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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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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筑安装业发展概况

[建筑安装业发展概况]2024年,全市有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87家,建筑企业总产值51.9亿元,其中施工产值50.5亿元,年创利润总额1.7亿元,净资产10.4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

9.3万元/人,施工工程分布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及日本、以色列、新加坡等国家。2024年,全市建筑业以改革发展为主线,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健全行业保障体系,强化队伍素质和外向开拓,增强宏观指导和服务功能,坚持3个文明一起抓,使全市建筑管理各项工作保持了高质量运转,建筑业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年,肥城在第二轮“山东省建筑业十强县”评比中榜上有名,名列第二。2024年,肥城再次被评为“山东省建筑业十强县”,名列第二。至2024年,全市有持证建筑安装企业92家,在册职工8.5万人,施工工程分布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日本、韩国、俄罗斯、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全市完成建筑企业总产值108亿元,比2024年增长2.1倍,施工产值105.3亿元,增长2.1倍,年创利润总额3.6亿元,增长2.1倍,净产值15亿元,增长1.4倍,全员劳动生产率12.7万元/人,增长1.4倍。

附:2024—2024年肥城市建筑安装业经济效益情况表(表

一)。

第二篇:我国饮料业发展概况

我国饮料业近几年发展迅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9年,我国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饮料企业完成饮料产量1186万吨,2024年完成1490.83万吨,年增长率达25.7%,这已是我国饮料业连续周年保持增长。饮料“十强”企业2024年完成产量614.84万元,比1999年增长28.65%,超过全行业增幅。这些数字表明,中国饮料业正在成为国内发展最快、品牌后起之秀最多最强大的行业之一。

2024年中国饮料业的发展呈现出哪些特点呢?大中型企业共同发展从各省情况来看,去年广东省完成饮料产量351万吨,居第一位;接下来依次是浙江292万吨、上海132万吨、江苏92万吨、河北84万吨、北京66万吨、湖北64万吨、辽宁47万吨。作为我国饮料行业的主体企业和品牌,“十强”企业完成产量614.84万吨,比上年增长28.65%,其中娃哈哈集团以224万吨的产量稳坐行业头把交椅。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企业完成总产量359万吨,比上年增长12%,其中完成“两乐”品牌产量326万吨,比上年增长10%。与1999年相比,大企业、大品牌的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主要表现在:“十强”和“两乐”企业共完成产量972万吨,比上年增长21.8%,低于全行业25.7%的增长幅度;“十强”企业的发展进入平稳阶段,市 场占有率由上半年的45%回调至全年的41%,与1999年的40%相比只是略有增长。这说明,饮料产量的增长除了一批大型企业的稳定发展,还有一批中型企业正在努力追赶。

品种需求发生变化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24年瓶装饮用水产量为554万吨,居各品种之首,占全国饮料总产量的37%;碳酸饮料为462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31%,其中“两乐”企业为326万吨,娃哈哈集团为约50万吨;茶饮料是近两年饮料企业发展的重点,经过调味的红茶、绿茶、柠檬茶、乌龙茶等茶饮料发展最快,总产量约为185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 12.4%,成为饮料中的第三大品种;果汁及果汁饮料产量为97万吨。瓶装水、碳酸饮料茶饮料和果汁型饮料,分别占据了饮料产量的前四位,碳酸饮料“一统江山”的局面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以“十强”2024年的生产情况为例,瓶装饮用水和茶饮料的比重分别为44.l%和17.14%,分别比1999年上涨了2%和3.6%。对饮料品种需求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消费者对饮料的认知变化,由以前的单纯解渴发展为追求健康、营养(功能),但无论是解渴型还是营养型,都必须满足口感好这个基本要素。优秀品牌 整体亮相在去年原国家轻工局主办的’2024中国国际食品及食品加工和包装技术设备展览会上,“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首次整体亮相,加上“国家豆奶生产示范企业”的首次集中展示,充分显示了我国饮料工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行业的凝聚力。“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堤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早在1999年就组织评选推出的,人选者都是业

