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职业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总结 年终工作总结 学校工作总结 公司工作总结 销售工作总结 医院工作总结 社区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报告
优秀作文
英文作文 满分作文 小学作文 初中作文 高中作文 300字作文 400字作文 500字作文 600字作文 800字作文 读后感 观后感 日记 书信
合同协议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委托合同 房地产商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赠与合同 合同样本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用工合同 合作协议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供货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合同书 知识产权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施工合同 其它合同 证券合同
求职文档
个人简历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辞职报告 工作计划 入职转正 简历模板
党团工作
行政公文范文 机关行政公文 党团工作计划 入团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 入党思想汇报 转正申请书 自我鉴定 心得体会
毕业论文
经济论文 管理论文 文学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理工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医学论文 教育论文 其他论文
实用范文
演讲稿 礼仪范文 致辞 闭幕词 祝福短信 开幕词 祝酒词 婚礼大全 赠言大全 日常祝福语 问候语 生日祝福 结婚祝福语 其它礼仪 检讨书 心得体会 策划书 主持词 邀请函 口号 诗句大全 成语故事 名人名言 笑话 谚语 其它范文 精品范文 教学资源 企业文化 应用文书 自查报告 整改措施
范文大全
一号文库 二号文库 三号文库 四号文库 五号文库 六号文库 七号文库 八号文库 九号文库 十号文库
文库大全
首页 > 范文大全 > 三号文库

刑事诉讼法案例

最新文章

第一篇:刑事诉讼法案例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被 告人 邓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邓某身患重病,经邓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

请 回 答 :本案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1)一 审 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3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4分)(2)监 狱 同意邓某申请,对其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3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的对象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则不能适用监外执行。本案中,邓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身患重病,也不能准予暂予监外执行。(4分)

犯 罪 嫌疑 人王某与丈夫感情不和,在一次争吵后,王某趁丈夫熟睡将其打成重伤,后企图自杀,被邻居救下以后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其有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孩子需要哺育,于是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都被邻居救下,邻居将其送公安机关要求将其逮捕。

(1)本 案 中,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犯 罪 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将其依法逮捕?理由是什么?

(1)本 案 中,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是正确的。(3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犯罪嫌疑人王某有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孩子需要哺育,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其取保候审。(4分)

(2)犯 罪 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依法逮捕。(3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说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4分)

被告 人 孙 某,男,1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2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于十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请 回 答 :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法 院 在 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

1.没 有 为聋、哑人指定辩护人。(3分)我 国 《刑 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分)本 案 中 被告人孙某是聋、哑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分)

2.违 反 了公开审判的规定。(3分)《刑 事 诉 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一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分)本 案 被 告人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分)

被 告人 邓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邓某身患重病,经邓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

请 回答 :本案的程序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本 案 的程 序中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有:

1.一 审 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3分)《刑 事 诉 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分)本 案 的一 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案例中,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违背法律程序的。(2分)

2.监 狱 同意邓某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3分)依《 刑 事 诉讼法》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分)本 案 中,邓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身患重病,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同意邓某申请,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违背法律程序的。(2 分)

某县 人 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请 回答 :

(1)县 人 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对 县 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1)本 案 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3分)《刑 事 诉 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2分)本 案 正 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分)

(2)对 县 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4分)《刑 事 诉 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子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3分)

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2024 年6 月5 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

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 的?并简要说明理由o

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错误:

1.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3 分)《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 分)王某将钱某杀死,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某县人民法院元权对本案进行一审,并判处被告人死刑。(2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是错误的。(3 分)《刑事诉讼法》第2 0 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分)中级人民法院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本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律规定本案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分)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案情介绍】之2024-21 犯罪嫌疑人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2024年1月8日,朱某、鹿某将山东某技术学校大三班女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1月9日,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1月12日,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1月17日,案发后三人被抓获。实行犯隐瞒犯意,帮助犯如何处理?

一、陈某的行为违反程序法。《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是本案的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二、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实体法。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侮辱是指在众多的人面前,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知道或者看到的情况下进行的侮辱。纵观本案,黄某是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下骂了对方一句,黄某的行为固然不对,但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

三、陈某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陈某所具有的治安拘留的审批权并不能掩盖其非法拘禁他人的目的。在本案中,由于陈某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其对黄某行所谓履行治安拘留的决定权,只不过假借行政拘留之名,实施非法拘禁、达到暗中报复之实。

