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文库.txt“恋”是个很强悍的字。它的上半部取自“变态”的“变”,下半部取自“变态”的“态”。
(2024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省本级(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要科学预测预算收入,提高编制省级预算的准确性,确保收支合法、真实。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细化预算科目,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省财政部门应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省财政部门应在七日内书面报告采纳情况。省财政部门提交初步审查的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和材料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目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批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议,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决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调查,了解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工作。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省人民政府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百分之三的,应当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调整方案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动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当年预算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时,省人民政府应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调减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水利、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保预算资金的,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七、依法搞好省级决算审批工作。预算年度终结后,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省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内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应将省级决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预算科目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决算表以及有关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八、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审计法》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反馈。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某一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项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级决算时,要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省级预算与市、州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办法,市、州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省财政部门对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以及其它应报送的有关预算方面的事项和文件,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审查监督责任。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与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工作的专门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提高预算审查和监督水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对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当好助手和参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24年第3号
颁发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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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审批,加强预算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下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变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预算草案和组织执行本级预算。并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市预算草案应当包括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本级预算草案。
1、市本级一般预算收支表(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
2、政府性基金收支表(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
3.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表;
4.建设性支出的重大项目表。
(二)关于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l、上预算执行情况;
2、本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3、预算收入和支出确定的依据;
4.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5、实施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并提交市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以下材料:
(一)一般预算收入的测算依据及说明;
(二)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环保、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情况表;
(三)各部门预算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有关项目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上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理,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得当;
(三)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
(四)贯彻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五)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上预算执行情况、本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第十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收到市预算草案后,应当征集有关单技意见。并在收到市预算草案二十日内,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市财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回答询问。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的初审报告,可以作为参阅材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预算草案,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 大会审议等形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
提出的预算草案修正案,依照《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对市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专门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市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连同决议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决议草案。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预算草案审查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
市本级预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级市经其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变更或者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预算变更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进行下列部分变更的,必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预计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的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三)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四)调增或者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变更。
遇有以上变更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列明预算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列明安排使用的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收支变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预算收支变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对预算收支变更方案作出决议。
第四章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的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决算草案及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市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市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本级决算草案;
(二)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审计评价;
(二)预算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市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等进行审计的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
(五)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决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收支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是否按计划进度拨付,资金运作是否发挥效益;
(四)预算超收安排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转、结余情况和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有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过审议,对市本级决算作出决议。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四)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违法改变预算支出;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
(七)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的事业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因上级人民政府近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下列事项: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二)预计预算总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的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市财政、审计工作的汇报或者报告后,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供经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综合性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和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1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决算规则》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青海省
【发布文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发布日期】2024-11-28 【生效日期】202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和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
三、第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总预算草案和上总预算执行情况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省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表;”
五、第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
(八)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上一阶段总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总预算执行情况。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八、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第三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布单位】上饶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04-29 【生效日期】2024-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2024-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审批,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
第三条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及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级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在对市级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及时了解上预算执行情况、本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市级总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的草案,并提交以下与市级预算相关的材料:
(一)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
(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收支科目列到项的一般预算收支情况和政府性基金情况;
(四)市级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和若干重大的项目情况;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县(市、区)上解市级财政收入的情况;
(七)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情况。
前款各项材料均应当附上有关说明。
第八条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征求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就审查预算草案举行财经委全体会议,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第九条第九条 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收入编制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确保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重点支出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十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市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及参会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与会代表,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预算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级预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在九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预计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的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三)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调整事项。
遇有以上调整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保证收支平衡的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列明安排使用的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预算收支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市级预算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或者拨款而引起的市级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收支结构及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四)财政部门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的情况;
(五)接受上级补助款项、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六)有市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
(七)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市人大
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每半年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并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了解市级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使用效益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开展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重点应征求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规定将查处和整改的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定,市级预算与县(市、区)预算有关收入分成和支出划拨办法、县(市、区)向市财政上解收入、市财政对县(市、区)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或报送以下材料:国家、本省有关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和财政政策措施,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送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社会保障资金、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上级审计机关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本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决算的审计报告,有关经济、财政、国库、金融、会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预算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市级决算草案,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在报省财政厅审核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市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与《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对应的决算材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规资金情况;
(三)重点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算编制的合法性;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法定、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六)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初步审查结束后,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市审计机关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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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9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依法履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政府预算草案及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三条
常委会初步审查区本级预算草案和政府部门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审查、批准本级决算;改变或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级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及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的情况或者听证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常委会可以通过公开预算信息、举行预算听证等多种形式,扩大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人大代表和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经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决算、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原则,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预算收入的初审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初审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常委会提交下一的本级预算草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最迟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天前提交。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常委会报告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要求、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可用财力以及其他预算编制方面的情况。
根据需要,财经工委可以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了解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情况,对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定预算听证与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自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天前起,常委会通过预算听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天前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提交常委会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包括:
(一)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其中,收入科目列到类、款,支出科目列到项,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二)按规定分类的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
(四)部门预算(含直属单位)支出明细表;
(五)除部门预算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安排表;
(六)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表;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明细表;
(八)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天前,常委会举行预算听证会。预算听证项目和听证时间由财经工委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预算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证的预算项目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应当有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第十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天前,常委会举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内容包括审议区本级预算草案、审议部门预算草案、听取预算听证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等。
常委会举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项目是否恰当,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四)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将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函告区人民政府。
根据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向常委会反馈修改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区级预算草案及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报送常委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预算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之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支出;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的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征收、解缴情况;
(五)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六)按规定收纳、划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七)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上年结转资金使用与当年资金结转情况;
(九)当年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情况;
(十一)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财政性基金、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三)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五)财政收支平衡及政府财政性融资情况;(十六)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十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融资、财政性基金的设立、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增减或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当听取常委会的意见。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分别向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和税收征收进度表,并按季度报送收支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常委会备案:
(一)上报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上级对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三)本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五)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有关法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应当一并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的情况。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审计范围。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在制定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听取常委会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将审定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件,向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收支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调整草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和说明,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对预算调整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情况;
(四)调整后是否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终结后,及时编制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的区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和决算的比较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将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常委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四)区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六)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闵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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