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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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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民政协的特点

人民政协的特点

广泛代表性。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是我国其他政治组织包括其他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团体所不具有的,是人民政协同这些组织和团体相区别的一大特点。正是这种广泛代表性,使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能适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以及统一战线的发展,适时调整自己的界别构成,不仅囊括了各个历史阶段统一战线的所有方面,成为中国人民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而且成为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一种重要方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时,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爱国民主分子。而“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40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统一战线已经成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其团结范围和工作对象十分广泛,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非党知识分子、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爱国的宗教领袖人物、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家属、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和国外侨胞等诸多方面。此外,随着经济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的发展,还包括海外广大华人及一些在经济格局调整中新出现的社会群体,如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家、外资企业中的华籍高级雇员等。从总体上来讲,就是即包括整个大陆范围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也包括台港澳地区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包括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共同目标的全世界华人、华侨。新时期统一战线团结范围和工作对象的扩大,要求它的组织形式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人民政协与时俱进,及时提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任务,提出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实现“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现在,人民政协已发展成为集中体现上述两个联盟、三个团结范围的、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参加单位中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科协、台联等各主要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的代表人物,台港澳同胞和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

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的。人民政协是中国唯一有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是政协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生动体现。

作为中国政协一大特色的党派合作性,集中表现为党派性与合作性二者的统一。在任何存在多个政党的国家,都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党派合作,但我国的多党派合作同那种各自利益至上、各以自身获得执政地位为目的狭隘的、暂时的、松散的党派联合显著不同。在我国,党派间的合作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一致基础上的合作;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遵循政协章程确定的政治原则为共同基础的合作;是以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以共产党为核心,各党派享有组织独立的合作;是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合作。而多党派长期共存,并在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合作,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正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主要依据。在人民政协里,各民主党派以政党为参加单位,它的中央、总部参加了全国政协,它的地方分部参加了地方政协,与各人民团体共同构成政协组织的基础。同时,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一团结合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政协工作的基本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可以就国家大事和多党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以本党名义提出提案、发表政见,同共产党进行互相监督;共产党也可以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经常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团结,统一认识。此外,各民主党派还同中国共产党及其他参加单位一起,制定了共同遵守的政协章程,明确了团结合作中的工作准则和组织原则,建立了合作、协商的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具体制度,形成了有利于巩固与加强这种团结合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因此,人民政协作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合作组织,其党派合作性是独特的,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的名称叫政治协商会议,进行政治协商是题中应有之意,首要之意。这种政治协商既是我国人民民主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又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了。其一,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进行讨论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修改或完善决策。这种协商对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协商并不是决策,协商中的各种意见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制约力。其二,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是以特定的范围、特定的内容和特定的形式进行的。这种民主协商是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这个确定范围内、经过人民政协的会议形式和其他形式,以国家与地方或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事项为内容,按照政协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与工作程序进行的。

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精神贯彻于政协的一切工作之中,是人民政协基本议事原则的体现。政治协商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方面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政协的各种重要事项和内部关系都是经过协商确定的。政协协商重点不在于事后表决,而在于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之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后如果仍有人坚持不同意见,在不违反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前提下,即使这些意见不正确,也允许保留。这种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政治组织办事原则有着显著的区别。

第二篇:人民政协有关知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神情民意以及其它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途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

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发挥政协组织中共党员和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第三篇:政治常识--人民政协概况

人民政协概况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这次会议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旗、国歌和纪年。1954年,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诞生。从此,政协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从程序上讲,政协各级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也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1994年修订政协章程时新列入的一项主要职能。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还可通过多种方式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人民政协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二、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3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界别及特邀四个方面、34个参加单位的2000多名委员组成。其中,党派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及无党派人士;团体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全国青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及对外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等;界别有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军队、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协的组成决定,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经协商决定的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为2238名,其中,中共委员895名,占39.99%;非中共委员1343名,占60.01%;九届委员继续担任委员的1099名,占49.1%,新任委员1139名,占50.9%;各民主党派成员666名;少数民族委员262名,占11.71%, 55个少数民族都有委员;妇女委员373名,占16.7%,比九届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909名,具有高级职称的1367名。界别设置基本保持九届的格局,设34个界别,按照党派、团体、方面、特邀的顺序排列。为扩大覆盖面,将“社会福利界”调整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新一届政协这个阵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生动地体现了新世纪爱国统一战线的扩大,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的精神,符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为人民政协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

