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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防空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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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人民防空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关于《人民防空法》贯彻实施

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全市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深入石化总厂、东城领秀、新东风购物广场三处人防工程实地察看,并听取了工作汇报。之前,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采取明查暗访、座谈等形式到各县区进行了前期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大庆是国家一类防空城市,作为全国十分重要的石油石化生产基地,人防工作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目前,我市共有人防工程179处,建筑面积55.9万平方米,超过十一五规划标准。人防工作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是全国人防工作先进城市。

一、工作与成果

(一)抓了人民防空演练工作,指挥能力有所提高。建设了人防指挥网上演练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综合数据库,提高了应急指挥能力。组织人防应急演练,动用5支专业队200多人、特种车辆90多台次,参加东三省室内网上和室外实兵演练,受到沈阳军区通报表彰。

(二)抓了防御工程建设工作,人均面积有所增多。近三年来,全市每年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均在5万平方米以上,总量超过15万平方米。去年,结合裸露地整理项目,投入近4000万元建设了10500平方米防空地下室。

(三)抓了通信设施完善工作,保障体系有所强化。升级更新警报设备130套,市区警报器鸣响率、完好率达到100%。建立市人防部门统一控制,室外警报点和室内广播电台、电视系统同步鸣响的警报发放体系,初步建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警报发放网络。

(四)抓了严格依法征缴工作,收费力度有所加大。近三年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年征收额均在8000万元以上,占全省人防收费总额的60%。按照法律要求,市级人防经费专款专用,没有发生挤占、截留和平衡等现象。

二、问题与原因

(一)收费比较难。存在应收未收现象。最多的县每年只收160万元,有的将易地建设费与其他建设规费捆绑,没有设立财政专户。其原因,主观上没有对人防收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客观上为了多上项目,将免收费用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建设比较难。存在应建未建现象。从县里层面看,没有开展大规模人防建设,多数没有人防工程。同时,开发商也不愿意建设人防工程。其原因,主观上县里财政实力薄弱,收费甚少,拿不出资金建人防工程,有的将所收费用用

于人员开支,客观上对开发商的优惠政策没有给到位。

(三)增编比较难。存在机构虚设、人员缺失现象。按照规定,县级人防部门应当单独挂牌,有编制、有机构、有专人,从实际检查来看,除林甸县内部调剂有8人抓人防工作外,其它县都没有专人具体负责。其原因,主观上没有真正摆上日程,重视不够,客观上审批机构编制在上而不在下。

(四)执法比较难。存在应管未管现象。有的县没有专门人员,有人也没有执法资格,收费执法相对困难。其原因,主观上开展执法要求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资格,但目前不具备条件,导致执法不到位,客观上为了保人员正常开支,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人防收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三、想法与建议

(一)抓好宣教工作,常怀忧患意识。存在上述问题,根源在于宣教工作没有深入人心,特别是各级领导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世界格局风云变幻,战争威胁依然存在,必须充分认清我市战略地位重要性和人防工作特殊意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加大宣教力度,做到人人皆知。宣教的重点和关键就是各级领导层面,应加强组织领导,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做到惕惧之心不可无,真正摆上日程,未雨绸缪。

(二)突出重点区域,做到建改结合。人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此,对石油、化工和人员密集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

快建设步伐;人防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防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要出台专门文件,将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维修提升原有老的人防工程,新建的大面积居住区必须建设人防工程,真正做到以建为主;加大综合监管力度,保证地下人防工程质量。实现平世综合利用,乱世用于人防。

(三)完善基础设施,实现信息管理。为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需要,配备先进的信息化设施,实现指挥、通信、人防工程地上和地下信息化联网;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探索建立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不断完善防备空袭预案和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救援演练,使居民都知道战时疏散方式和预定疏散地域。

(四)加以严饬法律,进行规范整治。人防法作为国家法律,不出则已,既出此法,则必须执行。沈阳军区和东三省(2024)8号文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设臵人民防空机构,核定专职人员编制和专门经费。各县机构编制一方面要积极向上争取,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林甸县的作法,在不突破总编制的情况下内部调剂,保证有专人负责;严格依法收费,必须设立财政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用、串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二篇: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率领下,于4月5日至4月9日对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其间,听取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建委、市交通局、市石油公司、松滋市人民政府、刘家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实地检查了我市天发集团公司所属的液化气站、危化品车队,市石油公司所属的柳林洲油库,沙隆达公司的储罐区,市交通局所属的沙市长途客运站、轮渡码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车检所、中心城区交通监控中心,松滋市的煤矿,乾盛公司的生产车间,市中心城区的建筑工地,海联大厦、春来市场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与9个县市区(含开发区)的安监局长就如何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市的安全生产水平进行了座谈。现将此次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法》自1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以来的一年半时间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全市工矿企业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考核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指标中,全市工矿企业分别比下降667%、293%、60%、183%。,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省安委会评选为全省先进单位。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中,他们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1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增强各级领导、各类生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民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及各县市区通过加强对宣传《安全生产法》的组织领导、举办学习培训班、组织《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和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法》、普及《安全生产法》的法律知识,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市直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专管干部、职工及社会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得到增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正逐渐形成。

