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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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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作者 : 丁怀强 张宝龙发布日期:2024-04-2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三是代表素质较低,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代表观念、责任观念、法律观念不强,误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闻不问,觉得自己问了说了也没用,老好人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只愿当观众,不想当“演员”,更有甚者,把法律赋予代表的优越条件和权利当作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为自己事业“锦上添花”,对代表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

综上所述,相对于人大制度建立的初衷和宪法,法律的要求而言,我们有必要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上做出探索,笔者拙见,代表专职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看到了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要完成好这一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就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专业知识,深刻理解领会党关于人大建设的政策理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压力感,以此来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利于代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执行代表职务上来。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解脱出来,不再受到兼职时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困扰,可以尽心尽责地干好代表本职工作。三是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民主化程度。一方面代表能够增强自警、自律意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和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代表执行职务时避免了过多考虑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等不良因素的影响,自觉地克服了看领导和周围群众眼色履职的麻烦,可以专心致志地参政议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做法和经验,在代表专职化工作上,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代表专职化应从法律角度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职务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所占比例,确定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使代表专职名副其实。

其次,引入竞选机制。要加大代表选举的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程度,改进代表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制定严格的专职代表选举标准,把住专职代表源头关和入口关,通过采取介绍候选人实际情况及施政纲领、候选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代表,认识代表,真正把有经验、有文化、有能力、有热情、懂业务、懂法律并忠实于人民利益的人选到专职人大代表岗位上来。

第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规范专职代表的履职行为,提高专职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代表定期述职和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使专职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对专职人大代表的奖惩机制,对于人大代表违反职责的要追究其在人大内部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置专职代表工作于一个有压力、有动力的环境之下。

第四,给予专职代表经济待遇。专职代表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和政治职务,就要从其实际情况和地位作用出发,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坚实的经济后盾,要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待遇,给予专职代表一定的经济补贴、逐步实现由适当补贴到很高补贴的发展过程。(作者单位:河北省玉田县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专职化探讨

你是本文第61位浏览者发布日期: 2024-01-05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

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使命神圣,责任重大。

目前我国有五级代表制,各级人大代表约300万人,绝大部分代表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脱

离代表的本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从属于代表的本职工作,人大代表工作属“第二职业"。兼职的人大代表

做专职的人大工作,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

一、兼职代表制度下人大代表职务的特点和不足

1、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的职务是虚职,影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它表明人大代表从事代表工作不脱离自己的本职工作,实质上实行兼职代表制。

人大代表的工作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参加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

和调研活动。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没有报酬。它的工作是义务性的。人大代表这一职务不能列入公职,也没有行政级别,人大代表的任期更不能计入工龄。

2、人大代表工作缺乏与经济利益相挂钩,代表履职缺乏物质基础保障。《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政治权利保障规定较为明确,却没有规定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经济利益。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有两项权利保障。一是言论免责权,二是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至于经济上的利益,除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根据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外,《代表法》没有规定给人大代表履职给予报酬,实际上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是义务劳动。履职的情况取决于代表个人的政治觉悟和自身素质,具有完成组织上交付的一项政治任务色彩,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没有经济利益,缺乏与经济利益挂钩,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保证人大代表从事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兼职代表制下无法保证人大代表有足够时间、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从属于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地位已经比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差一等,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人大代表还兼任其它社会职务,有些人大代表身兼数职,其从事代表工作的时间、精力相当有限。很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很少,质量不高,发言内容一般都是大路货,讲不到事情的点子上,与人大代表兼职过多,无暇顾及人大工作有关。

4、人大代表兼职制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不相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多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需要进行认真讨论,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策,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专业化、专职化。它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排斥业余人员或兼职人员的参加。人大代表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愿,行使国家权力。它需要人大代表具有政治、法律、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改进方式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给人大代表这一职务设置门槛,提高人大代表任职标准和要求,使人大代表职务由“虚职”向“实职”转变。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代表工作应成为人大代表的主要工作,是人大代表的主业,人大代表应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崇高性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自觉调整角色意识,把人大代表的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另外,法律也应该尽早明确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把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当作公职对待。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当选下一届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具体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不脱离代表的本职工作,其拿的报酬是从事本职工作的报酬,没有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报酬。兼职代表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初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要求日益强烈,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缺乏与经济利益挂钩,越来越不适应实际情况。人大代表专职化减少了代表的数量,提高了代表的质量,能够为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的建立创造条件。人大代表的履职报酬制将使人大代表的职务由“虚”到“实”,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将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代表的个人利益,有助于改变有些代表将履行代表职务当作一项政治荣誉。

2、法律明确规定对担任人大代表职务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的资格过于宽泛,笔

者认为宪法或者组织法也应对人大代表任职作出限制,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从道德品行、政治素质、议政能力、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人大代表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以提高当选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每位人大代表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职务,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不负重望。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不能再去担任其它社会职务。