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

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

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政协界别构成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是指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开初为共同纲领)并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的党派和团体以及有关方面。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第三条又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为确定参加全体会议的单位和名额,新政协筹备会经过充分协商于 1949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根据规定,参加新政协的代表分为党派代表、区域代表、军队代表、团体代表(共45个单位)和特邀代表5大类。

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会时,政协的参加单位发生了变化,区域代表、军队代表由于已经参加人大,不再作为政协的参加单位,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改由党派、团体、界别、特邀四个方面组成。即由中共、民革、民盟、民建、无党派、民进、农工、致公、九

三、台盟、青年团、工会、农民、妇联、青联、合作社、工商联、文联、自然科学团体、社会科学团体、教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和平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少数民族、华侨、宗教界共28个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组成。以后各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略有变化。至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则由中共、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致公、九

三、台盟、无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文学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33个参加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与全国委员会大同小异。十届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共青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和特别邀请人士。

四、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政协委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本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本地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四、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

政协委员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的决议。

三、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人民政协会议的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四篇: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政协(范文模版)

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政协

——蒋以任在“东方讲坛”的讲演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体现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下,各党派团结合作的特点,强调以协商、合作代替竞争、冲突,将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有机结合,实现了集中统一领导与广泛政治参与的统一,国家稳定与社会进步的统一,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统一,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努力把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发挥好,使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刚柔相济、相得益彰,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发挥人民政协应有的作用。

今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今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又颁布实施《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即5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通过“东方大讲坛”来宣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非常及时和必要。

以前,社会上对政协不太了解,有的甚至还存在误区。比如,有的说,政协是“拍手的”,“说了也白说”。其实,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党政部门更加注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政协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

还有的说,政协是上层知名人士组织,是“名人+明星”,与老百姓没啥关系。政协确实“名人”很多,但这决不是单纯追求名人效应,而是为了代表各个界别发挥作用。政协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政协的重要原则是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政协事业正在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今年2月8日颁布的《意见》,是以中共中央的名义下发的,这在人民政协成立56周年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去年2月18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也是5号文件);这两个5号文件的下发,充分说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把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放到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这个重要文件,不仅是人民政协的重要任务,更是我们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从人民政协的形成和发展看人民政协的性质

政协章程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个表述,概括了人民政协的基本特性、时代特征和政治属性。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半个多世纪以来,统一战线始终是我党的重要法宝,从最初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发展到“革命统一战线”,又发展到“革

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再发展到“广泛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现在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些变化,反映了统一战线组成范围的变化,直接、间接反映了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人民政治生活的重大变化和发展。

人民政协以统一战线组织而诞生,以统一战线组织而发展。进入新世纪,人民政协实行“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成为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这项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主动选择了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创造了我国政党制度的崭新模式——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创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实施这一制度的专门机构——人民政协。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同志对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中共八大正式确定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原则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一方针为我国政党制度的继续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新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中共十二大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个字,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198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制定了14号文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列入宪法,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又先后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024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在5号文件中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

今年颁布实施的《意见》强调:“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协是落实基本政治制度的载体,没有基本政治制度,政协就失去存在的理论基础;而没有人民政协,基本政治制度便失去其重要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依托。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体现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下,各党派团结合作的特点,强调以协商、合作代替竞争、冲突,将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有机结合,实现了集中统一领导与广泛政治参与的统一,国家稳定与社会进步的统一,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统一,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作为近现代以来中国民主进程的产物,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新中国的重要民主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早政治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不仅在思想上政治上而且在组织上形成了坚强的团结,使统一战线组织与人民民主形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及政治协商制度,就是为了建设一个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扬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协的民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政协民主是党派民主,各党派的许多意见、主张能够通过政协这个渠道来表达。二是政协民主是界别民主,我国社会各界的民主权利通过政协来体现。三是政协民主是协商式民主,坚持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重在广开言路,倾听民声,集中民智,集思广益,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协商讨论问题时,允许和鼓励发表各种意见,既听取和反映支持的、赞同的意见,也听取和反映批评的、反对的意见,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主张,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各种意见都如实反映到决策机关去。政协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策有重要影响,但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制约力。四是政协民主是具有广泛性的民主,使我国民主的范围扩大到最大的范围。可以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政协这个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协商国是、参政议政的场所,人民民主就缺了一块,就不完整。