【案情介绍】之2024-20 甲市乙县农民黄某因家中被盗,报案后派出所未能及时出警,黄某就找到乙县公案局反映情况。该局局长陈某不但不予督办,反而叫人将黄某拉出办公室,黄某当即骂了一句:“陈某素质太低,不配当局长。”随后,陈某指使下属对黄某作了笔录,陈某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然侮辱他人”的规定决定对黄某行政拘留七天。黄某出了看守所后,不断上访。后来,甲市公安局认为,黄某侮辱他人情节轻微,原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故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撤销乙县公安局作出的对黄某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将骂自己的人治安拘留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喻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第二,喻某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第三,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第四,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之2024-19 2024年3月12日下午5时许,一6旬妇女从邻居处得知本村村民喻某的女儿(5岁)当日摘了工其责任田的几朵菜花,便找到喻某及其妻子说理,双方因话不相投发生争吵。经村民劝解,气愤不平的该老妇回到家,将事情告诉了老伴杨某(65岁)。次日早6时许,杨某独自一人来到喻某家中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杨某抓住喻某的衣领不放,喻某推杨某的胸部令其放手,杨不肯放手。此时,杨突然双眼紧闭,倒在地上,后被村民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因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伴有陈旧性破裂,且无治疗史)破裂死亡,杨某与他人推搡系导致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发生的诱因。【法律问题】推拉过程中出现死亡后果如何处理? 【上期答案】陈某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客观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介绍】之2024-18 2024年3月31日,某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在市区营运途中经过一临河的立交桥时,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跳车逃生,失控的汽车冲破拦杆后坠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交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如何定性?

戴、丁二人在盗窃行为败露后,为了排除羁绊,抗拒抓捕,持刀威逼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由于二人的暴力行为是在返还5900元之后实施的,故对其抢劫数额只能按照余下的4100元认定。

【案情介绍】之2024-17 2024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戴某伙同丁某在一辆短途客车上扒窃乘客人民币1万元后下车逃离。被害人杨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下车追赶二人。为急于脱身,丁某返还杨某人民币5900元。当杨某再次索要其余被盗盗款时,戴某、丁某二人即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实施了殴打行动,但杨某仍坚持讨回全部失窃款。此后,丁某又分两次退还杨某人民币2900元。就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同车另一乘客拨打“110”报警,戴某被当场抓获,丁某携剩余的1200元潜逃。

“转化型抢劫”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赵某在行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保安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本案正确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含义。也即如果将赵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认定为与先前实施的盗窃行为属于同一空间,则赵某应定抢劫罪,否则,应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赵某实施盗窃时即被保安发现,保安只是因为对制伏赵某缺乏信心而采取了暗中钉梢以等待同事支援的行为,该行为的实施无论是在行为的性质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为抓捕赵某提供了便利、准备了条件,属于抓捕的范畴。保安实施的暗中钉梢行为在赵某从实施盗窃起一直没有中断,也就是说保安一直没有放弃对赵某实施抓捕的努力。故赵某的行为符合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案情介绍】之2024-16 2024年2月5日夜,赵某在一住宅小区实施盗窃时被一巡逻的保安发现,但保安恐自己力所不及,使用对讲机呼叫小区保安部支援。赵盗窃得手后往住宅区外走,保安因同事未能及时赶到便在远外尾随。当行至离住宅区很远的公路上时遇到起来支援的3名小区保安,保安在对赵实施抓捕过程中,赵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中一名保安刺成重伤。盗窃后对跟踪抓捕保安施暴是否成立抢劫?

陈龙林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进行威胁的手段,强行收买赃物,差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介绍】之2024-15 2024年9月14日,某机动车修理厂修理工陈龙林见前来修车的付某(男,16岁)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10元)没有车钥匙,而且油箱下面露着的线也是后来接上的,遂怀疑摩托车是付某偷来的。陈龙林设法迫使付某承认了这一事实,紧接着陈龙林就要以20元钱买下摩托车,否则就报警让付某坐牢。付某因害怕坐牢,被迫答应了陈龙林的要求。2024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龙林被抓获。

明知是赃物迫使其“出卖”如何定罪? 从本案看,被告人孙某替甲公司抽取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工商部门为丁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显然,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抽逃出资罪对行为发生时间的要求,因此也就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罪。这种借资欺骗验资机构骗取登记的行为,本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罪质要求。需要强调的是,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方法应纳入“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范畴,而非“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文字材料和证明。虚假证明文件的获取渠道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验资报告、资金信用证明或资金担保书等文件;二是通过验资、验证、资产评估机构获得虚假的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可能是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串通,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也可能是受到行为人欺骗而为其出具了内容失实的证明文件,本案中的证明文件即属于后一种情形。因此,在本案中,对甲公司及孙某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罪处罚。

【案情介绍】之2024-14 被告人孙某原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在任职期间,决定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名义共同发起成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600万元,乙、丙公司分别出资1700万元。当年5月5日,甲公司将金额为1亿元的本票背书至某会计师事所办理验资,该所于同日出具了关于甲、乙、丙公司已向丁公司缴纳前述出资的验资报告。同月6日、7日,孙某指使他人将验资款中的9723万元划回甲公司的银行帐户。同月7日,丁公司获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出资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又抽取资金应如何定性?