内的龙头企业和优秀民族品牌。“国家豆奶生产示范企业”则是在去年4月’2024全国豆奶发展研讨会后,协会及业界同仁充分认识到我国豆奶消费的巨大潜力及目前豆奶市场的诸多不规范,必须树立优质豆奶品牌并扩大其知名度,经过评审 并由原国家轻工业局批复的。这些优秀品牌的整体亮相,不仅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强势关注,而且吸引了许多普通消费者的目光,为这些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饮料消费税调研初见端倪去年初,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将饮料消费税的开征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投入了大量精力于饮料消费税的调研、分析工作中。去年初,应财政部有关部门要求,协会做了尚不适宜开征消费税的书面报告,4月组织召开了部分饮料企业的座谈会,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汇报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为了使我国饮料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去年5月,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原国家轻工业局共同组成考察组,赴菲律宾、德国、法国、意大利进行了专题考察,以上四国均未开征饮料消费税,根据对这些国家饮料协()会、饮料厂及相关财政部门的考察情况,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在向财政部提交的出国考察报告中,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了饮料行业量增利减、税负承受能力差的现状,提出我国暂不宜开证饮料消费税的建议。目前财政部已表示该建议有理有据,可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参考依据。竞争加剧 市场稳定

在产量大幅增长、主体产品日趋均衡的同时,2024年饮料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这种竞争的激烈直接反映在饮料的售价.与1999年相比,白糖价*涨m0/0,PET粒料价上涨180/0,水价匕涨对此在原辅料均涨价的情况下,国内大品牌及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饮料吨产品销售收入却下降了2%-12%不等。2024年春夏发生的瓶装饮用水之争,虽然包含了学术界的争议,但消费者更多感受到的是竞争的火药味,对身陷其中的企业来说,更是感到了市场竞争的惨烈。幸运的是,中国的广大消费者正在日臻成熟,表现出消费行为、购买行为的理性化。从总体上看,消费者并没有因为价格下降、“水战”以及某些过度促销而改变对品种的选择。在激烈的竞争中,中国饮料行业的形象获得了不断提高,它使真正投身于这一行业的人充满激情和希望:中国饮料业除了是发展最快、品牌后起之秀最多最强大的行业,还是最早改革开放的行业,市场程度最高的行业,国际先进营销管理渗透最有效的行业,国际品牌投入最大的行业。随着行业发展外部环境如政策、融资等的不断优化,中国饮料业将书写新的辉煌。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今年工作重点: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提出了今年协会的工作重点,就是要继续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为政府服务方面,要完成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如行业调查、项目审查等,及时宣传与饮料相关的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做好饮料行业的有效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反映行业情况,为政府制定饮料行业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当好参谋;提出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改造方向、科研发展方向,推出有潜力的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争取政策的倾斜;协助政府做好相应的反倾销和应诉工作,促进我国饮料业在国内外市场贸易环境的正常化。在为行业服务力面,要积极关注我国人世后对饮料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与企业及有关部门共商解决对策,向政府提出合理的建议;继续关注饮料税收政策的变化,努力实现为国家交税和行业发展的良性循;加强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开展橙汁检测方法的宣传工作;积极协调行业内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问题,积极反映饮料生产中PET聚酯切片等包装原材料供应中的问题等。在技术信息服务方面,除了继续办好相关杂志和内部通讯外,还将调查编辑《200年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资料汇编》和《“十强”及“两乐”企业的季度、半年、生产情况》,并及时编印发至有关单位。对非饮料生产的企事业会员单位,将增加与饮料生产相关情况的调查。为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协会还将组织召开多种饮料发展的研讨会,如2024年中国茶饮料发展研讨会,2024年北京国际饮料科学技术报告会,协助办好第二届上海国际啤酒饮料技术及设备展览会、2024年北京国际食品饮料包装展览会等。在条件成熟时,试行开展提倡100%果汁健康消费的有关工作,并适时召开全国果蔬汁饮料发展研讨会。积极推广新设备、新包装和新原辅配料、添加 剂等,为饮料出新品、上档次服务。另据了解,协会还将创办中国饮料网,增强协会为会员服务的手段,提升中国饮料业的形象

