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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如何规定公民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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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我国宪法如何规定公民的监督权

我国宪法如何规定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监督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

3、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过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篇:试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试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说明: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开电大专科所有专业学员《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于网络终结性考试之大作业。

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四大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①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也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等。

②人身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其内涵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

③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是实现自由平等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权等。

④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0170930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监督权和求偿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一)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二)休息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三)退休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六)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以案释法】

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情介绍】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白某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

据民间公益组织“同城青少年资源中心”2025年8月发布的《中国高校教科书中对同性恋的错误和污名内容及其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包括《变态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等90本2025年后出版的教科书中,有40%的书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有50%— 6 —

的专业书主张将同性恋治疗成为“正常”的异性恋,而心理健康教科书中则有57.14%将同性恋分为真性、假性和精神性。这些研究观点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被西方学界摒弃,而视其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2025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发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认定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而不属于病态。

白某认为,高校教材公开贬损同性恋无疑是对同性恋群体直接的伤害。作为传道的高校教材,应传播科学、客观的知识,而不是错误的知识。她希望相关教育部门能对贬损同性恋的教材予以纠正与监管。2025年5月14日,她向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寄送挂号信,申请公开其对高校使用教材的监管方式,以及对高校使用错误和不符合国家最新科学标准的教材有哪些监督措施。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一直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白某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以案释法】出版教材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是精神病,到底侵犯了同性恋群体什么的权利?有认为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

种歧视,歧视涉及区别对待,侵犯的是平等权。把同性恋当作病态,或者精神病,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出版教材里面的言论明显有违事实,是对同性恋群体客观存在的性取向的不正确认识,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此外,国家有关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也是本案被法院受理的直接原因之一。

【以案释法】

就业性别歧视违法

【案情介绍】2025年6月24日,应届毕业生郭某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又浏览了网站的页面,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郭某表示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郭某认为:“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为此,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2日,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

【以案释法】在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作了相关的明文规定。

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曾长期存在。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25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近年来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为此,本案的宣判,对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以案释法】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案情介绍】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不知被谁盗窃走了。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整顿

乡里,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又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案发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主任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他们动员乡中学的160名学生,由冯某和村主任带领,挨家挨户地搜查了三百多个村民家庭。冯某为了及早查出彩电的下落,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冯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对村民住宅进行搜查。作为村干部,只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与公民权利相比,我国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范围要窄得多,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充分性。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是密切相关甚至是一体的。根据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法定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篇: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教学教案[范文模版]

知识与技能:

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及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过程与方法:

在掌握以上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教材所给材料和思考小栏目,培养学生的阅读与理解能力;并能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或所见所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说明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和我国法律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明确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的道理,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和遵守法律的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做法律的自觉遵守者和维护者,维护法律的尊严。

(2)通过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学生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本框的重点之一,也是本框的难点。

这部分内容是理解我国经济相关内容的基础因此将它作为本框和本课的教学重点。但是,这些内容对于初二年级的学生来讲,过于抽象了些,理解起来有些难度。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这部分内容较新,还是新生事物,学生理解起来可能也会有难度。因此,将它也作为本框难点。教学中,应该用对具体事例分析来突破这个难点。

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是本课及本框的重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教法建议

1、本框篇目不长,知识点不太多,教师在教学方法方面应多下些功夫,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学。比如:设问引导法,调查引入法,事先拟定的一个个调查题目交给学生,内容是学生可能听过、看过或亲身经历过的一些事情,通过对这些情况的调查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如:企业盗用知名品牌生产假冒商品,怎么办?买东西遇到伪劣商品,你怎么办?等等,公布调查结果,引出第三课课标题及框标题。此方法由于学生亲自参加或涉及到学生自己或所熟悉的同学及身边发生的事情,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受到学生的欢迎。

2、教师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本框的知识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以发动学生从分析某一知名企业(可以是国内知名企业,也可以是本地知名企业)入手用由具体到抽象的教学方法进行讲解。比如:在讲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涵义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时,教师可以用此方法。

3、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可采取社会调查(课下进行调查)结果汇报、讨论会、辩论会、知识讲座(由学生课下以本框的知识为基础以某一知识点作为出发点去广泛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的探究活动。

4、在讲“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可以请学生观看电影、电视剧录像的片断,辅助教学。电影:“生死抉择”;电视剧:“黑洞”;录像:“湛江走私案”,“成克杰受贿案”,“胡长清受贿案”等。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难点: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提问:(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请问现阶段我国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什么?