程某持枪乘车,在车内开枪,造成车辆受损,足以使行进中的车辆对行人造成危害,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法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法理解释,“危险方法”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当然,这种“危险方法”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无所不包,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本案中程某的行为虽然侵犯的是特定对象即司机、但其持枪胁迫司机驾驶,造成司机精神紧张,且枪支在车内走火,使车辆受损,如果汽车失控,将对行人或其他车辆造成危害,这种行为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其所采用的犯罪方法应属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程某尽管没有胁迫司机驾车冲撞人群,也没有为了寻求刺激向人群开枪,但其主观上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放任的。

【案情介绍】之2024-13 2024年3月的一天,某市银行押款员程某与同事押款到外地,任务完成后,程某等人携带枪支在一饭店吃饭并饮用大量白酒。后程某因与另一名押款员发生矛盾,不听其余同事的劝阻,拿出配发的“五四”式手枪向同事乱指。后程某拦下一辆红色富康出租车用枪指着司机要求司机开车将其拉回某市,当车行驶一段路程后,司机劝程某天黑出不了市,让程某先住下,程某未表示反对,但马上又反悔,继续用枪指着司机让往某市方向开,后司机用右手挡枪时,枪支走火,将汽车仪表盘打坏,司机将枪夺下后将程某拉至派出所报案。银行押款员持枪胁迫出租司机如何定性?

卢某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其理由是:卢某在黄某明确告诉他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无法找到,让他冒充周某出庭的情况下表示同意,主观上有和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和黄某一起实施了冒充他人出庭的行为,二人在犯罪形式上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对卢某应以黄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论处。卢某和黄某在本案中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在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对无身份者应以真正身份犯的共犯论处。

【案情介绍】之2024-12 2024年2月,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周某亲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黄某说情,黄某便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发现周某出逃,法院将该案退回了检察院。黄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24年初被发现,检察院遂责成黄某尽快将周某缉拿归案。2024年4月,黄某组织力量抓捕周某未果,为尽快了结此案,黄某便和保证人一起找到无业人员卢某,让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并许诺给一定报酬,卢某答应。同时,黄某请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某吃饭,并告诉李某周某无法抓到,让一个人代替开庭算了,李某同意。同年4月13日,李某审理了周某盗窃一案,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受审。4月18日,法院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

冒充被告人出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王某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一、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王某前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二是采取要挟的方法,强索某公司人民币3万元,应当说王某上述这两个行为符合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王某的盗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本案中,在王某产生用笔记本电脑索要现金之前,他的盗窃犯罪已经实施完毕。当王某发现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是日文时,感觉电脑对其没有用,他便产生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并很快付诸实施,只不过由于失窃单位的及时报案使王某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王某的盗窃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是相互独立的,在王某实施盗窃犯罪时,他并没有想到要用所窃笔记本电脑来进行敲诈勒索同时他也不是为了进行敲诈勒索而实施盗窃犯罪。

三、在犯罪对象上,不能因为王某主观上是用3元赎回4台笔记电脑,就认为王某的犯罪对象只有一个,要么是3元,要么是4台笔记电脑。王某的盗窃数额是价值5万余元的物品,其中包括了4台笔记本电脑;而王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是人民币3万元,用4台笔记本是脑作“交换”只是他对自己所窃物品的一种处置,仅是他的一个犯罪手段。用于这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其侵害的犯罪对象也是不同的,所以对犯罪对象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而简单地认为可以相互抵消。

