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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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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顺应时势,以这一宏伟目标统揽工作全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构建和谐社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大有可为——人大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地方经济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和推动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人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依法对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大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其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人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通过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环境,从而处理和解决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二、发挥人大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应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切入点,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㈠发挥决策优势,将社会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地方人大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充分行使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认真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适时对本地重点项目建设、重大经济投资、体制改革、支柱产业培育、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党委的阶段性目标要求,统筹兼顾,加强对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治理、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监督,将社会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要切实将人大的决定权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从制度上纳入决定范畴,防止“一府两院”在重大事项中绕过人大决策的现象发生。XX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依法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把“一府两院”制定的重大文件纳入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范围,对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按程序坚决予以撤销,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㈡发挥民主优势,推进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地方人大要发挥在依法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一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进一步巩固“四五”普法教育成果,按规划扎实开展“五五”普法活动,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培训、专题辅导、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把学习与宣传、普法与教育、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由增强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各项事业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向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二是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要围绕解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问题,切实解决告状难、执行难、关系案、金钱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督促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依法行政体制;抓好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内部监督制度的力度和有效性;严格办案程序,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具体化,严格办案程序合法化。三是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XX市在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每年采取“执法检查月”等形式,集中对事关全局和群众关心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检查,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将和谐社会建设纳入了法治化轨道。㈢发挥纽带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激发社会活力社会活力是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取信于民,促进社会和谐上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创新工作形式。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等,为代表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创造机会。开展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的专题检查,确保代表意见建议的落实,调动代表当家作主的工作热情。二是要督促“一府两院”树立诚信形象。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对“一府两院”开展专项工作审议等形式,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失信于民的行为,树立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力机关形象。三是重视来信来访工作。把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与党委、“一府两院”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召开人大信访部门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探讨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有效办法,及时批转、督办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㈣发挥人事监督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开拓精神、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在具体实践中,XX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把好了任前调查关、任中审议关和任后监督关,促进了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一是把好任前调查关。审议表决前,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调查了解被提请任命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准确地掌握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把好任中审议关。在审议拟任人选时,认真审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条件,坚持原则,严格把好审议关。三是把好任后监督关。把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干部任后监督,不断提高任命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人大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地方人大要以加强自身履职能力为重点,努力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肩负起法律赋予各项职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要努力建设学习型人大机关。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深入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理论,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本领;努力学习教育、科技、文化等现代科学知识,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人大的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作用。二要努力建设规范化的人大机关。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抓紧修订和完善主任和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人事任免制度,制定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预算审查监督、执法检查、办文办会办事等相关规定或办法,依法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人大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三要努力建设创新型人大机关。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拓宽人大工作的渠道,改进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使人大工作视野更开阔、目标更远大、作用更突出。要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开拓创新,强化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从而使整个人大工作更加民主、透明和开放。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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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李志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们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充分发挥好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工作任务。要履行代表群众建言献策的职能,集中反映群众的意愿,为党委、政府作出科学、正确的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服务。要发挥联系代表和群众的优势,引导代表群众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要支持、鼓励人大代表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头羊”。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开展工作视察、工作评议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等形式,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执行情况和重点经济工作的审议和监督,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推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地方事务。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机制。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监督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基层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不断完善村级“一事一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制度,真正实现还权于民、村民自治。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公平和正义。要深化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围绕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个监督重点,督促 “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加强干部任免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坚持干部德才标准和任职条件,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坚持法律知识考试、表态发言、颁发任命证书等任前把关形式,增强任命对象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通过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有效的监督形式,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跟踪监督,使选举、任命干部能够按照人民的意志与和谐社会的需求廉洁勤政和依法行政。

四、理顺群众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广泛的社会力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重视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凝聚民力。要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密切群众联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代表建议件办理力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维护群众利益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转化消极因素和不利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李志勇 作者系宁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三篇: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依法履职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提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重的位置,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会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当发挥法律监督、重大事项决策、联系代表群众等优势,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要在提高履职能力上有所作为。

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地方人大要把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创新人大工作方式方法为重点,以完善人大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人大队伍履职的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明确人大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其次,要深入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以及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本领。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抓好机关队伍经济、政治、科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和认识问题的能力,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在政治理论和业务上不断夯实基础;第三要树立求真务实作风,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群众观念、民主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将职责履行到位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人大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和谐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地方人大要在推动经济发展上有所作为。

