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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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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订内容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新规定,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增大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这对我们原先的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能力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要更新观念,正确看待。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我们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具体到侦查办案工作,我们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同时,注意淡化侦查人员的角色优化意识,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能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其次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从侦查实践的角度来看,关键要做到六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充分实践证据的客观原则。修订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比以前更为便捷,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渠道更为顺畅,控辩双方的较量已提前到侦查阶段。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更加注重案件的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新律师法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我们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实践中对案件线索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做到察微析疑,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对经过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抓住有利时机,果断决策,做好与立案侦查的衔接工作,为下一步的立案和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更能有效降低查处案件的风险度。三是更加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的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四是更加注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灵活适用。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深挖犯罪、促进侦查工作纵深发展的特殊效果。讯问、搜查、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是实现侦查目的,收集调取证据,及时有效查明犯罪的根本手段和途径。但这并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每一个侦查措施都必须要在查办案件时使用。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应当过于死板和程式化,应该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适当灵活运用。如,对于那些畏刑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如实交代,认罪态度好,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可以考虑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另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营造一种氛围,何时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围绕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来决定。五是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完善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口供作为一种直接的定案证据,对定案有重大影响,但口供的不稳定性和善变性,也一直是侦查实务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不断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综合运用法

第二篇: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子系统流程以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当线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局长分流线索到侦查一处或二处,侦查处长负责登记线索,并确定此线索承办人,承办人对线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不予初查案件存档即可;缓查或存查案件存档并能随时开启初查功能;移送案件则移动到相关部门;交办案件则交办到下级院,并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提请初查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时间约束:初查期限为2个月。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一般不接触当事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需上图虚框中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 2 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还是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在3.4.3和3.4.4中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4.3.1 拘传流程

◆时间约束:12小时 ◆流程图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公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处局检安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12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长长察机审长关讯问后需变更小告、填制拘传证审强制措施?核核批时示执行)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4.3.2取保候审流程 ◆时间约束:12个月 ◆流程图:

取保否候审承办人处局检(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等对在审查后填写《变更强制措施长长察是否在押?是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审审长12取保候审请求是否同意?是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核核批示个月否)承办人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决定检察长批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是是否需变更措施手续强制措施?检察局处执行取保候审长长长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批审审书、执行通知书》示核核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辩护人等认为承办人处长审核答复法定代理人是取保候审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解除取保候审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3监视居住流程 ◆时间约束:6个月 ◆流程图: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拘留流程

◆时间约束:14日内 ◆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否执行变更强是需变更制措施手续强制措施?处长审核执行拘留局长审核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检察长批示书》、《拘留通知书》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是期限届满或不追除拘留决定书、通究刑事责任?知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申请解除拘留检察长批示4.3.5 逮捕流程

◆时间约束:2个月 ◆流程图:

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 7

第三篇: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子系统流程以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当线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局长分流线索到侦查一处或二处,侦查处长负责登记线索,并确定此线索承办人,承办人对线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不予初查案件存档即可;缓查或存查案件存档并能随时开启初查功能;移送案件则移动到相关部门;交办案件则交办到下级院,并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提请初查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时间约束:初查期限为2个月。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一般不接触当事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需上图虚框中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 2 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还是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在3.4.3和3.4.4中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4.3.1 拘传流程

◆时间约束:12小时 ◆流程图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公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处局检安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12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长长察机审长关讯问后需变更小告、填制拘传证审强制措施?核核批时示执行)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4.3.2取保候审流程 ◆时间约束:12个月 ◆流程图:

取保否候审承办人处局检(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等对在审查后填写《变更强制措施长长察是否在押?是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审审长12取保候审请求是否同意?是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核核批示个月否)承办人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决定检察长批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是是否需变更措施手续强制措施?检察局处执行取保候审长长长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批审审书、执行通知书》示核核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辩护人等认为承办人处长审核答复法定代理人是取保候审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解除取保候审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3监视居住流程 ◆时间约束:6个月 ◆流程图: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拘留流程

◆时间约束:14日内 ◆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否执行变更强是需变更制措施手续强制措施?处长审核执行拘留局长审核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检察长批示书》、《拘留通知书》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是期限届满或不追除拘留决定书、通究刑事责任?知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申请解除拘留检察长批示4.3.5 逮捕流程

◆时间约束:2个月 ◆流程图:

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4.3.6延长羁押期限流程 ◆流程图:

是承办人填写《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逮捕证》(期限届满7日前)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通过侦监部门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省级以下检察院否承办人填写《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期限届满7日前)延长羁押办案人填写《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审核通过延长羁押期限反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省级检察院是承办人填写《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逮捕证》(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通过侦监部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延期1个月)审核通过反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直接立案侦查或案情复杂?承办人填写《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延长羁押否承办人填写《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通过反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审核通过承办人填写《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反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决定书》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提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4.4 侦查措施

4.4.1 传唤流程

传唤(12小时)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 传唤犯罪嫌疑人4.4.2 询问证人流程

承办人填写《法定未成年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询问证人证人是否为未成年?否承办人制作《询问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询问提纲》询问承办人制作《询问笔录》4.4.3 鉴定流程

承办人制作《聘请书》鉴定承办人制作《委托鉴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鉴定人反馈《鉴定结论和检验报告》检察人员审定《鉴定结论和报告》4.4.4 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流程

办理扣押措施承办人填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承办人填写《调取证清单》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退还、返还调取物品文件清单》与案件有关需扣押?否4.4.5 勘验、检查流程

勘验、检查承办人填写《勘验证》或《委托堪检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制作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4.4.6 搜查流程

搜查承办人填写《搜查证》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交回计财处,计财处反馈付卷4.4.7 辨认流程