3、明确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但是对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随意性较大。目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较短,人大代表的大量工作需要在闭会期间完成,为保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在时间上作出量化的规定,能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因为在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需要所在单位的支持配合。明确了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获得代表所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好地开展工作。

4、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任何职务的执行都需要一定制度的监督,缺少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也是一样。为使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做了些什么工作,工作成效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很有必要。兼职代表制下由于履行代表职责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属于人大代表的副业,与人大代表的切身利益无太大的关系,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解决这个前提条件,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建立打下基础。

人大代表专职化明晰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使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更加准确。它解决了为谁说话,为谁办事的问题,保证了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代表职责,进一步增加人大的监督实效。虽然人大代表专职化存在比较大的体制性制约,难度比较大,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从兼职制向专职制转变将成为必然趋势,人大代表的劳动报酬也将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人大代表专职化将进一步激发起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人大代表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第二篇:人大代表专职化研究

人大代表专职化研究

法学院 2024级研究生 王庆博

【摘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从属于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然而,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事务越来越复杂。对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学识水平等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需要代表们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足够的精力去搞清楚国家和地区的事情。而兼职制下的人大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深入了解社会,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导致很多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切实际甚至成为笑谈。因此,人大代表的逐步专职化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实下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使命神圣,责任重大。

然而,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事务越来越复杂。对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学识水平等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需要

代表们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足够的精力去搞清楚国家和地区的事情。如果拿到政府的预算书,看不懂,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懂,只能匆匆表决通过,这是不合适的。

目前我国有五级代表制,各级人大代表约300万人,绝大部分代表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脱离代表的本职工作,并且执行代表职务从属于代表的本职工作,人大代表工作属“第二职业"。兼职的人大代表做专职的人大工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此,人大代表应该逐步实行专职化,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学习必要的知识,掌握必要的信息,做好代表工作。

一、兼职代表制度下人大代表职务的特点和不足

1、兼职代表制影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它表明人大代表从事代表工作不脱离自己的本职工作,实质上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2、兼职代表制下无法保证人大代表有足够时间、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从属于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地位已经比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差一等,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人大代表还兼任其它社会职务,有些人大代表身兼数职,其从事代表工作的时间、精力相当有限。比如,一个不能脱离工作岗位的工人去做人大代表,他只能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去从事他的代表工作,这样他用于代表工作的精力必然很少。另一方面,虽然他是一个专业工人,但他对工人情况的了解,也只能局限在他所在的岗位上,或者他所在的流水线上、车间里、工厂里,至多在他所在的行业内。很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很少,质量不高,发言内容一般都是大路货,讲不到事情的点子上,与人大代表兼职过多,无暇顾及人大工作有关。

3、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4、人大代表兼职制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不相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多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需要进行认真讨论,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策,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专业化、专职化。它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排斥业余人员或兼职人员的参加。人大代表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而且要

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愿,行使国家权力。它需要人大代表具有政治、法律、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改进方式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给人大代表这一职务设置门槛,提高人大代表任职标准和要求,使人大代表职务由“虚职”向“实职”转变。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代表工作应成为人大代表的主要工作,是人大代表的主业,人大代表应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崇高性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自觉调整角色意识,把人大代表的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另外,法律也应该尽早明确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把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当作公职对待。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当选下一届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我国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拿的报酬是从事本职工作的报酬,没有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报酬。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要求日益强烈,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缺乏与经济利益挂钩,越来越不适应实际情况。人大代表专职化减少了代表的数量,提高了代表的质量,能够为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的建立创造条件。人大代表的履职报酬制将使人大代表的职务由“虚”到“实”,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将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代表的个人利益,有助于改变有些代表将履行代表职务当作一项政治荣誉。

2、法律明确规定对担任人大代表职务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的资格过于宽泛,笔者认为宪法或者组织法也应对人大代表任职作出限制,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从道德品行、政治素质、议政能力、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人大代表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以提高当选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每位人大代表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职务,认真履行职责。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不能再去担任其它社会职务。

3、明确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但是对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随意性较大。目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较短,人大代表的大量工作需要在闭会期间完成,为保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在时间上作出量化的规定,能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因为在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需要所在单位的支持配合。明确了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获得代表所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好地开展工作。

4、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任何职务的执行都需要一定制度的监督,缺少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也是一样。为使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做了些什么工作,工作成效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很有必要。兼职代表制下由于履行代表职责是人大

代表的“第二职业”,属于人大代表的副业,与人大代表的切身利益无太大的关系,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解决这个前提条件,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建立打下基础。

