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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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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代表人数在九十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三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表决议案的办法;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团(组)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代表团(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组)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组)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

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

至迟不超过四个月,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由主席团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方案,听取和审查上年度乡镇统筹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日常工作: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可以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县(市)驻本乡镇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其他活动;

(四)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受理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部门和组织处理;

(六)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七)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主席团成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24]号

关于印发《*** 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各驻村工作组: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陕西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工作的决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2024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县、镇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大代表

换届选举

方案

通知

***县、镇两级

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陕西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工作的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这次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中共洛南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精心指导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上下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也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抓好这次县、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开好县、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转化为促进科学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我镇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加强县、镇两级政权建设,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顺利实现“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巩固国家基层政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换届选举坚持的原则: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多方配合。

二、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根据县上的统一部署,我镇的选举工作自2024年8月1日开始到2024年12月30日结束,共分5个阶段。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

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共31天,主要任务是:

1、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市县换届要求,镇上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负责本次换届选举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好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镇党委请示报告,抽调有关人员向各选区派驻工作组,由工作组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2、制定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

3、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依照2024年年底统计人口年报数,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镇共划分为四个县代表大选区和22个镇代表小选区(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及代表结构要求另文通知)。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并做好选举骨干的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 宣传教育和选民登记。

2024年9月1日至10月28日,共计58天,本阶段宣传教育和 选民登记两项工作任务可穿插进行。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宣传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特别要突出“四个法定日”的宣传,激发广大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踊跃参加换届选举工作。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扎实的群众基础。要把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宣传工作与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要求各选区至少有2块宣传板报,举办4期以上的专栏,书写标语20条以上,为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以选区为单位,逐村、逐户进行选民基本情况摸底、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机构依法确认选民资格,保障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法律程序,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基础。选民登记情况复杂、法律性政策性强,操作程序十分严格,技术性也很强。因此,要认真细致,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发生。做到既要保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好应有的选举权利,又要严防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到选举权利,切实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真正实现。

(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二是经登 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三是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四是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五是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公告。

(2)选民登记的程序:一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二是登记选民;三是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复查;四是发布选民名单公告;五是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选民登记的方法:一是选民自愿登记;二是逐户查访登记;三是“三增三减”登记(相对于2024年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新迁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又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对死亡的,迁出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四是“两步”公告登记(含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4)下列几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①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即: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的选民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镇内各村小学的教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登记。

②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本人在原居住地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③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外出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 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④长期在外做工,经商的选民,分以下五种情况登记。属于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经商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属于长期在外地做工、经商的人员,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

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选民,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参加选举。

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查找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选民登记。

⑤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⑥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⑦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把好“四关”,即:把好年龄关,把好户籍关,把好政策关,把好核查关。

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二是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计算),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所谓选民是指凡1993年11月18日,农历10月23日以前出生的公民。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三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才能给予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另外精神病患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

为简化登记手续,选民登记以“两册”(户口册、选民登记册)为依据,镇属单位中的选民由镇选举委员会安排成立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参加县镇人大代表选举。

3、选民名单的公告与公民申诉的处理。

(1)选民名单的公告。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核查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 ①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2024年10月29日(农历10月3日、星期六)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

②张贴公告应选择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晰,布置要庄严隆重,选民名单公布可以提前1—2天,便于选民咨询,核查并及时纠错。

③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前予以公告。

④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期推迟的,对推迟期间的增减变动的选民应予以补登或除名。

(2)公民的申诉及处理。

①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②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阶段 提名推荐候选人阶段 10月30日至11月11日,共计13天。

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政党、人民 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镇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社会履历。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限以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的前一日为截止日期(即选举前15日,也就是11月3日,农历10月8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即:11月11日(农历10月16日)前分别在各选区公布。公布代表候选人要按姓名笔划排列,公告后要采取多种形式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情况。

2、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①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各选区、选民小组要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广泛征求选民意见,在意见一致后报镇选举委员会审查,并在选举前7日公布,即在11月11日(农历10月16日、星期五)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第四阶段:投票选举代表

2024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共计7天。

1、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确定选举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并于大会召开前5日予以公布;其次要确定选举大会主持人并准备主持词;再次要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第四要印制好选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准备好票箱等投票选举的必须用品;第五要草拟好选举办法草案;最后要布置好会场。

2、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

选举大会于2024年11月18日(农历10月23日、星期五)进行,各选区的选举大会由镇选举委员会派主持人主持。

投票选举前,由选区不是正式候选人的选民推荐或由选区工作组提名,经多数选民同意后,确定若干名监计票人员。全体选民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有效。选举大会举行期间外出,不能到会场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的权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次投票,总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时作废,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为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只选一人,候选人应确定二人,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选民的投票,不得进行干预。投票结束后,缺席的选民不能再进行投票。

选举时,先选县代表并投票,由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将选票封存后送中心会场汇总,再选举本选区的代表,投票后在本选区中心会场 计票,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区工作人员当场计票,并依法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阶段 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1月19日至11月30日,共计12天。

根据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11月底前必须召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会前准备