当然,我们在强调民主的时候,往往会担心人民政协的作用发挥“过”了会不会成为权力机关,成为“两院制”。其实,我们党在政治制度设计时,就没有照搬西方的“三权鼎立”、“两院制”,国家政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们要努力把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发挥好,使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刚柔相济、相得益彰,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发挥人民政协应有的作用。

二、从人民政协的职能和主题看人民政协的作用

政协干什么?团结和民主是政协的两大主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协的三大职能。

(一)关于三大职能

(1)政治协商。政协章程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这是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的纲要性的规定。

政治协商具有双向性,即,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会议同民主党派协商,另一方面,民主党派可以向中共提出书面建议进行协商。《意见》强调政治协商的程序化问题,有五个环节:一是党委定题;二是政协安排;三是党政通报;四是政协提议;五是党政反馈。

(2)民主监督。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要把握几个要点:第一,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党际关系,决定了民主监督只能是一种非权力监督。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种关系决定了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决定了民主党派在进行民主监督过程中,必须有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具有重要意义。民主监督可以对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了民主监督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作用,因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第三,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但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权力,管理国家,还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3)参政议政。政协章程规定,参政议政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对如何推进政协的参政议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创造条件;二是研究采纳;三是提供支持。参政议政不仅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而且是对这两大职能的整合与升华。

(4)反映社情民意。全国政协最早提出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在1994年,2024年将“反映社情民意”写进政协章程。

(二)关于两大主题

政协工作千头万绪不离其宗,这就是贯穿了团结和民主这根红线。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政协五十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这两方面工作做好了,政协工作就做出了成效”。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了人民政协“必须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实现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而不懈努力”。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政协发挥作用,就是团结和民主。政协的民主,是不破坏团结的民主;政协的团结,是充分讲民主的团结。只有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才能更好地维护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团结合作,更好地加强各个界别各个方面的广泛团结;只有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更有基础;只有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广泛团结才更有力量。因此,要把这两大主题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全过程,用团结民主来谋划政协的发展,用团结民主来拓展政协的空间,用团结民主来推进政协的工作。

三、从新时期政协工作的特点出发,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胡锦涛同志从战略高度强调了加强党对政协工作领导的重要性:一是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二是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高度,三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四是从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

在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发挥人民政协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作用。胡锦涛同志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我们党运用“三大法宝”夺取政权;现在,统一战线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人民政协仍然是我们党巩固政权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通过人民政协把不同党派、不同团体、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所有制等各方面人士团结起来,从而为执政党广泛联系社会、增进政治共识奠定了重要的社会政治基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通过人民政协实现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从而使党的执政体制更加健全;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通过人民政协民主协商、求同存异,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使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这种地位和作用是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还体现在加强党对政协的领导上。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发挥党委对政协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发挥中共党员政协委员的模范作用。

二是发挥人民政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人民政协可以通过政治协商来推进和谐,通过民主监督来保障和谐,通过参政议政来促进和谐,从而发挥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作用,保证党和政府的决策既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又能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形成广泛共识,推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人民政协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委员参政议政提供了畅通的民主渠道,可以更深入地联系群众、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意愿;可以更积极地了解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凝聚力量;可以更有力地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协助党和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

三是发挥人民政协在建设民主政治中的作用。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决策,把人民政协围绕团结民主履行职能,纳入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轨道,政治协商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人民政协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作为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有利于组织各方面人士共商国是,有利于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言献策,有利于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局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也是任何方面所不可取代的。