5、用党组织的干部去充实专职人大代表队伍。当前在中国,在党政机关之外,没有大量现成的职业政治人材。中国的知识精英们更愿意通过经商等途径来获取财富。如果试图在短期内用较大的物质利益诱导一大批知识精英改行,专职从事人大代表工作,不仅会耗费巨资,也会对现有社会结构产生冲击,引发社会秩序的波动。比较理想的方案是:把现有党组织的大量专职干部转移到人大里去,担任专职人大代表,使这些现在只从事务虚工作的干部,转变为去做务实的工作:深入基层(选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督查政府整改,等等。这有利于从根源上消除“文山会海”,改变党的文风。

三、总结

人大代表专职化明晰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使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更加准确。它解决了为谁说话,为谁办事的问题,保证了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代表职责,进一步增加人大的监督实效。虽然人大代表专职化存在比较大的体制性制约,难度比较大,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从兼职制向专职制转变将成为必然趋势,人大代表专职化将进一步激发起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体现民主政治体制的先进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不断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人大改革的一种初步探索[J], 蓝夏怡,中国集体经济,2024年25期.[2]期待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专业[J], 滕仁,楚天主人,2024年08期.[3]张勇,政府责任研究:实践基础与理论背景——基于文献检索的分析[J],理论探索,2024年04期。

[4]浅析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于建秀、陈文婧,《商品与质量》2024年第S3期

第三篇:公民权利与人大代表专职化

公民权利与人大代表专职化

王占阳

2024年第12期 炎黄春秋杂志

这次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两个引起很大争议的修法草案,一是经济犯罪免除死刑,二是代表法修订草案。讨论免除经济犯罪死刑时,有人大常委直接主张贪官免死,消息传出,激起了广大公众的强烈反对。搜狐首页上“贪官免死惹争议”一文的跟帖竟然多达十几万条,几乎全是痛骂、非常激烈。与此同时,代表法修订草案也在关心民主政治的人士中激起了很强的反对声浪。

这两个修法草案合起来给人一个什么印象?我想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管死人大代表,放生贪官污吏。合起来就是坚决抵制反腐败。再反过来说就是将腐败进行到底。当然主观上未必就是这个意图,但在客观上这种局面非常之不好。

我曾参与罗江县的改革。2024年6月12日,在社科院农村所召开罗江县改革研讨会,我和蔡霞老师都去了,也都发表了意见。后来于建嵘发来了罗江的改革实施方案,要我提修改意见,我又写了一些意见寄回去。修订《代表法》年初就列入计划了,也是今年立法的重点,但对人大代表个人工作室的明确否定等等,显然是特别针对影响颇大的罗江改革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次修法也是对于罗江改革的一个极高速的立法反应。

我认为,《代表法》修订草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实际是党权与民权的关系问题,修订草案的问题则是由此派生的。

人大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途径,是法定的民权中心。但苏联模式政治体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就在于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很难兼容。苏式政治思维更是在私下里认为,伸张民权就是否定党权,坚持党权则就必须压制和虚化民权。这样,从苏联到中国,凡是实行

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人民代议机关都被讥为橡皮图章。在人民和人大代表的民主意识逐步觉醒、主要来自基层的人大民主化改革出现时,在这种历史惯性中形成的害怕民权否定党权的思维定势,还很容易使人怀疑以至否定这些民主改革,这是人大体制改革的深层思想障碍。

显然,党权与民权的关系问题不解决,不仅人大代表专职化,而且人大的一切民主改革,哪怕只是改革的萌芽,也都会被扼杀。

克服这种思想障碍,首先就应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等于坚持社会主义。把共产党领导等同于社会主义政治是荒谬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质上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实际就是走民主化道路。共产党领导实际只是某些国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条件。但共产党坚持的道路并不一定都是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说得好:“党的领导是正确还是错误,是坚强还是软弱,就看这个领导能够不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年谱》第809页)这就意味着,在政治领域,如果只讲党的领导,不讲人民当家做主,只强调集中,不强调民主,只坚持党的领导,不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甚至是阻挠民主化进程,那就是党的领导已经犯错误了,就是它已软弱涣散了,而这种错误的党的领导,当然是应当予以抵制、批评和纠正的。我们现在批评《代表法》修订草案,实际就是在做这件事。

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之统一,首先就要从统治者统治人民的陈腐思想和心态中解放出来,真正树立起向往人民当家做主的现代社会主义的政治理想。只有这样,才能从党权与民权两极对立和排斥民权的伪社会主义思想中解放出来,真心实意地追求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

与此同时,我们还特别需要通过关键性的制度创新,着力克服苏式政体中党权与民权互不兼容的制度弊端,切实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统一。

党内有一批高中级干部主张政治体制改革,但他们又都担心政治体制改革会不会把党的领导执政地位搞丢了,把国家搞乱了。显然,这种担忧不解除,这种关键性的改革力量就难以采取行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是超大型国家,超大型国家必须走渐进式的改革道路,而不是走激进的改革道路。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环境中,这就意味着,我国只应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有机统一的改革道路,而不是走以党权否定民权的保守、反动道路,也不是走以民权否定党权的激进主义道路。

