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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助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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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助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长效发展

《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

助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长效发展

2024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成为穆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长效发展的助推器,为创新机制从试点先行到全市推开的发展、完善和深化过程提供了经费请示依据、制度完善依据、法律效力依据,开辟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广阔发展前景。

一、《人民调解法》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长效运行提供了经费保障的依据。

长效的经费保障,是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为专项经费保障提供了有利依据,市政府决定每年拨付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15万元,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长效运行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人民调解法》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完善的依据。

完善的制度保障,是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规范运行的坚实基础。《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及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穆棱市司法局围绕《人民调解法》完善工作 1

制度,确保机制规范运行。一是完善对外宣传制度,提高认知度。充分利用普法形式多样的宣传载体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并为每个调委会统一制作了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员职责、人民调解员监督制度、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调解工作流程图等宣传图板上墙,旨在统一广大调解员的思想,激发他们积极参与调解、化解纠纷的工作热情,提高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二是完善教育培训制度,确保规范性。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穆棱市司法局积极购买了《人民调解法》释义、《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等书籍百余册,发放到调解员手中,鼓励他们进行自学;聘请法律专家开办《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知识培训班20场次;并以试卷测试形式检验学习效果,从而提高调解员的队伍素质,促进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机制规范运行。三是完善定期指导制度,增强操作性。穆棱市司法局专门成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坚持每个月都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同时抽查若干个村、社区调委会,了解“以案定补”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四是完善考核奖励制度,体现激励性。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人民调解文书认定标准、案件补贴奖励认定标准、疑难矛盾纠纷认定标准、重大矛盾纠纷认定标准以及案件考核扣分标准,便于实际操作、考核。明确了考核及奖励办法。由穆棱市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考核评审。

三、《人民调解法》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

合法运行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合法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该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推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运行效果更加明显:调解人员作风大改变,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力提升,协议履行率提高,悔约率下降,协议书制作规范;防范功能加强,纠纷得到及时、就地化解,避免了纠纷升级、转移、转化;调解员调处能力提高,受理范围扩大,调解率及调解成功率双升。2024年上半年排查矛盾纠纷937件,成功调处904件,调处率为96.5%,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防止群体性上访31起,确保无激化案件、民转刑案件和自杀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创新机制在它的助推下必将长效健康发展,为构建平安穆棱、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篇:坪山镇“以案定补”人民调解效果显著doc

坪山镇:“以案定补” 人民调解效果显著

自2024年推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机制以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调解率高、成功率高、工作积极性高的可喜局面,防止群体性上访11件226人次,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98人次。

积极推行“调解员聘任制”、“持证上岗制”制度,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入口关,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创新以会代训、观摩庭审(调解)、以案释法等培训方式,有力地提高了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调解组织规范化程度高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全镇17个调委会均达到了“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了纠纷受理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等工作制度,实现了以法治促规范、以制度促质量的工作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效果明显。五年来,全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64件,调处成功率逐年提高,由2024年的94.5%提高到今年的98.5%。五年来,全镇各级人民调解员获“以案定补”工作补贴共40660元。防止群体性上访11件226人次,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98人次,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化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坪山司法所谭明华撰稿)

第三篇: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24〕2 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精神,建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在省级专项资金和区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二、本暂行办法所适用对象为在区司法局依法统计在册的街(镇、场)、村(居)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执行,但国家有关法规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三、“以案定补”的基本原则 (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三)专补专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不作为街(镇、场)、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四)分类发放。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 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四、“以案定补”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当年有省级专项资金下拨的,先由省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五、实行“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包括:

(一)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纠纷主动调解成功的案件。

(二)因债务、财产、欠薪、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调

解成功的案件。

(三)因房屋宅基地、土地权属、山林权属、资源开发、拆迁补偿、水利纷争、山坟争议等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

(四)因劳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

(五)因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纵火等行为,通过及时调解疏导,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案件。

(六)因频临激化的群体性纠纷,竭力疏导,有效制止械斗并调解成功的案件。

(七)因当事人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能及时疏导制止、排除隐患并调处成功的案件。

(八)因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通过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案件。

(九)其他调解成功符合“以案定补”的调解案件。

六、实行“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根据调解难易程度,划分四个类别: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30 人以上,案情复杂的; 2.涉及争议标的在 20 万元以上,案情复杂的;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上; 4.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案情复杂的;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案情复杂的;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街(镇、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上、1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七、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1.案件卷宗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八、“以案定补”的案件补贴标准:

(一)一类案件,每件补贴 800 元;(二)二类案件,每件补贴 500 元;(三)三类案件,每件补贴 200 元;(四)四类案件,每件补贴 50 元; 九、“以案定补”的申报、审核和补贴发放方式(一)成立评审机构 1.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我区“以案定补”的机制有序规范运行。

2.基层司法所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上报和初审工作,并填报《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审批表(汇总表)》和《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明细表》(见附表)。