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发展经济,逐步消除贫富不均,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能建成,关键取决于经济能否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财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建不成和谐社会。因此,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首先要积极服务经济发展。通过开展对“三农”工作、企业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等的视察、调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建议,促使政府始终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发展。帮助政府想点子、出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经济发展。其次要努力推动经济发展。人大常委会要发挥联系代表和群众的优势,在代表群众中深入宣传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本区域各个时期关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工作大局。鼓励和发动各行各业代表和群众勤劳致富。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劳动。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营造一种人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形成上下一心、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第三要切实保障经济发展。要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对重点经济工作开展检查、视察,对于政府通过实践检验确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通过一定渠道和形式给予宣传和表扬,进一步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发展中的困

难和问题,通过行使好人大的法定职权,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督促政府及其部门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对于阻碍和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的环境、旧规章等问题,要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尽力帮助解决,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本行政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地方人大要在推进民主法治上有所作为。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深入发展,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所在。一是要畅通民众知政渠道。人大常委会要督促“一府两院”落实好“阳光工程”,建立各项公开透明的公开办事制度,该让人民知道的政策、程序都要公开,让群众知道。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尊重代表和群众的民主权利,对于代表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讨论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公民旁听常委会议制度,还要督促政府建立议事听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事业的主人翁作用,使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和政府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要督促“一府两院”全面落实“四五”普法教育规划,扎实实施依法治县基本方略,大力推动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政府和司法部门运用各种手段,深入开展全民的普法教育活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难题和问题,使本区域各项工作步上法制化轨道。当前,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出在法治观念不强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大拥有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职能,人大要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刚性手段,依法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政治和法制保障。

四、地方人大要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有所作为。

只有真正形成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社会各阶层、群体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达到社会安定。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公平、规范的权力运行环境。一是要坚持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科学决策、作出决议决定以及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高度关注民生,督促政府健全和落实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低收入阶层、困难和弱势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努力纠正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和改制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下力气督促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适龄青少年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要认真作好人大信访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督促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要积极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提供公平的机制、环境、条件,维护社会公平。三是要支持和督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防止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权利和公

正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四是要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逐步建立诚信友爱、相互帮助、和睦共处的道德体系。五是督促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养老、下岗职工再就业、弱势群体救助等社会服务组织,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建立高效有序的社会服务新机制,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谐。

五、地方人大要在保证代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上有所作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人大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选出的行使自己权利的代言人,他们既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又是各条战线上的代表人物,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着最广泛的联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理所应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一是要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决定重大事项中的作用。各级人大担负着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责,如何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最关键的在于广泛听取有益建议,而各级人大代表中人才济济,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好,把他们的优势发挥好,对于实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要发挥好代表经济建设主战场带头人的作用。通过组织代表扶贫帮弱等形式实现共同发展,通过鼓励代表自主创业,达到合法先富,使代表成为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带头人。三是要发挥好代表民主法治宣传人的作用。人大常委会要按区域、按行业,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组织代表在本区域、本行业中,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与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在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观念进步和法制意识增强的过程中做出应有贡献。四是要发挥好代表人民矛盾调解人的作用。要引导鼓励代表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疾苦冷暖和利益诉求,多做息事宁人和疏通群众思想的工作,把人民群众不满情绪化解在萌芽状态,发挥代表在维护社会安定中的作用。五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督政作用,使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得到有效维护与实现。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会成为一个地方不和谐的主因。在这些方面,人大代表可以很好地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检查、调查,就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时督促化解不和谐因素。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都代表着许许多多人民群众的所想和所盼,要发挥好代表议案、建议的作用,使这些议案、建议得到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一些愿望得到实现,促使社会更加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庞大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去认识和探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项矛盾。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人大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基本方法和重要途径,也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可见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地方人大必须牢牢把握全党工作大局,全面推进人大工作的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其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第一、从国家制度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行,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责任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50多年的实践证明,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地方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和谐构成全国社会和谐,没有各地的和谐就没有全国的社会和谐。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从国家政权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也是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能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事关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机关协调运转、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表现在对国家权力合宪、合法、符合实际情况的设置、分配和制约,其理论和宪法基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运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和谐行使。国家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它们的协调运转本身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对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其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其为官一任,和谐一方,造福一方。第三、从国家事务管理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说到底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有效的手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重大使命,必须依法履行好人大的职责,以保证国家事务健康协调发展。

