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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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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前海政策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汇编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24〕58号)

二、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金发〔2024〕12号)

三、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24〕3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24〕43号)

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4年第17号)

六、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24〕173号)

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银发〔2024〕3号)

八、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24〕151号)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247号)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七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九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条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偿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办理跨境支付结算。

第十四条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一、市场准入方面

(一)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二、海关政策方面

(二)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三)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24]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四)对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以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五)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六)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三、跨境融资政策方面

(七)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够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八)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其融资渠道。

第二篇:深圳前海金融创新政策

深圳金融创新政策文件全文

关于改善金融服务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唯物主义和全国金融工具主义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着重解决实体产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努力实现全市经济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金融业要时钟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承载能力环境制约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创造“深圳质量”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迫切需要金融业重点加大对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低碳发展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支持,推动深圳整体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升级,立足新起点、把握新趋势,深圳金融业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刻认识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为新时期深圳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市、区政府以及个有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将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加快构建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沟通长效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加大金融资源对实体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重大发现规划、产业布局规划、重大政策、重点工程立项等信息,提高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各区(新区)要大力支持银企合作,切实做好各项服务,构建银企合作对接平台,组织覆盖面广、多层次的银企洽谈会和对接活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要坚持“审慎宽容、有扶有控”的监管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资金支持,推动实现金融业与实体产业的共生发展、互利共赢。

二、强化金融融通功能 保持社会融资总量均衡增长

(三)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运行节奏相衔接,积极采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法人金融机构在满足信贷总量调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大对深圳信贷投放力度。非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总公司)的支持,将深圳作为金融资源投放的重点区域。2024年,实现“两个高于、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全市各项贷款增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5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同期贷款平均增速2个百分点;小企业贷款余额超2100亿元,增量不低于380亿元,增速不低于我市全部贷款平均增速6.5个百分点。

(四)拓宽直接融资市场资金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通过上市、再融资等多见广识筹措资金,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2024年,新增上市公司数量不低于30家,手法和再融资累计募集资金突破500亿元。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研究制定区域集优债等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并推动实施。202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不低于600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累计成交金额超6000亿元,扩大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试点,争取深圳高新技术园区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第二批试点范围,推动有潜质的园区企业到代办股份系统挂牌,推进前海股份交易所建设,规范企业股权流动和股权融资,率先建成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

三、强化金融调控功能,推动经济战略转型

(五)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围绕加快发展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2024年,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超200亿元,贷款增速不低于20%,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4个百分点。鼓励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我市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11个产业聚集区建设,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壮大。对战略性新兴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给予土地优惠、加大财政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2024年,力争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企业上市家数突破权势新上市家数的60%。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特点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发展设备租赁业务,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科技等企业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基因、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新材料、超材料等产学研联盟和产业发展基金建设。在现有信息、生物、超材料、新能源四只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设立前海股份投资母基金,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六)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推进金融创新,打造全国金融要素交易、创业投资、财富管理和中小创新性企业融资中心,培育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相关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贸易物流融资,针对供应链管理、物流总部经济、航运衍生服务等高端物流液态,探索开发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贸易融资、订单质押和股权质押等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鼓励金融资源重点投向深圳“十二五”规划中布局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探索在前海推动金融业与航运业的有效结合,争取设立航空、航运金融租赁公司,并开展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试点。

(七)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充分满足服装、中标、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液态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等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联合贷款、刚刚收购贷款等形式,支持深圳传统优势产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拓展和丰富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备份中心市场功能,探索建立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珠宝钻石交易中心等新型要素交易市场,鼓励金融

机构重点支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旧工业园区等产业载体升级改造,促进新兴产业、高端项目落地。争取国家批准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有资金,满足总部企业资金管理需求。

(八)推进“绿色信贷”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将信贷资源投向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项目、企业和产业,有限加大对我市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等信贷投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探索推动深圳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企业排污权交易试运行工作,创新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促进低碳经济转型发展。

四、强化金融培育功能,构建小微企业服务

(九)建立和完善差异化的银行信贷监管制度,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以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合理定价为重点,在审批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定价机制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动态调整小微企业信贷监管标准。争取监管部门支持,适当将贷款风险容忍度提高至5%,存贷比指标按规定的控制线上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

