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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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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夹江县教育局

(三)受理窗口:夹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四)承诺时间:

1、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筹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25日提交教育股股长审查,第27至3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2、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60日提交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定。第61至7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第71至90日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六)联系电话:566245

5(七)联系人:杨永文

(八)投诉电话:5658447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24年9月1日起实行。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

(一)筹设程序: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出的筹设申请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批准书。

(二)正式设立程序:

1、筹设学校在三年内完成筹设工作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审批机关将正式设校申请提交学校设置评定委员会考察评议。

3、符合条件的下发批文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单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前置条件

(一)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2、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老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自体健康。

3、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4、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5、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6、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7、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二)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三)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四)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1、校长应具有同类教育机构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长岗位资格证书》;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它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3—5个,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不少于400人。或实行“长短结合”的办学模式,学历教育达到300人以上,非学历教育每年达到250人次(人均学习期限200学时以上)。

3、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层次以上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专会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50%以上。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有供学生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5、具有与专业相匹配,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及实验实训场所。文化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90%。

6、生均图书1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专业杂志,或建有电子阅览室,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第二篇: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

申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教师。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

3、办学场所。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可以到“潍坊教育信息港” “社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

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审核,写出考察报告,明确设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三篇: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所需资料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罚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的科学家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个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第十四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类制定。

第十五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军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委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工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字样。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力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校董会规程推选。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国家出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教育机构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中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可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佥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教育机构的招生快讯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的教材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就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任何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三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六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曾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五章 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条 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帮夫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六对社会田径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四十七条 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四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第四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在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部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极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接管。

第五十五条 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六条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成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部门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收取费用的,退回所收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成立或者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以继续保留。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量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补办办学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自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施行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三)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第五篇:社会力量办学000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

办学章程

一、名称与地址

名: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 校

址:育才学校校内

举办专业:播音主持、编导、空乘、表演

二、办学宗旨和办学规模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远大理想、志趣高尚、人格健全、心理健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农村,低收费、高质量,让立志求学且家庭又不十分富裕的孩子受到良好、严格、系统、科学的教育。

第三条 学校自愿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社管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校是一所艺术教育的民办学校,规模为单轨制。学校教室总共150平方米,两间教室(一间播音室,一间形体室),班容量60人。

三、学校性质及资产数额来源

学校系民办学校,办学资金全部由董事会投资。

第五条

学校董事会研究、监督财产分配方案(包括教师工资、保险、水、电、取暖、办公费、福利发放等),校长负责实施执行并向董事会总结报告。第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建档,由总务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学校财务制度履行职责。

第八条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来源是收取学杂费。第九条

学校依照“教师法”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任用和辞退按合同办理。

四、董事会的产生及议事规章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之规定,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五人组成,校长由董事长聘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人员名单报社管办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提名,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上报社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调整学校管理人员、研究监督财务分配方案、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等重大事宜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校长负责实施执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全面汇报学校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规和本章程,制定本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使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全面提高素质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实行“课时工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六、出资人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之规定,在结余中留30%发展基金;第51条之规定“出资人可以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不得中途抽逃资金。

七、学校终止的事由

第二十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动向批准办学部门提出自行停办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连续两年生源严重不足或无生源。

2、学校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上级领导部门指正又无法改变。

3、其他无法抗拒的特殊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八、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办学章程是民办学校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得随意修改,如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学校情况需要修改时,须经董事会研究,并将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九、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学之日起生效。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

发展规划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是一所民办学校,为使学校能够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不断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学校发展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方位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的同时,创办一所以“开发智力,培养能力,陶冶情操,发展个性”为宗旨的特色学校。

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职工即有岗位责任目标,又有量化考核标准。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基本建设

学校位于育才学校校内,2024年共计投入四万元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具体项目如下:

1:播音教室装修75平方米 2:形体室装修75平方米

四、招生规模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申请办学规模为单轨制,班容量35人,共计19名学生。

五、基本设施

1、教室一个,配电脑一台,吊扇两台,录音机一部,摄像机一台,单人课桌凳35套。

2、形体室一个,配备电脑一台,吊扇两台,摄像机一台。

六、教师队伍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组织管理学生能力,专业对口,德才兼备为人师表。其程序是:自愿报名,学校审查面试、口试、实地测试。

2、为提高教师整体素质,自开学后的两星期重点进行“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奉献勤奋”教育。

3、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的同时,重点抓好业务素质提高。

4、教师职工力争在5年内全部达本科学历。

七、发展目标

学校办学条件有不足之处,但教师都是有责任,用心教学的专业老师,都以“事业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来投入工作。其次要在改变办学条件和设施上舍得投入。最后运用严格而科学的管理手段在二至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

1、新增一台录音设备与语音室。

2、教师在全县各种行业竞赛中要有成绩,有名次。

3、加强课堂教学德育渗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风尚,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实基地,是全县校园文明的窗口。

4、深化教学方案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为不断拓宽学生思维境界,善于发现和培养学生的特长,取长补短,不仅要艺术分数达线,文化课也要达线,升学双达线率100%。

我们的目标要实现!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学校

董事会名单

董事长: 监

事: 成员:

关于创办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的申请报告

新绛县教育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好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的素质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县是一个教育大县,教育资源十分丰富,教育质量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为了满足我县和周边县市想学习播音主持学生及家长的愿望,现申请创办金话筒播音主持培训中心。

一、办学宗旨

以江泽民的三个代表为指针,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本着“用心吐字,用爱播音”的办学理念,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学生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新绛的教育发展,满足我县和周边县市想学习播音主持播音主持、编导、空乘、表演学生及家长的愿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开全课程,用最先进的教学理念,最先进的教育手段,培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相现代化的建设人才。

二、办学条件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位于育才学校校内,教室两间,总共150平方米,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有学习气氛。1:播音教室一间 2:形体教室一间

3:征用800米跑道操场

三、办学规模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申请办学规模为四轨制,班容量35人,共计19名学生。

四、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以个人筹资和收取学生学费为主要经济来源,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出纳,制定完善的财务工作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

五、办学层次和形式

办学层次:播音与主持培训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面授

六、办学师资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学生的能力,德才兼备,为人师表。

七、内部管理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2、实行发展计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制定学校奖惩制度,实施奖惩。

4、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申请校名: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

九、办学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杨陆华

长:来博颖

以上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杨陆华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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