如何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当前摆在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工作者面前一个新的课题,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就要坚持做到“四个必须”:

一、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围绕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三农”问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应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尤其是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着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大工作要突出民主法制这一工作重心,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督促政府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认真贯彻依法治县决议,通过执法调研、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个案监督制,推进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监督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方法,保障和促进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同时要畅通民主渠道,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关系,着力营造良好的民主气氛,形成让代表愿意为民执言、敢于为民执言的氛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着力促进以“三自”、“四民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定的政治基础。

三、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始终把“为民”作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就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把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全部归宿。要坚持宗旨观念,强化民主意识,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将其作为监督的重点。同时始终保持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打牢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使人大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生。当前,一方面,要坚持深入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第一线去,认真听取各方

面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对调查的事实和材料,要发挥人大同志阅历和经验丰富的优势,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通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找出事物的本质,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另一方面,要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的稳定。要建立完善信访首问负责制、分工督办落实制、重要信访处理结果反馈制等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及时了解信访动态,切实维护信访人权利,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体现为民、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四、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方人大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就必须在履行职责的工作中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结合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工作者和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深人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改进作风,提高效率,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其次,要不断创新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精心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加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督办力度,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途径和方法。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认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第五篇:浅谈地方人大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

毕业论文

浅谈人大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 指导老师(导师):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 班: 2024年06月

随风去吧

目 录

一、坚持科学立法,完备法律体系,推动社会和谐。

二、合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妥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强化监督,倡导法治,确保社会和谐。

四、发挥代表作用,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表达落实民意。

内 容 提 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充满活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时反映民意,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群众的各种困难。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赋予了立法、实施法律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重大职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工程中责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负法律和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

毕业论文

--浅谈人大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

随风去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同时也应是一个以人为本、充满活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时反映民意,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群众的各种困难。因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工程中责无旁贷、任重道远,应当大有作为。

一、坚持科学立法,完备法律体系,推动社会和谐。

在我国,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着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事关社会和谐的重大职责。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人大及其常委会责无旁贷,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把坚持科学立法,完备法律体系,推动社会和谐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完善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和手段,通过立法活动,从源头和强制的层面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立法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本着急需先立、条件成熟先立和少而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工作中,应当运用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重新审视和思考我国的立法工作,改变长期以来重国家权力的配置与行使、轻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重公民义务的设定与分配,轻国家权力的制约与规范等错误倾向,实现立法工作从“强化公民义务和政府权力”向“强化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转变。具体的立法过程要把推进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民主立法体现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作用;要实行利益关系人参与立法制度,保证他们从立法调研阶段起就能够以不同方式关注和参与立法;要实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社会公众对立法的了解和监督;要实行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由专门 机关负责对法律法规实施后发现的违宪问题作出处理。同时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确保多类别多层次法制的统一。通过立法,科学合理地设定国家机关及各党政团体、社会各基层的权力与责任,把他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地位规定得恰到好处,从而把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使其各就各位,创造性地发挥作用。

二、合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妥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督,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决,指开通水道;导引水流。《孟子〃告子上》中讲:“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权,指秤锤。《汉书〃律历志上》中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决定,《辞海》解释为肯定。决定权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对特定事项或问题作出决议和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这是我国政体所要求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能。为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忠实依法履职,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确定 和调整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带来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项目建设、企业改制、农民增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作出符合地区特点、发挥比较优势、体现统筹协调发展的科学决策,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各级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应从财政、税收、福利、救助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或制定一些法律,努力缩小解决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遏制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的势头。地方各级人大在审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计划安排时,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本地经济状况、人民承受力的关系,凡超越经济承受力、人民承受力,得不到群众支持的工程项目坚决不上;违背民意,损害民利,破坏民主的事坚决不做。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上对“一府两院”提请决定决议的议案,组成人员一定要站高角度,心装广大的人民群众,着眼有助于辖区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宽松软环境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审议,依法审查,不能通过的绝不能顾及情面和关系,违心作出决定(议),充当“表决器”。人大的决定权一方面要依法行使,更重要的是要正确行使。

