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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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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正式实施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正式实施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 赵超)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19日召开会议,部署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指出,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加强协调,科学遴选,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重要指示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更好地支持国内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为我国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是面向国内高层次人才的支持计划,8月17日,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准,由中组部、人社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总体目标是,从2012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00名左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形成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国内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开发体系。对入选对象,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原有支持的基础上,国家将从经费、政策、服务以及荣誉鼓励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李源潮指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是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特殊重点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着眼于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着眼于提升我国科技和人才的国际竞争力,着眼于提升我国未来科技和人才竞争力,加强统筹协调,齐心协力实施这项计划。要建立科学遴选机制,严格遴选程序、遴选标准、评价方式和专家选择,接受公开监督,保证入选者业内公认、同行服气。要加强对计划实施效果的评估,把制度创新贯穿实施计划全过程,逐步形成培养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长效机制,为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和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人参加会议,中宣部、人社部、教育部、科技部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

第二篇:2024河南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2024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中原千人计划”—中原学者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在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固定工作,且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

(注:“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指申报通知下发日之前,在省内单位全职工作已满一年。)

2.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3.2024年12月31日未满57周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仍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

4.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6.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工作基础、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障。

(二)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河南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注:按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1999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55号)有关规定,省级科学技术奖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3.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注:“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重点项目,不包括联合基金、国际合作项目、重大研究计划等类别中的“重点支持项目”。)

4.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是指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科发基〔2024〕250号)中明确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正常运转的科技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以前批准认定的还未整合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不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不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5.国家级主要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获得者;

(注: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仅指计划中的最高层次类别,不含青年类别的计划和项目。万人计划仅指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的“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及“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中从事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研究的人才。)

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等。

二、申报材料

申请者需仔细阅读本指南,认真填报《中原学者申请书》,内容要完整、真实,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申请者要在“申请人承诺”栏中亲笔签字,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不得填写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所有内容应可公开。

三、推荐要求

按《“中原学者”管理办法》要求,“中原学者”申报推荐分为“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和“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两种渠道。

(一)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

1.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隶属于省直部门的,通过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其他单位分别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管委会推荐。

2.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和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上报。

(二)在豫两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

1.申请者可通过2名或2名以上在豫两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且至少有1名推荐人的研究领域与被推荐人的相同,推荐方为有效。研究领域以《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24)中一级学科为准。

2.推荐人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被推荐人的成就、贡献和学风道德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3.在豫两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每每人最多可单独推荐2名申请者。(请申请者在邀请推荐人时予以说明。如果推荐人推荐人数超过2人,则全部视为无效推荐。)

四、申报程序

申报需通过在线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两步完成。

(一)在线申报

1.申请者通过“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 在线填报申报材料(包括《中原学者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2.通过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的,由所在单位上传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提交;由在豫的两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的,由申请者上传所有材料后,直接确认提交。申报材料一经提交,将不允许修改。

3.在线填报、提交材料的时间为5月8日0时至6月7日24时,申报平台网址:http://xm.hnkjt.gov.cn。

(二)纸质材料报送

1.纸质申报材料通过在线系统导出PDF格式文档打印生成。《申请书》与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纸张规格A4,竖向左侧装订,不要另加封面。

2.《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申请者、推荐部门或推荐人要在相应栏内签字、盖章。

3.申请材料通过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的,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在豫两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的,由申请人直接报送。

4.受理时间:6月7日-8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5点至18点。

5.受理地点: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2号楼9层902房间(政六街与纬五路交汇处东南角)。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号;邮政编码:450008。

6.请按时推荐上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受理工作结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修改、补充申报材料。

五、评审程序

整个评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受理公示及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四)报批和公布。

六、申报工作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在线申报技术支持

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张德杨 0371-6583 1885 工作邮箱:hnskjxmsb@126.com

(二)纸质材料受理

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艾栋 0371-6599 5171 工作邮箱:hnkjpg@126.com

(三)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开发处:张延宏 0371-6595 6235 工作邮箱:kjtrcc@163.com

第三篇: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在连开展创新性研究,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创新能力、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给予连续2年、每年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顶尖及领军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每年遴选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获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获评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中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顶尖及领军人才。主要包括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我市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我市新获评的上述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包括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

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经历;

5.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或EI论文5篇;

(2)获得PCT专利申请2项或发明专利授权3项(排名前2位);

(3)省级以上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

大连市青年科技之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研究成果能与我市相关科技企业对接;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工作3年以上;

3.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发表SCI论文1篇或EI论文3篇;

(2)获得PCT专利申请1项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3位);