2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安监行政执法人员,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安监机构逐一进行落实。截止目前,全市9个县市区(含开发区)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县两级共有安监干部69人。为提高专业素质,市安监局分期分批组织全市安监干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班,使全市安监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58名同志取得了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市县两级安监机构的组建和安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努力把《安全生产法》落到了实处。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每年都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再由各县市区分解到各乡镇、街办、部门和相关企业,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年终按《荆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和奖惩兑现。市人民政府针对企业改制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机构削弱,安全隐患增加的状况,出台了《荆州市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安监局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建立了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管协调会制度,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工作。从开始,市政府专门将安全考核列为全市综合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县市区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这些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探索出了一条有效途径。

4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来源:好范文http://www.feisuxs/)责任事故,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市安监局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方面重点抓了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安全事故举报制度。在荆州日报和荆州电视台公布安全事故举报电话号码,并实行24小时受理举报、接待和值班制度。二是不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安全事故易发期和重大节庆时段,统一部署,开展拉网式的安

全检查和重点抽查。全市共查出重大危险源137处,重大隐患44处,全部落实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是深入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的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安监局对全市1850家生产、运输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了普查和登记建档,对150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并依法查处关闭、取缔了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73家。与此同时,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加大整治力度。对全市19家合格煤矿按照强化整治的新标准逐矿进行了评估。对松滋、石首、公安和荆州区的18个乡(镇)的70家采石场进行了整治达标、验收工作。四是依法查处安全责任事故。全市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及时准确查清各类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的同时,严格追究和处理事故责任人。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28起,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20起,依法查处事故责任人9人。以上工作对促进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监机构不健全、安监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从目前看,从市直到各县市区虽然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但大多数仍隶属经贸委(局)而未能独立出来,且配备的人数与工作的需要不成正比,因此而造成了工作中的顾此失彼和疲于应付(有的县局仅配备2人,部分乡镇至今未配备安监人员)。安全监管部门普遍缺乏基本的工作设施(如工作用车、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等),这些缺失对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全市的安全生产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

2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增多,安全生产前景堪忧。具体表现为一些改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尤其是一些承包、租赁经营业主和私营业主对安全生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只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致使安全工作管理部门名存实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由于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在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上舍不得投入,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据市安监局统计,近两年非公有制企业、承包经营业主和个体业主的事故伤亡人数占全市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的60%以上。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局面会更加严峻。

3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善、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不强。各地各部门虽然都层层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没有组织演练,实际上很难发挥安全应急救援作用。

4少数地方的安全监管体系没有理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不明。长期以来,我市洈水水库库区和洪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存在交通港监和渔政管理部门,交通港监与水利、农业管理部门监管错位现象。亟待市人民政府理顺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

三、几点建议

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坚决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尽可能帮助安全监管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为一线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各级安监部门要抓住监管重点不放松,抓住薄弱环节不放过,下大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市监管局要紧紧抓住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消防(特别是沙市城区春来市场的消防隐患)等专项整治重点,实施严密的监督、检查、预防、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督促和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以全面提高全市的安全生产水平。

3尽快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处理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购置救援装备,增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4市人民政府对洈水水库库区和洪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提出明确意见。两大水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以防止因责任主体不明,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各类事故。

5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对安全工作的关注度。同时,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更新监管方式,提高安监工作的科技含量,使安全生产工作在创新中得到加强。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有人认为,人防属于战备建设,是人防部门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古人云:“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而人防与国家的兴衰存亡密不可分,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国家经济腾飞、人民生活稳定的可靠保障。公民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参与者,因此,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战争,当敌人对我实施突然空袭时,人防要为公民提供保护,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这就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人防也是一种威慑力量。在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做好战争准备,就能使国家的反侵略战争潜力得到增强,可以起到延缓战争、遏止战争的作用,为国家争取相对和平的环境。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实行平战结合,可以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比如,在地下修建商场、宾馆、饭店、茶室、酒吧、咖啡厅等,可以为公民生活方便服务;在地下修建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过街道、公路隧道和地铁等,可以为公民提供交通方便;在地下修建舞厅、卡拉OK、影剧院、录相放映厅、健身房、台球室、射击场以及游乐城等,可以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由此可见,人防与公民有着紧密的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如果大家都不关心、不支持人防建设,只靠人防部门孤军作战,人防建设是搞不好的。现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名话,叫做“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就准确、恰当地反映了这种辨证关系。《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这条规定不仅意味着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于2024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学习贯彻执行新《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到准确理解和精确把握。