归纳:经济建设。

反问:(2)法律与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呢?第三课就来回答这个问题。

由此引出课标题:

第三课 依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板书)

提问:那位同学能举例说明法律与经济建设、经济生活的关系?(这个问题可以在课前布置学生进行调查)

点评、归纳:(点评略)(如果学生不能举例,教师可以举例,最好是一正一反两个案例)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就会难以有序、持久、顺利地进行。也正因如此,我国加快了经济立法的步伐,制定并颁布了一百五十多部有关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力争使各种经济活动都能够有法可依。

设问:我国法律是如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呢?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引出:

一、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板书)

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板书)

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板书)

这里可以让学生看教材上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也可以展示宪法原文,加强直观性。引出:

(1)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板书)

(2)公有制经济的涵义(板书)

在这里,教师可以利用我国公有制经济新旧涵义的对比,突出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为这是我国在经济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教师可以深入浅出地讲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通过控股、参股组建的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集体股部分仍然属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讲这部分内容时,教师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可以利用本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具体实例来进行讲解。

接下来,在讲述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涵义及其各自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时,教师最好利用一些具体数据(自己查找或课前布置学生进行查找)来进行对比说明。或者利用参观或调查本地区的典型企业(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所得到的具体数字进行讲述,这样的教学效果可能比只从理论上抽象阐述更好些。另外,在这里教师在课前,还可以在学生中进行调查,课上再针对学生的疑问或不同观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以上几种方法都可以作为突破本框重点、难点的有效方法。最后讲:

(4)国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板书)

这个知识点时,教师还是应该利用具体数据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对繁荣我国的经济市场、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这部分数据,教师课参考本框后面扩展资料中的文字资料)

二、我国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讲这部分内容时,可以让学生观看录像:“成克杰案”、“胡长清案”“湛江走私案”等。说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教师还可以联系学生的行为或思想实际来讲。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反思,从而懂得爱护公务是遵纪守法的一个重要表现。

第五篇:政治:监督权

危害:1.越来越严重的交通拥堵,混乱的交通秩序,特定路段与特定时段交通的半瘫痪状态,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人员与财产的重大损失。2.导致公交车延迟,影响乘这路公交的其他人的出行3.拥堵不免就会有一些司机焦急的按喇叭,影响校内学生学习4.浪费了家长的时间5.交通拥挤,混乱还有损城市形象5.不仅如此,治而又停、禁而又放的交通管治,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制的威信,破坏了政府的形象,而且还使市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能力产生怀疑,形成“只要敢闹,政府就得让步”的错误认识,轻者无视政府的交通管理规定,重者与政府的交通管理措施相抵抗,围堵警察,聚众滋事。

措施;再次区分车辆车型分时段通行。在龙昆路、海秀路、海府路、人民路以及滨海大道等海口市主要干道上,从早上7点至晚上10:30之间禁止大货车、工程车上道;货车以及工程车在日间必须走外环道路;夜间10:30后方允许进入市区。

2、宣传交通法规,为正式执法奠定基础.如果将交通安全整治作为一个工程来看,那么立法是第一阶段,法制宣传教育是第二阶段,其任务主要是为法律的正式施行进行前期准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街道、社区、居民生活小区等,也要进行深入宣传,张贴宣传材料,将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传送到每一个居民手中,幼儿园、中小学不仅要进行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还可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子女监督父母改正不文明的交通习惯。同时要求公民限时办好每一辆车的法律手续(特别是电动车),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以熟悉交通规则,正确驾驶。3.限牌令是指限制汽车上牌数量,达到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目的。4.拓宽道路5.实行单行道