第三篇:草产品加工发展业概况

草业发展与人类利用课题论文

草产品加工发展业概况

学院:食品学院

学号:20094061324

姓名:张荐

草产品加工发展业概况

摘要:我国草产品加工业发展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企业总设计生产能力超过500万吨,产业化格局雏形已初步形成。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我国草产品加工企业超过390家,主要分布在北方省区,而且90%以上为民营企业,实际生产加工量约230万吨左右,其中国内省区间销售近100万吨,国内市场主要为上海、广州、北京等大中城市,出口日韩等国31万吨。

关键字:草产品发展企业生产市场销售

前言:草是生物,国内外以草类为对象开展生物高新技术的研究,从细胞水平到分子水平都是最早也最广泛的应用对象之一。草地是全球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系统内与系统外各要素的关联及运作规律,投入与产出的生态和经济效益等等,也是草地科学重要领域。草的基础性研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从草业现状来看,在应用科学与开发研究方面日益迫切。

1.草产品种植及饲料加工

1.1概述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把退耕还林(草)工程列为西部生态建设重点工程之一,为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海南是青海省畜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同时又是谷物饲料生产相对薄弱,饲料工业发展滞后。发展高效草食型和节粮型生态畜牧业是全省畜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同时必需要以发展草产品为主的饲料工业予以支撑,海南州通过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调整种植业结构,为发展以草产品为主的饲料工业奠定了物质基础。通过生态建设来调整种植业结构,建立饲草生产基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成为农民增收的新渠道。

1.2市场情况

海南州畜牧业生产长期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经营的粗放型畜牧业经济,饲料工业发展相对滞后,饲料工业面临着产品结构单

一、科技含量低、设备陈旧老化、经营管理落后、经济效益差问题。草产品生产处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产业化体系,草产品生产仍是空白。目前,我国饲料产品保持刚性增长态势,但国内商品草市场容量约1000万吨,能形成商品的草产品不足20万吨,只占国内市场缺口的2%。从省内市场分析,全省饲料产品年需求量约123万吨,目前饲料年生产量为9.8万吨,仅为饲料年需求量的8%。可见现代畜牧业对草产品的需求量相当大,草产品市场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1.3工艺技术方案

草产品加工工艺主要采用人工脱水干燥过程及工艺流程和混合脱水干燥过程及工艺流程。人工脱水干燥过程及工艺流程是将牧草适时刈割后直接运往苜蓿草产品加工厂,经人工快速烘干后加工成草产品;混合脱水干燥过程及工艺流程是将牧草适时刈割后,经切割压扁后在田间凉晒,待水份降低40%—50%,集垛切割后运往草产品加工厂加工成草产品。

1.4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有基地建设及草产品加工厂建设两大部分。建设良种草生产基地10万亩,建设集雨窖2万座80万m3,配置2万台(套)移动式喷灌机;草产品加工厂建设征用厂区建设用地30亩,建设草产品加工车间、办公楼、库房、贮料场等。购置捆草机、烘干设备、草产品加工包装设备,配置仪器设备等。

1.5总投资及效益估算

项目投资8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年实现产值9400.00万元,企业利润(税后)2509.22万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828.04万元,农牧民增收1500.00万元,人均增收150.00元。

2.草业的科学技术

2.1草地资源与区划研究

进一步深入开展调研,利用遥感及信息等先进手段和实地调查、点面结合等方式,掌握草地资源现状及动态监控,对资源及分区做出科学评价,制定全国和地方草地生态环境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便有步骤、有计划地保护和开发。

2.2草种选择与品种掊育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由于我国人力、技术、财力投入不足,育种工作远不适应草业发展。又因为草与大田作物在良种繁育方面有其特殊性,加上重农轻牧等因素,多年来虽做了一些工作,但至今草的良繁体系和种子基地为数极少,且不够规范。至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草坪草,国内基本没有选育机构,90%以上靠进口,不但耗费大量国家外汇,而且常因适应性差而在生长期、保绿期都大大低于原产地的性状。牧草、草坪草、水士保持用草都迫切需要技术结合,加快选育进度,并建立相近在退耕还草及生态建设中已把草建立在以国产种子为基础的良种繁育和种子生产基地是草产业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

