项决策深刻反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无疑是造成“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部门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也是农业经济发展资金生产要素供给的主要部门。整体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真正能够满足“三农”发展的金融需求、为“三农”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发展刻不容缓的任务。
构建农村金融新体系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
新疆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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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定位,调整农村金融结构,提升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要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运行机制,因地制宜,面向“二农”,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拓宽其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不断提高政策性银行履行公共职能的能力;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推动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要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大力发展支持性的金融中介机构,服务于农村金融,分散农村金融风险。通过改革,真正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并存的、能满足农村和农民不同层次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农村科技应用和推动力不足,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加大,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在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加强农村金融基础建设的同时,努力加大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信贷投入。要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修补农村金融供给制度。要按照中央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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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农村资金回流措施,逐步形成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信贷投入长效机制。当前,要加大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信贷投入,大力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实行有效的支农、惠农措施扶植西部和贫困地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社会经济效益;要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结算等中间事务,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搞活农村金融,切实为农村
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艰巨复杂的历史任务,农村金融建设是有相当难度的系统工程。中央银行要努力推动各项改革,改善服务,为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安全的融资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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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24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24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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