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代表法》
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
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二是监督协助作用。三是桥梁纽带作用。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
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一,行使审议权
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
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市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所提出《关于尽快建设好义帝陵并对外开放》的议案。
第三,行使选举权
所谓选举权,是指人大代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权。
第四,行使质询权
所谓质询权,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由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的权利。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必须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这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失职、渎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
第五,行使罢免权
所谓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力措施,它体现了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的要求。反映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行使表决权
所谓表决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法律、报告、议案进行最终决定的权利。表决权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泛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人大代表的表决行为,既体现了代表们的代表利益和基本志愿,又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职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行使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所谓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看法的权利。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我们人大代表享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它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因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本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要坚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一原则,同时还应有具体的要求、设想、计谋和建议,做到一事一议。但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等等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八,行使提议权
这里所讲的提议权,不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力,是专门指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权利。这项权利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行使。所谓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指国家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 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
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二是监督协助作用。三是桥梁纽带作用。四是模范带头作用。二人大代表的职责
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一,行使审议权
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
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市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所提出《关于尽快建设好义帝陵并对外开放》的议案。第三,行使选举权 所谓选举权,是指人大代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权。第四,行使质询权
所谓质询权,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由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的权利。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必须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这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失职、渎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第五,行使罢免权
所谓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力措施,它体现了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的要求。反映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第六,行使表决权
所谓表决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法律、报告、议案进行最终决定的权利。表决权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泛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人大代表的表决行为,既体现了代表们的代表利益和基本志愿,又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职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行使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所谓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看法的权利。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我们人大代表享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它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因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本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要坚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一原则,同时还应有具体的要求、设想、计谋和建议,做到一事一议。但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等等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八,行使提议权
这里所讲的提议权,不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力,是专门指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权利。这项权利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行使。所谓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指国家
权力机关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调查方式。(以上8大权利是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2、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第一,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动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等。第二,代表视察活动
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内容包括:了解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视察的方式主要有: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分散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并向常委会提交视察报告,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种情况应是从下至上一级比一级少。第四,列席有关会议及其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应邀参加本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调查、立法调研。第五,联系选民
代表应当经常听取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与此同时,应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情况,回答询问。这可采取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三)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概括有四大保障:
1、司法保障,指为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不受干预而享有的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主要表现为:
(1)言论免究权。这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要求一方面要消除顾虑,敢于秉公直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发言的准确性,不要随意发表不负责的言论。(2)人身特别保护权
指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或审判的权利,具体包括:①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不能对其实行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审判。②如果人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③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有的国家机关和组织或个别同法人员不顾法律规定,随意拘禁人大代表、侵犯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人大代表首先应向当事人申明自己的代表身份,尽快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取得联系,适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人大代表也应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人大代表违犯国家法律也同样要依法追究,不能因为是人大代表就应该比公民特殊此,不能使确有犯罪的人大代表逃避法律制裁。
(3)行政手段维护权。对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和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刑事措施保障权。《代表法》第39条规定,行为人对人大代表实施暴力、威胁的或对人大代表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都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时间保障
目前,我国的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这就有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时间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闭会期间问题则较为突出。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就有利于人大代表和其所在单位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关系。
3、物质保障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这就存在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的问题。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它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4、经费保障
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2024]22号文件规定,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并将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5、组织保障
《代表法》规定要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这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也是发挥代表作用,使之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重要保证。
(四)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
1、代表辞职,指的是代表在任职期间自愿申请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