四是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人民政协要始终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动员和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真正把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服务科学发展的优势。我们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和中共上海市委对政协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来精心选择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一是围绕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个中心建设的选题;二是着眼于科教兴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筹办世博会、可持续发展的选题。要围绕上海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目标,潜心调研、坦诚建言;三是注重于做“短腿”的选题。政协应当特别关注“短腿”现象,选准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调研;四是立足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的选题。政协要时时注意体察社情民意,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注重保护群众利益,为全体人民在改革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建言献策。

讲演者小传

蒋以任

1942年10月生,上海嘉定人,196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动力系燃气轮机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担任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技术员,上海柴油机厂工人、技术员、宣传科副科长、政治部副主任、副厂长兼设计科长,市机电一局党委副书记、书记,市汽车拖拉机公司党委书记,市经委副主任、主任,市工业党委副书记、书记,市外经贸委党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现任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科技功底扎实,对经济管理深有造诣,出版有《探索与轨迹——上海工业改革与发展实践》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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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浅谈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浅谈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在政协的整体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切实有效地履行人们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进行,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加强人们政协的民主监督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各级政协组织深入探索的问题。现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就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基本内涵,提高对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监督是对行使权力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制约,是一种预防和修正错误的机制。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我国已建立起了执政党的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包括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与其他监督机制相比,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与《政协章程》结合起来分析,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目标,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其工作途径,主要是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江泽民同志将其概括为“协商讨论、批评建议”八个字。可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明显的统战性、非权力性,是一种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途径、以团结为依归的监督形式,它与任何一种监督形式一样有着严格的政治界定。这种形式的监督虽不带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较高的组织层次,能够广泛体现社情民意,加之行使这种监督的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一定的权威性,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位置超脱的优势,从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近年来,社会上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政协组织自身对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力度不断加大,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民主监督作为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源于群众监督而又高于群众监督,有别于政体内的监督而又与政体内的监督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既体现统一战线的需要,又展示民主建设的进程。它反映着人民政协各种工作形式的质量和效果,反映着我们是否将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积极而又有序地组织起来,反映着我们是否将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和积极因素切实而又有效地调动起来,反映着人民群众的各种批评意见能否顺畅而又快捷地与党政决策机关的工作形成联动效应,反映着各界群众的各类建议能否较多而又较好地转化为党政机关的决策并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映着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人士之间是否形成了一种互相监督、真诚合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政治氛围和工作机制。同时,民主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政治机制正常运行的校正器和平衡器,它有助于党政组织尽可能摆脱有悖于民主政治的旧思想、旧习惯、旧传统的影响,防止权力走向腐败、公仆变为主人。正如李瑞环同志曾经指出:“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改正错误,也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目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旧体制下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令不畅的问题,干部队伍中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加强监督势在必行,人民群众也希望政协加强民主监督,人民政协有责任、有义务切实履行好民主监督这一神圣职责。

二、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努力克服对民主监督工作的认识误区

当前,对政协的民主监督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其中既有政协自身的思想认识问题,也有上下左右的理解支持问题,影响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尽职和到位。从工作实践和社会上的心态反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误区。

一是存在着民主监督“作用不大”的认识误区。认为政协实行民主监督,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被监督者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就此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不管用”、“不顶事”、“可有可无”。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作用以及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独有的优势和特点缺乏必要的了解。

二是存在着“政协是二线,民主监督不必尽心尽力”的认识误区。不但社会上有这种看法,而且在政协工作的一些同志也存在这样的认识。只片面认识到政协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起分权制衡的作用;又不是执行机关,不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而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本身就是一线。