辨认承办人制作《询(讯)问笔录》承办人制作《辨认笔录》

4.4.8 通缉流程

承办人制作《通缉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通知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需全国通缉承办人制作《在逃人员登记表》商情公安部办理通缉4.4.9 同步录音录像流程

同步录音录像承办人填写《录音、录像通知书》移送到技术处技术处复制一份材料签字后反馈到侦查部门

4.4.10 讯问犯罪嫌疑人流程

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讯问笔录》是会见是否被羁押?是承办人制作提押证承办人制定《讯问计划》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承办人填写《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审核通过?使用范围:1.首次询问后或2.实施强制措施后否不会见4.4.11 查询存、汇款流程

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通知书》查询存、汇款非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送达金融机构等单位反馈查询报告 4.4.12 冻结存、汇款流程

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冻结存款、汇款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非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协助冻结存款、汇款审批表》承办人填写《协助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承办人填写《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冻结存、汇款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填写《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承办人填写《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审批表》否与本案有关?反馈查询报告送达金融机构等单位是送达金融机构解除冻结继续冻结 4.4.13 扣押、冻结涉案赃物流程

扣押物品需处理?否继续扣押是承办人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和《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调查后与案件有关?否承办人填写《解除扣押决定书》和《退还、返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文件扣押、冻结涉案赃物邮件、电报、电子邮件承办人填写《扣押邮件、电报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是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扣押调查后与案件有关需扣押?否承办人填写《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4.4.14 赃物股价流程

赃物估价承办人填写《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估价机构估价承办人填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是对股价有异议?反馈《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结论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终结补充鉴定

五、结案 5.1结案流程图

向反贪局反馈判决结果向反贪局反馈《不起诉决定书》起诉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移送不起诉意见书》不起诉移送下级院公诉部门案卷信息移送本院公诉部门补充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承办人制作《补充侦查计划》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制作《补充侦查报告》发现新罪行承办人重新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承办人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执行上级院决议否上级院同意?案卷上报上级院审批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撤销案件是人民监督员审查表决意见承办人制定《撤案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本人

5.2结案流程描述

侦查终结后,依据侦查情况承办人制措移送不起诉、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意见。对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意见书经审核后,把案卷信息移送到本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移送到下级院公诉部门,对于起诉案件需反馈法院判决结果至反贪局,不起诉案件反馈不起诉意见书至反贪局。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依据公诉部门补充侦查意见制定补充侦查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审核后再次移送到公诉部门。如果发现新罪行,承办人重新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针对撤销案件,则由承办人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同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审查表决,最后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上报案卷到上级院,上级院审核后同意则撤销案件,不同意则执行上级院决议。

第四篇: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以下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4.3.1 拘传流程 ◆流程图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12小时)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告、填制拘传证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公安机关执行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讯问后需变更强制措施?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4.拘传的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4.3.2取保候审流程 ◆流程图:

取保候审(12个月)否嫌疑人是否在押?是法定代理人等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审查后是否同意?是承办人填写《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决定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取保候审是检察长批示局长审核处长审核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是辩护人等认为取保候审超期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3.3监视居住流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流程图: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刑事拘留流程

含义: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需变更强制措施?否是执行拘留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拘留决定书、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解除拘留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申请4.3.5 逮捕流程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流程图:

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 8

第五篇: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上言论豁免权等执业权利有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更好地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的制衡力;另一方面将对反贪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带来挑战,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针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三权”将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及如何采取应对措施,略表浅见:

一、会见权

1、律师会见权的变化。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旧规定相比较,有以下明显变化:

(1)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会见。“讯问”之后少了“后”字,显示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但律师介入的时间点究竟是第一次讯问前、讯问中还是讯问后,法律没有补充规定。有人认为“应当包括整个过程,即律师可以在上述过程中介入”。①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一方面,从立法目的看,整部新律师法修改的着眼点在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防止侦查部门权力的滥用;而另一方面,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特意将“后”字去掉,亦足以彰显立法者的意图。

(2)会见程序。从程序上看,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并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未作修改。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也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律师法只是修改了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而未修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问题。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②同时,侦查机关也不能为了限制律师的会见权,便将所有的案件秘密都认定为国家秘密,变相剥夺律师的此项权利。

(3)会见的内容。新律师法中会见内容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会见内容变化不大,但关键在于“不被监听”。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获得律师有效帮助已经跨越了法系、国家、意识形态的界限,在全世界形成共识,并且出现了刑事辩护的国际化标准趋势,许多国际公约都对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以及律师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系列刑事司法规则与准则,从我国参与和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刑事司法规范以及立法者的意图,相关学者、实务的讨论,其中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人员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可以在场,但应处于“看得见而听不到”的位置,因此,“不被监听”只是对侦查人员在场权行使的方式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并不与之相冲突。

3、会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⑴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具有不稳定性,零口供案件将会增加。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讯问,并且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代问题,而同侦查讯问人员软磨硬泡,玩“12小时”的对抗游戏,等候律师“营救”,增加讯问破案难度,造成案件零口供;律师介入侦查后,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动摇心理是正常的,因而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甚至违纪违法,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或者“通水”,势必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翻供、拒供进而产生零口供的现象必将大幅增加。

⑵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提高,成案率会大幅下降。窝案、串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职务犯罪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也更具社会影响力。而在侦查实务中,窝案、串案的成案线索往往来源于,最初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弈,迫于证据和法律,交待犯罪事实,争取立功的行为。而律师会见权的提前,处于保密阶段的线索会变得无密可保。线索一旦被泄露,同案犯就会闻风而动、逃避侦查,这将使侦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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