2、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每位人大代表都要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监督的形式可采取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批评、意见等。
3、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一般说来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罢免,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履行职责。由于罢免代表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一般很慎重)。
(五)、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政治性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是一种兼职职务。因此,代表在执行职务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 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这就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全国400多万代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对国家的稳定、发展作用巨大。
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权力。
《代表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24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代表法》新增、完善、细化了一些规定,为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保障。《代表法》是一部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同时,《代表法》也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工作、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表法》共六章,52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 7项 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 7项 第五条 【代表执行职务】 第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
这一章共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间接选举。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时采用差额选举、届中补选时采用等额选举)。
(2)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济阳县各级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35名;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28名,实选226名;镇级人大代表623名,实选617名。
(3)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实行兼职制;
(4)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目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集体行使权力,也就是通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2、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 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
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
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
3、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
组织开展的县、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就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
第十八条 【代表在会议期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章共12条,从第7条到第18条,是很重要的一章。
我们需要着重了解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哪些主要职权? 归纳起来,大致有十二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表决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表决。
3、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4、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根据人大代表的要求,亲自向提问的人大代表作出回答,或者也可以派专门负责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具体负责人员来回答人大代表的提问。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是受法定期限约束的,不得无限期拖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依法督促。
6、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有列席有关会议的职权。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可以分为应邀列席和直接列席两种形式。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职权只需人大代表一人而不需其他人大代表附议即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
下面要说的人大代表的职权是需由人大代表至少一人领衔,一定数量的人附议方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
8、提出议案权。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十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一位乡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五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议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还是不能成立。政协委员提出的称为“提案”
9、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按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何一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其他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质询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不能成立。
10、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11、选举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12、提出有关职务候选人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第十一条并结合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二十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议;县级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 议,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乡镇级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的人大代表附议,可以提出本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主体】 第二十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 第二十二条 【代表视察】 第二十三条 【代表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列席本级人大有关会议和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本章共12条 从第19条至第30条 需要我们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1、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谁来组织?(第19条)根据代表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
2、当前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哪些形式?(第20条至24条)
其活动方式主要有: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济阳:1个省代表组、2个市代表组、21个县代表组。
近年来济阳县开展的代表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代表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每年4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纪念代表法活动安排意见,开展代表法学习宣传活动。在新济阳报开辟宣传专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和代表法的内容、意义。在县电视台开设人大代表风采专栏,宣传我县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事迹
二是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活动,增强代表的履职热情。每年年初,指导各代表小组制定全年活动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一年内组织省市代表小组开展集中学习视察活动4次。
三是建章立制,促进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为切实做好代表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每届届初制定《代表小组闭会期间活动制度》、《开展评选先进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活动的意见》、《开展评选代表建议承办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的安排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四是深入开展 “建设幸福美好新济阳、人大代表做模范”主题活 动。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
2、立足本职多做贡献。
3、密切与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五是指导各代表组建好代表活动室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指导两个代表组、各镇(街道)人大建立代表活动室,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提供了平台。
六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了“三项制度”。
1、责任制。县政府确定由县长负总责,常务副县长具体分管,分管县长协调督办。议案由县长签批办理意见、建议由各位分管副县长签批办理意见。各承办单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由专门人员具体办理。
2、督办制。人代会结束后,对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梳理归纳,将议案建议内容、承办单位在新济阳报上进行刊登,接受群众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每年专门听取县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并且分管主任带领人事代表室、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对办理进程实地查看,促进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开展。
3、回访制。加强承办单位和代表之间的沟通联系,实行定期回访,及时处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了解代表的意见,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三十二条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 【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代表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责任】
本章共14条,从第31条至第44条。
学习本章要掌握《代表法》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哪些保障?
1、政治保障(又称司法保障)
指为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不受干预而享有的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主要表现为:
(1)言论免究权(第31条)。这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要求一方面要消除顾虑,敢于秉公直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发言的准确性,不要随意发表不负责的言论。
(2)人身特别保护权(第32条)
当然,人大代表也应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人大代表违犯国家法律也同样要依法追究,不能因为是人大代表就应该比公民特殊此,不能使确有犯 罪的人大代表逃避法律制裁。
(3)行政手段维护权和刑事措施保障权(第44条)
2、时间保障(第33条)
目前,我国的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这就有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时间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闭会期间问题则较为突出。