1、代表选出后,要着手健全代表活动小组,原则是每个小组不少于3人,不足3名代表的村,可依照“就近建组、方便活动”的要求,与邻近村、组联合成立,组织学习有关知识,加强培训,多方收集各类意见建议,为全体会议议案做准备。

2、确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

3、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二)召开会议

1、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召开会议。

2、搞好选举。

3、大会结束后,3日内将新选举的领导以主席团文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备案。

三、加强领导、严格程序、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这次换届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都很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 工作。各村支部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负总责,要依法做好群众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镇上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和抽调的工作组成员,要各尽其责,集中精力投入此项工作,决不允许出现走读干部和应付现象发生。其次,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学法、用法,做好依法选举。第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动员选民积极参与。第四,要严格程序,依法办事,不许图省事搞变通、走捷径,严格“法定日”。第五、统筹兼顾,抓住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各项工作中心,做到换届选举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结合、两促进。

***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四个法定日

1、公布选民日:2024年10月29日(农历10月3日、星期六)

2、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日:2024年11月3日(农历10月8日、星期四)

3、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日:2024年11月11日(农历10月16日、星期五)

4、选举日:2024年11月18日(农历10月23日、星期五)

第三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XX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一、7月5日各村成立选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 5—7人组成,并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审批。

二、7月5日——7月9日为选民登记阶段,7月10日将选区选民数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并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三、7月13日将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批复后在选区张榜公布。

四、7月22日(选举日7天前)将确定的正是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余该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批复后在选区张榜公布。

五、投票选举(产生代表)。7月29日为统一选举日,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

第四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4日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2024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1·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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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臵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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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4·

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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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臵醒目标识。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七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第十八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臵障碍。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 ·6·

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臵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臵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臵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臵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臵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臵。

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臵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臵。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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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臵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臵。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8·

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臵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臵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臵设臵安全疏散路线图。宾馆、饭店等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燃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燃气(油)锅炉房、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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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案;

(二)符合本单位和有关岗位、部位的实际;

(三)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四)制定报警与接警处臵、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等措施和步骤。

规模较小场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10·

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单位,将自己专用部分出租、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臵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臵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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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名称、固定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 ·12·

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臵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臵能力;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消防员,由用人单位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于充实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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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超高层建筑、核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基地、大型港口等所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消防队应当配臵特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统筹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资源,保障重大灾害事故的灭火救援需要。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

(二)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

(三)有专项经费;

(四)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按照其与公安消防队的责任区划分,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情况,定期到有关单位开展实地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的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 ·14·

适应。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配备个人防护装备,提供职业健康保障。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或者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等工作。

志愿消防员的备勤、执勤方式由组建单位规定。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设立消防指挥中心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之间的通信专线,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指挥畅通。

第五十一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的人员应当向灭火指挥人员报告火灾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其作出的相关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交通拥堵时段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

第五十三条 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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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十四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由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十六条 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抽查,并对审核、验收、抽查的结果负责。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第五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在建工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规模较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对单位、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查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抽查。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 ·16·

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核查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情况;

(二)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防火检查、巡查和检测、维修保养的实施情况;

(三)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核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场所或者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臵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设臵居住场所并且形成规模,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抽查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并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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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十二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可以提出火灾事故认定申请。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填写火灾统计表,按照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调查下列火灾,应当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二)发生在人员密集、高层或者地下公共建筑、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的;

(三)火灾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认定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除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以外,依照法定处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一)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四)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移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五)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18·

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六)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移送燃气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官、文员、公安民警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六十七条 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条例,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合格条件的,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和消防产品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二)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设臵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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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臵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二)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的;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

(四)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第七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20·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影响火灾调查,或者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方未落实统一管理责任的,对共用部位的各方分别给予处罚,对阻碍落实统一管理的当事人从重处罚;

(二)已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对违反责任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处罚;

(三)共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吊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应当在五日内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十七条 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因擅自清理火灾现场造成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难以认定的,由火灾肇事行为人或者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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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三)规模较小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四)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设施。

(五)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22·

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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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鲍志强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在中共山东省委的领导下,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继续把省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人大依法能及的事项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召开常委会会议7次,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0件,通过法规性决定1件,审查批准济南、青岛、淄博三市报批法规15件,对12部国家法律及法律性决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听取审议省政府和“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8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9次,组织专题调研16次,作出决议决定26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3名,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常委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重点,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努力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等重点,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审议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依法管好、用好、保护好国有资产,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义重大,国务院国资委转发了这个条例,并给予高度评价;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范了农产品产地、投入品、生产、包装、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将发挥积极作用;司法鉴定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对依法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议通过的胶东调水条例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为促进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减少大气污染、维护国家安全,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宗教事务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为适应促进科技进步和建设创新型山东的要求,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了修改。

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常委会坚持全面审议和重点审议相结合,采取“比较借鉴、提前介入、充分吸纳、沟通协调”的方式,努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利用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网上听证、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公众意见表达、采纳和反馈机制,使立法充分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联系协调。把联系协调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不断完善人大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依法公正合理地设定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协调解决立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和谐立法。三是完善审议机制。在坚持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常委会集中审议的基础上,探索实行“隔次审议”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法规草案有充足的时间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修改、审议表决的工作机制,促进了法规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常委会作出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95件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25件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圆满完成了清理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制定了《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修订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