【案情介绍】之2024-11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24年12月5日晚,到某中日合资公司办公楼内,采用钻窗入室、撬锁等方法进入该公司日方总经理室,窃得笔记本电脑4台、移动硬盘2只、数码相机1台及香烟、集邮册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盗窃后,王某见其所窃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系日文,自己看不懂无法使用,同时王某认为电脑中存有该公司的重要资料,便打电话给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称电脑在其手中,要想拿回电脑,汇3万元至其指定的信用卡帐户上(王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该公司先汇1万元到信用卡帐户上,王某去银行取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小偷让失主赎回被窃物品应定何罪? 王某等人应构成绑架罪。该罪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对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绑架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也应以绑架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套他人人身自由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本。罪。从本案来看,王某等人在行动前,就有了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的想法,而且青春损失费并不是鞠某所欠的债务,说明王某等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王某伙同崔某、翟某等人实施了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鞠某和杨某非法扣留,逼鞠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为达到让鞠某交出3万元的目的,仍将鞠某之妻杨某扣留,这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案情介绍】之2024-10 女青年王某与鞠某同居三年,后因鞠某与女同事杨某相爱,王某向鞠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赔偿其“青春损失费”。鞠某答应支付王某2024元,却一直未兑现。对此王某非常气愤,便找到表姐崔某帮助“出气”。2024年1月14日晚,王某与崔某、翟某等人以租车为名将鞠某及其妻杨某骗到一饭店内,采用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两人扣留、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要求鞠某支付其青春损失费3万元,然后于次日凌晨将两人带到王某家,逼鞠某写下数额3万元的“欠条”,并扣留其桑塔纳轿车,还将杨某作为“人质”继续扣留。鞠某趁回家“取钱”之机,向警方报案。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应如何定性? 李某的行为构成贿赂罪(未遂)和侵占罪。首先,应正确理解行贿罪共犯和介绍贿赂罪的区别。其次,应正确理解诈骗罪和“保管型”侵占罪的区别。诈骗罪和“保管型”侵占罪的不同之外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诈骗罪行为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保管型”侵占罪的被侵占方在交付财物时认识上并没有产生错觉,而是主动委托侵占人持有自己的财物,对财物只是暂时失去控制。此外,诈骗罪一般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后取得他人财物。“保管型”侵占罪则是先占有他人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李某在拿到3万元现金时,并未采取欺骗的手段,李某取得了3元的合法持有权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是意图非法占有持有财物的一种外在表现,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案情介绍】之2024-9 2024年5月,张某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生活不便,急欲调往丈夫所在的某市工作,但因不符合某市人事调动的条件一直未能调成。张某经打听得知某市主管人事调动的是赵书记,便多次上门送钱送物,均被退回。李某(系张某丈夫的朋友),得知情况后,主动到张某家声称自己和赵书记关系密切,愿意帮忙。张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李某,让李某送给赵书记,并言明工作调成之后,重谢李某。李某拿钱到赵书记家讲明来意,赵书记拒绝收受3万元现金,还告诉李某:“张某的调动问题无法解决。”李某因夸下海口,怕失了面子,就将这3万元存入自己的帐户,并告诉张某说赵书记已经收了现金,让她等等。后张某因工作未能调成,多次找李某询问,李某则一再推诿。案发时,李某仍未退款。

中间人截留行贿款应如何定性?

本案中,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走10万元公款但未进行使用,虽然数额较大但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故不构成犯罪。

【案情介绍】之2024-8 2024年12月3日,某县一供电所所长吴某将辖区内一水泥厂上交的10万元电费款收取后私自存放在家中,意图用于赌博但一直没有实施。2024年1月8日,该县供电公司在清理企业拖欠电费时,吴某案发。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叶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的关键点是暴力作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之一,即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本案中,叶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这种暴力并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主要表现在:第一,叶某只对被害人实施了拳打脚踢,暴力行为相对轻微;第二,让被害人放弃反抗不是叶某的暴力行为,而主要是叶某张扬其隐私的要挟行为。叶某之所以索财得逞,并不在于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是由于被害人认为自己先前有“过错”,加之害怕叶某将隐私曝光,有花钱“私了”的想法。因此,叶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叶某的主观故意来看,叶某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对袁某进行殴打,又以补偿为名勒索5万元,“敲诈勒索”的犯意相对明显。虽然叶某的行为确实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犯罪特征,但不应把叶某的暴力行为从整个案件中剥离出来单独考虑,而应与张扬被害人隐私的要挟行为联系起来,视为敲诈勒索这一整体行为的一部分,其性质仍应为敲诈勒索。

【案情介绍】之2024-7 2024年6月,叶某得知妻子杨某与袁某有婚外情后十分恼火,发誓要报复袁某,让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然后与杨某离婚。6月8日早晨6时许,叶某将袁某骗至家中,对袁某拳打脚踢,要求袁某赔偿自己5万元。袁某不同意,叶某又以将其与杨某的“丑事”曝光相威胁。袁某担心“丑事”曝光,无奈之下同意补偿叶某1.5万元。后在叶某的逼迫下,袁某打电话叫亲戚送来现金5000元,又写了1万元的欠条交给叶某才算了事。

对叶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定性的关键是要搞清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内容。从认识因素上说,行为人对被害人从车下坠下的死亡结果,不是明知可能,更不是明知必然,而是应当预见。黄某爬到王某的车上与之厮打,王某的农用车上面积狭小,车厢里装满了甜菜,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之双方情绪激动、动作粗暴、局面难以控制。