2.3草业加工及产后处理

草坪在建植以后,要精心维护和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生态及环境效益。而牧草在收获后要最大限度保存其水分,植株内的可消化营养物质才能体现最佳商品价值。我国草业加工技术不但无法和先进国家相比,而且与我国其他农作物也有差距。一般在牧草收割后依靠自

然脱水干燥,经露水浸润或雨淋能使草可消化营养损失5%至30%以上。牧草打捆、烘干、粉碎制料等都只有个别程序有研究或探索,由于生产规模以及建设投资大,至今还几乎是空白。要形成商品草产业,加工是薄弱环节,依赖进口设备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加强适合我国草业加工机械化技术研究应及早纳入日程。

2.4变革畜牧饲养方式

节粮型和草食型畜牧业发展是畜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其中草地畜牧业是主攻目标。长期以来,草地承载量过大,且以放牧饲养方式为主,导致草地超载,遭受破坏而退化。要彻底转变数量型发展观,改变纯放牧饲养方式,以提高草地畜产品为目标,讲求经济效益,同时对草地资源加强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半农半牧区全面推行半舍饲和舍饲饲养,在牧区推行划区轮牧和半舍饲饲养。这方面已有了相当的技术贮备,关键是要采取行政、法制及经济结合手段,使有效的科技措施加速推广和落实。

2.5发展草业配套技术及相关产业

以草坪为例,草坪是美国十大工业产业之一,即要有优良品种的种子,又要有专用的复合肥、专用农药和专用种子包衣,即要有草坪建植的场地、播种、铺卷等机械设备,又要有草坪管理和维护的剪割、排灌等机具。无论是草坪、饲用牧草及天然草地都必须有系统配套技术。而从商品和市场而言,也由主导产业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科学和技术是产业和经济的原动力。草和农作物一样,需要有科技的支撑才会形成有效益的产业。几十年来,草业科技队伍有了基础,专业教育体系也已建立,但由于投入不足,所培养的人才不少改行、外流,有的过早地在“商海”中开拓和拼搏,困难很大。国家应尽快加强草业科教体系建设和投入。

3.草业与科学经营管理

3.1产业政策

草业具备经济、生态和社会3个效益,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广大的天然草地属于第一性生产,多数是通过第二性生产转化为畜产品而评价其效益。因此,除了极少商品草流通以外,几乎不对草地做直接经济评价。投入极少,放牧饲养的产出也有限,虽然科学家们提出用单位面积草地生产畜产品单位(羊单位)借以评价草地生产力,然而在国家经济统计仍无法表达,从而对60亿亩草地资源难以做出经济运行的评价。另外种植的生态草地为水土保持、绿化等,目前也还缺乏评价标准,只有概念上社会效益。这些都不利于草产业发展和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利用。如果每亩草地提高10元的生产价值,则国民经济就增加600亿元,影响及潜力是巨大的。因此看来,研究和建立对草地生产力的评价方法,并列入国民经

济统计系列,对草业的发展是必要的,草业作为经济与生态功能俱备的产业应得到国家的政策扶持与鼓励。

3.2产业机制

草的产业化即商品化,商品发展要培育市场。草的市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需求迫切。草地改良和畜牧业要有优质种和饲草,国土治理和生态建设需要大量草类,而国际市场也极为关注我国的草业。近年来,欧、美、大洋洲不少草种企业经调研基础后在我国一些有条件发展的省分、地区建立草种和饲草(特别是豆科苜蓿)基地,打算利用我国土地资源太廉价劳动力改变过去由欧、美大陆远洋运草到东南亚大市场的格局,在中国生产,就近销售。我国一些有实力的工业企业也开始投入草业生产和国内外贸易的行列。中国加入WTO以后,草业将是备受青睐、有诱惑力的领域。前些年欧美国家仅仅为了利用苜蓿种子生产蔬菜沙拉,一个定单几乎把我国北方生产的苜蓿种子全部收购,而我国生产却急需繁殖苜蓿种子。近年来由于提高了价格,外商无利可图才保证了种子生产。由此可见,草业发展前景可以预计,但是草业的形成必须有政府行为,企业参与,商业动作。政府无疑要规划引导和扶持产业的形成,同时要吸引企业等社会资源投入到草业发展的行列。当前国家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的重大措施以适时调整结构,加强生态建设,这是英明决策,而且在实施中考虑到农民利益,政府给以补偿。国家提出在生态建设过程中同时要兼顾经济效益,实际上把退耕还草的生态效益和舍粮种草调整结构获取经济效益结合起来,这必然对草业的形成和发展是极大的契机。总之,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完善是草业发展必然遵循的规律。