所以,我主张,党权要保持,民权要伸张。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做实人大。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党的领导。所谓改善党的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进人大民主化而形成通过人大领导执政的现代化的新型党的领导。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我国的民主制度设计中把党的领导执政位臵安排好。这样才能使党内的政治改革派放心,使之更有理由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也才能使民权在政改中得到伸张。

实现人大民主化,无非是两条,一是实现普选,二是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在这两个环节中,都需要安排好中共的领导执政位臵。

首先看普选。各共产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的都是普选,但又都没有实现普选。这是因为,普选制在传统上是与多党制捆绑在一起的,实行普选制就意味着实行多党制,因而不接受多党制也就无法真正落实普选制。但我们可以设计一种既能保障党的领导执政地位又能真正实现普遍竞选的新制度,即设计和实行一种“选人不选党”的新型普选制。

关于这种新型普选制,我在前年已经提出:宪法已经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们完全可以使这一宪法条文在选举法中具体化。比如,可以规定70%的人大席位是政党席,30%的人大席位是非政党席。政党席专属于中共和民主党派。这70%的席位定了,再怎么选中共也是人大中的多数党。这就能够确保中共在人大的领导地位和中共的组阁权。一个共产党员要成为人大代表要经过三关:一是通过党内竞选成为党代表大会的代

表,二是通过党代表大会内部的竞选成为党的人大代表提名,三是再经过通过人大代表竞选成为人大代表。由此可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与普选制的矛盾实际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那么,普选后的党政关系又怎么办呢?美国大选一结束,党中央就烟消云散了。我们不能这样搞。我们可以实行有中国大陆特色的以党领政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党内领导与中共人大党团领导有相当程度的交叉。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在选举后仍然拥有某种关键性的领导权。只是党不再是在三权之上直接发号施令,而是必须得通过人大、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党的领导和执政了。由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就能够实现了。

再来看人大代表发挥作用问题。

要使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就要在很多环节实行重大改革。比如,人大代表不能太多,数量要大幅减少。会期不能太短,时间得大幅延长。开会不能主要是表态赞成、举手通过,要有人大辩论制度,质询制度要落实,等等。这里还有一个基本环节,这就是人大代表必须专职化、职业化。

但最近的代表法修正草案却增加了一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这显然是要在法律上把人大代表兼职化固定下来,同时完全排除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能性。这是这一修正草案的核心条款,也是它的主要精神、主要意图之所在。但这个条款是根本错误的。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无疑是必要的,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必要性至少有五个方面。

一、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首先就要对这一根本政治制度采取郑重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对于苏联模式的人大制度的民主改革,真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一项基本条件,就是必须逐步推进和实现人大

代表的专职化、职业化。只有专职代表才有可能有时间、有精力、有条件、有能力承担起人大代表的繁重工作,这是毋庸臵疑的。政府官员是专职的,法官是专职的,检察官是专职的,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主体的人大代表更应是专职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是专职工作制度,而不能是业余工作制度、兼职工作制度。这样做才是郑重地对待人民代表大会制,郑重地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要求和政治要求。人大代表的兼职化、业余化实际是被邓小平批为“权力过分集中”、“民主太少”的苏联模式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特征,也已被充分地证明为了严重妨碍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制度障碍,理应予以革除。所以,人大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逐步推进和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克服“官员代表大会”弊端、进一步实现分权制衡的客观需要。目前人大代表多为各级官员,人民代表大会有如“官员代表大会”,这是与分权制衡的民主原则相矛盾的,非常不利于人大发挥决策、监督作用,也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而“官员代表大会”现象的制度根源,实际就是人大兼职制。解决“官员代表大会”问题根本途径,自然也在于推进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首要内涵,就是人大代表通常不能同时在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担任公职(只有内阁制的少数政务官除外)。所以,只要实行了人大代表专职化,就能真正实现分权制衡,根本解决“官员代表大会”的问题,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

三、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消除权钱结合的制度安排、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目前人大代表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家,这本是出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强统战工作的好意,但在人大兼职制的轨道上,却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权钱结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消极后果,轻则是有无人大代表身份的企业家之间的竞争不公平,重则是某些企业家借助人大代表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企业家若要担任人大代表,那就必须把自己的生意委托给代理人,自己在任人大代表期间与之完全脱钩,以确保其成为真正的选民代表,避免权钱结合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这种权钱分离的制度安排显然比权钱结合的制度安排更公正,也更科学。

四、人大代表专职化是节约人才资源的现实需要。现在人大代表中有许多科教文卫等领域的精英,但他们主要是象征性的代表,并不是真正的代议士。他们的长项通常都在自己的职业领域,并不在于参政议政和立法。他们可以用于本业领域的时间和精力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将其用于自己并不擅长而且也没有多少实际效益的严重形式化的人大事务中显然是一种浪费。所以,通过人大代表专职化,让这些专业精英能够更多地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也是节约人才资源的现实需要。