从意志因素上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放任,也不是希望,而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王某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双方厮打导致从农用车下坠下造成的。厮打是导致王某坠车的原因,但王某的死亡结果不是厮打行为的直接结果,而是从车上坠下的直接结果,换言之,王某的死亡结果不是故意伤害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纵观全案,黄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客观上黄某实施了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厮打行为,并发生了王某坠车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黄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案情介绍】之2024-6 2024年10月18日,黄某与王某分别驾驶汽车、三轮农用车往某地收购点运送甜菜,因争抢车位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在王某的车棚顶上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人从车棚顶部坠下,造成王某颈椎脱位并骨折、颈髓受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对黄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此案应定盗窃罪。要确定赵某构成何罪,应弄清两个问题:赵某是否因职务合法持有了张某汽车内的财物;赵某非法占有张某汽车内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第一,赵某没有因职务而合法持有张某的汽车及车内财物(有看管责任但不是直接掌管)。第二,赵某非法占有张某汽车内财物并非利用职务便利的结果,而是利用其在车库值班时所具有的工作便利。故此案应定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案情介绍】之2024-5 2024年4月,某市政府保安赵某在对车库值班巡查时,发现一辆轿车未锁后车门,打开车门后看到座位上有一个手包,包内有该车司机张某的一张龙卡及身份证。赵某将龙卡拿走,在柜员机上取款1770元。

【法律问题】此案应定何罪?

【案情介绍】之2024-36 一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董某(男,17岁)与孟某、严某等人在山沟里打猎。返回途中,孟某发现崖下有一只斑鸠,即将一枚子弹装入小口径步枪膛内,然后把枪交给董某去打斑鸠。被告人董某持枪下崖寻猎,已不见斑鸠,便返身回到崖上。因崖陡坡滑,不易攀登,孟某即让被告人把枪管递上来,随后俯身趴在崖往上爬,谁知脚底一滑,左手触动枪的板机,步枪走火,子弹击中孟某的肝区部。因出血过多,孟某于当日晚7时许抢救无效死亡。董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其妻子和孩子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其孩子死亡结果发生,在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心理态度,属于故意犯罪。

【案情介绍】之2024-35 被告人胡某某,系农民,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两人预谋毒害胡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某日中午,胡某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几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吃饭别管他。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儿子吃了几口,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被告人胡某某的杀人行为出于何种心理态度?

1.被告人刘某某在国外犯罪且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国还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2.我国不承认外国法院对刘某某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但基于刘某某在外国已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处罚。

【案情介绍】之2024-34 我国公民刘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1981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南美B国一港口内。当日傍晚,刘某某酒后与同船海员李某发生口角,用水果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当地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当地监狱执行。刘某某在该国服刑三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1.刘某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能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2.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对刘某某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钟某某在间歇性躁狂症发作期间伤害他人致死,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之2024-33 钟某某有间歇性躁狂症。一日,因躁狂症发作,用刀将一公民刺伤,清醒后急送该人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该公民死亡。钟某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1.偏执性精神病人杨某某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杀人,不负刑事责任。2.对杨某某,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情介绍】之2024-32 杨某某系偏执性精神病人,失去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一直未能痊愈。一日,杀死公民一人。i.杨某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2.杨某某应当如何处置?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意外事件不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老太太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之2024-31 被告人林老太太在其女儿耿某家居住,带耿的两个孩子,大的4岁,小的2岁。因两个孩子都咳嗽,买了一瓶止咳糖浆服用。某日,耿某用装糖浆的空瓶装了一些敌敌畏,放在原处,忘记告诉林。某日,两个孩子咳嗽要喝糖浆,林以为装了敌敌畏的瓶子还是装的止咳糖浆,便拿起来给两个孩子喝,结果都被毒死。林老太大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已超过三年,应受我国刑法追究。

【案情介绍】之2024-30 被告人金某某,男,22岁,中国公民。金某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清源市元山郡两营里,将该国公民朴某某强奸。事隔三日,金某某携带菜刀又窜到该国清源市元山郡七城里学校附近的大道上,持刀威逼小学生,金某某欲行强奸时,被过路的群众发现逃回我国。其后,金某某再次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该国清源市元山那,窜入养鸡场,持刀威胁并抢劫了该国公民车某手表一块,后欲行强奸时,遭车某的反抗,被当场抓获。后引渡回国归案。

金某某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公民朴某在我国领 域外,对我国公民李某犯抢劫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案情介绍】之2024-29 外国公民朴某,潜入我国某公司驻该国办事处内行窃,被我国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逃脱李某的抓捕,林某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朴某的行为是否应受我国刑法追究? 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情介绍]之2024-28 王某因要到外地出差,临行前委托其邻居李某照看房屋,李某在此期间经常到王某家帮助打扫卫生,开关窗户。一日,李某在王某家看影碟时发现影碟盒内有现金人民币一万元,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后又伪造被盗现场。次日,王某回家后,李某对其谎称被盗,王某遂报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介绍]之2024—27 张某系某店一无业人员,2024年被该市某乡镇集体企业聘为销售员。2024年至2024年2月期间张某按正常程序将该企业产品销售至哈市一商店,货款价值十万元,对方未给付贷款。2024年3月张某被该集体企业开除单位停发工资,同年4月份张某到欠款单位称清欠原货款,欠款单位以为张某代表销售企业清缴货款,便将贷款交给张某,张某以厂方名义出具收款凭据后携款潜逃。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李出于报复之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本罪。