一、新《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订涉及的条款内容多,修改幅度大。条目数量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44条。其中,18条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11条,删除了1条,14条作了文字技术调整和个别字句修改。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新《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条新增内容,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建设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同时,增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本法的立法依据,指明了实体内容修改的合法来源。

(二)推进人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是人民防空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推动这一进程,新《实施办法》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明确原则。规定了人民防空贯彻与防灾救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二是建立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应当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十一条)。三是纳入规划。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四条)。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对推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作出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人民防空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新《实施办法》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作为重点,新增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服务。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应当为公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除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应当为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建设,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公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防空警报系统平时应当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同时还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和防

灾警报。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人民防空的国防属性和社会公益属性,决定其应当由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积极协作、互相配合。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在人民防空中的职责义务,新《实施办法》第三条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上,规定发展改革、教育、住建等多个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根据国防需要可以增设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乡镇。第三十九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

育。

(四)人防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

1.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山洞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要求(第十条);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十三条);将符合人防需要的岩溶洞穴和山洞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负责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第三十三条)等等。2.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进行了强化。如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第五条);负责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十九条);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对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第三十五条)。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防部门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发挥人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树立人防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调动、主动作为,全力推动我区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制度设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五种情形,是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将其法制化,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为了保证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效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如此规定,有利于堵塞易地建设费收缴过程中各种缓缴、拖欠、流失的漏洞,也有利于防止行政审

批职权滥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减免条件及其减免审批同样是国家部委文件作出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将其法制化,增强了法律效力,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在减免环节上乱开口子甚至发生腐败问题。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减免易地建设费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这些规定旨在制约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把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优惠条件和杜绝个别人员的随意减免行为,同时也对人防部门依法审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人防工程开工竣工及维护管理

1.工程开工和竣工进行一前一后把关。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防空地下室开工建设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作出规定。即: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第二十五条)。2.明确工程维护及其监督检查责任。新《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不同投资主体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和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同时还对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隶属关系变更后的维护责任作了规定。上述条款设定建设(规划)部门与人防部门联合把好人防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的关卡,明确工程维护责任,旨在有效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能,促进人防政策法规顺利实施,保证人防工程维护责任落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符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根本宗旨要求。

(七)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近年来,我区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必要结合防空教育组织开展防灾宣传教育,以提高广大民众应对突发灾难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为此,新《实施办法》由原来只提到人防教育,未提到宣传工作,只对防空教育提出要求,未对防灾教育作出规定拓展到同时对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

结合。

(八)法律责任

为依法规范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防止各种阻碍人防建设和发展的违法行为产生,同时也为加强责任追究,维护人防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实施办法》对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一是强调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几种违法行为,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于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易地建设费。同时,新《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第四十二条,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调了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规定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对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而设定的,是这次修订的新增内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否则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是强调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挤占、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同样是对应有关要求(如第二

十二、第二十五条)而设定的,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是有力的约束。总之,这些规定符合有权力就有责任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推动人防事

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大胆创新,突出特色

为了贯彻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关于推进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精神,新《实施办法》以防空防灾相结合为切入点,立足防空,拓展防灾,大胆创新,主动将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将“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作为人防建设的原则,对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利用人防现有资源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以及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人防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作出规定。新《实施办法》还十分重视结合广西实际,突出自身特色。广西多数地区属于喀斯特地貌,自然溶洞众多,山体开发较为普遍。针对这一情况,新《实施办法》对岩溶洞穴和山体开发作出了规定,将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纳入到人民防空规划管理。这些创新规定进一步扩展了人民防空的功能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有利

于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我区目前人防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实施办法》在公开审批条件、加强资质管理、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如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实现“阳光”审批;又如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设置资质门槛,并对其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作出规定,以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从而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再如设定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强制性规定,防止和杜绝缓交、拖欠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发生;对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缴易地建设费等处罚;对违法审批、发证、认可的,设定了禁止性条款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的制度等等。

(三)注重操作性

新《实施办法》多数条款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为主,权力和责任相互对应且具体明确,给依法行政和违法追究提供了充分依据。如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二的各项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设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三条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此外,新《实施办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用具体的款项予以罗列,便于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对照操作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监督。