3.3科学经营

随着饱温问题的基本解决,中国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普遍提高。特别是大连市率先扩展城市绿地,大量发展草坪以来,大中小城市甚至较大集镇也铺设草坪,草坪业迅速形成诱人的巨大市场,包括长期在科研、院校从事草业草坪的企业有大小2024多家,从业人员近十万人,除园林部门是国营企业外,大量为民营企业,但民营企业仅少数有影响力,一般规模小,经营极不规范。15年来,进口草坪种子从10吨提高到4000吨左右,增长400倍,而每亩草坪的建植可获和工程获利都颇可观,但是建设在国外草种基础上的产业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和病害等,只能是事倍而功半,建植后的草坪由于护理不足而短年废弃,造成不少损失。草业包含草坪,是造福人类的事业,也是有较大效益的产业,但它应是持久的,不应该急功近利。从草业来讲,关键在于造就善经营又掌握技术的人才,在于研究开发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科技成果。特别是天然草地,大面积人工草地的改良与建立,都需要持之以恒、深入实际地扎实工作,才能开拓成有前景的产业。因此,必须提高产业经营队伍的素质,有高度

责任心,讲信誉、定标准、创名牌,做到规范经营、集约经营,才能顺利发展。

3.4科学管理

草地有牧区天然草地、农区人工草地、城市绿化草地之分,但统属草本植物,具有共同的属性、特性及科技内涵,因而目前在草学学科设置、人才培养及科技管理方面是统一的。但因为草又具备经济、生态、生活等多重功能,从管理职能上必然隶属不同的相关部门。80年代中期一度强调种草种树,草地科学家根据钱学森同志的构想而呼吁过建立草业部、草业局以加强专业管理,这只能随着事业发展与实际可能,留待将来去考虑。当前草与林,草与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及水利设施的生物利用,草与铁路、公路、坡地、机场建设,草与保健药物,草与加工工业,草与绿化、体育设施,草与环境生态建设等密切相关,虽然许多职能分工管理是明确的,但也有职能交叉、事业相融的方面,应该着力加强草地主管部门的管理力量,特别是当前面临生态问题的压力较大,要加大生态环境建设部门的统筹规划,加强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一方面推进行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又站在全局高度互相支持配合,以发挥草业在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两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玉发;王庆锁;苏加楷试论中国苜蓿产业化[期刊论文]-中国草地 2024(01)

【2】戴冠英我国苜蓿产品出口前景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期刊论文]-草业科学 2024(08)

【3】张焕强紫花苜蓿产品的市场分析 2024(11)

第四篇:中国古代旅店业发展概况[最终版]

中国古代旅店业发展概况

李正明/整理(参见百度百科“李正明”词条)

早期的旅店是从简单的民居住房演变而来的,故被称作“舍”,古文中有“野舍”、“庐舍”、“客舍”、“旅舍”等称法。后来交通发展了,又被称作“次”,如客次、旅次、途次、车次、军次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旅店日益商品化,成为社会经济组织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人们于是将其称作“栈”或“店”,如客店(栈)、旅店(栈)、车店(栈)、马店(栈)等。现在的旅馆、酒店等称法也早已有之。古代就有候馆、行馆、别馆、客馆等等。。人们对旅店的称呼因时代与地区的差别,是多种多样的,中国古代除上面提到的一些叫法外,较常用的还有“逆”、“家”、“居”、寓”、“邸”、“所”、“院”、“寮”、“宸”等等。