3、物质保障(第34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这就存在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的问题。
4、经费保障(第35条)
中央9号文件规定,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并将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5、组织保障(第37条至41条)
《代表法》规定要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这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也是发挥代表作用,使之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重要保证。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罢免代表】
第四十八条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九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本章共6条,从第45条至第50条
一、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
1、代表辞职,指的是代表在任职期间自愿申请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
自2003年实行县级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以来,共有65名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
2、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每位人大代表都要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监督的形式可采取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批评、意见等。
3、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一般说来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罢免,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由于罢免代表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一般很慎重)。
二、什么情况下,暂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48条)
三、什么情况下,代表资格终止(第49条)
7种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章共2条 从51条至52条 第51条主要说的是制定实施办法。第52条说的是施行时间。
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我叫刘月好,是由新市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市人大代表。两年来,我深切体会到: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神圣的职责。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我时刻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做到重人民之事,诉人民之言,尽代表之责。下面我简要向各位领导和代表汇报一下我的体会和做法。
一、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我是一名企业的经营者,日常工作很忙,怎样才能妥善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是当选代表后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我认为:执行代表职务和做好本职工作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关系。做为一名人大代表首先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而且在本职工作中要坚持学法、守法,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参加代表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能够了解到方方面面的情况和信息,对本职工作也具有很好促进作用。在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上,我坚持了“一调、二保、三优先”的方法。“一调”就是合理调整时间,做到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两不误。“二保”就是按通知要求,保证准时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及各项代表活动。“三优先”就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优先参加代表活动,本职工作另安排他人帮助完成。我坚持做到了人代会积极参加,认真履职。闭会期间无论是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还是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只要通知到我,就一定按时参加,两年多来我共参加各项视察、检查、座谈会、行风评议等活动40多次。而且活动前我都坚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走访群众、调查了解,汇总群众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代表作用。
二、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必须查民情,理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两年多来,我采取上门走访、电话、信函、发放联系卡、网络论谈及开辟QQ人大代表在线等多种方式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两年以来,我共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700多人次,发放选民联络卡200多个,另外在本次人代会前我又发放“代表征求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卡200张,以便更好的为人民代言。根据征求上来的意见,在本次市人代会上准备提出尽快解决“空心村”问题、“人力三轮车非法改装机动装置的问题”、“关于新市区加快高中教育发展步伐,增设一所高标准高中学校的问题”等方面建议9件。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尽职尽责,敢于直言,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两年来,我除积极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以外,还依法进行了多次持证视察。自今年3月份我开办“QQ人大代表在线”后,我接到群众意见和情况反映13条。我从中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进行了持证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积极努力最终使问题都得到解决。如今年3月份我在QQ上接到群众的反映,建设北路化纤厂以北路灯不亮已二年之久。此路段企业较多,夜间上下班的人也比较多,路面又不太好,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及治安案件。群众多次向路灯管理处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接到反映后当晚我就赶到了现场,看到情况属实,马上向路灯管理处及城市管理局承诺办联系,第二天就得到了答复,说已修好了。晚上我又开车去了现场,发现灯并没有亮,经多次与承诺办联系,他们答复说:“线路老化,现在太冷,路面不能施工,等消冻后再施工”。直至9月中旬市人大组织部分代表视察活动中,我在座谈会上又反映了此事,等了一周没有答复。一周后,我又在城市管理局行风评议会上,再次向局领导提出该问题。局领导非常重视,当晚就去了现场查看。第二天建设北路西侧的灯就全部亮了起来。情况反映人激动地给我打电话说:“真没想到路灯还真的能亮起来,你们真是人民的好代表”。
另外我还对 “小灵通网络”问题、“广播电台讲座、广告扩大宣传”问题、“邮政行业(投递公司)三乱问题”、“复兴路增加公交线路”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持证视察,收到了交好的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当选市人大代表两年多来,我虽然做了些工作,但是距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谨记人民的嘱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
2024年12月15日
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提纲)
——学习《代表法》体会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项职务,是通过选民直接投票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
全国、省、市、县、镇五级人大代表共2623183人,其中:全国代表2980人,省级代表20222人,市级代表121993人,县级代表596508人,乡镇代表1881480人。
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依据。它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
代表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样规定,有利于代表讲真话、讲实话,忠实地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2、保障人身自由的权利。
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当然,这不并意味人大代表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只保护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是保护人大代表违法乱纪。
3.获得履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的权利。一是“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第33条)
二是“代表按照代表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34条)”三是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34条)
4.获得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权利。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联系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开展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37条)目前,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是专门为代表履职服务的机构,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困难,可以同他们联系。(第40条)
(二)义务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治国,建 2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人大代表也不例外。
2.保守国家秘密。大会的各项文件,在未允许公开之前,代表不能自行向社会公布。
3.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二是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
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是:①.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现在审议的重点是政府工作报告,主要是看工作的总结与实际情况是不是一致,对存在的问题找得准不准,下一步工作安排可不可行;财政资金与政府工作安排是否合理等;作为人大代表来说,更多的还是提出意见建议。②.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③.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代表要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要靠“善学习、多调研、勤思考”。
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 ①.开展视察。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每年都要进行集中视察。在视察过程中,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②.列席有关会议。一是列席人大常委会议。二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③.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④.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如何依法履行好代表职务
(一)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与代表发挥作用的关系 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但是,人大是一个整体,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每个代表都是这个整体里的一个细胞,只有每个代表都发挥作用,充满活力,人大才会有生气,有活力。
(二)处理好代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同时,人大代表也必须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的关系 如果本职工作做不好,在本地区本单位就会失去影响力和代表性,但又不能以我很多工作为由而不履行代表职责。同时,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不应借助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谋取个人利益、甚至招摇撞骗、违法乱纪。
(四)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人大代表要从大局和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发表审议意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决定重大问题。
谢谢!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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