新《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区人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标志着我区人防建设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推进我区人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

忠诚奉献 融合创新 防空救援 服务民生 ——“广西人防精神”涵义注释“忠诚奉献”是对人民防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要求,彰显了人防人的一片丹心和献身人民防空事业的价值追求。“忠诚奉献”意即忠诚于党、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奉献出青春年华,奉献给人防事业。纵观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广西人防在每一次的大风大浪中,都能勇立潮头,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表现出了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绝对忠诚。广西人防人正是凭借着时刻牢记使命的历史责任感,才成就了人民防空事业一个又一个灿烂辉煌。“奉献”则凸现了人防人辛勤耕耘、无私付出的伟大气节和精神境界。在广西人防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人民防空工作者始终保持着为壮乡建设发展和人民安宁不懈努力、默默奉献的崇高品质。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奉献”更成为人防人不可或缺和难能可贵的精神特质和品格。面对当今形势和发展,更需要弘扬不怕困难,乐于奉献的积极向上的精神,更需要人防人安心本职、恪尽职守,甘当无名英雄,铸就和平之盾,积极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建功立业。

“融合创新”是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方法途径,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时代特征。2024年在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同志提出了人民防空建设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走融合式发展道路的论断,为人民防空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在这一要求的指引下,广西人防围绕着“推动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推进人民防空与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人民防空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融入城乡统筹发展、融入社会科研教育,在融合中谋发展,在融合中求作为。“创新”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也是广西人防实现跨越发展的强力“引擎”和“推进器”,为人民防空建设注入了不竭动力。广西人防只有扬长避短、奋发有为、勇于创新才能开拓出跨越发展的广阔前景,引领人民防空事业不断走向强盛。

“防空救援”既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根本职能,也包含了人民防空新的任务。从总体上看,人民防空主要肩负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三大使命任务。战时防空是人民防空的核心任务,平时防灾救援是人民防空的重要责任。只有具备战时防空核心能力,平时遂行防灾任务才有坚实的能力基础,通过积极参与应急防灾救援行动,锻炼提高防空袭斗争行动能力。广西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矿难、环境污染等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给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和重大损失,为此,我们要立足本职,拓展领域,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防护工程系统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作用,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主动参与社会应急管理,真正使人民防空队伍成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全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筑“安全网”,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服务民生”是时代对人民防空的呼唤和要求,也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开宗明义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立法目的赋予人民防空根本内涵。人民防空从根本上说是一项关系国防、关乎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最终效用是战时组织人民群众防敌空袭,平时防灾救灾减灾,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服务和改善民生,人民防空坚持融合式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只有当人民防空建设成果成为民生的现实需求时,人民防空事业才能跟上时代和社会前进的步伐,并在服务民生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关于《人民防空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四篇:关于《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8月31日至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温志莲,副主任杨中波分别带队,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深入全市17个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察看、发放调查问卷、人大网站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了工会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检查认为,2024年10月修订后的工会法实施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总工会及各部门、各单位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工会法在我市得到较好地贯彻落实。一是开展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广泛学习宣传,先后印发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小册子15000多份,分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普及了工会法知识。二是加强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基层工会组织由2024年的321个增加到现在的655个,涵盖法人单位716个,会员72600人。工会组织的组建范围已扩展到乡镇、三资、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三是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全市已有460多个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4380个单位与72000名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四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有新发展。全市有521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65家。有561家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厂(院、校)务公开,90%以上企业的厂务公开达到了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职工基本满意率达92%。五是发挥了困难职工帮扶体系的作用。市总工会通过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共组织帮扶救助困难职工1600余人,救助350余名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发放救助款210多万元。

检查发现,尽管工会法贯彻实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下步工作中加强研究,积极探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工会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克服认识上的不足,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自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好《工会法》,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对工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社会各界对工会法的认知率还不是很高,对学习贯彻工会法的重要意义、工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工会法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基层工会不重视工会法的学习,缺乏对自身法定职责的认识,忽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部分职工对工会法知之甚少,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往往采取上访或其他消极手段。对此,检查组认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以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督促他们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要把学习工会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在全民普法教育、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和职工教育中,增设工会法及有关工会理论知识的内容和课程。要加强工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维权意识与工作能力。