三是存在着政协民主监督的批评、建议“说了白说”的认识误区。这种看法直接影响了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一方面个别地方和部门的党政领导统战意识淡薄,政协知识较少,对政协的一些批评建议不能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及时的反馈;另一方面政协提出的批评建议中还确实存在着水平不高、价值不大的问题,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效。四是存在着抓民主监督会“影响关系”的认识误区。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中把民主监督视为找茬子、添麻烦;在政协内部也有人担心民主监督抓多了会干扰党政部门的工作,影响同方方面面的关系,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时谈成绩多、提批评意见少,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五是存在民主监督“权力化”的认识误区。在社会上和一部分群众中,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缺乏正确的理解,对民主监督的定位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期望值太高,认为民主监督搞上去了,就可以解决我们前进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由于期望值太高,自然诱发出把民主监督转变成一种权力制衡机构的愿望。

三、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在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中,民主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人民群众要求加强民主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还需要各级政协组织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对此,在实践中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加强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民主监督效果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保障手段,实现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使民主监督取得理想的效果。

二是要积极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在开展提案监督、例会监督、委员受聘监督等已有的监督形式的同时,要把评议监督作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一个有效方法大力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从一些政协开展的民主评议活动来看,通过事前调研、收社情民意、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面对面协商评议,提出批评和建议,大大提高了民主监督的影响力。这种民主监督形式具有较高的组织层次,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社会化影响力,可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是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研研究既是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确保政协一切监督形式郑重有效的前提和基础。通过高质量的调查研究形成的提案、发言、社情民意、调研报告等,绝大多数有破有立,既揭示问题所在、批评缺点和错误,又出主意想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一般都能得到党政政策机关的重视和采纳。从灵武政协的工作实践看,近年来无论是举办全委会大会发言还是常委会专题讨论等,由于会前调研深入细致,并将调研成果汇编成册进行集中交流,组织委员与党政领导面对面分析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使建立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的民主监督集中化、规模化,有声势有实效,受到了党政领导的好评和欢迎,较好地解决了民主监督“说了白说”的问题。

四是要不断深化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好社情民意的社会性、群众性与委员界别广泛性相结合的优势,把握党委、政府对社情民意的需求与委员界别代表性优势相一致的特

点,坚持理论学习和制度规范相结合,增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责任感;坚持主动收集和认真采用相结合,激发委员的政治成就感;坚持定期反馈和评比表彰相结合,激励委员的进取精神,使政协反映社会民意这一最直接、最便利的民主监督方式经常活跃地深入开展。五是要切实增强民主监督的意识。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加大对统战政策、政协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对各地方、各部门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增强各级党政领导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更加重视并切实处理和答复政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环境。政协自身要克服民主监督“无用论”、“影响关系”,政协是“二线”班子等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强化民主监督的责任感,不断研究、探索、总结、创新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多做党政部门与委员之间的沟通工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协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要途径的民主监督作用。

四、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应当重视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从发挥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出发。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范围、方法和目的可以看出,政协开展的民主监督,最直接地体现着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民主建设的基本特征,最直接地体现着对政府机关工作的促进和支持,最直接地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我国民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人民政协要把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之中,就应发挥整体优势,比如,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的名义,就某些重大决策问题向党和政府领导机关提出议案,通过协商议政的重要会议、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发挥特约监督员作用等方式,认真开展民主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监督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履行好民主监督的职能。

二是政协的民主监督要与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相适应。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课题,各方面的制约因素很多,从整个监督体系的状况来看,各种形式的监督都存在着进一步完善和加大力度的问题。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也必须与我国整个民主政治的进程相适应,既要满腔热情、积极努力、锲而不舍地向前推进,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际需要和可能产生的效果,使之稳妥有序地进行,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急于求成、简单从事,甚至希望“异军突起”、“孤军深入”。

三是开展民主监督要突出重点。民主监督是一项范围广、包容性大的工作,实际起来一定是千头万绪。为了保证民主监督工作效率,就一定要围绕党政工作的重心、重点,选择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

四是开展民主监督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的合作。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双向行为,需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为此,人民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一定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密切与人大的协作,主动争取政府支持。五是开展民主监督要讲求方法。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既要有明确的目标,又要讲求方式方法。应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内容,采取不同的监督方法,并善于把这些方法和手段贯穿于政协的各种例会之中,渗透到视察调研、提案等各项活动中,体现在方方面面的社情民意的反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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