五、人大代表专职化也是人大其他相关改革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只有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才有可能充分延长人大会期,形成和发展人大的辩论制度和质询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常年联系制度和设施,从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

对于人大代表专职化的以下担心都是不必要的。

一、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会不会否定党的领导执政地位?毋庸赘言,只要在选举法中规定政党席占70%,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而且,通过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改革党的领导执政方式,党的领导执政地位还会更巩固,也更加有生气。

二、目前的专职化试验会不会导致全面专职化?当然不会。因为我们所谓的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现有全部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而是部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人大代表人数大幅减少后的全部人大代表专职化。如果人大代表人数暂时不能减少,则就是人大常委会人数适当增加后的全体人大常委的专职化。现在人大代表的人数过多。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更是多达260万人。如此庞大的人大代表队伍,如果都专职化,即使财政能够负担得起,那也是负担过重,让纳税人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过多责任。最根本的是,人大代表的人数过多,人大的会议民主就难以实现。当只有少数人有时间发言时,多数人就成为听众,少数人就掌握了话语权,会议民主也就随之流失。适当规模的议会,既能保障会议民主,又能节省财政开支,具有最好的规模效益。所以我们所说的人大代表专职化,也是这种规模范围内的专职化。

三、会不会突然出现全面专职化的急剧转变?当然不会。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理想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显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10年内实现这个目标,几乎不可想象。大概至少需要一、二十年时间,才有可能达到目的。这里的制约因素至少有四。一是传统的惯性及其所带来的疑虑、犹豫和阻力,这个力量相当大。二是代表专职化需要以人大规模的缩小或人大常委会规模的扩大为前提,这种规模的调整恐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三是专职人大代表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和相应探索,这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四是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都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中不断地探索、试验和总结经验。

在这些因素制约之中,只要不在法律上或政策上明文规定全体人大代表都必须专职化,同时又容许继续试行(特别是容许基层试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就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形成“兼职代表为主,专职代表为辅”的双轨制过渡局面,而不是突然出现全面专职化的急剧转变。这其中的直接制约至少有二。一是兼职人大代表通常都是在自己的专职领域内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他们通常很难放弃自己的职业、职务、事业而转任专职代表。局长不当局长当专职代表,老板不做生意当专职代表,明星不当明星当专职代表,教授不当教授当专职代表……这种事情的概率显然非常低。二是只要规定专职代表必须经常性地密切联系选民,而不是使专职代表官僚化,它就不会因为是一种舒适的肥缺而令人趋之若鹜。在这种制约中,实际只能有少量人大代表愿意转任专职代表。人大代表专职化试验已经有将近10年时间了,现在也还是处在最初的萌芽的阶段,就已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所以,即使是对于专职化的远景有忧虑,也不必害怕当前的这点专职化萌芽。只要不明文规定全体人大代表都必须专职化,大局就不会变。

最后,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像邓小平对待“傻子瓜子”那样对待今天的专职化试验,而不是急于在法律上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急于中断这种改革探索。我们现在特别应当重温和遵循邓小平的以下重要论述:

要“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否定代表专职化改革,是这一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意图。为此,该草案还增加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一条款。人大代表专职化后,其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自然就会以个人活动为主,所以这一条款显然也是针对代表专职化而来的。

我认为,这一条款也是错误的。

因为,第一,判断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究竟是以集体活动为主好还是以个人活动为主好,应当有一个标准。有标准才能有论证。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标准只能是是否有利于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再稍为具体点,则就是是否有利于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事实证明,代表小组的活动次数甚少、时间甚少、联系选民甚少、实际收效甚少,根本无法与专职代表的个人履职活动相比拟。所以说,代表以个人活动为主无疑比以集体活动为主要好得多,也更受选民的欢迎。这种更有利于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活动方式,理应受到鼓励和支持,而不是以立法方式加以禁止。

第二,人大代表的权利是宪法权利,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宪法要求,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则在实质上是通过限制代表的活动方式限制代表行使宪法权利的实践范围,严重剥夺代表的宪法权利,严重阻碍代表发挥作用,所以说,这是一项违宪条款,在政治上也是根本错误的。

第三,人大代表的权利本质上不是个人权利,而是为众多选民所赋予并代表众多选民的集体权利。即使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个人的履职活动,他所行使的也仍然是集体权利,而且是在从事代