(二)突破建会难瓶颈,积极推进工会组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不论人数多少,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将职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就检查的情况看,一些新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困难较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明显偏低。有的担心组建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组建工会是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项开支、多了一份麻烦”,对建立工会组织不重视、不积极。目前全市346家规模以上企业中只有112家建立了工会组织,组建率仅为32%。而更多的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职工人数少、流动性大、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未建立工会,导致大量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会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会工作开展与工会法贯彻实施的“瓶颈”。针对这种现状,检查组认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突破“瓶颈”,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使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抓住“党工共建”活动的有利时机,把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和推动工会组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推进工会组建的良好环境;要重点抓好限额以上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确保全市限额以上企业、改制重组企业和三级以上建筑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100%,职工入会率达到100%;要注意抓大与抓小相结合,抓老与抓新相结合,对新建、小型、私营企业,要通过组建联合工会、行业工会、社区工会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支持建会、关心职工、实现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影响和带动企业建会工作。

(三)完善维权机制建设,加大协商调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检查发现,目前我市在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方面还存不少薄弱环节。一是没有按工会法的规定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从源头上参与维权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对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查组认为,应大力推

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大协调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认真分析我市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还要通过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其他各项机制的落实,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取得实效。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不规范,签订率和履约率不高。部分企业的集体合同形式主义问题突出,内容与条文质量不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工会要积极履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在充分协商、量化内容、修订条款和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履约率,强化约束力。三是职代会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地发挥。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而目前我市一些企业职代会制度坚持不正常,流于形式,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民营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尚未建立。对此,我们认为,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厂务公开等制度,保证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对涉及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按法律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破解双赢难题,不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充分发工会挥职能作用。检查发现,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而工会与企业在利益诉求上的差异,使工会自身建设被削弱,工会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工会组织存在弱化倾向。许多企业中,工会被撤并、工作机构及组织网络不健全、工作人员大幅减少、会员流失等现象比较突出。82%以上的中小企业没有专职工会干部。二是干部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年龄老化、知识老化和观念老化等问题,难以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三是工会经费收缴难、独立难。一些企业把缴纳工会经费视为额外负担,能拖则拖,少缴甚至不缴,经费不单独设帐独立管理和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没有按规定划拨。四是活动开展得不够经常,工会组织的参与、建设、教育职能发挥得不够好。而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企业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等职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可以看出,企业与工会既有矛盾又相互依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工会与企业共谋发展、互利双赢,使双方利益的契合点落实到加快发展上来,这也是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检查组认为,各级工会组织应以改革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用发展的思路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促进企业发展与加强自身建设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积极引导职工自觉站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前列,支持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以及文体娱乐活动,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围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五)正视执法难问题,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会法执法力度。检查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是工会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由于涉及政府执法主体部门太多,执法操作程序规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会法执法难,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压低、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不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不够等,对这些问题的查处还不够有力;对工会组建、经费收缴、工会财产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大。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一些工会干部也存在不敢或者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问题。为落实工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市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要把贯彻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的总体目标中去,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在落实财政统拨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集中向市总工会划拨工会经费的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缴机制,尝试建立企业上解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机制,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为工会法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要明确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法院、劳动保障、司法、工商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增强执法效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察,加大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工会法,积极受理、公正审理各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保障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认真行使工会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构建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篇:对县政府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和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4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组织对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feisuxs组到利店、舟坝、黄丹、沐溪、凤村、建和6个乡镇,抽查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部分档案资料,听取了6个乡镇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津玉煤业、吉源木业、黄丹磷化工厂、华瑞房产(半岛蓝湾)4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召开了县安监局、教育局、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监察局、运管所、海事处、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听取了贯彻《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较好地推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成立了以县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了一名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明确由县安监局具体负责对县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每年与各部门负责人、各乡镇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基本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制定了县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多次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初步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二)强化宣传,增强认识。一是多次召开县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组织县府组成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了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二是县府各部门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政策,结合到乡镇、企业、学校指导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三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乡镇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安监员进行了交通安全、矿山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建筑企业负责人、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村镇个体工匠、非煤矿山矿长等进行了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每年县上组织和协助市上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达25期以上,10000余人次接受了相应的培训。四是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召开“两干会”、“三干会”、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及政策的宣传。五是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把法律的规定细化为具体的管理制度。六是全县各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了对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上班会课、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了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七是抓好安全生产面上宣传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电视台开辟了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县领导发表安全生产电视讲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联合开展街头宣传,采取印发资料、播放录像等形式,广泛宣传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有关政策,为《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是县人民政府每年都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督查组,分别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等活动,2024年至2024年全县各级各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累计开展安全检查10033次,较好地规范了安全生产秩序。三是建立了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重点加强了对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四是认真开展委托执法。针对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全县19个乡镇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部分安监员参加了省上统一开展的委托执法培训和县上举办的执法工作培训,初步解决了综合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缺位的问题。五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程序,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总体上做到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执法档案资料比较规范。六是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成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较及时妥善地得到了处理。七是建立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相继对12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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