现在,由我来阐述一下拥堵现象在社区中的严重性1.拥堵现象给学生的出行埋下了安全隐患,如不处理好,会让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感到提心吊胆,影响家长工作效率。2.这个问题不解决,也将给学校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加重学校管理的负担。

3.该问题还给社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小巷里的脏、乱、差现象,直接影响了小区的形象。

4.小巷里的小店,特别是学校50米内的“卡通文具店”的违法经营,滋长了学生胡乱花钱、随手乱丢垃圾的坏习惯。

现在,由我来阐述一下本问题在本地区的广泛性

为学校开辟绿色通道是本地区各学校极力呼吁与努力创设的目标,虽然各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但从我们收集的信息来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交通管理问题影响学校门口绿色通道的畅通与安全。如交管部门在学校附近没有设立学校标志,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等。

2.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学生养成一些不良品质。如学校周边的网吧、随意摆设的没有卫生经营许可证的小摊、小店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从我们开始进行本课题研究以来,我们关注到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常州市第二实验小学等也都曾关注过类似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本问题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广泛性。

由此可见,我们认为,寻找管理对策已刻不容缓。

第二组:综述

我们这一组的主要工作是在大家共同寻找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梳理可利用的政策。在寻找过程中,我们发现除了能从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中寻找到可利用的政策外,几乎找不到更有说服力的、专门学校针对绿色管理的政策。但我们不气馁,决心寻找参考政策,最后终于在网上找到了2025年山西省第九届人大通过的《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第十届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根据我们找到的这些政策,最后我们终于梳理出了“可供参考的政策”,下面就有我的伙伴进行具体的阐述。

可供参考政策一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可供参考政策二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可供参考政策三

“常州市实验小学一日常规(试行稿)”要求及“常州市实验小学绿色通道规则” 其中,绿色通道规则规定:

第一条黄线是上学步行线。家长只能送到,不能超越黄线,机动车不能进巷行驶。

第二条黄线是放学线,家长接孩子线。学生放学,要求整队放学,队伍过放学线才能解散。针对这些参考政策,我们同样进行了优、缺点的分析,因为我们找到的这些参考政策,将提供给第三小组作参考,他们将依据我们提供的资料,制订相关对策或提出建议,因为时间关系,我们暂不阐述。

我们认为:既然政府倡导为青少年的成长开辟绿色通道,那就应该落实到实处,要让学校在为学生创建绿色通道过程中能做到有法可依,这样真正畅通、安全的绿色通道才有可能形成,学生上学、放学的出行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第三组:

根据大家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第二小组梳理的可供参考的政策,我们这一组主要负责在大家提出“相关对策”的基础上,提出“我们的建议”。

首先我们组针对第二小组发现的学校绿色通道管理在政策上存在空缺的情况,分析了造成政策空白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二)因在有些政策中提到了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而忽视了专门制订相关政策。

(三)民众、学校呼吁还不够。于是我们组决定采取两个措施,一个就是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制订“学校绿色通道管理条例”的建议,争取提供给政府部门作参考;另一个就是针对我们学校的绿色通道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改善本校绿色通道的现状。

这就是我们制订的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的“学校绿色通道管理条例”建议,这份建议充分体现了与学校绿色通道管理相联系的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其中包括公安、城管、卫生监督部门、社区、学校等,我们认为只有齐抓共管,才能真正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绿色通道。为了论证我们的“学校绿色通道管理条例”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我们针对相关内容,提出了我们的建议:

建议一: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放学时段绕道提示标志”以保证学校绿色通道的畅通。

建议理由:刚才第二小组同学在阐述中讲到《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这里就不详细阐述。

建议二:建议将“禁止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明确化

我们认为:“摆设摊点”不能只指摆设流动的小摊小贩,也应该包括五十米内固定的、以学生为消费人群而经营的商店,因为,这些商店最容易做“挂羊头卖够肉”的事,他们的目标就是学生,而作为学生的我们事实上是最容易受诱惑的。