表与选民共同构成的公共事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究竟是以集体活动为主还是以个人活动为主,这在实质上只是活动方式问题,而不是活动实质问题。以“集体活动为主”暗示代表以个人履职活动为主是脱离人大的个人活动,这在理论上显然是错误的。以这种规定限制代表选择活动方式的权利,进而限制代表发挥作用的时间、空间(包括社会空间)和条件,则在实质上就是通过削减代表的宪法权利削减选民的宪法权利,因而在法律上和实践上更是根本错误的。人大代表的法定领导实际只是选民。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基本活动方式理应符合选民的集体需要和意志。事实证明,选民普遍欢迎人大代表以个人活动方式履职。因此,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而且全国人大也无权立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只有全民公决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第四,“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的规定在人大代表的活动范围方面也严重地违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及其选举制度。这种错误的集中表现就是代表小组成员的活动范围与代表选区范围严重背离。如某镇有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98人,在镇人大主任的组织下,把各级代表划分成5个代表小组,以代表小组为闭会期间主要活动形式,在该镇范围内从事活动。这就暴露出了大问题。以镇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还说得过去,由镇人大把市、县级代表组成在本镇范围内活动的代表小组,则就不仅是镇人大越权了,而且更是在闭会期间把市、县级人大代表变成了镇级人大代表——或者更确切地说,这就是大大地限制了上级人大代表的活动范围,使之不能代表更大范围的选民履行自己的职责,实际等于更大范围的选民失去了自己的当选代表。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条款也是一个既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选举法的错误条款。

第五,这个条款来源于一份文件,是该文件的主要精神,修正草案的说明也表明,增加这个条款就是要把这个文件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但宪法已经明文规定,一切政党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无论这个条款有着怎样的“文件根据”,只要它是违宪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把它写进代表法。更进一步说,有

关方面本来就不应该在文件中写进这种违宪的政策要求,更不应该试图将这种违宪条款写进代表法。

在代表专职化问题上,还有一个“代表个人工作室”问题。

首先,修正草案并不包含“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的禁令,但草案与草案说明相互矛盾。

修正草案提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据此提出:“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但从前者并不能推出这个结论来。由于“代表个人工作室”不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所以这个关于“集体服务机构”规定对于否定“代表个人工作室”本来就是完全无效的。只有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服务机构“只能是集体服务机构”,才能否决“代表个人工作室”。可见,代表法修正草案并不包含“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的禁令。有关说明在逻辑上不成立。说明者的逻辑思维不严密。这种立法实在太粗糙。

其次,立法禁止“代表个人工作室”没道理。

我们可以相信,人大常委会确实是想以此条款否定“个人工作室”。所以,更根本的问题实际是: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是否正确?

实际上,是否应当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的问题只是是否应当实行代表专职化问题的一个派生性问题。如果禁止代表专职化,自然就会否定“个人工作室”。如果肯定代表专职化,则是否应当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就只是一个应以何种具体方式和制度保障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也就是一个可以探索和讨论的技术性问题,而不再是一个需要立法解决的原则性问题了。

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必要性。只要不能否定这种必要性,则以立法禁止“代表个人工作室”就是毫无道理的。

最后,这个修正草案还包含了限制代表发言权、建议权、批评权、提案权的不良条款,这也是一个严重问题。

如有新增条款规定:“代表发表意见,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

又有修订条款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这里所隐含的限制代表言论自由的借口至少有四种。

一是“不具体”。代表的任何发言、建议、批评、提案都有可能以“不具体”为由被打断或被否决。这是一种极大的和极危险的限制。具体与抽象的界线大多是相对的,这就给有关人士行使这种非法的(违宪的)否决权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更为根本的是,任何稍微宏观的发言、建议、批评、提案等等都会具有某种程度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人大代表的发言、建议、批评、提案只能是具体的,不能具有某种程度的概括性、抽象性,这本身就是对于代表权利的践踏,是严重违背和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错误规定。

二是“不实事求是”。代表的任何发言、建议、批评、提案都有可能以“不实事求是”为由被打断或被否决。而在这种过程中,执行这种否决权的人士就成了判断是否实事求是的裁判官,即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一旦这种条款被通过,它就会成为自封为“真理的化身”的人士任意削减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权的尚方宝剑,人大的民主化进程就会出现新的严重倒退。

三是“不简明扼要”。这又是一个赋予有关人士颇大自由裁量权的模糊条款。“不简明扼要”,这也是有关人士可以用来任意削减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尚方宝剑。

四是“缺乏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应当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是不是有某种程度的概括性、抽象性的建设性意见就要拒之门外了?是不是如果代表反映事实、提出批评的言论之后不跟上一个“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就要被排斥、被否决了?所以这种条款实际

也是有关人士可以用来任意削减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尚方宝剑。

上述这些要求,即使是作为工作要求,也是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而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则就完全不合理了。作为法律规范,它们的实质就是限制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权。

总之,目前这个代表法修正草案的基调实际就是限制人大代表的权利,尽可能地阻止人大代表发挥作用,阻止基层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力图巩固和强化“权力过分集中、民主太少”的苏联模式的人大体制,给人的感觉就是不想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道路了,不想搞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了。