(3)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含行业)科技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市级以上创新团队骨干成员。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奖励、论文、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在连大专院校、市属及以上科研院所人才申报计划,由本单位初审后行文推荐;企业及其他单位人才申报计划,按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管理等领域,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综合条件、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及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顶尖及领军人才,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7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中青年创新人才,成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领军及更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资金支持;列入计划的顶尖及领军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青年创新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

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2024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连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创业活动。每年支持创业项目20项,支持周期3—5年,每项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创业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二)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在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五)在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础、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如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创业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科技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领域团队在连创新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依托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平台和项目,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每年遴选支持创新团队20个,支持周期3—5年,每个团队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5年内由企业引进和培养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为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

(二)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

(三)团队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和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团队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

(五)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在连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员6个月以上;

(六)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七)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学位、职称、专利、论文、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础、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如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产业化配套、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团队核心成员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要求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领域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 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发布制度。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

(一)前期准备。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和人才开发部门可根据目录,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人才引进和储备计划。在连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目录为参考,及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形成人才培养与紧缺人才开发的有效互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目录,确定人才引进、猎头等业务的工作重点。

第八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如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录的,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可增补或修改。

第九条 全职引进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紧缺型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薪酬补贴,补贴周期为5年。全市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凡岗位需求为“一般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岗位需求为“比较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有助于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非常紧缺”人才,其低、中、高级别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万元、5万元、6万元。

第十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程序:

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发布开展上紧缺岗位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被正式认定为我市上紧缺人才的所在单位可进行申报。

1.由人才所在单位填写《大连市重点产业引进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表》,加盖行政印章,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合法居留手续、大连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缴纳保险证明(需包含申请日期上月缴费信息)、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统一到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申报(申报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申报薪酬补贴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核并组织专家遴选,遴选通过的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通知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经紧缺岗位人才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发放和管理:

1.薪酬补贴在申请人员公示结束后按年计发,享受补贴期限为5年。市人社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遴选通过的上产业发展紧缺人才名单,薪酬补贴由市财政局拨款,市人社局统一发放。

2.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一个发放期满当月,市人社局发布考核通知。具体考核由人才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填写上考核情况,包括紧缺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业绩成果、单位考评意见等,加盖行政印章后报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考核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3.考核表逾期未报的,暂停发放补贴。考核不合格的,经市人社局审定后,停发补贴。

4.对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按建立人才资料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5.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发放期满,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考核结果和下补贴执行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紧缺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申报、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期内,离开本单位或本单位紧缺岗位的,以及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的,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下不再享受薪酬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

引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发挥引智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以下简称“海聚计划”)是指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专家来连创新创业而实施的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具体引智项目聘请的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台港澳专家及具有国外长期居留资格的华裔专家。

第四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是指为扶持和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集群等发展所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的总称。

第五条 通过实施“海聚计划”,遴选支持我市各类引智项目100项,推广引智成果10项,每年引进海外优秀专家1000人次。

第六条 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组织、征集和汇总;

(三)“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经费预算,提出资金资助计划;

(五)“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六)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编制“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开展本地区“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是“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主要扶持领域:

(一)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装备制造、港口航运、冶金化工、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金融、物流、物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新兴服务业项目;

(四)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和工厂化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五)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项目。

第十一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配套项目。是指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总量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对配套经费额度低于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的,按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进行配套。

(二)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发挥关键和带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8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三)专项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重点产业的某一领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5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20项。

(四)常规项目。是指促进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研发,对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关键技术及管理问题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70项。

(五)引智成果推广项目。是指经过1年以上孵化、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成效显著的引智成果(特别是农业成果)推广类项目。给予成果推广单位每项3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第十二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并能同时配备充足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海外专家开展研发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四)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二)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级人才;

(四)海外科技专项、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六)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外优秀专家。

第十四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申报立项流程:

(一)项目征集。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批复我市各类引智项目计划情况,组织征集“海聚计划”引智项目;

(二)项目评审。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大连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本项目资助计划;

(四)项目下达。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正式下达我市“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根据“海聚计划”引智项目计划,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如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专家变更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相关单位应在30日内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履行变更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将项目总结、经费决算材料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经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总结决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二)外国专家来连工作证明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国际机票和专家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引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获批国家和省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市计划的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项目研发和专家技术指导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列入市计划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新品种或新技术在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引种、试验、扩繁、示范、培训、资料和技术服务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成果推广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获批国家引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给予1:1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海聚计划”的引智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与项目申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担部分,通过年末结算划转。执行中,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引智项目;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的认定范围为:国家和省引智项目专家、市“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荣获各级政府“友谊奖”的专家。被认定为海外优秀专家的,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可为其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聚计划”引智项目专家,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和各级政府“友谊奖”;对荣获大连市政府“星海友谊奖”的专家,每人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持非“Z”字签证入境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将优先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为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签证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聘请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缴费额度的50%给予补贴;聘请单位为其购买《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综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保费额度的50%给予商业补充保险补贴,保费额度上限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出具“海外优秀专家证明”的专家,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 “海聚计划”引智项目的相关资助政策,建立促进本地区引智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引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人发〔2024〕2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2024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中原千人计划” 中原文化名家申报指南