(十)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事业部和产品研发中心等专业机构,鼓励在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宝安区、盐田区、龙岗区以及大鹏新区、坪山新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4个功能新区增设营业支行网点。2024年,力争权势银行支行网点不低于1450家,新增不少于30家,其中宝安区、盐田区、龙岗区和4个功能新区新增家数不少于20家,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争取村镇银行试点名额,实现盐田区和4个功能新区各设立1家,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24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不低于80亿元,新增贷款累计超过200亿元。规范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促进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相互合作,2024年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额不低于480亿元。

(十一)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抵押方式,争取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高薪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稳步发展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组合担保、互助联保和支票授信等各种信用增级方式,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探索发展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资产转让市场,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大力推动实现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平台。

(十二)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引导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政治部规范经营的相关文件,严格遵循“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原则,坚决禁止各种附加在贷款业务上的不

合理收费,杜绝变相提高利率、搭售金融产品、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等行为,主动让利企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各类保险产品和业务,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投资深圳小微企业项目,购买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

五、强化金融先导功能,促进实体经济自主创新

(十四)大力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做实做好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吸引更多创投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我市,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发起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天使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鼓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面的各个专门领域的专业投资基金或具有产业引导作用的母基金,助推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创新性民营企业发展和前海开发开放。2024年,力争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突破2500家。

(十五)积极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建立科技按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有效机制,完善科技金融结合的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积极创新我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方式,通过再担保、联保贷款、集合债、银政企合作梯级贴息等机制,有效保障和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信用担保,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在深设立专营性业务创新实验室、产品研发中心,提升金融产品科技研发和金融科技产业化发展能力。

(十六)推进前海金融创新,构建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贷产业体系。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大力推进前海开展场外交易市场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资本项目开放和利率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深港银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利用香港低成本人民币资金支付前海开发开放和重点产业发展。争取更多前海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展人民币债券,拓宽实体产业领域债务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金融产品、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加大对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及专业服务等产业的信贷支持。加快组建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性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服务市场主体。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畅通以资金为核心的各类要素交易环节,提升要素市场金融服务层级。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基础设施,支持跨过企业在前海设立全球结算中心。

六、强化金融服务功能,保障社会民生普惠建设

(十七)切实做好普惠民生各项金融服务,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失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小额担保贷

款业务,不断扩大受众覆盖面,积极推进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着力扩大居民文化、旅游、健身、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需求。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金融IC卡升级运用,拓宽小额消费运用领域。引导和支持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发展小额消费信贷保险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大力推动各类涉及公共利益的责任保险发展,稳步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扩大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范围。

(十八)切实保障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市政府投融资任务和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满足轨道交通三期、沿江严肃、抽水蓄能电站和核电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进行水务、环保、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领域。支持各金融机构配合市、区政府探索保障性住房投融资体系,扩宽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券和股权形式参与投资社会医疗事业、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投资和养老服务机构。

七、强化金融扶持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外溢发展

(十九)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促进对外贸易稳步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推广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提高境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探索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需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特点的管理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深圳企业对外贸易发展需求,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力度,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创新各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促进企业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深入开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类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本币的需求。继续扩大以深圳为基地的跨境人民币代理行清算网络的覆盖面,为境内外企业提供高效跨境人民币清算服务。积极组织辖内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开展矿井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培训,促进深圳矿井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十)推进外汇服务和业务创造,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外汇服务水平。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非金融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提高开办外币带兑业务机构比例,便利境内外旅客货币兑换,服务我市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增强涉外主题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本外币兑换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经营资格;进一步加强全球先进管理、跨境融资和离岸金融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力度,综合运用国际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境外融资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扶持外溢型企业实现汇率避险保值。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外向型企业外汇避险工具的专业业务培训,逐渐提高和增强外向型民营企业对外汇金融衍生品的认知度和综合运用,提升涉外主体的经营能力。

八、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二十一)充分利用财税资金杠杆作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将银行参与信用再担保体系和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贡献度纳入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指标体系,与财政资金分存业务比例挂钩,引导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提升现有信用再担保体系、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融资服务作用。通过安排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政府增信资金,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门槛。鼓励各区(新区)根据辖区内产业布局,结合特建发、投控和地铁集团市级三大融资平台功能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子报体系。突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公益服务功能,重点服务战略型新兴产业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代偿损失的补偿政策,即中小企业“集合担保信贷”计划。大力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营、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深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再担保体系为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区级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方式组建融资性再担保公司,加入我市再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