(一)完善机制,着力提高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为加强和改进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在听取审议政府和“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先行调研,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政府、“两院”报告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对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对政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印送政府、“两院”研究办理,进一步增强了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针对性。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国土资源、广播电影电视、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提高旱涝灾害防御能力、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旅游工作及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了省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省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政府和“两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整改落实,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为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实施,常委会在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五五”普法、依法治省情况和“六五”普法规划报告的基础上,作出了在全省开展“六五”普法的决议。

(二)突出重点,着力提高开展专题视察的质量。为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常委会注重突出重点、把握时机,扎实开展监督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常委会把这项工作列入重点监督议题,由常委会5位副主任分别带队到10个市视察,并委托其他7个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情况进行视察。视察组采取分门别类、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工地现场,逐项查阅证照批件,逐个项目核实进度和质量,详细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评价。在各级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和积极推动下,视察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视察结束后,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写出专题报告,姜异康书记作出重要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这次视察,我们深深体会到,人大监督工作只要做到“选题准、部署早、方案细、办法实”,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合力推进,着力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组织了执法检查,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劳务派遣管理监督的行政法规等意见建议。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就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尽快出台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等意见建议。常委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气象法、红十字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执法检查;继续组织开展齐鲁环保世纪行活动等。常委会组织的这些执法检查,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了审查工作相关规范,为全省各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配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电子软件。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和督导,全省已有13个市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走在了全国前列。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共受理来信7148件、来访10658人次,对重要的信访事项通过发函催办、跟踪督办等方式,促进了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解决,依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三、改进工作方式,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代表法,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积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一)认真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常委会不断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努力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实效。注重加强代表小组建设,及时下发活动内容建议,做到全年有计划、阶段有安排、活动有要求。组织召开了省人大代表小组召集人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建设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省代表小组活动的深入开展。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调研专题,采取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普遍调研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重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题调研,着力增强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的实效。共有600多位代表参加了专题调研,提出了一批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及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等方面的工作,组织代表开展会前集中视察,为代表参加本次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做准备。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等。

(二)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对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4件代表所提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认真审议,向常委会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代表议案所涉及的《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35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除4件正在办理,其余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对确定的6件重点督办的建议,采取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办等方式,不断加大督办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努力提高为代表服务的质量。组织7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专题学习。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及其他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继续坚持重大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和情况通报制度,组织政府和“两院”有关部门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积极培育典型,宣传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事迹,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有利于代表履职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严密,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顺利完成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去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正式启动。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常委会高度重视,提出了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成立了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和《关于山东省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举办了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为确保换届依法有序进行,常委会定期编发选举工作简报、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实地察看各地换届选举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切实加强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县乡两级依法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办理选举工作事务。各地紧紧把握代表名额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推荐、投票选举等关键环节,广泛发动,周密组织,扎实推进。通过调查摸底、预约登记、正式登记、张榜公布和检查验收等步骤,最大限度地减少错登、重登和漏登,切实维护广大选民的知情权和选举权;坚持各种法定提名方式并举,认真审查代表候选人,严把代表提名关;采取多种形式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情况,为选民投票选举奠定基础;县乡两级统一制发投票程序和选票,对各投票站投票选举的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进行集中培训。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全省共有6436.5万选民参加了县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4119.8万选民参加了乡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参选率分别达到88.71%和86.32%。全省共选出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124354名,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通过选举,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结构进一步优化,基层一线代表、妇女代表所占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得到保证,党政干部代表所占比例比上届有所降低。

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坚持通过举办读书会、法制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历次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省委的决策部署,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学习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等知识,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有了新的提升;制定了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促进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研究和拟订议案、立法、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作用,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及时通报人大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进一步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紧密结合全省中心工作和人大工作实际,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调研重点,形成了一批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坚持邀请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常委会会议,坚持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向各市人大常委会通报,努力推动全省人大工作的健康发展。注重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多媒体联动,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人大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加强机关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有新的提高。

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去年共接待了1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组团或随团出访了11个国家和地区,宣传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增进了与外国议会间的了解和互信,促进了对外交流与合作。

常委会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法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还不够,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方面还需加强。对于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探索,加以改进。

各位代表:

2024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本届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事关大局、事关长远。常委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中共山东省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依法履行各项职责,更加注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全面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的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好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围绕主题主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人大的性质和职能出发,完善思路,强化措施,不断提高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推动“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要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突出立法重点和地方特色,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着力围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立法工作,重点审议制定关于企业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食品安全、湖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形式,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点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农民合作社发展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等情况的报告;对全省政府教育投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况进行视察;对文物保护法和我省文物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我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不断改进方式,完善措施,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推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省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的重要活动,扎实做好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作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准备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不断提升常委会的工作水平。搞好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系列活动,积极推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促进各项工作的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各位代表,我们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责任十分重大。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山东省委的领导下,科学务实,积极作为,依法履职,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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