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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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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党关系转移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有关通知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凡我校新入学的学生党员报到后一周以内,均应按照党员管理的规定,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新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由新生党员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指定熟悉党务工作的专人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学校总体安排,为了简化新生入学手续,校党委组织部不在迎新总站设点现场办公。

二、新生党员报到时,本人要将有效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和自带的党员材料交到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由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查整理后,统一到校党委组织部集体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说明:

1、由河南省各市、县(区)、高等院校、省属企事业单位转入我校学习的新生党员,须持原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介绍信抬头为“郑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2、由外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转入我校学习的新生党员,须持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介绍信抬头为“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组干处”。

3、本校范围内变动学习单位的研究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题: ①离开原所在学院(系)学习的党员,须持我校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毕业时已办理),将介绍信统一交至新学习单位党总支,并由党总支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②仍在原所在学院(系)学习的研究生党员,不接转组织关系,但应由所在党总支调整到相应的研究生党支部过组织生活。

四、院(系)负责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同志接收新生党员介绍信和党员材料后,应集中妥善保管,同时检查党员介绍信开具的正误,审查党员材料,登记新生党员基本情况(见附件一)。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加盖所在基层党组织公章,将两份登记表与党员介绍信一起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

五、因其他原因未持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新生党员,应及时向院(系)负责老师说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和组织关系不能接转的原因,并及时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24年8月27日

第二篇:党关系转移接收函

篇一:党组织关系接收函模板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党支部同意接受xxx同志,望 党支部给予配合,尽早提档为盼。

x年x月x日

篇二: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志,望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支部给予配合,尽早提档为盼。

党支部 年 月 日

篇三: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同志系我单位职工,经其本人申请,同意接收其党员

组织关系

请将其组织关系转到。

盖接收单位党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篇四: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党支部同意接受黄国兵同志,望 党支部给予配合,尽早提档为盼。

年 月 日

篇五: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函 ______________党支部:

党支部同意接受 媛 同志,望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支部给予配合,尽早提档为盼。

第三篇:关于党组织关系转移

关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应该逐级办理。

有以下程序:1.请你先取得目前所在单位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核实后,根据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市(区)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3.到市(区)委组织部,组织部开出从市(区)委组织部到市区相应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的介绍信;应该是区委组织部

4.持介绍信到外区区委组织部,该组织部开出从组织部门到转入乡镇党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5.乡镇党委开出到转入村支部的介绍信;

6.持乡镇党委开出的介绍到转入村支部报到。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四篇:会计关系转移

(一)省外调入(含厦门):

(1)受理对象、地点:从省外调入宁德市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市直及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直接受理。市直受理点位于宁德市署前路16号,市财政局办公楼一楼会计科;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受理点为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科(股)。

(2)市直受理时间:每周星期

一、星期三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3)需提供的材料:①经省外财政厅(局)会计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一式两份);②经省外财政厅(局)会计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调转证明或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③参加该省考试的“会计从业资格统考合格证或单”(网络下载信息的亦可);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⑤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属会计从业资格单科统考合格申请转入的人员则不须提供该两本证书);⑦一寸近期渐变灰底免冠彩照2张;⑧经调入单位审核签章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闽东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⑨省外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卡)”原件。

(4)受理程序:①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转入人员携带上述要求的材料到转入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仅受理宁德市直、东侨经济开发区及中央、省直等驻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在宁德市区范围内蕉城区属单位和无单位(属宁德市区户口的)人员到蕉城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②转入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出具“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确认询证函”特快专递转出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对转入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进行询证,并根据确认意见决定是否给予办理转入手续(发现假证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会计信息档案);③转入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同意受理的给予出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理通知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退还一份;④符合转入条件的申请人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理通知书”到转入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

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市直、城区单位持有发证机关为“长春市财政局”的持证人调到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县)的调出手续。

二、办理程序

办理调入手续的人员到中心3号厅办理,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全部为A4纸打印版)

1、调出人员持已完成的当年及以前的继续教育证明。(到中心一楼1号厅办理);

2、接收单位开具的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调转证明(样式附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第一页复印件1份;

5、现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人员的“调转证明”参考格式,(需使用A4纸打印)

调转证 明

***同志已被我单位聘用,同意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调入我单位。

***

接收单位:***

(日期)

他人代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委托书”参考样式(需使用A4纸打印)

委托书

本人因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业务,特委托李贤子代为办理。

对****同志现场办理提供的本人相关材料,本人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如出现问题,本人自行负责。

委托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日期)

第五篇: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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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随着异地就业、异地养老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职者们更多的是关心自己在异地就业或者养老时,之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该怎么办,有关自己从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在养老保险普及的今天,大多数人其实并不清楚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接续,这就需要我们去具体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202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全文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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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4〕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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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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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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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以上两个文件是不是初步解答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呢?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许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在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同时更应该多多关注时事新闻,做到与时俱进同步更新自己的养老保险知识。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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