中国古代的旅店分官方和民办的两种。官方的以设在交通要道上的驿舍、驿馆及京城、都市里的馆舍为主,主要供接待贵宾、使臣及官员差役出行使用。

中国的驿传制度,最早可以上溯到殷商时代。甲骨文中有一个“走至至”字,据考就是“马日”的本字,指古代驿传专用的车子,办驿传就少不了设驿亭传舍,以备宿供膳,歇马修车。《周礼》一书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西周驿亭传舍的设置情况,书中写道,“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在官道沿途开设食宿设施,“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周代的驿道,每三五十里设市宿,有住所、饮食、粮草和马匹备用。在两市或两宿之间还设置了庐,庐也就是房舍,每隔十里就有一庐。

都市的旅店馆舍就更加气派舒适。

《诗经》里有一首诗,记叙一个叫公刘的来到京师之野,看到各种各样的庐旅,不胜感叹,“笃公刘,逝彼百泉,瞻彼溥原,乃陟南冈,乃觏于京,京师之野,于时处之,于时庐旅,于时言言,于时语语„„笃公刘,于豳斯馆”。于是他下榻客舍中,亲身体验了旅馆中的生活情趣。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商朝京师旅店业的兴旺,处处有庐旅,供宿非常方便。

经济发展,市场繁荣,使西周的旅店业受益匪浅。周代人们讲究礼仪,对外来宾客照顾和招呼都很好,在历史上留下了“宾至如归”的美誉。《国语》曾描写过宾至如归的场面:“敌国宾至,关君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效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援馆,司徒具徒,司空视途,司寇诘奸,虞人人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禀人献饩,司马陈刍,二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人如归,是故大小莫不怀爱。”为了接待宾客,周京宾馆和在朝百官马上行动起来,朝内朝外分工明确,上上下下配合一致,有人开门而候,有人仪仗相迎,三公亲出,六卿高官中有四卿参加了安顿宾客的活动。宾馆内有人准备柴薪,有人掌握火候,有人负责洗涤,有人提供粮草,有人检修车辆,真是一副热火朝天的场面。短短的描述,涉及17个接待岗位,足见其敬宾待客之道。

先秦时代的馆舍,修筑上崇尚宏大,注重气派,有所谓“以崇大诸侯之馆,馆如公寝。高其闸闳,厚其墙垣”之说。有的馆舍占地达数里,秦时的渭南上林苑,“庭中可受十万人,车行酒,骑行炙”,其规模之宏大可想而知。馆舍建筑注重内部装饰,有人专门负责修整厩房,平整道路,粉饰墙壁。每逢贵宾至,还有官员专门检查装饰情况,所谓“司空视途”即是。馆舍在形式上以庭院式多见,筑高墙,设厚垣,庭内分设宫室、车厩、膳宰等场所。庭院式的建筑以墙垣环抱,既形成一个独立的整体结构,又造成与外界分隔的安全空间。这种风格影响了中国旅馆设计好几千年,至今犹见。在安全措施方面,筑高墙厚垣,使客使无忧,有的馆舍还在墙外挖濠设堑,加以防备。白天设明岗,夜间伏暗哨,巡夜人敲竹打梆,一可恐吓盗贼,二则安抚客使,三三来查看烛火。如有贵宾驾到,司马司寇等官员还领兵保卫,宾馆实行“厉禁”保证安全。子产盛赞晋国的宾馆保卫工作:“宾至如归,无宁灾患?不畏寇盗,而亦不患燥湿。”宾客安居其中,无忧无患。当时的馆舍已备验明宾客身份的手段,投宿的官吏使臣持有节符,据官位的高低,所负的使命等不同,分别以金、玉、铜、竹、木、帛等材料制成。节符作为出入凭证,一如当今的身份证、护照。

《周礼》曰:“关门用节符”,有的节符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检验时两半相合才有效。馆舍内的供膳工作、劳动分工更是细密,人材、积薪、监燎、监濯、致饔、献饩等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实施。具体点说,准备食物原料的有甸人、兽人、渔人;负责调味的有盐人、醯人、醢人;负责初加工的有庖人、腊人、濯人;烹调制作的有膳伕、烹人、内饔;实施服务的有酒人、浆人、笾人。