第四篇: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 一辩稿

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我方的观点是,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以代表职务为职业、以人大工作为主业,不再担任其他实质性的行政或社会工作职务。人大代表有学习党政方针、听取及反映民意、审议议案等诸多职责,而专职化可以极大地增强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使他们专心致志地履行好代表职责,更好的为人民服务。首先,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充分发挥其代表的重要作用。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代表每年用在代表职务上的活动时间仅有20天,其中开会15天,与选民沟通的时间不足5天,省级及以下用于工作的时间更是少之又少,若要充分听取民意则需要大量占用代表们的休息时间,本职工作的压力使绝大多数的代表难以做到。而专职人大代表有了明显增长的审议发言时间,从而可以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掌握更充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密切。专职化还可以使人大代表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学习必要的知识,从而大大降低了人大代表在尚未看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之时就匆匆表决通过的可能。

其次,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让代表与官员划清界限。党政干部在各级人大中都占有相当的比例,而人大代表的各项职责中包括一条监督政府的工作,这就产生了自我监督的矛盾。要想让他们为限制甚至取消自己既得利益的法规投赞成票,形同让他们拿自己的指头捣自己的鼻子,实在有点难为他们了。而专职人大代表脱离官员身份的束缚,可以站在更独立的立场上更自由地发言、去观察和概括公众的利益诉求,从而更吻合公众的实际需要。

人大代表专职化还可以避免人大代表中滥竽充数的现象。众所周知,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中不乏公司老总、娱乐明星等需要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的人群。兼职人大代表的工作确实为他们提供了为人民发言的机会,但更多的是给他们带来相当的负担,从而大大降低的代表们的履职热情。刘翔在其五年任期中只参加过一次人代会,其余四次均以训练、比赛等为由缺席。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让这部分人专心于事业——毕竟我们更希望刘翔出现在跑道上而不是见缝插针的在人代会上发言。

人大代表专职化方能够使人大代表更加专业化、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综上所述,我方坚持我方观点,人大代表应当专职化

第五篇:2024年干部专职化工作总结

2024年干部专职化工作总结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4年干部专职化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事务运行管理机制,特别是推进农村干___伍规范化管理,根据市___的统一部署,街道通过深入走访、座谈调研,结合市___《关于建立农村主要干部规范化管理机制的意见框架》和本街道实际,制订出台了《街道___加强和规范村级事务运行管理机制的试行意见》,开始探索实践村干部专职化之路。

一、村干部专职化主要内容

《试行意见》分别从积极推进农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全面实行农村干部上班固定工时制、切实加强农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运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干部考评机制、规范专职干部薪酬标准五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村级事务运行管理机制作了规定。而农村干部专职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原则上:一是分类管理原则。推进农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分专职主要干部和专职非主要干部两个类别。专职主要干部从村党___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中选任。专职非主要干部主要从事村日常事务的处理及为村民群众服务等服务类岗位,从村两委会成员中选聘,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村两委会成员以外选任。专职主要干部和专职非主要干部的选用条件作了统一规定,但采用不同选用程序:

(1)专职主要干部的选用程序:先由各行政村主要干部结合本村、本人实际情况对照农村专职干部选用条件向所在农村总支提出专职化申请;农村总支综合现村干部平时工作情况,提出选用人选初步意见,报请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专职干部人选,并报市___审核备案。

(2)专职非主要干部的选用程序:由各行政村党___具体负责实施。专职人选由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意见,可优先从村两委会成员中选用,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从村两委会成员以外选用。专职人选须经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相应农村总支和街道___办备案。在任职期限内,各村党___可根据选用人员平时工作表现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街道___办备案。

二是精简实效原则。

对符合条件且能脱产进行全日制上班的村主要干部,街道鼓励他们实行专职化,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村庄建设发展上。而对各村专职非主要干部,街道主要通过核定职数的方式来保证既有人办事,又不致于人浮于事。根据文件规定,在册户籍人口___户以下的村原则上设___名,___户的村可设___名,___户以上的村可设___名(也可少设)。情况特殊村,可根据事务工作量和村级___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经街道批准同意后适当增加职数。大学生村官不占村专职干部职数。结合农村专职干部的选用,同时做好选好配强农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交叉兼职,并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正常性地开展民政残联救助、劳动就业保障、卫生计生、外口管理服务等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村文书、妇女主任、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原则上都在便民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办公。

三是专职专薪原则。

村专职干部一律脱产,实现身份职业化,实行全日工作制。在出勤考勤上,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即每名村干部从周一至周五实行上班考勤,逢节假日有人值班,并认真履行签到手续。同时,建立村干部去向告知制度,即在办公室外设置“去向告知牌”,在工作时间内,在干部去向告知牌中标明办公、开会、外出、请假等情况。非专职干部实行半日工作制。同时兑现经济待遇,实现工资月薪化。农村主要干部薪酬由基本报酬、绩效考核奖金、综合补贴三部分组成:

(1)基本报酬。基本报酬标准仍按现行村干部报酬政策确定,村党___书记基本报酬为报酬基数的___%,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为报酬基数的___%。其中,专职干部另设全日制津贴___元/月。

(2)绩效考核奖金。村主要干部的绩效考核奖金由目标责任考核奖和重点工程项目考核奖两部分组成,将适当拉大奖金差距,全面客观反映农村主要干部的工作实绩。目标责任考核奖按《街道__农村主要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标准执行,目标责任考核最终得分,以行政村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和村干部个体综合考评得分,按照7:3的权重比例计算确定。重点工程项目考核奖根据考评结果,由街道另行予以奖励,确保优秀专职村党___书记的年均收入不低于___万元。

(3)综合补贴。农村主要干部综合补贴包括社会保险、交通、通讯补贴等,以每月___元标准与基本报酬一同按月发放。

专职非主要干部的基本报酬、考核奖、补贴等由各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五议二公开”程序确定,并报相应农村总支和街道___办备案。在街道核定职数内的专职非主要干部,街道给予每人___元/年的综合补助。其他各项待遇由各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承担。

四是重绩奖优原则。

对村主要干部的考核实行行政村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工程项目考核和干部个体考核三个百分制考核办法。

(1)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街道党工委年初制订的《街道__农村主要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村党建、___、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全面量化明细,实行百分制考核。

(2)重点工程项目考核。对纳入街道重点工程项目、本村今村级___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实事工程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项目运行、进展、完成情况,给予考核评分。

(3)干部个体考核包括街道评价和群众代表评议,分别由街道班子领导和党员村民代表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实绩评定,量化后按照街道考评分占___%、党员村民代表考评分占___%的权重,计算确定村干部个体的综合考评得分。考评程序采用自查自评、村干部述职述廉、开展质询、考核评分、公示考核结果、考评结果运用等程序,考评所得的村主要干部奖金系数与村干部考核奖金直接挂钩。

二、前期报名初审情况

为保证农村干部专职化工作的有序推进,在__月__日村支部书记集中活动日首次例会上,街道专门向到会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传达了《街道___加强和规范村级事务运行管理机制的试行意见》文件精神,对农村干部专职化问题作了重点说明,讲清专职化申请条件和工作要求,并规定各村在__月__日前完成专职主要干部的申报工作,__月__日前完成专职非主要干部的上报工作。

从报名汇总情况看,村干部报名参加专职化的热情比较高。___个行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都申请专职化的有___个村,仅村委会主任一人申请专职化的有___个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都没申请的有___个村。加上___个自然村书记,共有___个主要干部申请专职化。专职非主要干部共上报___名,超___道核定总编制___名,主要是村、村及自然村多报。

昨天上午,街道___农村总支和___线干部对报名情况进行初步___,认为有___名主要干部不适宜担任专职干部,___名非主要干部不适宜担任专职干部。最后,___名村主要干部初审合格,专职化率达___%,其中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都专职化的村有___家,仅支部书记专职化的村有___家,仅村委会主任专职化的村有___家,主要干部都没专职化的村有___家。___个自然村初步同意其支部书记实行专职化。对专职非主要干部按照严格控编、从严审核的原则保证每个专职干部都能发挥专职化作用。对因旧村改选等原因需配专职干部的自然村,如村,同意其配___名专职非主要干部。

在___中我们发现,很多农村干部,包括个别主要干部,年纪已超出专职化规定的___周岁的要求,特别是村文书队伍。但由于这批人大多都工作负责、熟悉本村情况,且身体素质能适应专职化要求,我们在___时原则上都同意他们进行专职化。

三、当前工作重点

根据《试行意见》,农村干部专职化将于__月份开始实施,很多管理办法亟待细化、明确和完善。目前,重点完成以下四项管理办法:

一是推行公开制。

经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的专职主要干部和到街道备案的专职非主要干部___,各村党___要及时将其姓名、聘用岗位、职责、工作时间以及街道监督投拆电话等在村公示栏予以公布,便于村民熟悉、了解和监督,形成以群众监督为主、街道督查为辅的监督环境。

二是建立督查制。

街道将成立以党工委副书记为组长,由纪检、___、农村总支等各线干部为成员的督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专职干部的上班出勤、到岗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列入考核范围。对没按规定做到全日制上班、经常违反上班纪律的专职干部,取消专职化资格。

三是细化___办公和全日制上班相接的办公制度。

每逢周一上午,由村两委班子成员___办公,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安排布置本周工作。专职干部实行___小时上班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如遇___需要非专职主要干部处理的,必须及时赶到现场。

四是明确责任包干制度。

在原村干部联片包干规定的基础上,调整、明确专职干部责任范围,理顺专职干部与非专职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间的配合协作关系,避免产生工作上的断痕,以最大限度发挥专职化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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