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艰苦的努力。人们欣喜地看到与之紧紧相伴随的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权威日渐增强。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客观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不作为”、“难作为”、“滥作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多存在。因此,各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要深化认识,重视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决定权的行使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各级人大只有充分行使决定权,才能树立人大权威,才能正真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在实处。各级人大应该把决定重大事项的着眼点和立足点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放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来。同时要深入调研,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广泛深入地调研论证、社会听证、咨询协商、询问、公民旁听参与审议等方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所作的决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人大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要认真贯彻和领会中央9号文件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探索,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重大事项框架。在确定重大事项范围时应明确具体,力求细化,使其具有规定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 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中的重大决策、改革举措,列入重大事项的范畴,合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妥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强化监督,倡导法治,确保社会和谐

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规范的权力运行环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监督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人大监督的权力源自宪法。首先,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处于主要地位,对于人大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服从。其次,人大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监督行为一经实施,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再次,人大的监督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执行。这些特点和优势表明,人大的监督权属于一种国家权力,其对监督对象的制约属于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这就是人大监督优于其他机构的监督之所在。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于加强法治,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全方位和谐都有重要作用。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秉公办案、文明执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自由、安宁的政治和生活环境,让人们安居乐业、心情舒畅,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集中精力投入现代化建设大业,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内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全面 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检查、调查、纠正、处理的权力。在这方面人大必须有所作为,要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刚性手段,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严格按法律法规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积极主导,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的法律素质,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在监督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把好任前提请关、任中审议关和任后监督关,不断推进人事任免工作的公平公正,使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监督工作中一要围绕打造做实事、办好事、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强有力的服务型政府行使监督权。加强政府绩效评估,提高政府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纠正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职责不明,违规操作等问题。坚决纠正政府在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事务中缺位、错位、越位的问题,真正把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二要围绕建立一支高效、廉洁、勤政、为民的干部队伍行使监督权。通过人大的监督,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不断提高他们正确判断形势的能 力,正确执行决策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人大的监督使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人大意识、法制意识和群众观点,常怀律已之心,常思公仆之责,常念群众之苦,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关心群众疾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唱响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主旋律。围绕促发展、谋发展、议发展开展工作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同唱“发展”之歌,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时突出经济建设这一根本。四要紧紧围绕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安定团结行使监督权。时下,改革开放也进入攻坚级段,各种社会矛盾凸现,企业改革、“三农”问题、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问题等等都需要一个开放、公正、和谐的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向不同利益的社会主体提供了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社会各级层都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平台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愿望。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上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司法监督,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引导群众用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创造和谐社会。

要通过组织开展视察、审议、评议、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 等工作,推动政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经济运行速度和质量的关系、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关系、发展经济和关注民生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要积极主导,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的法律素质,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监督并支持“两院”独立自主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强化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让“一府两院”公权不滥用,腐败难滋生。通过监督执法,使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通过监督司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通过监督守法,鼓励权利主体获得权利,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让社会充满活力;通过法律的导向作用,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四、发挥代表作用,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表达落实民意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以代表为人大工作的主体,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使人大代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广 泛的群众基础。没有人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和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人大代表来自各地,生活、工作于人民之中与广大人民群众有天然的联系,对人民群众的疾苦、要求、愿望有充分的了解,能随时将人民的呼声、要求向党委、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党和政府通过人大代表作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相互沟通。党和政府通过人大代表了解民情民意,了解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了解各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从而及时地加以协调、调节,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免问题成堆。一定意义上讲,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建议、意见理应成为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晴雨表和指挥棒。缘于此各级人大一定要进一步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作用,落实好中共中央9号文件精神,一方面通过人大代表的宣传让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植群众心中。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加大代表议案办理力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各级层的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凸显人大代表在人大中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积极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化地发挥 出来,促进各种政治关系的和谐和实现社会政治民主。

信访工作是人大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形式,是人大作为民意机关通达民意的重要渠道之一。人民群众上门主动向人大反映情况,各级人大应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依法受理他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绝不可置之不理或一转了之,使群众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憋一肚子怨气,由此埋怨党和政府。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更要认真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应当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真正起到疏通民意、平解民怨的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政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民声、摸民情、拓宽和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反映愿望的主渠道,让群众有处说话、有处讲理从而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在改革和社会发展中带来的各类矛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黄学有 人大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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