和官办的馆舍相比,民办的旅店无论在气势和条件等方面都要差得多,或者可以说供平民百姓旅居的小店根本就无法与官吏富贾旅居的官店相比较。清代,老百姓和一般行旅出门,钱多一点的大多住“客栈”、紊件较好,可供膳食。《老残游记》描写过清代一家客店的“上房”,有“三间屋子,一个里间,两个明间,堂屋上挂个大呢夹板门帘,中间安放一张八仙桌,桌上铺了一张漆布„„”钱少的就住“火房”、“小店”。另外,供平民百姓、贩夫走卒歇宿的还有“大车店”、“骆驼店”、“马店”、“老妈店”、“鸡毛店”等等。民办旅店设备少、服务差,有的简直破烂不堪,不像人住的地方。乾隆年间的火房小店,“盖以宿穷民无被褥者及流丐人,屋内泥涂纸糊无织缛,积鸡毛二尺许,人宿其中,可免僵冻”(《水曹清暇录》)。这类小店的典型代表要算鸡毛店,直到三四十年代,北京天桥一带还有不少这类旅店。店内无被褥,只在土炕上铺一层较厚的鸡毛,因此取名鸡毛店。其房屋低矮潮湿窄小,客房以土坯砌成长条形大炕,夏秋铺一层苇席,冬春靠鸡毛保暖。其实人宿其中既不保暖又不卫生,冬夜里往往冻得浑身瑟缩。住鸡毛店,腿不能直,身不能翻,夏季闷热,汗臭脚臭袭人,蚊蝇跳蚤、虱子臭虫孳生。住客多是外来做苦工的、耍把戏做小买卖的,及一些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清代蒋士铨的《京师乐府词·鸡毛店》对这类小店的描述可以说人木三分:“冰天雪地风如虎,裸而泣者无栖所,黄昏万语乞三钱,鸡毛房中买一眠。牛宫豕栅略相似,禾秆黍秸谁与致?鸡毛做茵厚铺地,还用鸡毛织成被。纵橫枕藉鼾駒满,秽气熏蒸人气暖。安神同梦比闺房,挟纩帷毡过燠馆。腹背生羽不可翱,向风脱落肌粟高。天明出街寒虫号,自恨不如鸡有毛。吁嗟乎!今夜三钱乞不得,明日官来布恩德,柳木棺中长寝息。”

旧时城镇中的旅店,大都集中在几条街或某一片区域,如四川的成都便以东大街、西大街最多。旅店门口挂方灯笼,俗称“号灯”,上面除写明旅店的字号外,还书有“未晚先投宿,鸡鸣早看天”,或“高人下榻,杰士停骖”之类的对联。客来登记,听从安排。其住宿费计算与现在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夜人店,次日早饭后起行,算一日店钱;若在午饭后才离店,则算两日之钱。旅店中大都可以搭伙,还有洗脸、洗脚水供应。旅店除接待住宿外,还要代客保管货物、熬药、交信、采买东西。一些“脚店”还设有马厩,供应马饲料。过去来来往往的旅客;以商人、小贩居多,一些旅栈专辟地方用于堆货,代客运货收货、收取货款等。某些行帮的商人也爱专宿某一旅栈。旅栈老板与商人熟悉后,有时还代为联系生意,天长日久,这些旅栈也兼做生意,从旅栈业中分离出来,人称“行栈”。

民间旅店中的服务人员称“幺师”。幺师服务热情周到,颇会察言观色,也熟悉本地情况。幺师说起本地的风俗人情、名胜古迹、娱乐场所、名特产品,如数家珍。旅客进门后,幺师即上前招呼,帮搬行李,端上洗脸水,再办写号手续,安排房间。客人住下后,幺师还要介绍店门的开关时间及厕所、盥洗处的位置等。早晨幺师对旅客中要赶路的,催他起床;早起的,送去开水;迟起的,不要吵醒。晚上临睡前,幺师又到过道、院中喊些注意事项,介绍本地情况。旅客离店时,幺师送至门口,说些“一路平安”、“一帆风顺”的祝愿话,有的还要帮旅客背东西,送到车站码头。