[案情介绍]之2024—26 张某年满21岁。一日,李乘车前往县城访友,途中由于汽车故障被迫步行。恰逢一中巴车经过,李欲搭乘,因中巴车乘客已满被拒绝,李大怒,从路边拾一木棒将车门窗均打碎,致损失1万余元。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审判决不能改变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只能就原判的民事部分作出裁判。法理分析:本案中,对于刑事判决部分被告人未上诉,县检察也未抗诉,只是被害人因认为民事赔偿太少而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不仅审查附带民事部分,且审查刑事判决部分,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但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意味着二审法院可随意更改原判的刑事判决。第一审刑事判决部分,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无权对刑事判决部分直接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刑事判决部分确有错误的,可在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更正。本案中,二审法院只有权对一审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判决。

[案情介绍]之2024—25 某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被告人万某5年徒刑,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检察院也没抗诉。后被害人因认为赔得少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赔偿适当,只是量刑畸轻。又判决①撤销原判中刑事判决部分;②判处被告人万某7年徒刑;③维持民事赔偿部分。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有以下几种方式:(1)按《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建议,这时人民法院应决定延期审理。(2)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再开庭审判。(3)按《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如果经过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庭外调查,合议庭仍然认为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情介绍]之2024—24 被告人曹某被检察院指控是杀害其患有精神分裂病的妻子的凶手。主要证据有曹某自己的供述、曹某衣服上的血迹及同村人提供的曹某平时对其妻有打骂行为及其妻死后曹某一直神色慌张的证言等。在法庭调查中,曹某推翻原供,一口咬定其妻不是他杀的,并说原供述是看到现场后在侦查讯问时编出来的,起诉中认定他杀妻的重要证据鉴定结论中关于他衣服上的血迹是搞错了,他衣服上的血是杀猪时溅上的,不是他妻子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该怎么办?

张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张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案情介绍]之2024—23 被告,国营星光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是国营星光机机械厂的厂长,由于该厂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以致发不出工资。1998年年底,张某为做好事,赢得职工的拥护,决定将该厂唯一 一部运输车卖掉,用所得款给职工发奖金。张经与副厂长方某商议此事,方某见张提议此事,不便反对就同意了。车卖得30万元,全厂干部职工各得1000元。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应按犯罪处理,应定何罪,理由?

张的行为构成自首。虽然发案地公安机关已发出通辑令,但对张进行盘问的公安人员却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此一事实应视为张交待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故张的行为构成自首。

[案情介绍]之2024—22 张某因在街头斗殴中将他人捅死而逃亡在逃,公安机关已将其在全国通辑。一日,某市公安机关在清查户口时发现其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派出所盘问。盘问中,张交待了其曾杀人的犯罪事实。而在张交待犯罪时盘问张的侦查人员并不知道张的身份和曾有的犯罪事实。

张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由?

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于某在该国有企业只承担劳务,其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且其盗窃数额较大,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情介绍]之2024—21 于某,男,39岁,某国有企业仓库卫生员。于某在担任卫生员期间,利用打扫库房之机,多次将库房元件从仓库拿走,并以底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人。一年间,共盗取元件共价值1万余元。

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理由?

古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古某有杀人的故意和投毒行为,有毒杀其妻及其他可能饮用此茶叶的人的现实危险性,古某对于危害结果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古某之妻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客人的死亡对她来说属于不可预见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因此对古某之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之2024—20 古某因喜新厌旧,产生了毒害妻子的念头。在他人赠送妻子的茶叶中投下了巨毒药物,企图既毒害妻子又嫁祸他人。某日,古某之妻以茶待客,致两位客人中毒身亡。

古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古某之妻是否构成犯罪,理由?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张某在下坡前卸下一部分货,说明张某已经预见到了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下坡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有多年的货运经验,又熟悉道路,轻信在卸下一部分货后自己的技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撞伤行人。因而,张某在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刑法第235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篇: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题。

一、杨某(男,18周岁)、胡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二人合谋入室

行窃。某日在沈阳市皇姑区一居民住宅中偷盗时被事主撞见。杨某持尖刀刺伤事主后与胡某一起逃窜至沈河区,在沈河区杨某又将一追赶群众刺死,随后二人被巡警抓获。侦查机关询问了被害人和目击群众,勘查了现场,查验了伤情和尸体,并对伤害情况和尸体情况作了法医鉴定,提取了作案用的螺丝刀和尖刀各一把。二犯罪嫌疑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三个月后该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二犯罪嫌疑人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