进一步简化金融机构呆帐核销手续和审核程序。税务部门要提高审核进度和工作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全面落实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进一步落实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补充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资金企业、股权投资资金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两免三减半”和租房补贴等一揽子财税奖励和资助。鼓励各区(新区)政府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政策措施,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为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发展方面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结合小额贷款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出扶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

(二十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驻深金融尽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依托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等专业机构,联合和共享信用信息,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十三)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各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对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政权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构筑金融安全区,确保金融资本真正用于实体经济。

第三篇:深圳前海政策全文2024年国函58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函〔2024〕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24〕7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二、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六)进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 1

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

(八)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措施,分别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有关方面按程序制定。

三、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一)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二)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五、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营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二)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

(三)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具体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前海先行先试,具体试行办法由深圳市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六、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七、加强电信业合作。

(一)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与内地电信运营商根据CEPA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

(二)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

(三)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的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前海金融政策优惠

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

一、前海政策(一)深圳前海的八项金融政策

1.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

2.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3.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4.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

5.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 6.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性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7.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运营总部。(二)高端人才优惠

《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且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已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始在前海试点,符合条件者3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出生证”。深圳市已成立了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深圳市政策(一)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优惠 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以下、2024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专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其当年认定的管理资产规模按月均值计算比上增加部分,给予追加奖励,并以此作为下一奖励基准。管理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上(含500亿元)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下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50亿元奖励5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管理资产规模追加奖励。

(五)对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

(一)、(二)、(三)项条件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可以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六)对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七)由同一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享受上述相关优惠政策。

(八)结合深圳打造全国财富管理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基金行业发展形势,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产业用房,支持本市中小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创新发展,做优做强。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二)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三)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五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24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深圳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24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在深圳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时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

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24〕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划建设或购置部分办公用房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以优惠条件出租给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

第十五条 对注册地在深圳、以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排名前10位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以及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服务性法人机构,如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金融行业评级机构、造币及押运企业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

1.认定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五条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 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2.支持措施

第七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24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中支出。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24万元。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市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篇:前海 跨境资金

深圳市场资金进出境四类新型渠道

政府于2024年底出台了QDIE(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使PE资金又多了一个出境渠道。借此时机,我们在此对深圳市场上能够采用的四种较新的贷款和PE类资金进出境渠道,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人民币放款、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QDIE,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述。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渠道,如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和QFLP,并不限于深圳,其它个别地方也有类似的渠道;而境外人民币放款可在全国通用;至于QDIE,则是深圳特有的渠道。流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深圳人行于2024年12月27日颁布《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4年1月6日出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制度。

依据该办法和实施细则,注册于前海的企业可以向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取人民币贷款,用于前海的建设和发展。这在当时的外债渠道之外打开了一条独立的境外贷款资金入境渠道,前海注册企业无需外债额度即可跨境借取低成本的人民币贷款。

但在初期,前海跨境贷数量很少,原因在于届时“用于前海的建设和发展”被做狭义的理解,也即贷款项目需位于前海之内。但由于前海面积很小,且处于刚起步阶段,产生不了大量的资金需求。为此,“用于前海的建设和发展”转而被做广义的理解,也即前海企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也是前海的建设和发展。在实践中,前海的股权投资企业借取跨境贷款用于收购前海之外企业的股权,前海的融资租赁企业借取跨境贷款用于与前海之外的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深圳人行也不会以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对跨境贷予以备案。当然,如果前海企业借取跨境贷直接用于前海之外的房地产开发,深圳人行应该是不会予以备案的。

从贷款人资格方面来说,目前提供前海跨境贷仍然限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但市场上已经出现香港银行通过搭放方式将其它地方银行的人民币资金以跨境贷的方式贷给前海企业的交易。同样,境外非银行机构的资金也可能会以此方式贷给前海企业。而据我们所知,前海管理局已向央行申请扩大贷款主体范围。

通常来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比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大,因此市场上已出现很多境内企业利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通道,由融资租赁公司借外债再配以售后回租,将境外关联方的资金导入境内的交易。我们理解,通过搭放、跨境贷和售后回租,前海注册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利用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渠道承当类似的资金通道。且在这样的交易中,通过相关安排,作为通道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将因此产成的负债和资产出表。