旧时旅店早上开门时,幺师要“喊门”,提醒旅客注意,如“东方亮,江水潮,笼内金鸡把翅摇,楼上客、楼下客,听我幺师办交接”,“打对的,同房间的,各人的东西慢收拾,失掉财物有危险”,“客人们,有事请早起,无事慢休息,店门未曾开,东西未曾蚀,店门开过后,蚀了不负责。不要慌,不要忙,失掉东西要着急,莫要转来问:看到没有?拾到没有?那时店家,概不负责。”

一些设在山村的幺店子则是另一番景象。它们一般在山村小路旁,多数是单家独户,能供二三十人食宿,有的还兼卖烟酒、土杂货。客来投宿,也不兴登记。冬天客人过多时,往往围火塘烤火过夜。

第五篇: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建筑安装业

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新的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77号]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老的政策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54号]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五)未采取上述四种办法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收入实现的当天。

财税[202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从以上政策变化,我们可以发现,财税[2024]177号文的上述规定与国税发 [1994]159号和财税[2024]16号文件的规定相比都不尽相同。国税发[1994]159号文的规定比较偏重于按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间确定纳税义务,财税[2024]16号文的观点则似乎偏向于权责发生制。国税发[2024]177号文的规定介于两者之间,表现为: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预收工程价款不征税的规定(仅在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在工程开工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

二、营业额的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005号] 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苏地税发[2024]244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省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设备价值在内。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包括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限于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三)纳税人的自建行为或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免税规定

对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具体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由省建库办下发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给予免征。

五、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1、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

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2、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从上面可以看出,若是只购买苗木,不进行种植,种植苗木由建筑方自身种植的,必须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若发现企业帐上有苗木增值税发票时,应当询问种植方是谁,是否存在以不合规定的票据入账的问题。

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4]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 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对施工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施工企业涉及的材料价款由建筑安装企业承担相应的营业税款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在检查中应根据项目要求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和完工结算单,看清每个工程中的甲供材的处理情况,如有必要应对相关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核查。因为现阶段对甲供材房地产企业的处理按照现行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无法对其进行处罚,一般要求就是对建筑企业延伸检查处理,所以在检查建筑企业时更应当补好税款,否则就造成税款的流失,在检查到房地产企业时后悔不已。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17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分包人不符合上述两条件,也就是说总包人应对分包人全额开具的增值税再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总包人购买材料。有人要讲总包人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如何进行处理,从第一条看,总包人无此资质是不可能签订到建筑工程合同的。所以不存在这种问题。从第二点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文件在后来的文件内容中未作调整,也就是说要全额征收营业税。所以未单独注明,总包人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并缴纳营业税。

08年纳税人销售消防设备、外墙防水漆、外墙防水涂料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凡符合国税发[2024]117号相关规定的,可按文件规定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增加部分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24‟80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6号)文第三条的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

苏地税发[2024]238号 2024/11/0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起重机、输送机、电梯、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

(二)热力设备

1、锅炉、汽轮发电机;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系统的启闭机。

(三)通信设备

电缆、光缆,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

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

(五)通风设备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

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七)管道设备

构成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和金属容器。

(八)炉窑设备

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对未列入本通知设备范围的其他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

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 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扣缴义务人

新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77号]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

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但分包人(转包人)进行再分包(再转包)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再分包人(再转包人)的价款。总承包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税款。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老的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054号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也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税[199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税[2024]177号文的上述规定与之相比,当总承包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时,规定与原先相同;但建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新增加的。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中含抵缴材料税款的应看材料是否为分包人单位生产且分包人抵扣税款是否符合条件。检查过程中应看到分包合同及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范围、及国税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要求,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在税收上其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也是按照完工进度来确定收入,发生损失应报批。

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其算法为

当期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毛利=(合同总收入一合同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上述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实际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在账面的预收款金额大于合同金额,这种情况造成的原因是由于企业建筑合同金额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根据施工企业的规定及财务要求进行合同变更造成的,或者是企业变更合同而未提供,检查中应要求企业提供变更后的合同来确认,或有企业出具变更后的合同收入和成本。这里要讲到合同签订的两种方法,一是收入确定合同,二是成本加成合同。

出租建筑机械设备、模板、档板、架料等业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24]71号 2024/05/15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征管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三、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四、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61号)第五条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41号)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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