2024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中原千人计划” ——

中原文化名家申报指南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按照省人才办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实施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原千人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24〕44号)精神,现制定中原文化名家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指示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的原则,着眼于人才潜力培养和战略性开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队伍实际,严格条件标准和推选程序,健全优中选优评选机制,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综合素质全面、有培养潜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遴选出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河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人才办的部署,从2024年起,用5-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名左右中原文化名家,加大培养支持力度,为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打造高素质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队伍创造条件;为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加快构筑全国重要的文化高地提供支撑。

三、推荐选拔范围

在全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新闻宣传、出版传媒、创作表演、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才,可被推荐为中原文化名家人选。推荐的范围主要是理论、新闻、出版、文艺、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业务人才,注重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人选,公务员一般不作为人选推荐。各界别具体推荐范围如下:

1.理论界。主要包括高等院校,各级社会科学院(所)、社科联,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所属的理论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讲师团、党报党刊理论部门、理论期刊社,其他单位所属理论研究机构,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理论单位或部门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编辑、翻译、管理、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2.新闻界。主要包括报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台及所属新闻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单位,以及其他新闻宣传单位或部门中从事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工作的人员。

3.出版界。主要包括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数字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出版单位或部门中从事出版编辑印刷、复制、发行等工作人员。

4.文艺界。主要包括文艺表演团体、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教育机构、文化艺术研究机构、文物保护管理和科研机构、文物商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含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创作生产单位、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电影院、院线公司),以及其他文化艺术单位或部门中从事文艺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展览展示、传承保护等工作的人员。

5.文化经营管理。主要包括文化企事业单位中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一般从事文化经营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人选条件要求

推荐为中原文化名家人选,应符合经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作风正派,德艺双馨,有开拓创新精神。

3.学术水平高,业务成就显著,有本领域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在组织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管理或社会文化活动,推动国际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运用现代科技推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正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省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四个一批”人才人选优先推荐。

5.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不得申报,申报人不得在同一申报“中原千人计划”其他类别的项目。

五、推荐办法

今年计划遴选10名,推荐人选60名左右。

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进行推荐;各省辖市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属地相关单位进行推荐;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省委党校由校党委负责推荐。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为2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民主推荐、专家评议、内部公示等程序,同时根据人选人事隶属关系,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并按要求组织填写人选推荐材料,报送省委宣传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6月10日。

六、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6月)

按照有关要求,省委宣传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且无异议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未通过审查或有异议的不提交评审。

(二)评审(7月-8月)

初评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

1.召开评选工作会议。组织评委学习有关文件,熟悉评选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部署安排评选工作。

2.审阅材料。组织评委认真审阅参评人选有关材料,熟悉掌握参评人选情况。

3.分析评议。根据审阅材料情况,围绕人选对象的政治方向、学术观点、专业成就、社会影响等进行集中评议。根据审阅材料和分析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初评入选人选名单。

(三)组织复评(9月)

将中原文化名家初评入选人选名单上报省人才办“中原千人计划”评选委员会进行复评。

(四)公示确认

根据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省人才办对拟入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最终入选名单由“中原千人计划”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

七、纪律和监督

1.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评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操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替人说情、打招呼、搞拉票等;要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为任何推荐申报单位或个人打听入围情况,不准泄露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专家投票或打分结果、会议研究情况等。

3.加强全过程监督。把严格监督贯穿人才评选全过程,强化责任追究,对评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

八、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报告(推荐程序、人选情况、单位推荐意见,以及推荐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人选推荐表及附件材料、推荐人选简要情况表、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相关表格,可登陆大河网下载填写。报送材料时,需报送纸质材料3份和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报送)。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每位人选的推荐表及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推荐报告、人选推荐表及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均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附件材料包括:

1.附件材料目录;

2.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3.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4.推荐表中列举的代表性著作或作品封面、目录复印件,1—3篇重要论文的全文及刊载杂志封面、目录复印件;

5.个人简介材料。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安斌 金红波

电 话:(0371)65902457

地 址: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附件:

1.中原文化名家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

2.中原文化名家简要情况表

3.中原文化名家人选推荐表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中原文化名家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分类).doc 附件2推荐人选简要情况表.doc 附件3-中原文化名家人选推荐表.doc 编辑:王亚辉

第五篇: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转入甲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1— 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年**月**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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