3.成立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区司法局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进行评审;二是负责对上报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最终审定,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二)申报 每年的 6 月、12 月上旬,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符合申请“以案定补”的案件卷宗集中送所在地司法所进行初审。人民调解员要规范制作案件卷宗,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24〕239 号)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对简易案件可以只登记不立卷。

(三)审核 基层司法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进行初审工作,初审完毕于中旬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司法局全面审核分类,再由区司法局送区财政局复核。

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四)补贴发放

通过复核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将补贴划拨到各街(镇、场)财政账户,再以非现金形式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人

数对补贴进行分发。司法行政部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十、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没有引导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且不及时上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械斗和非正常上访的,视情形扣减人民调解员当年的调解补贴。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时,应严格把关。

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行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的;(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十三、各司法所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对上半年和下半年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自查和档案整理,并将自查和档案整理情况书面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通过对调解案件当事人约谈、回访、检查档案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审查。

十四、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十五、本暂行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表:1、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审批表(汇总表)

2、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明细表

3、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

第四篇: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

中共甘井镇委员会 甘井镇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

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全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永政发[2024]17号文件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方式

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是指每年对镇、村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每年由县财政给予调解员一定的补贴。

二、补贴范围

l、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2、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3、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 纷。

三、补贴办法

(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30元。一般矛盾纠纷(包括: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纠纷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3、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4、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三)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

4、防止纠纷计划、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5、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6、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7、涉及两个以上镇区、村(区)的矛盾纠纷;

8、其他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四)、成功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特大疑难民事纠纷:

1、已发生的群访、集访的纠纷事件;

2、多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重大疑难纠纷。

四、审核认定的条件

1、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必须依据《人民调解法》,按照统一格式认真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回访笔录》等文书材料。

2、人民调解员必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调解纠纷必须依法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两级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必须有2人以上人民调解员参与并填写统一格式《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否则不予补贴。

4、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两级调解组织上报的纠纷件数必须是调解达成协议、息诉息访,并已履行结束的纠纷。

5、对弄虚作假,虚报纠纷调解成功件数的,发现一件扣除双倍补贴,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6、对因调处纠纷不力而引发上访、影响恶劣的,或者对矛盾纠纷不闻不问、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从“以案定补”补贴中作相应扣除,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审核和发放 严格按照“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进行“以案定补”,确保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1、各村调委会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所受理并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登记簿、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案卷由支部书记审查,报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调委会设在司法所。司法所要对材料认真、全面审核验收。

2、司法所对各村报送的纠纷调解进行统计、审核和汇总,报镇领导小组审批。

3、补贴每年最后一个月下旬10日内由司法所填好《村级调委会经费申领审批表》、《以案定补申领登记表》报送县司法局审核,经财务领导同意后,通知所在镇区司法所登记造册,领取补贴,并于10日内发放到各村(居)人民调解员手中。

六、有关文书要求

1、各村发生的所有民事纠纷,由村委会制作调解通知书,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同时报镇调委会登记,调委会必须认真按照登记簿规定进行登记。

2、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案由及简要经过、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等。

3、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要做到一案一卷,相关证据材料齐全、申请、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协议履行情况、回访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等。

4、重大、特大民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要做到一案一卷,相关证据材料齐全、申请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及协议履行情况、回访笔录双方签字等。

5、以上各类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在一个月内找到双方当事人回访,询问双方对协议履行情况,双方无异议后应制作回访笔录,与其他卷宗材料整理归档,报镇调委会。

七、本办法适用于镇调委会、村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4月8日起实施,2024年4月7日止。

中共甘井镇委员会 甘井镇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第五篇: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经费的报告

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经费的报告

区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更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近日,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工作的方案》(试行)。补贴原则、标准及办法如下:

一、奖补原则及标准

1、乡镇(街道)、区直调委会的奖补。对乡镇(街道)、区直调委会的奖补采取优秀案例评选的方式实施案件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根据每个调委会的优秀案例卷宗进行核查、评选结果进行奖补。(具体标准依据唐司字【2024】34号文件执行)。乡镇(街道)、区直调委会负责人每月对本工作辖区的纠纷案件调解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做到一案一档,并将优秀案例卷宗报送区司法局基层科,根据核查评选结果于每年12月底进行奖补,由区司法局统一发放。

2、村(居)调委会的奖补。村(居)调委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均以民调通平台上报为准,调解成功并制作出文书档案。村(居)调委会化解的纠纷每季度由各司法所以民调通使用情况、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为准,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实地抽查、评定等方式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核实,由各司法所负责统计、汇总,按照标准化协议的形成、档案文书制作进行评定、申报,由乡镇(街道)调委会拿出初审意见,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取奖补资金,并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备案。

二、落实经费保障

乡镇(街道)、区直调委会的奖补资金由区司法局统筹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村(居)调委会、调解员的奖补资金按上人民调解成功的案件基数测算,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解决,并纳入各单位本级财政预算,预计每年全区村级需案件补贴资金40万元。

妥否,请批示

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202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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