因此,我们觉得可将这条修改为“禁止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从事针对学生的商业活动。”

我们还结合本校绿色通道中存在的问题,给社区、学校提出了建议,我们建议社区做好三件事:第一,加强对绿色通道中店主经营状况的管理,防止针对学生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二,提醒店主将小店门前的小号垃圾桶换成大号的,以防废弃包装袋在绿色通道中随风乱飞;第三,提醒通道两头交通协管员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提醒机动车驾驶员不要将车驶入绿色通道;

给学校的建议是建议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强化教师值日制度,做好四件事:1.加强对学生进行绿色通道规则的宣传。

2.加强绿色通道内老师的值日管理,强化教师准时放学的意识。

3.希望学校能加强对学生中午用餐情况的管理,鼓励学生多吃、吃饱、不挑食。

4.建议成立“绿色通道监督岗”。

第四组:

为了验证第三小组制订的“学校绿色通道管理条例”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我们针对我们学校的绿色通道拥堵现象,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我们曾先后两次在全校学生中开展了倡议活动,先后给卫生监督局、公安局、南大街交警支队等相关人员写了三封信,成立了“绿色通道监督岗”,我们的行动不但受到了学校大队部的大力支持,而且也受到了卫生监督局、双桂坊社区、南大街派出所、常州电视台、常州晚报等新闻媒体的支持,我们的行动也感动了家长,许多家长也都能配合我们做好绿色通道的管理工作,下面就由我的伙伴进行具体的阐述。行动方案一:宣传倡议活动

为了做好宣传工作,我们针对调查、观察的结果,准备以倡议书的形式在全校同伴中进行宣传,以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为了取得学校的支持,我们准备与学校大队部联合开展本活动,我们的行动得到了大队部的支持,大队部特地安排我们在上学期的学期结业式上完成了本项活动。为了强化我们的倡议,在本学期开学初,我们还分别全校37个班进行了再次宣传。行动方案二:成立“绿色通道监督岗”

为了进一步参与绿色通道的管理,我们还提议成立“绿色通道监督岗”,我们的提议不仅得到了学校的支持,而且得到了南大街派出所的支持,3月12日,我们的“绿色通道监督岗”在周一晨会上正式宣告成立。监督岗成员分别由我们四(2)中队和学校部分绿色通道值日老师组成,每天我们都会在规定时间准时上岗,以维护绿色通道的畅通与洁净。行动方案三:给卫生监督局写信

针对绿色通道内小店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我们给卫生监督局监督二科的颜旭东叔叔写信反映情况,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1月30日,我们受到了颜叔叔的回信。(这就是颜叔叔的回信)

行动方案四共建和谐社区,促进通道管理

我们希望借助社区的力量管理好绿色通道,我们将“给社区的建议”直接送到双桂坊社区,社区不仅将我们的建议及时反馈给了店主,而且还协同我们共同发出了“倡导绿色文明共建美好家园”的倡议(这就是我们利用周一晨会宣读倡议的情景)

行动方案五:给交通管理部门写信

为了解决通道拥堵问题,我们决定向交管部门寻求帮助,在本次活动中,我们共写了两封信,一封是在07年1月写给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钟楼大队中百岗徐俊叔叔的,另一封是写给公安局长的,信中我们呼吁:交通管理部门能及早“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放学时段(早上7:00——8:00)、放学(3:20——4:20)绕道提示标志”等,以保证学校绿色通道的畅通,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让家长放心,让学校安心。一段时间实施下来,我们觉得我们制订的“学校绿色通道管理条例”对管理绿色通道是有效的,于是我们决定将管理条例递交给相关政府部门,首先我们想到了俞志平市长,我们已将建议通过市长邮箱发出。我们还了解到,任何决议的形成都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我们将把“我们的建议”递交给更多的人大代表,希望我们的建议会成为现实。

(三)接送学生的汽车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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