由于在很多跨境贷交易中,香港贷款行都要求前海借款企业提供境内银行出具的保函,这样导致跨境款的总成本上升,与国内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差不大。而香港银行大量接受境内银行出具的保函也引起了香港金管局的注意,并就此提出了要求。从长远来看,香港银行可能需考虑直接接受前海企业自身或其关联企业提供的资产担保。这些担保属于人民币对外担保,不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流入: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国家外管局于2024年7月15日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36号文”)。该文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换言之,试点地区的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在确定所投项目后,直接将境外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投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账户,不需要考虑结汇额度问题。

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这三类。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的门槛很高,且被投企业需是创业型企业;而外商投资性公司这一平台基本是为跨国公司服务的。此外,这两类公司在产业政策方面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因此很少有PE资金借助该等方式入境。相比而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门槛则相对较低,且在产业政策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管理,因此有很大的优势,但其目前仅限于个别试点地区。深圳于2024年11月26日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先在前海进行试点。后于2024年2月6日出台《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将试点扩大到全市。

2024年之前的实践中,外资PE入境多先成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再进行投资。但在外管总局于2024年8月29日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后,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其它类型公司均不得用资本金结汇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也不例外,需向外管局申请QFLP结汇额度方可。但因外管局担心热钱借此流入,因此非常谨慎,导致该渠道作为QFLP试点的载体,存在投资额度小、审批难等问题。

而在36号文出台后,由于前海既是36号文的试点地区,也是QFLP的试点地区,其和其它类似试点地区一样,有可能成为境外PE资金入境的主要通道。流出:境外人民币放款

2024年7月5日,央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1]。

按该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规定,我们理解:

人民银行对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资质、境外放款对象和放款额度均没有具体限制;资金池模式为境内各关联企业可以在向境外对象放款时由牵头单位集合各家人民币资金,具体模式并无限制;境内非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无需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业务备案,具体业务可直接到银行机构办理,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境外放款合同(包含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放款双方关系及放款资金来源说明等真实性资料即可。

相较境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制度在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资格条件、境外放款对象和放款额度方面的限制而言,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放款几乎已经完全放开。而这在某计划单列市人行有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宣传材料以及已完成的一些人民币境外放款交易中已得到验证。

据我们所知,央行放开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放款业务是基于以下背景:跨国公司在境内沉淀了大量资金,但是一直没有很好的途径让这些资金回流总部。虽然这些跨国公司总部都有先进的资金管理技能,但限于境内的资本项目管制,多数跨国公司中国区的资金与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池是分开运营的。为此,上海人行于2024年11月发起“跨境人民币放款业务试点”,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如注册在上海的中外资跨国公司,给予人民币跨境放款额度。在额度允许范围内,跨国公司中国总部可以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直接签订放款协议并约定放款利率,完成企业自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放款。在该试点的基础上,央行出台了该通知,进一步放开了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放款业务。[2]

随着“走出去”经验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意识到,相比股权投资而言,债权投资有地位优先和回收程序简便等优越性,因此很多境外投资项目在“股权投资”之外还配有债权投资。不过据我们所知,这些债权投资多是外汇贷款,而非人民币贷款,这可能与很多中资企业尚不清楚人民币境外放款的优惠政策有部分关系。

流出: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2024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24]161号),这标志着深圳QDIE试点政策正式落地。目前已经有一批机构获得该试点资格,包括券商系(长城证券)的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系(南方基金)的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信托系(中诚信托)的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按照该试点办法,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相较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个别地区试点的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而言,QDIE在管理人、境外投资主体的门槛以及投资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突破。实际上该办法甚至对“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没有施加任何限制,不过我们理解QDIE不得进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3号)禁止的投资。

尽管如此,QDIE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首先,就投资额度而言,深圳QDIE试点已获国家外管局批准首批10亿美元额度。但QDIE试点是否会如先前DFLP试点一样,存在额度小、审批难等问题,还有待于观察。其次,由于只能以外汇而不能以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如市场对人民币有升值预期,可能会给基金管理企业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带来困难。而将来是否会允许直接以人民币对外投资,还有待于观察。第三,“境外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如一般企业那样去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手续,该试点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观察。而这几点问题对QDIE实际上能发挥多大作用可能会有很大的影响。

以上是我们对深圳市场上可以采用的资金进出境四种新型渠道所做的简要介绍和评述。如有问题,可与我们做进一步探讨。

注释:

[1]该通知也基本放开了非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具体分析可见我们先前发表的“有关人民币对外担保的几个问题”。

[2]央行后又于2024年11月5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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