2.该案应当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

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二、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住大连办事处财务室被盗,保险柜被撬开,5万元人民币不翼而飞。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查,在现场固定并提取了保险柜被撬压的痕迹,在保险柜的内门上提取了一枚指纹,经比对该指纹系办事处门卫北京籍青年李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所留。

公安机关对李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工具箱里提取了招商银行装钱的纸袋。经出纳员辨认,该纸袋正是用来装5万元现金的。办事处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拒不承认盗窃行为。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对李某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

2.该案共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

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三、韩国留学生李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用螺丝刀撬开同寝室马来西亚留学生吴某的密码箱,窃得美元5千元,被越南留学生黎某当场发现,遂向校保卫处报告。当得知校保卫处要找其谈话时,李某逃离校园。校保卫处当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勘查了现场,提取了李某的螺丝刀和吴某的被盗密码箱,询问了吴某和黎某。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对李某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

2.该案共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

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四、李某(男,24岁)、黎某(男,22岁)和吴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三人合谋在营口至大连的长途客车上以兑换外币为名行骗,共骗得乘客杨某人民币2024元、于某美元500元、赵某人民币4000元,刘某港币2024元及手机一部。三名犯罪嫌疑人下车逃跑时被发觉。

司乘人员和乘客一起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扭送至普兰店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询问了杨、于、赵、刘四被害人,询问了司机和乘务员以及另外两名同车乘客,扣缴了被骗的人民币、美元、港币和手机。三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

2.该案共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

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五、张某(男,17岁零11个月)手持铁条在沙河口区某中学附近连续对7名中学生行抢(其中有两名日本籍学生)。共抢得人民币3000多元。当张某再次抢劫时,被校领导及保卫人员抓获并立即报告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向校领导及保卫人员询问了抓捕经过,询问了被抢的中学生,扣缴了张某尚未挥霍的赃款2500元和作案用的铁条,组织被害人对张某进行了辨认,7名被害中学生一致指认是张某抢劫作案。公安机关在讯问张某时,张某不认为自己是在行抢,而认为是在借钱。

1.对张某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

2.该案共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

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

一、1.对二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因为是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同时符合逮捕条件。

2.该案共收集到如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结论;(5)物证;(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1)、(2)、(4)、(6)是言词证据,(3)、(5)是实物证据;(1)、(2)、(6)是直接证据,(3)、(4)、(5)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为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4.应当公开审理。因为审判时被告人的年龄已满18岁。

二、1、对李某可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因为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同时符合逮捕条件。

2、该案共收集到如下证据:(1)勘验、检查笔录;(2)物证;(3)鉴定结论;(4)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4)、(5)是言词证据,(1)、(2)、(3)是实物证据;(5)是直接证据,(1)、(2)、(3)、(4)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大连市该办事处所在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为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应当公开审理。因为审判时被告人的年龄已满18岁。

三、1、对李某可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因为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同时符合逮捕条件。

2、该案共收集到如下证据:(1)勘验、检查笔录;(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其中,(3)、(4)是言词证据,(1)、(2)、是实物证据;(4)是直接证据,(1)、(2)、(3)是间接证据。

3、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为行为人是外国人。

4、应当公开审理。因为审判时被告人的年龄已满18岁。

四、1、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因为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同时符合逮捕条件。

2、该案共收集到如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物证;(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1)、(2)、(4)是言词证据,(3)是实物证据;(3)是间接证据,(1)、(2)、(4)是直接证据。

3、该案应由普兰店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为普兰店市是最初受理地。

4、应当公开审理。因为审判时三被告人的年龄已都满18岁。

五、1、对张某可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因为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同时符合逮捕条件。

2、该案共收集到如下证据:(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物证;(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1)、(2)、(4)是言词证据,(3)是实物证据;(3)是间接证据,(1)、(2)、(4)是直接证据。

3、该案应由沙河口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为沙河口区是犯罪地。

4、应当公开审理。因为审判时被告人的年龄已都满18岁。

第四篇:关于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关于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作者游常军考试批次20110903学籍批次1003学习中心响水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 学完成时间 2024年8月29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

国有军工企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景某,男,38岁,因涉嫌为境外某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某日,公安机关将景某拘传至分局,让侦查人员贾陵对其进行讯问。景某否认对他的指控,并提出要聘请律师。贾陵告诉他现在不能请律师,同时将其关在一间屋内让他仔细考虑不交代问题的后果。景某同时还被告知: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儿没有,否则,即使你没罪我们也可以照样将你一直关下去。

在被隔离3天后,景某受不了这种不能吃喝拉撒睡的日子,为早日回家,景某写下了他为谋取私利而向外国人提供某项党内文件的供述。侦查人员问其有何证据,他想了想说:“资料已给外国人了,没有样本,但我收了对方付给的500美金,就放在家中箱子内”。侦查人员贾陵即单独押解景某一同回家搜查,果然发现有500元美金(事后查明是景某开出租车的妻子多年攒下的)。于是,贾陵当即逮捕了景某,将其羁押。案件经过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于是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3日后区检察院又将案件起诉至区法院,法院无奈只好受理,并安排审判员李国独任审判,李国在审理期限内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书送达景某与区检察院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景某也于判决书生效后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1)本案在立案管辖和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区法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将其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迄今为止,司法机关尚未对立案管辖作出一个具体明确的划分。但是,立案管辖尚未明确,可刑事案件已大量存在,这迫切需要明确立案管辖,以便及时、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本文拟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顺序叙述立案管辖。并对立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以便在具体划分立案管辖时予以明确。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当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在这里我们仅仅讨论下面两罪的立案管辖权。

3.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因此,应当确立由负责执行案件的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由负责执行案件的法院行使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立案管辖权,当然也意味着法院要承担对该罪的侦查权,也许有人会认为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使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忧虑是多余的。因为建立符合程序正义标准的法律程序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保证。

3.2 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他人遗忘物、侵占埋藏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两高将上述行为定名为侵占罪)并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我们认为,此罪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侵占罪是由类推适用盗窃罪演化而来的。这说明侵占行为曾与盗窃行为最相类似,尽管刑法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这种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它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较为适宜。

其次,被害人收集证据受限制。在侵占他人遗忘物的情况下,被害人只能主张遗忘物在侵占人处,但又无其他证据,特别是侵占人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而又矢口否认此事时,被害人没有搜查权,拿不到确凿的证据,无法向法院起诉。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最后,侵占罪中的侵占埋藏物的犯罪对象是埋藏物。埋藏物是指长时间埋藏于地下已不能明确其所有人的财富。

总之,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以及有效地进行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侵占罪不应当列为自诉案件。建议司法机关划分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时,将此案件划入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或者将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因为这种保管关系明确,利于被害人举证。而侵占遗忘物、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则不应当列为告诉才处理的范围。目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此类案件的,检察机关不应以属自诉案件为由拒绝受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而应当从维护国家和公民利益出发,确保案件的及时查处,积极予以配合,作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人民法院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这类案件开庭审判。如果以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审判,要求被害人自行起诉,只能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另外,即使是自诉案件也不排斥国家干预原则的存在,即被害人因受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

第五篇: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10天后才安排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6.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7.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

8.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9.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10.证人赵某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也不应处以1500元的罚款。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案例3

案情: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

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市检察院起诉至市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刘某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王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李某提出陪审员林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贾某当庭决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孙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因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侦查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法院书记员刘某的回避问题,法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应驳回对书记员刘某的回避申请,因为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

6.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的回避问题。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案例4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2024年1月9日,张某与王某一起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市

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张某的父亲请求会见张某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张某和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张某委托其叔叔(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张某的叔叔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叔叔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某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某担任辩护人,但王某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1)检察院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张某的叔叔)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张某的叔叔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他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违法之处有:(1)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张某的叔叔会见被告人张某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2)被告人王某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对于未成年人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但是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案例5

案情:1999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

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24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4.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24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6

案情:被告人张某,1986年3月出生。2024年5月7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抢行人提包

,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的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拘留。随后,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县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5月 16日向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该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院认为张某翻供毫无道理,于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最后法院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时不应随即填写拘留证并执行拘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应继续羁押张某,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3.市检察院不应对复核申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复核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4.该县人民法院不应自己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5.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执行逮捕,不应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6.人民法院不应在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7.法院不应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了出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

后陈述意见。

案例7

案情: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3月2日生。2024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某、孙某、李某及人民陪审员张某、王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情节极其严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理,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理。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宣布延期审理。6月6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不能是5人。

3.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审理。

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案例8

案情:张某,25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的一辆豪华大巴班车撞翻,致车内王某重伤、李某轻伤,班车严重受损,车上另外三人赵某、钱某、孙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张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某、李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机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张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王某、李某的损失,决定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该机关大巴车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和赔偿该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

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某6万元、赔偿李某3万元、赔偿该机关2万元。张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大巴车内的赵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张某赔偿赵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王某、李某和赵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王某、李某和赵某的要求。

问题: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参考解析】

1.某区法院不应对赔偿某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二审法院不应对赵某在二审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宣判之前提起。

3.原审法院不应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4.二审法院不应只审查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5.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应由二审法院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应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6.王某、李某和赵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不应拒绝王某、李某和赵某的要求,法院可以委托张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本类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